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5108258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127.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docWord文档格式.docx

附件4…………………………………………………………22

附件5…………………………………………………………23

附件6…………………………………………………………24

办理要素包括:

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

编码:

3706870100801

(二)实施机构:

海阳市教育体育局成人职业教育科

海阳市教育体育局学前教育科

(三)申请主体: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四)受理地点:

(五)办理依据:

民办学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学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

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第六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直部门(单位)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学),由省教育厅审批。

初等学历教育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规定。

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3号文件精神引导民办教育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第二条:

民办学校的设立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符合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申请设立初级中学、小学及培训学校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烟台市教育局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2.《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办理条件

申请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普通初级中学、普通小学、各类培训学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并根据出资比例,确定法定代表人。

第一:

设置普通初级中学,应当具备《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含补充规定)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

设置普通小学,应具备《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含补充规定)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

设置各类培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符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合理布局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卫生和安全标准。

  

民办培训学校禁止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禁止举办文化补习类、学科辅导类培训,禁止安排学生寄宿,禁止组织学生集体就餐,禁止集体组织学生乘车上下学或外出活动。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完善的章程、教育教学计划和行政、教学、财务等规章制度。

    

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法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校名由“海阳市”、字号和教育机构类别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类别为“培训学校”,不称“中心”,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山东”、“烟台”等字样。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必须配备有较高思想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品行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民办培训学校校长应当是专职的,不得由企事业组织或其它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兼任。

举办者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配备政治思想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并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主办单位或个人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外籍教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办培训学校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

教职工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

民办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

财务人员与民办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有必备的办学资金。

办学资金要达到1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投入(包括教学设施和教育仪器设备等)应达到5万元以上。

具有海阳市户籍的举办者缴纳办学保证金2万元,非海阳市户籍的举办者缴纳办学保证金10万元。

办学保证金须存入审批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在学校存续期间,未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审批管理机关同意不得使用。

设置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校舍及教学设施。

校舍包括教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与教学活动相配套的用房。

校舍根据办学规模、培训内容确定,最低不少于120平方米,并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桌椅等设施齐全,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的有关规定。

办学场地应具有符合教育用途标准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

校舍应有充足的学生课后活动场地,并能实行封闭管理。

每所学校只允许一处集中校舍,不得举办分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有与培训专业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仪器设备和教育现代化装备。

 

租借场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的,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且租期不少于5年。

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临时性简易建筑;

危房和有不安全隐患的房屋;

居民住宅以及因办学活动可能影响他人正常作息的房屋;

地下室;

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校舍;

毗邻娱乐场所的房屋;

商场、商厦2楼以上;

其他不适于开展教学活动的房屋等。

          

 2.民办学校的变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

应由由原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管理机关同意后,进行财务清算,并提交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报告、学校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清算报告及经公证的原举办者与新举办者的债务债权处理协议,并由新举办者应按照新设置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的办学场所变更。

变更办学场所应达到新设置民办学校规定的场所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办学内容变更。

变更办学内容应达到新设置民办学校规定的师资、设施设置标准。

3.民办学校的终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学校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申请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终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幼儿园设立: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相应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它人员。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和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办园许可证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园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而擅自招生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2.幼儿园终止:

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

幼儿园因故停办的。

(七)申请材料

申请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向教育体育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学校的设立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

申办报告;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简历;

法定代表人、校长的个人简历证明材料;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培训学校办学保证金缴纳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租房合同、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安全合格报告(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校舍必须自有且校舍产权办理在学校名下;

举办培训学校的可以租用符合办学条件的校舍,租期五年以上。

达到办学条件的可不用申请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2.民办学校的变更申请材料: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法人申请报告;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相关费用的解决情况和安置情况说明材料;

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新法人另需提交民办学校新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3.民办学校的终止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学校财务清算材料或财务审计报告;

原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

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

3.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4.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

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证书)、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安全抗震鉴定报告、园长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资产审计报告等。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

5.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7.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幼儿园终止须提交的材料:

幼儿园资产清理方案;

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45日。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海阳市教育体育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岗地址:

海阳市教育体育局成人职业教育科(海阳市海政路35号)

电话咨询号码:

(一)收件

民办学校

接收地址:

海阳市教育体育局成人职业教育科,地址:

海阳市海政路35号,联系电话:

学前教育机构

接收单位:

海阳市教育体育局学前科,地址:

(二)受理

民办学校: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连同原材料退回申请人。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学前教育机构:

1.审核

2.补正材料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三)审查

1.现场勘查。

市教体局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到拟办学场所实地勘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考察办学场所是否达到规定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勘察。

2.论证。

集合实地勘察情况,对申请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1.现场勘查

市教体局派出相关工作人员到拟办园场所实地勘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办园场所及环境是否达到办园要求进行实地勘查。

2.论证

结合实地勘查情况,对申请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四)审批决定

局长办公会研究论证意见,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市教体局成人职业教育科领取《批准许可通知书》或《不予批准许可通知书》文件,给准予批准的正式设立及变更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通知申请人到市教体局学前科领取批准筹设通知或不予批准筹设通知文件,核发正式设立许可。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附件2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

市教育体育局成人职业教育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负责对市教育体育局成人职业教育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一)投诉渠道

市教育体育局成人职业教育科电话:

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二)行政复议

海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

海阳市济南路91号11楼1119号房间,联系电话:

1.投诉受理

市教育体育局学前科负责对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负责对市教育体育局学前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

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重要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市教育体育局学前科电话:

四、表单填写

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举办者向海阳市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举办者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审查及现场勘察

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考察是否符合办学要求。

对办学申请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

附件1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事项流程图

附件2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事项流程图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办学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三、获得许可证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所载明的项目进行办学。

四、办学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办学单位应服从教育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海阳市教育体育局

年月日

附件4

二、申请人申请《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办园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三、获得许可证后必须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所载明的项目进行办园。

四、办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办园单位或个人应服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附件5

承诺书

海阳市教育体育局:

我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学;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的项目进行办学;

三、积极服从教育行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我将遵守以上项目所作出的承诺。

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附件6

我申请办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办园;

二、严格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许可的项目进行办园;

三、积极服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我将遵守以上项目所做出的承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学习总结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