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法律问题解读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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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法律问题解读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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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法律问题解读PPT推荐.pptx

,法律依据,一、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一)有合同按合同约定:

1、合同中不得由违法法律、法规、政策等约定(比如禁止结婚、生育、歧视、收费等)2、合同内容:

二、就业过程中常遇到法律问题,合同内容,“五险”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类型,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

五险存在不缴、少缴、缺缴情形,“一金”非法定。

合同中的“五险一金”,3、签订合同应注意事项,平等就业权:

“一女大学生去企业应聘文案岗位,企业称只要男性而将其拒绝,这算不算歧视?

“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2014年11月12日有了结果。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东方烹饪学校侵犯了女生郭晶的平等就业权,赔偿其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一,2002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四川日报、成都商报等媒体上发布招录行员的启事:

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相关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5厘米以上,生源地不限。

2002年1月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蒋韬一纸诉状,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理由是该行招聘限制身高,违反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

该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媒体竞相报道,被称为“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案例二四川大法学院学生蒋某诉央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原告方诉称:

2001年12月23日,被告在成都商报第1版刊登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

原告仅因身高原因,被被告拒之招录报名对象范围。

原告认为:

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方辩称:

第一、被告招录行员的行为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并未因被告的第一次招录启事而受到限制,是被告自己放弃了这项权利。

第三、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蒋韬诉人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了原告蒋韬的起诉。

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4、关于试用期限的约定,试用期间双方权利义务:

劳动者:

提前三日可解除;

用人单位:

一般不得解除(除非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制度、过错且造成重大损失、多方工作拒不改过、欺诈、犯罪、不能胜任工作且不愿调岗、生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愿调岗等8中情形),5、试用期间双方权利义务,1、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赔;

2、非法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赔;

6、试用期间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劳动者:

提前一个月通知;

1、四种情况随时解除(不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解除劳动合同,要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1、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合同;

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或“工作证”、“服务证”;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表、工作时间考勤表、计件登记等;

在职同事证言;

涉及到本人代理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书)、意向书;

单位出差的证明、介绍信等;

前面都不行,可以与老板沟通录音。

其他:

具体直接到所在区域的监察部门立案,要求工作人员去你们单位取证。

2、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哪几种情况可以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1何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2视为工伤的情况,1、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单位不申报的员工或家属可在一年内自行申报。

2、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赔偿。

单位没有给员工上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3出了工伤怎么办,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3.4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

(一)、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4因工致死的赔偿,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全民皆有:

1、一天:

新年、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

2、三天:

国庆、春节;

部分人有:

妇女节、儿童节、建军节、青年节,三、关于假日的规定,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3、关于婚假的规定,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仅周六、周日可以安排补休,其余不能安排补休皆应支付加班工资,1、加工工资的计算,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重大事件):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

2、哪些情况下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

“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倒置,仲裁先行(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无需缴费、可申请法律援助、几乎零成本)、不服仲裁可诉讼。

三、大学生就业中维权方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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