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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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docx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2013—2030)

♦文本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插彩色资质删此文字】

项目名称:

规划证书号:

项目编号:

编制单位:

院长:

总规划师:

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编制人员: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2013-2030)

GH2012-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高级工程师)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文本.

文本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规划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第三条规划依据 1

第四条有关强制条文说明 3

第五条规划期限 3

第六条规划范围 3

第七条规划人口 3

第八条集宁区中心城区供水的策略 3

第二章给水工程规划 4

第九条用水量预测 4

第十条水资源利用规划原则 5

第十一条规划目标 5

第十二条分质供水系统规划 5

第十三条分压供水系统 5

第十四条供水水质规划 5

第十五条配水厂及配水管网设计要求 6

第十六条给水管网布置 6

第十七条给水管材及埋设要求 6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1—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管网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水源保护规划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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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深化《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总规》),全面贯彻城市总体发展战略,完善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的给水基础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即为指导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规划建设的法定文件,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给水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依据

1、现行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供水条例》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展开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地区[2006]1030号)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 一1一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文本.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50013-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50014-2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50015-2003(2009版)

《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2010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50016-2006;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2、 有关城市规划资料

《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1年3月编制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规划(2013—2030年)》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新城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集宁现代物流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河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平地泉新区分区规划(2012-2030)》

3、 给水工程现状资料

《乌兰察布市集宁及周边地区地下水资源研究报告》(2012年8月,内蒙古地矿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后备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质勘查》(2012年10月,内蒙古地质环境监测院)

规划区水源及输水管线资料

规划区已建给水管网工程现状资料

规划区已建供水设施现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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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有关强制条文说明

文本中粗体字条文为本规划依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涉及规划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规划期限

与《总体规划》相一致,本规划时间期限为2013年〜2030年,分近、中、远三期如下:

近期:

2015年

中期:

2020年

远期:

2030年

第六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东至规划东绕城高速,西至二广高速,北至规划G55高速,南至京新高速,总用地约350平方公里。

(详见远期用地规划图)。

第七条规划人口

根据《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各规划期限内规划人口如下:

近期2015年规划人口55万人

中期2020年规划人口75万人

远期2030年规划人口100万人

第八条集宁区中心城区供水的策略

8.1与城市总体规划、污水工程规划、再生水工程规划、雨水工程规划、防洪工程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8.2与当地自然、水文、社会、经济等条件因素紧密结合的原则。

8.3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规划、供水规模、水质及水压要求,以及原有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8.3.1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条件的地下水优先供给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除食品加工用水外)严禁开采使用地下水。

8.3.2工业用水量较大、相对集中,且供水水质上明显有别于生活饮用水,根据现有水源情况应独立设置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即采用分质供水。

8.3.3由于规划区地形高差大,城市给水系统应采用分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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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文本•

8.3.4鉴于规划区水资源极度匮乏,故本规划从水资源可承载力角度建议:

8.3.4.1入驻规划区工业企业必须为节水型工业企业,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严禁入驻。

8.3.4.2提高水资源的循序利用率与重复利用率,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力争规划期内将乌兰察市市建设成为“循环型经济城市”,做到''水污染零排放”。

8.4近期、远期相结合和分期建设的原则。

8.5地下水利用宜采取“就近供水”原则,尽量避免远距离输水。

8.6建立统一水资源管理、调配机构(部门),对规划区内水资源统一管理、调配,结束现状多龙治水的混乱状况(局面)。

为保护及有效利用有限的地下水资源,应逐步封闭规划区内自备水源井,严禁新建自备水源井。

8.7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和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与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直接连通。

8.8管网以环状布置为主,保证供水安全可靠。

对供水要求不高的地带,可布置为枝状。

8.9干管应以最短距离配水至用户,尽可能布置在两侧均有较大用户道路上,以减少大管径配水管的长度。

8.10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DN150m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

8.11积极稳妥地采用先进技术和新材料、新产品,节能降耗,提高智能化、自动化水平,使供水工程的方案与规划区日益发展的现代化水平相适应。

8.12“开源”与“节流”并举,一方面加大新水源的勘探力度,以保障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要提高公民节水意识、提高工业生产用水的重复使用率与循序使用率、鼓励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用户尽可能的使用再生水

8.13城市水源一旦遭受破坏,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将长期影响城市用水供应。

所以在开发利用水源时,应做到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必须对水源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保护。

第二章给水工程规划

第九条用水量预测

9.1规划近期2015年,规划区日总需水量9.47Jm3/d,其中综合生活用水量为8.25万irf/d,非生活用水(包括工业、仓储、市政)需水量为1.15万irf/d。

9.2规划中期2020年,规划区日总需水量20万nWd,其中综合生活用水量为12万irf/d,非生活用水(包括工业、仓储、市政)需水量为8万nWd。

9.3规划远期2030年,规划区日总需水量35万nWd,其中综合生活用水量为18万irf/d,非生活用水(包括工业、仓储、市政)需水量为17万irf/d。

9.4消防用水

规划近期2015年消防用水量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3次,一次灭火用水量为85L/S,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

规划中期2020年消防用水量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3次,一次灭火用水量为95L/S,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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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文本.

规划远期2030年消防用水量为同-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3次,-次灭火用水量为10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

第十条水资源利用规划原则

10.1保护生态环境,在允许开采量范围内利用现有地下水资源;

10.2规划设计中尽量利用节水技术措施,以降低水资源的损耗;

10.3适度利用水库地表水资源,以适应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10.4大力推广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

力争中期、远期根据城市绿化和道路浇洒等市政用水量、居民冲厕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等,同步按一定比例最大限度的利用中水。

第十一条 规划目标

城区实现自来水厂统一供水,供水集中普及率达100%,饮用水水源达标率100%,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达到100%,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到12%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0%o

第十二条 分质供水系统规划

规划从水质上将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供水结合水源情况分为两个部分,即生活给水系统与生产给水系统:

生活给水系统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地下水为供水水源,而生产给水系统则以地表水和再生水为主要供水水源。

再生水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连接。

再生水管道应有防渗防漏措施,埋地时应设置带状标志,明装时应涂上有关标准规定的标志颜色和“再生水”字样。

闸门井井盖应铸上“再生水”字样。

再生水管道上严禁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

第十三条 分压供水系统

由于规划区地形高差大且水源众多,从供水安全、降低供水能耗、方便管理和使用等多方面考虑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供水必须采取分压供水系统。

分压分区划定依据如下:

1、 建成区内供水服务水头不低于20m(供水地形条件好的分区可不受此限),即可服务至四层建筑;

2、 消防为低压制,维持消防设施在消火栓取水时,其服务水头不低于10m。

3、 同时为了供水安全和用水方便(尽量减少分区数),各城区低处的供水服务水头基本要求不大于100m。

第十四条 供水水质规划

14.1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生活供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应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相关要求。

14.2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生产用水供水系统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8923-2005)中冷却用水水质要求。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 一5一

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文本•

第十五条 配水厂及配水管网设计要求

规划区内生活供水系统与生产供水系统的供水配水厂及配水管网均应满足远期最高时工况、最高时+消防时工况及事故时工况等三种工况下的供水水量及水压要求。

第十六条 给水管网布置

•按规划道路布置给水管网,管线在道路下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应符合管网综合设计的要求;

•管网应布置在整个给水区域内,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供水需求;

•无论在正常工作或在局部管网发生故障时,均应保证不间断供水;

•为了保证供水可靠,按照主要流向布置几条平行的干管,其间用连通管连接;

•干管的布置应考虑发展和分期建设的要求,并留有远景发展余地;

•力求以最短距离敷设管线,以降低管网造价、供水能量和水压。

第十七条 给水管材及埋设要求

管径WDN300时,规划建议采用聚乙烯PE100管;管径>DN300时,规划建议采用球墨铸铁管。

接口:

聚乙烯管(PE100)管道接口采用热熔或电熔连接。

球墨铸铁管采用橡胶圈T型接口。

管顶覆土按不小于2m考虑(采取保温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第十八条 管网附属设施

18.1阀门井设置

18.1.1设置原则

给水管网中的阀门布置,应能满足事故管段的切断需要,其位置应结合连接管以及重要供水支管的节点设置:

①一般情况下干管上的阀门设在连接管的下游,以使阀门关闭时,尽可能少影响支管的供水;

②支管与干管相接处,一般在支管上设置阀门以使支管的检修不影响干管供水;

③干管的阀门应根据供水管网分段,分区检修的需要设置;

④在城市管网支干管上的消火栓及工业企业重要水管上的消火栓,均应在消火栓前设置阀门;

⑤配水管网上两个阀门之间独立管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18.1.2阀门井的设置

根据以上阀门井的布置原则,阀门井的设置,主要布置在十字路口处,支管与干管的连接处,另外适当考虑管道检修用阀门井。

18.2消火栓设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消火栓沿道路布置,间距不超过120m,消火栓接管管径不小于DN100,消火栓尽可能设在交叉口和醒目处,距建筑物不小于5m,距路边不大于2m。

采用地下式消火栓。

18.3排气井设置

管道隆起点上设排气阀,管线竖向布置平缓时,间隔1km设一处排气阀。

18.4泄水井设置

为管段检修方便,在两条道路之间的管段最低处设泄水阀门井及湿井。

18.5管线穿越障碍物

给水管道需要穿越防洪渠等障碍物,给水管道从渠底部倒虹穿越。

18.6街坊预留管设置

给水管道原则上每个街坊预留一处街坊预留管,预留管管径不宜小于DN200。

第十九条 水源保护规划

城市水源一旦遭受破坏,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将长期影响城市用水供应。

所以在开发利用水源时,应做到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必须对水源地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保护。

水源保护应包括水质和水量两个方面,在水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水源保护。

(2)完善城乡规划的审批和管理,建立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和监督规划实施的体制,维护广大市民的长远利益;

(3)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监测系统,通过计算机管理,动态监测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加强建成区给水设施的监管。

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对行政管理机制进行相应调整,打破行政区的条块分隔,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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