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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营业网点日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外部侵害和风险控制,为银行和客户建立一个良好、安全的经营环境,依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维护安全的经营环境,为客户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防范盗、抢、诈骗、抢夺(客户)、挤兑、滋事、爆炸和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保障银行资金、财产和员工、客户人身的安全。

第三条成立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营业网点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保卫、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营业网点应层层签订“安全保卫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目标,明确责任。

第五条部负责协调和督促各营业网点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要求,传达贯彻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和有关会议精神。

第六条营业网点应指定一名安全员,协助网点负责人做好本营业网点的安全工作,督促各项安全制度的落实,收集上报安全保卫工

作信息,确保“三防一保”工作到位。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七条营业网点每季须组织至少一次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八条营业网点每年组织员工开展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范学习不少于2次。

第九条安全教育内容:

学习程度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法律法规教育以及业务规范,监控、报警、消防等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方法,上级有关通报和具体典型案例报道,紧急行动预案的要求和演练等。

第十条安全教育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保留文字记录及图片资料,做到员工参与教育面达到100%。

第四章预案演练

第十一条营业网点应根据总行制定并下发的安全保卫突发事件管理规定及应急预案演练模板细化本单位防抢、防盗、防火、防诈骗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明确操作流程和角色分工,落实责任。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每半年须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地演练。

第十三条预案演练内容:

针对防抢劫、防诈骗、防盗窃、防火灾,防抢夺客户等各种突发情况,结合季节变换和治安形势变化有针

对性地适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营业网点完成预案演练后,应及时开展预案演练的总结和后评价,优化操作流程,提升预案处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演练过程留有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

第十五条员工预案演练要求做到:

熟悉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精神,熟悉本岗位的防范案件预案,熟悉掌握员工操作技能、要领和处置原则,熟练使用各种安防、消防器材。

第五章日常检查

第十六条营业网点当班人员应一日一查并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一)营业前

1、检查网点周围环境有无异常,ATM机等处有无异常的告示或张贴画,自助设备有无撬盗现象等;

2、检查营业场所的门窗、水、电、气、墙体、通勤门、保险柜、电脑房等是否锁定完好;

3、检查监控报警、门禁系统是否正常,录像资料回放是否清晰,保存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范伟器材有无丢失、损坏、失效,放置位置是否得当;

5、检查前日的安全情况是否详细记载,对发生的问题有无报告和处理;

6、检查款箱的锁和封条有无启动迹象。

(二)营业中

1、临柜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异常现象,应按照应急预案处置;

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确应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柜台内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手续;

3、保安人员定期对营业大厅、周边环境进行巡查,每小时对在行式自助银行、自助设备进行检查;

4、通勤门必须随时处于锁闭状态,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使用;

5、对前一工作日进行监控录像回放,发现问题或隐患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6、临柜人员应能熟练使用报警设备,熟记保卫部门及公安报警电话。

(三)营业终了

1、必须将抽屉、保险柜等全部落锁,钥匙随身携带;

2、在未确认款车及押运、提解人员真伪前,款箱不得提出营业间;

3、必须切断电源、火源、水源、气源,熄灭火种,关闭门窗;

4、必须填写当日安全情况登记簿;

5、必须将有关监控、消防、110报警设施置于布防状态;

6、必须将卷闸门落锁。

第十七条总行对营业网点每季度布少于一次检查,检查方式采取普查与抽查、明查与暗查等,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网点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接送库款包

第十八条营业网点早、晚接送款箱,平时不少于四人(含网点保安人员),节假日值班人员全员参加。

第十九条运钞车到达前,营业网点保安人员要在门前观察,清除门前障碍物,迎接运钞车,并注意有无可疑情况。

第二十条运钞车到达时,要认真核对运钞车车型、车号,确认押运人员身份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办理接送款箱时,要确保营业网点监控设施全面覆盖,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二条款箱交接后,必须等款箱进入营业厅并至少锁好双道通勤门中第一道门后,再有专人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行内护送、交接款箱人员须携带防卫器材,交接款箱时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同进同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营业网点领、缴现和上门收款工作,视同接送款箱办理。

第七章互动联锁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营业网点现金区互动联锁门平时应保持锁定状态,出入互动联锁门不能同时开启两道门,进出互动联锁门应注意观察,防止有人尾随,出入门后应立即将门锁定。

第二十六条营业网点应三人当班两人临柜,并在营业大厅设立专职保安人员巡逻值勤。

第二十七条营业网点大门和互动联锁门钥匙管理:

(一)专人保管,当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二)掌管钥匙人员调离时要及时更换门锁(密码);

(三)不得将通勤门钥匙交给值勤保安人员或临时工保管;

(四)不得随意乱放,严防丢失偷配。

第八章外来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营业网点对非本网点工作人员进入现金区的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手续,经查验证件、手续齐全,确认无误并登记后,才能允许进入。

第二十九条上级机关(省市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公安、监察、

总行等)检查需进入现金区的必须:

(一)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人员陪同,并出示证件;

(二)相关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三)网点相关负责人陪同并做好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网点非现金区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进入现金区的,也需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外来设备维护人员需进入现金区的,必须:

(一)维修人员有安全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

(二)营业网点的确有维修需求;

(三)维修人员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有营业网点管理人员陪同。

第三十二条客户及员工的亲友等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营业网

点现金区。

第九章报警系统管理

第三十三条联网报警管理要求:

(一)按时、正确地布、撤防;

二)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夜间报警网点相关人员应赶赴现场处

理;

(三)掌握布、撤防密码的人员更换时,要及时报告,并更改密码;

(四)布、撤防密码不得多人混用,密码必须定期更换。

第三十四条营业场所须做到人人熟悉报警按钮的安装位置,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做到准确使用。

第三十五条“110”报警按钮应依照当地“110”指挥中心和安全保卫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测试,确保运行良好。

第三十六条营业网点员工五特殊情况,禁止在下班后无故滞留在行内,需要加班的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七条晚间联网报警布控后,任何人不得再进入网点,确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的,要经网点相关负责人和安全保卫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进入。

第十章监控系统管理

第三十八条监控系统要指定专人管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报修。

第三十九条禁止随意在柜面防弹玻璃上张贴各类广告、宣传画或在柜面摆放大型盆景等物品,以免影响监控录像效果。

第四十条建立监控录像资料查阅制度,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观看,确因有无问题需要调阅录像资料的,须经营业网点相关负责人和安全保卫管理部门同意,并且由网点负责人(或指定人)查看。

第四十一条涉及治安、冒领、诈骗等案件上级部门需要调阅、备份录像资料时,有关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经安全保卫管理部门批准并陪同,方可查看、备份。

第四十二条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0天,除可疑资料备份外,严禁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无关人员随意查看或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一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认真履行国家颁发的消防法规、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四十四条营业网点应设立义务消防管理员,协助相关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定期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消防器材更换后,要做好营业网点消防器具台账登记。

第四十六条营业网点现金区、自助银行加钞间、机房、监控室等场所十重点防火区域,应配备适应消防器材并固定摆放位置,不得随意挪动。

第四十七条营业网点应经常组织员工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类消防设备的性能、特点和使用方法。

第四十八条营业网点建有食堂须动用明火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消防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消防知识,熟练使用灭火器材,正确使用煤气和电器,用完随手关闭。

第四十九条办公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每天下班后须对室内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后,切断电源。

第五十条营业场所灯箱、广告牌、线路、UPS、大功率电器等要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老化、损坏等情况时要及时报修或更换,消除隐患。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五十一条营业场所现金区应按柜台数量配置足够的防卫器材,芳在隐蔽、方便使用的位置,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五十二条在行式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加、卸钞须做到双人操作,全部操作过程确保在监控范围之内,加钞间出入口设在大厅而非现金区的,营业网点保安人员应对携款人员进行护卫。

第五十三条营业期间确需对ATM加钞的,加钞间出入口在大厅的,应选择客户相对较少的时间完成,并须临时关闭营业网点大门并做好现场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五十四条营业网点相关负责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自查,确保安全。

第五十五条营业结束后,现金、有价证券、业务印章必须随包入库,营业网点夜间严禁存放个人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和现金。

第五十六条营业网点应根据总行编制下发的营业网点系列安全保卫工作台账内容及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营业网点应根据安全评估考核、平安金融创建等外部监管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相关工作台账,内容完整,记录详实。

第五十八条营业网点涉及安全、消防、诈骗等事件或风险隐患,以及有可能影响银行信誉的事件时,须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和上级安全保卫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营业网点发生安全保卫突发事件时,相关人员应沉着冷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流程,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和上级安全保卫管理部门。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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