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联合办学三方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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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联合办学三方协议

校企联合办学三方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集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上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资产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作为本地知名教育集团企业,丙方作为甲方全资子公司,拥有甲方授权的位于***校区及周边所有学院产业资源。

乙方作为国内优秀教育行业上市企业,拥有丰富的教育行业管理经验和资源。

现甲乙丙三方就共同引入优质教学资源,植入先进的办学理念、学院管理、教学经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学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办学宗旨和目标

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2019年1月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8月教育部、工业部、信息化部研究制定的《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推进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助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以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学院在合作办学的前三年办学目标为达到全国领先的双元制人才职业学院,并处于西南区同级同类学院前列。

第二条办学名称、住所及内容

1.学院名称:

2.学院的地址:

3.学院法定代表人为,身份证号,居住地。

4.办学时间:

5.办学层次:

6.学制:

7.办学形式;

8.办学规模:

9.招生区域:

10.培训对象:

以上学院名称和办学内容,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办学许可后,以最终在行政审批机关登记的法人信息为准。

第三条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学院管理人员和教师培训、院级课研课改、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困难学生资助、设施设备维修采购等。

2.甲方负责学院师生的日常生活、学习等方方面面的安全问题,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做好安全教育等工作。

3.合作办学期间,甲方负责向政府部门申请学院教师事业编制,教师事业编制比例不得低于%,事业编制教师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学院承担。

4.若乙方对学院原有在编的教职员工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由甲方负责进行分流,比例不超过教职员工总人数的%。

5.若学院未来开设学历类教育,由甲方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名额,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所需全部手续。

6.乙方在开展非学历教育时,甲方应当全力配合。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寻求社会资源,与甲方共同引入国外优质教学资源,植入先进的办学理念、学院管理、教学经验,以提升学院教育教学质量。

2.乙方提供办学资金并负责学费收取,乙方每年实际所收学费的%归甲方所有,甲方用于学院管理人员和教师培训、院级课研课改、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困难学生资助、设施设备维修采购等。

若有超出部分则由甲方自行负责。

3.乙方积极协助甲方筹措资金,支持学院的相关教育改革。

包括:

升级改造**校区实训基地,升级改造丙方下设的关联产业物业。

4.合作办学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各类政策法规,教育教学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接受甲方对学院教学质量、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5.乙方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招生、日常管理等全部事务。

6.指派合作办学的理事会成员。

(三)丙方权利义务

1.为保证学院正常设立及有效运行,丙方提供合作办学的政策支持,适用省或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帮助乙方引入优质的海外教育资源,并在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尊重双方合作的原则,所有相关政策的优先支持。

2.合作办学过程中,丙方提供学院的所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包括土地、院舍、设施设备、水暖电气供给等。

3.丙方提供办学相应的人员配备,包括:

(1)产业学院由丙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配备部分相关人员;

(2)丙方应提供不低于学院总职工人数的%事业编制,剩余部分由乙方自行解决;

(3)为合作办学派出理事会成员。

4.丙方通过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所涉及的招生、学籍、德育、教学、考试、资产等。

5.丙方提供办学的政策保障,包括适用法律、相关政策、舆论和意识形态、交通和治安等。

6.丙方协助乙方对学院办学相关手续及证照的办理。

第四条学院资产来源及性质

1.学院办学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甲方委托丙方以估值为人民币万元的固定资产作为出资(实际价值以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乙方以现金人民币万元作为出资。

乙丙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全资投资学院。

2.学院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3.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学院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1)学院日常开支;

(2)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

(3)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4)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分配投资人收益;

(5)其他支出。

5.丙方投入学院的资产管理,须接受校方资产管理改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资产管理改革监督委员会

1.学院成立资产管理改革监督委员,委员会对学院所有对外经营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人组成,甲方负责任命人,乙方负责任命人,丙方负责任命人。

2.资产管理改革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当地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学院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2)承担监督所监管学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学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学院工资分配管理工作。

 

(3)指导推进国有资产改革和重组,推进学院的现代制度建设,完善学院治理结构,参与指导所监管学院直接融资工作,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4)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学院负责人进行考核,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学院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学院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6)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学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7)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草案及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8)承办上级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办学管理模式

学院设立设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监督学院办学方向和办学过程,考核学院办学质量,任免学院院级干部,审计学院财务状况以及决定学院办学的重大事项。

学院理事会由人组成,甲方委托丙方指派人,乙方指派人,理事长为乙方董事长担任。

1.院长由理事会任免,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理事会任免。

2.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负责学院的日常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3.理事会每届任期年。

理事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成员就任前,原理事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4.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5.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6.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或解聘校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4)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7.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8.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七条资产管理与经费使用

1.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2.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3.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4.学院存续期间,学院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院的资产。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承诺,委托丙方出资的全部资产无任何债权债务或相关纠纷,甲方拥有该部分资产的所有合法处置权。

若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由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二)合作办学期间,各方需严格履行管理义务,在不与国家政策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不得中途退出或单方面终止合作。

1.若甲方无理由单方面终止合作,甲方须赔偿乙方先期投入的一切相关资金和费用外,另付违约金人民币万;

2.若乙方无理由单方面终止合作,乙方须赔偿甲方相关的一切财务损失及违约金人民币万;

3.若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作的,必须提前一年书面通知对方,妥善安排教师及学生,并承担一切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于三十日内提供证明材料。

如确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开展或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九条纠纷处理

甲、乙、丙三方合作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先由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再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解,若协调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新设学院运营公司具体内容,由乙丙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2.与本协议相关未尽事宜,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相关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各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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