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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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和规范自治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12〕4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

畜牧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巴州审计局,财政监督检查处、预算科、国库科

巴州财政局                                                   2012年4月1日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决定,促进牧民增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补奖

草原和退牧还草工程区禁牧5.5元/亩?

年;水源涵养区禁牧50元/亩?

年;草畜平衡区按照1.5元/亩?

年的标准给予奖励。

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500元/户?

年。

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

年。

第九条 2007年度以后退牧还草工程禁牧、休牧、轮牧饲料粮补助资金纳入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各地(州、市)财政和畜牧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条 各地(州、市)可结合本地草原载畜能力、牧民承包草场面积、人口数量、牧民收入构成等情况,在安排的补奖资金额度内,制定“上封顶、下保底”标准,切实做到资金不结余、不超发。

上封顶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收入的两倍,下保底标准由各地州自行确定。

封顶保底政策不得留有资金缺口,造成补助资金缺口的,由地(州、市)财政负担。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财政和畜牧部门于每年2月10日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畜牧部门上报补奖资金申请,内容包括:

上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含:

实施禁牧、草畜平衡的草原面积、人工牧草留床面积和牧民户数等)、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资金结转结余情况、地县财政配套安排及整合资金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本年度资金申请。

申请资金与上年相比如有变化,需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畜牧部门根据各地(州、市)申请情况提出补奖资金安排计划,向财政部和农业部申请资金。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畜牧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我区的补奖资金额度,编制自治区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财政和畜牧部门根据年度下达的资金额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及定居兴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根据“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地州的原则,按照各地(州、市)任务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发放条件:

1、必须是承包到户(含联户)的草原;2、必须是经畜牧部门确认已经按规定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

第十六条 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资金、牧草良种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原则上采用“一卡通”发放到牧户,不具备“一卡通”发放条件的地方采取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牧草良种补贴按照项目管理的,可统筹安排用于项目。

第十七条 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牧草良种补贴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

公示的内容包括牧户姓名、承包草原面积、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补助奖励标准、补助奖励资金数额等。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应当听取牧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等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地可遵循牧民自愿原则,引导牧民将资金用于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上,着重支持牧民定居、人工饲草基地建设、牲畜品种改良、舍饲圈养等方面工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州、市)实际,按照“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统筹支持草原生态保护和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实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产、减畜不减收的目标,促进牧民持续增收。

第二十条 自治区畜牧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等部门对各地(州、市)上一年度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并作为安排下年度建设任务的依据。

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畜牧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安排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可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草原生态保护、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核查与管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各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领导机构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逐级组织乡镇、村开展补奖草原面积、牧民登记,公示、复查核实,资金兑付,禁牧和草畜平衡任务落实以及村级管护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畜牧部门要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档案,同时做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信息管理系统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记录县、乡、村名称,牧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项核算,对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牲畜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各项资金之间不得调剂。

第二十五条 补奖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牧草留床面积、牧民户数等基础数据,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奖资金。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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