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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诗经》,这是一部最古的诗集,诗章的格调是各各(P118)不同的。

古中国的高级官吏有着一种职务,就是要采集所辖封邑中每年编制的歌咏,带去参加常年的祭礼。

天子当场评判这些诗章,凡是入选的便为人人所赞赏。

除掉这三部特别受到荣宠和研究的典籍以外,还有次要的其他两部,就是《礼记》或者又叫做《礼经》,以及《春秋》;

前者专载帝王威仪和国家官吏应有的风俗礼制,并有附录一种,叫做《乐经》,专述音乐,后者乃是孔子故乡鲁国的史记。

这些典籍便是中国历史、风俗和法律的基础。

这个帝国早就吸引了欧洲人的注意,虽然他们所听到的一切,都是渺茫难凭。

这个帝国自己产生出来,跟外界似乎毫无关系,这是永远令人惊异的。

十三世纪有一位威尼斯人叫做马哥·

波罗,他首先到那里去探寻,但是他的报告曾经被看做是荒诞无稽。

到了后来,他所称关于中国幅员和伟大的每一件事都完全被证实了。

据最低的估计,中国有人口一万五千万,另一估计作为二万万,而最高的估计增加到了三万万。

它的疆土自极北起,绵延到了南方和印度相接壤;

东部为巨大无际的太平洋所限制,西部伸展到波斯和里海。

中国本部呈现人口过剩的现象。

在黄河和长江上,都有亿万的人民居在竹筏上面,能够适应他们那种生活方式的一切需要。

这种人口数量和那个国家规定的无所不包的严密组织,实在使欧洲人为之咋舌;

而尤其使人惊叹的,便是他们历史著作的精细正确。

因为在中国,历史家的位置是被列入最高级的公卿之中的。

大臣二名常常追随在天子的左右,他们的职务便是记录天子的一言一动,历史家便研究了这些记录而加以运用。

这种历史的详细节目,我们用不着深入考究,因为这种历史本身既然没表现出有何进展,只会阻碍我们历史的进步。

他们的历史追溯到极古,是以伏羲氏为文化的散播者、开化中国的鼻祖。

据说他生存在基督前第二十九世纪—所以是在《书经》所称唐尧以前;

但是中国的史家把神话的和史前的事实也都算做完全(P119)的历史。

中国历史的第一个区域是在西北部——中国本部——黄河从那里的山巅发源;

因为直到稍后的一个时期,中华帝国才向南方进展,而达到长江。

在这种历史开始叙述的时代,人类还生活在野蛮的状态之中,那就是说在森林之中,吃的是果实,穿的是兽皮。

人与人间并没有公认的一定法则。

据称伏羲氏教人建筑居室;

他又教人明了四季的顺序变迁,从事于物物的交换和贸易;

他规定了婚姻;

他教给人:

“道”是“天”所授的;

又教人养蚕、造桥和役使牛马。

中国历史家对于这些制作的起源,各人有各人的说法,而且彼此大有出入。

历史的进程就是这种文化的向南推进,以及一个国家和一个政府的创始。

这样逐渐形成的巨大帝国不久便分裂成为许多邦国,互相交战不息,随后又团结为一个“全体”。

中国的朝代屡经变更,现在执政的一朝通常指为第二十二朝。

各个朝代既然这般一起一落,所以国内就有许多的旧京、故都。

南京曾经有一个长时期作为国都,如今是北京,早先又是其他不同的城市。

中国被迫和匈奴人打了许多的仗,后者并且深入到过中国。

秦始皇建筑长城—这一向被认为是一种最惊人的成就—用来防范北方游牧民族的侵入。

秦始皇分天下为三十六郡,而尤其是以攻击古文(特别是历史书籍和一般历史研究)著名于后世。

他这样做,为的是要打算把以前各个朝代的记忆都消灭掉,他自己的社会因此可以更加巩固起来。

历史书籍既然被搜集起来,全给烧掉了,成百的文人、儒士就逃入深山,以便保全剩余下来的书籍。

凡是被秦始皇捕获的文人、儒士,都遭到了和书籍相同的劫运。

这次焚书得了到处相同的结果,就是那些重要的典籍仍然被保全了。

中国和西方的第一次联系是在西历纪元六十四年。

据说当时有一位中国皇帝派了钦差去访西方的圣人。

二十年后,据说有一位中国将军远到犹太。

在西历八世纪的初叶,说是有第一批的基督徒到了中国,并(P120)且有碑石遗迹为后世游历中国的人所亲目看到过。

西历一一OO年,据说中国得了西鞑靼人的帮助并吞了中国北部的一个叫做辽东的鞑靼王国。

可是这次胜利反而给了这些鞑靼人进据中国的机会。

在同样的情形下,中国人又引进了满洲人,双方在十六和十七世纪曾经屡次交战,结果是满洲人夺得了皇帝的宝座,成立了当今这个朝代。

然而这个新朝代不能使国内有什么变更,这和早先蒙古人在一二八一年克服中国后的情形并没有两样。

居在中国的满洲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研究中国的学术。

现在让我们从中国历史上的这些年月日,转而探索那终古无变的宪法的”精神”。

这个,我们可以从那条普通的原则――实体的“精神”和个人的精神的统一中演绎出来;

但是这种原则就是“家庭的精神”,它在这里普及于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在发展的这个阶段上,我们无从发见“主观性”的因素;

这种主观性就是个人意志的自己反省和“实体”(就是消灭个人意志的权力)成为对峙;

也就是明白认识那种权力是和它自己的主要存在为一体,并且知道它自己在那权力里面是自由的。

那种普遍的意志迳从个人的行动中表现它的行动:

个人全然没有认识自己和那个实体是相对峙的,个人还没有把“实体”看作是一种和它自己站在相对地位的权力――例如在犹太教内,那个“热心的上帝”作为“个人”的否定,是大家所知道的。

在中国,那个“普遍的意志”直接命令个人应该做些什么。

个人敬谨服从,相应地放弃了他的反省和独立。

假如他不服从,假如他这样等于和他的实际生命相分离,那末,在这番分离之后,他既然不反求他自己的人格,他所受的刑罚也就不致于影响他的内在性,而只影响他外在的生存。

所以这个国家的总体固然缺少主观性的因素,同时它在臣民的意见里又缺乏一种基础。

“实体”简直只是一个人――皇帝――他的法律造成一切的意见。

话虽如此,这样漠视意见并不含有任性,因为有任性就有意见――就是主观性和(P121)移动性,而是只有那个普遍的东西、那个实体,才有价值;

那个实体仍然非常坚硬刚强,和其他一切都不相同。

因此,这种关系表现得更加切实而且更加符合它的观念的,便是家庭的关系。

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

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

在家庭之内,他们不是人格,因为他们在里面生活的那个团结的单位,乃是血统关系和天然义务。

在国家之内,他们一样缺少独立的人格;

因为国家内大家长的关系最为显著,皇帝犹如严父,为政府的基础,治理国家的一切部门。

《书经》内列举五种义务,都是庄严而且不变的根本关系(五常):

一、君臣;

二、父子;

三、兄弟;

四、夫妇;

五、朋友。

这里不妨随便提到的,“五”这个数目,中国人把它当做基本数目,就像我们的“三”那样屡见不鲜。

他们有五种天然的元素(五行)——空气、水、土、金和木。

他们承认天有四方和一中心。

凡建筑祭坛的神圣场所,都有四个坛和正中的一个坛。

家庭的义务具有绝对的拘束力,而且是被法律订入和规定了的。

父亲走进房内时、儿子不得跟入;

他必须在门侧鹊立,没有得到他父亲的准许不得离开。

父亲死后,儿子必须哀伤三年,不近酒肉。

他经营的业务必须停止,就是国家的官职也不得不辞去引退。

甚至方才承继大统的天子在三年期内也不得亲政。

守丧期间,家庭中不得有婚嫁的事情。

只有五十岁的人居丧可以比较从宽,使他不致哀毁过甚,伤及身体。

上了六十岁的人更加可以从宽,而七十岁以上的人就仅仅级丧服颜色为限。

对于母亲的恭敬,和对于父亲相同。

英国使臣马卡特尼见清朝皇帝时,皇帝已经六十八岁了(中国人以六十年为一花甲),可是他每天还步行到他的母亲那里去请安,行孝敬之礼。

元旦朝贺并须向皇太后朝贺;

就是皇帝本人也必须先向他的母亲行礼后,才可以接受百官的朝贺;

皇太后可以随时告诫她的儿子。

凡是关于(P122)皇室的一切上谕,都用她的名字颁行。

儿子的德行不归于他本人,而归于他的父亲。

有一次,宰相请皇帝封溢宰相的父亲,皇帝发出一条谕旨,内称:

“方邦国之灾也,尔父实贩谷以济饥黎,何其仁也!

方邦国之危也,尔父实奋身以相护持,何其忠也!

邦国以政事委诸尔父,而法令修明,四邻辑睦,乾纲以振,何其敏也!

肤今溢之曰:

仁忠敏慧。

”这里归于父亲的一切德行,都是儿子所做的。

照这个办法(这和我们的风俗恰巧相反),祖宗靠他们的后嗣取得了光荣的尊号。

但是和这相对待的,就是子孙如果犯有错误,家长(一家之主)就得负责;

各种义务都是从下而上,绝少自上而下的。

中国人把生育子嗣当作一件大事,以便死后儿孙能够遵礼安葬,四时设祭,春秋扫墓。

一个中国男子虽然可以娶妻数人,但是只有一人做得家庭的主妇,凡是庶出的子女必须把父亲的正室当作生母。

如果妻妾都没有生下儿子,便可以招收他人的儿子来承继,以接替香火,因为祖宗的坟墓,每年不可以不去祭扫。

做子孙的年年应当到祖墓那里去哀祭,许多人为了尽情哀伤起见,时常在墓边逗留一两个月之久。

亡父的遗体每每在屋内搁置三四个月,在这个时期内,无论任何人都不得在椅上安坐或者在床上安眠。

中国每一家族都有祠堂一所,全族每年聚集在祠堂内一次。

在祠堂内,曾充显职高官的祖宗都悬有遗像,其他在族中较为次要的男女,都记名在神主牌位上;

全族于是一同进膳,比较穷的族人由较富的来担任招待。

据说有一位大臣信奉了基督教,不再按照礼节去祭祀他的祖先,因此大大地受到了他亲戚方面的攻击。

在父子关系上通行的繁文缚节,同样地适用于兄弟的关系上。

做哥哥的地位虽然次于父母,但是也应该受到弟弟的尊敬。

这种家族的基础也是“宪法”的基础。

因为皇帝虽然站在政治机构的顶尖上,具有君主的权限,但是他像严父那样行使他的(P123)权限。

他便是大家长,国人首先必须尊敬他。

他在宗教事件和学术方面都是至尊——这个后面当详加论列。

做皇帝的这种严父般的关心以及他的臣民的精神――他们像孩童一般不敢越出家族的伦理原则,也不能够自行取得独立的和公民的自由――使全体成为一个帝国,它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约法,是道德的,同时又是完全不含诗意的——就是理智的、没有自由的“理性”和”想象”。

天子应该享有最高度的崇敬。

他因为地位的关系,不得不亲自处理政事;

虽然有司法衙门的帮助,他必须亲自知道并且指导全国的立法事务。

他的职权虽然大,但是他没有行使他个人意志的余地;

因为他的随时督察固然必要,全部行政却以国中许多古训为准则。

所以各个皇子的教育、都遵照最严格的规程。

他们的体格要用有纪律的生活来锻练强健,从能说话、学步的年龄起,他们便须专攻学术。

他们的学业是由皇帝亲自来监督的,他们很早就知道,天子是一国之主,所以他们的言行举止都应该做百姓的榜样。

各皇子每年须受一次考试,事后有一个详细的报告公布,使得对他们深为关心的全国上下统统知道。

因此,中国能够得到最伟大、最优秀的执政者,“所罗门的智慧”这句话可以用在他们身上;

现在的清朝特别以它的精神和身体的灵活著名。

自芬乃龙所著的《太里马格》行世以来,关于君主和君主教育的理想不知有多少,这一切理想都在中国实现了。

欧洲不能产生什么所罗门的。

中国正是这种政府适当的场所,而且有这种需要;

因为全国臣民的公正、福利和安宁,都依靠这种责任政治的锁链上的第一环的牢固坚强。

天子的行为举止,据说是最高度地简单、自然、高贵和近于人情的。

他在言行上都没有一种骄傲的沉默或者可憎的自大,他在生活中,时刻意识到他自己的尊严,而对于他从小就经过训练必须遵守的皇帝义务,他随时要加以执行。

除掉皇帝的尊严以外,中国臣民中可以说没有特殊(P124)阶级,没有贵族;

只有皇室后裔和公卿儿孙才享有一种特权,但是这个与其说是由于门阀,不如说是地位的关系。

其余都是人人一律平律,只有才能胜任的人做得行政官吏,因此,国家公职都由最有才智和学问的人充当。

所以他国每每把中国当作一种理想的标准,就是我们也可以拿它来做模范的。

第二桩应加考虑的事情是帝国的行政管理。

我们不能够说中国有一种宪法;

因为假如有宪法,那末,各个人和各个团体将有独立的权利——一部分关于他们的特殊利益,一部分关于整个国家。

但是这里并没有这一种因素,所以我们只能谈谈中国的行政。

在中国,实际上人人是绝对平等的,所有的一切差别,都和行政联带发生,任何人都能够在政府中取得高位,只要他具有才能。

中国人既然是一律平等,又没有任何自由,所以政府的形式必然是专制主义。

在我们西方,大家只有在法律之前和在对于私产的相互尊重上,才是平等的;

但是我们同时又有许多利益和特殊权限,因为我们具有我们所谓自由,所以这些权益都得到保障。

在中华帝国内就不同了,这种特殊利益是不被考虑的,政令是出于皇帝一人,由他任命一批官吏来治理政事。

这般官吏或者“满大人”,又分两类:

一类是文官,一类是武官。

后者等于我们的“军官”。

文官的品级高于武官,因为中国文官在武官之上。

为了取得初等教育起见,设立得有初等学校;

凡是政府官吏都受学校教育。

像我们所谓大学的高等教育机关,大概是没有的。

凡是要想取得高级官职的人必须经过几次考试,通常是三次。

第一次和第二次考试成绩及格的才可以参预第三次,也就是末次的考试—这时天子亲自出席;

末次考试及格的奖励,便是立即派到帝国的最高”国务院”里去。

特别规定要知道的学科是国史、法学、风俗的科学,以及政府的组织和管理。

除此以外,据说“满大人”还有极高的诗才。

这一点我们自有方法来判断,特别可以引证亚培·

累睦扎所翻译的《玉娇梨》(或称《两表(P125)姐妹》);

那里面说起一位少年,他修毕学业,开始去猎取功名。

就是军队中的官佐也必须有若干心灵的修养,他们也要经过考试。

但是如上文所述,文官实在比较要尊荣得多。

每逢国有大典,夭子便由二千名学士和二千名武官簇拥了出来(全中国内约有文官一万五千人,武官二万人)。

“满大人”还没有取得官职的,仍然算是朝廷的人,每遇春秋节日、天子亲自领导耕种的时候,他们必须到场。

这些官吏分为八品。

天子左右的大臣是一品,各省的总督是二品,依此递降。

天子治理国政,置有行政机关,任职的大半都是“满大人”。

“国务院”便是其中最高的机关,在里边工作的都是最有学识和才智的人。

其他各部的最高长官都从国务院中遴选充任。

政府行事极为公开。

属吏陈报国务院,国务院再察明天子,天子的朱批记载在廷报上面。

天子每每引咎自责;

遇着皇子们考试成绩不良时,他一定严加训斥。

政府各部和全国各地都派有御史一人,他的职务是把各事察告天子。

御史是永久职,为大家所畏惮。

他们对于有关政府的一切和“满大人”的公私行为,都严加督察,并且将报告直接递呈给天子。

他们又有向“他”谏议的权力。

御史中以正直果敢著名的,在中国历史上是很多的。

例如有一位御史向暴君进谏,却被严词谴责。

但是他并不因此气沮动摇,仍然再向天子进谏。

预知不免一死,他特地带了棺材前去,以便被杀后归葬。

据说有些御史,虽然经过酷刑的磨折,嘴不能够说话,还是用手指蘸了自己的碧血,在沙石上书写谏词。

这些御史自成为另一种执法机关,来监察帝国全部。

遇着国内有意外的事故发生,他的职务也由“满大人”们来负责办理。

假如遇着饥荒、疾疫、谋反、教乱的发生,他们必须将事实陈报,但是无须等待政府有所命令,他们就应该立即相机力、理。

所以全部行政是由一个官吏网来包办的。

各级官员被派往监督道路、河川和海岸。

各事都经过十分仔细的安排。

江河尤其受到深切的注意,《书经》内记载着天子的许多浩谕,谆(P126)谆以防河治水为言。

各城门都派驻守卒一人,间巷则通夜关闭。

政府官吏必须随时应答上级机关的传询。

每过五年,每一位“满大人”必须将他所犯的过失说明,交给一个监察部—御史台—审查他的说明书是否确实。

如果犯有任何大罪而没有招认,那末,这位“满大人”和他的家属都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从上述种种,可知天子实在就是中心,各事都由他来决断,国家和人民的福利因此都听命于他。

全部行政机构多少是按照公事成规来进行的,在升平时期,这种一定的公事手续成了一种便利的习惯。

就像自然界的途径一样,这种机构始终不变地、有规则地在进行着,古今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是做皇帝的却须担任那个不断行动、永远警醒和自然活泼的“灵魂”。

假如皇帝的个性竟不是上述的那一流——就是,彻底地道德的、辛勤的、既不失掉他的威仪而又充满了精力的——那末,一切都将废弛。

政府全部解体,变成麻木不仁的状态。

因为除了天子的监督、审察以外,就没有其他合法权力或者机关的存在。

政府官吏们的尽职,并非出于他们自己的良知或者自己的荣誉心,而是一种外界的命令和严厉的制裁.政府就靠这个来维持它自己。

譬如当十七世纪中叶的革命的时候,明朝最后的那位皇帝是很温和、很光荣的;

但是因为他个性柔顺,政府的纲纪废弛了。

国内的骚乱便难以遏止。

叛党引了满洲人进来。

那位皇帝即行自杀,以免陷入敌手,临死的时候,他还蘸血作书,在他女儿的裙边写了几行字,深恨他臣民的不义。

一位随从的官吏掩埋了他,然后也在他的墓前自杀。

皇后和宫女们也跟着自杀了。

明朝的末了一位皇子,被围困在一个遥远的省份,终久被敌人擒获处死。

其他一切侍从宫监也都纷纷自裁了。

再从行政转到中国的法制,我们看到:

基于家长政治的原则,臣民都被看作还处于幼稚的状态里。

不像印度那样,中国并没有独立的各阶层要维护它们自己的利益。

一切都是由上面来(P127)指导和监督。

一切合法的关系都由各种律例确实地加以规定;

自由的情调——就是一般道德的立足点因此便完全被抹杀了。

①家族中长幼尊卑间互相应有的礼节,都由法律正式加以决定,凡是违犯这些法律的,有时便要遭受严重的刑罚。

这里要注意的,就是家庭关系的外表性,这几乎等于一种奴隶制度。

每人都可以出卖他自己和子女;

每个中国男子都可以购买他的妻妾。

只有嫡妻是一个自由的妇人。

侧室都是奴隶,遇着抄家充公时得被没收,就像儿童和其他产业一样。

第三点,各种刑罚通常是对肉体的鞭答。

对于我们,这简直是加在荣誉上的一种侮辱;

在中国就不同了,荣誉感还没有发达。

一顿答打原是极易忘怀的,但是对于有荣誉感的人,这是最严厉的刑罚,这种人他不愿意他的身体可以随意受人侵犯,他有比较细致的感觉的其他方面。

中国人就不一样,他们认不出一种荣誉的主观性,他们所受的刑罚,就像我们的儿童所受的教训;

教训的目的在于改过自新,刑罚却包含罪恶的正当处罚。

刑罚警戒的原则只是受刑的恐惧心,而丝毫没有犯罪的悔过心,因为犯罪的人对于行为本身的性质没有任何的反省。

在中国人方面,一切罪过—无论违犯了家族关系的法则,或者是国家的法则——都对身体外部施刑。

子女忤逆父母,弟弟不尊敬哥哥,都要受到鞭打的刑罚。

儿子告他的父亲虐待,或者弟弟告他的哥哥欺凌,如果他是理直气壮,也得受笞一百,流徙三年;

如果他的理不直,就要受到绞刑。

假如儿子向父亲动手用武,要受炮烙的刑罚。

夫妻间的关系,像其他家族关系一样,是极受重视的,如果妇女有不贞的行为——这因为妇女深居闺中,是极少发生的——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

假如做丈夫的不爱一家的主妇而偏爱一妾,遇到他的妻子告他虐待时,他也要受到严厉的谴贵。

每一位“满大人”都有用竹杖行使笞刑的权力;

就是最高最尊的官吏——公卿、总督、甚至皇帝的宠臣——都可以遭受这种刑(P128)罚,皇帝的宠臣不因这种答打而被疏远,被笞的本人也不把它当作一回事。

英国晚近派往中国的使节,由王公群臣伴着从宫中回去的时候,礼部尚书为了清道起见,毫无礼节地用鞭子赶开拥挤的王公贵人。

讲到责任的问题,一桩蓄意的活动和无心的偶然的事件是不加分别的;

因为中国人把偶然的事件和蓄意的活动认为同样严重。

无意误杀他人,须处死刑。

这样漠视无意和有意的分别,造成了中英两国间多数的冲突;

因为英方假如被华方攻击——假如一只英国军舰,认为受了攻击,采取自卫行动,结果有一个中国人被杀死了——中国方面照例要求把那个开枪打死人的英国凶手处决抵命。

无论什么人,凡是和犯人有任何联系的——尤其是犯上作乱、危害皇帝的大罪,——应当和真犯同受刑谳——他的近亲全体都要被拷问打死。

凡是著作禁书和阅读禁书的人都要照触犯刑律论罪。

在这种法制情形下,私人所取的复仇方法也极特别。

中国人受了伤害是非常敏感的,他们的本性又可以说是有仇必报的。

为了达到复仇目的,被害的人并不把仇人暗杀,因为杀人的凶手,他的全家就要处死的;

所以他就自己伤害自己,以便嫁祸于他的仇人。

许多中国城市觉得必须把井口缩小,防止投井自杀的事情发生。

因为无论什么人犯了自杀,法律上规定必须仔细调查他自杀的原因。

自杀的人生前的仇人都要被捕去受严刑鞠讯,如果查出了一个人,由于他的凌辱而造成自杀案件的,这个人和他全家便都要处死。

所以受人凌辱后,中国人宁愿自杀而不愿杀他的敌人;

因为他既然终究不免一死,但是自杀后可以依礼硷葬,而且他的家属还有取得仇人家产的希望。

责任和不负责任的情形是如此的可怕:

每一桩行动上,它主观的自由和道德的关系是一概不顾的,在《摩西法律》中,故意、过失和偶然的区别也没有被明白地承认,可是对于无意误杀的人犯,仍然设有一种庇护的场所,可以容他避罪。

中国(P129)的刑典中对于上下阶级间没有任何区分。

有一位曾经建过奇勋的大元帅,因事被他人在皇帝面前说了他的坏话,就被按律定罪,罚在街巷间侦察扫雪的人是不是尽职。

在中国人的法律关系内,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所有权的变迁,以及和它相连的奴隶制度的推行。

作为中国人主要财产的土地,直到较晚的时候才被看做是国家的产业。

从那时起,田租的全部收入,有九分之一依法应该摊归皇帝。

后来,农奴制度成立了,它的创始人相传是秦始皇,就是他在西历纪元前二一三年建筑了长城,他焚毁了一切记载中国古代人民权利的书籍,又使中国许多独立的小邦加入了他的版图。

他的战争使略得的土地都成为私有财产,而土地上的居民也跟着变成了农奴。

在中国,既然一切人民在皇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大家一样是卑微的,因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必然不大。

大家既然没有荣誉心,人与人之间又没有一种个人的权利,自贬自抑的意识便极其通行,这种意识又很容易变为极度的自暴自弃。

正由于他们自暴自弃,便造成了中国人极大的不道德。

他们以撒谎著名,他们随时随地都能撒谎。

朋友欺诈朋友,假如欺诈不能达到目的,或者为对方所发觉时,双方都不以为可怪,都不觉得可耻。

他们的欺诈实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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