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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论文字

网络犯罪论文2021字

篇一:

电大毕业论文网络犯罪现状、特点及预防对策分析

网络犯罪现状、特点及预防对策分析

摘要:

中国互联网事业日新月异,网络与社会生活的紧密结合,衍生出许多新的事物和现象。

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隐忧。

近年来,网络犯罪正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技术迅速发展和普及而日趋严重,其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也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

这样既损害了网民利益,损害了网站的公信力,还污染了网络传播环境,同时对实体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

本文对网络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原因进行探究,提出了网络犯罪预防的必要措施,以达到营造积极向上、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

互联网;犯罪;预防;措施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的出现影响着整个世界,它发生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自然网络也不例外,它给我们提供了便利把我们带入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许多弊端,使得犯罪这一社会历史自然现象随着网络的出现也日益增多。

因此,网络在犯罪中也成为一新的角色。

网络犯罪在近几年数量迅速增加,不仅仅是因为互联网的发展,还因为网络犯罪涉及着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所以网络犯罪总会出现新的犯罪形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及世界政局动荡不安因素的加剧,网络犯罪的主体趋于平民化,将会更多地由个人转为集团、组织甚至国家。

同时,网络犯罪的危害程度明显增加,从网络赌博、电子色情、诈取金钱向政治暴乱、军事摧毁、网络恐怖主义、网上信息战争趋势发展。

那时网络犯罪的手段将更加巧妙、犯罪领域将更加广泛。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犯罪很可能将成为犯罪的“主流”,所以我们应做好准备,与全人类一起来迎接这一挑战,坚决同网络犯罪斗争,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制止和防范网络犯罪的蔓延和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认识和理解网络犯罪,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网络犯罪的发生,并惩罚和防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推动网络犯罪相关法律

的制定步伐,加快互联网的推广及应用,扫除我国在其发展过程中的犯罪障碍,并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1网络犯罪之释义和网络犯罪的类型

网络犯罪并非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具体罪名,而是和未成年犯罪、女性犯罪、有组织犯罪一样,是犯罪学意义上的一种犯罪类型,恰当而合理的分析和理解网络犯罪及其预防的含义,是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的重要前提。

1.1网络犯罪之释义

网络犯罪是由计算机犯罪发展而来的犯罪。

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工具说,即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犯罪工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2)技术说,即认为计算机犯罪是违反计算机操作技术的行为。

(3)相关说,即认为凡是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全部都属于计算机的范畴。

(4)工具或对象说,亦称“双重说”,即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或者将计算机资产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以上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总的看来,工具说体现了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从而区别于一般犯罪的特征,但并没有包括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技术说体现了计算机犯罪的技术性特征,但把违反计算机操作技术的行为全归为计算机犯罪未免扩大了其范围;相关说的涵盖范围亦明显超过计算机犯罪应有的范围;工具或对象说涵盖范围相对全面,但是对于当时的计算机犯罪而言,计算机作为工具时仅作为打字机通讯作案工具使用,这类犯罪显然不应包括在计算机犯罪中。

随着因特网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网络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深化和发展,其名称也从“计算机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称谓逐步被认同和固定下来。

但是,网络犯罪又是区别于计算机犯罪的。

它排除了利用计算机所进行的单机犯罪和对网络物理设备的侵犯的犯罪行为。

它所涉及的领域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相关通讯设备手段以及其内容——信息,其内涵有着计算机犯罪所无法包容之处,网络犯罪是以网络为对象或犯罪工具的计算机犯罪,而那些利用单台电脑而不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就不属于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的范围不宜过窄,

它不但应包括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网络犯罪行为,其它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也应该纳入到其应有的范畴。

此外,为方便对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使对其之预防更易于操作,网络犯罪的范围也不宜过宽,网络犯罪也应该符合一般犯罪的基本特点,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

因而,网络犯罪可以定义为:

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对象或者为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非法提供程序、工具的犯罪行为。

这里的网络不单纯指互联网,也包括其他一些信息网络,例如银行系统的网络、电信系统的网络、企业内部的局域网、校园网等。

1.2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

由于因特网的广泛普及,网络犯罪的形式亦呈现复杂而多样化,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类型划分,以更科学而合理的认识网络犯罪。

根据网络犯罪的涵义,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将网络作为利用工具的犯罪和为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非法提供程序、工具的犯罪。

前者也有学者称之为网络对象犯,而将网络作为利用工具的犯罪则被称之为网络工具犯。

以网络为对象的网络犯罪主要包括我国现行《刑法》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和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以及实践中经常存在的窃取他人网络软、硬件技术的犯罪、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破坏网络运行功能的犯罪。

将网络作为利用工具的犯罪主要包括我国现行《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的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

此外,《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践中也有为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非法提供程序、工具的犯罪行为,因而可将其归为一类,均是为相关网络犯罪非法提供程序、工具的帮助犯罪行为。

2网络犯罪的特征及其原因分析

网络犯罪是伴随着科技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犯罪行为,其自身具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网络犯罪的一再发生而屡禁不止,因而以下将对二者展开研究和论述。

2.1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

网络犯罪是由网络的出现而出现的,根据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巨大信息量、相互性及超越时空性这几个特点使其网络犯罪也存在着许多特点:

2.1.1犯罪主体的多样性及低龄化

由于计算机的普及,我国的网民已超过一亿,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

而这些网民属于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职业、有着不同的社会地位。

他们都有在网络上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使得网络犯罪难以控制。

而且根据许多网络犯罪案件,我发现网络犯罪的人多数在35岁以下,有很多尚未成年,曾经看过一报道记得我国第一个非法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网络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不满25岁。

因此可以看出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失学未成年人游手好闲整天穿梭在网吧,使未成年人的网络犯罪率非常高。

2.1.2犯罪手段的复杂多样性和先进性

科技迅速发展使得网络犯罪水涨船高,犯罪人总是比大众能够更早、更快的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去实施犯罪。

犯罪行为人的智商一般都比较高,普遍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谨慎的保障措施,并有高科技人才作支持。

这一特点使侦查工作出现许多难题。

2.1.3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的空间界限,使得犯罪很容易发生。

在这个虚拟空间中掌握了密码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这一特点也给案件的破获增添了许多困难。

其隐蔽性表现为:

网络犯罪基本上通过程序对一些无形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操作,这使破坏性程序能很好地隐藏在操作系统中,只有在特定的时刻和特定的条件下才被激活执行;网络犯罪作案的快速性使得犯罪更具有隐蔽性。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时间极短,常常

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的时间内就能完成了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比以往的传统犯罪如抢劫、盗窃要来的迅速的多,并且也不易被立即察觉;网络犯罪中窃取数据、信息一般不会对电脑、网络设备、软件和信息造成任何破坏,同时一般也不会留下任何作案痕迹;作案一般不受时间、地点及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2.1.4犯罪对象的广泛性

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卫星,无所不在,甚至网络本身也成为网络犯罪对象。

2.1.5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目前关于什么是网络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等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以及网络诈骗,则是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2.1.6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随着信息化步伐的加快,社会主体对网络的依附性增强。

一旦基础信息网络被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将会被扰乱,国家管理社会的基础网络一旦崩溃,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此外,网络犯罪的另一显著特点即是其多涉及经济领域的内容,随着社会信息化和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络社会集聚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网络犯罪也更多地转向网络经济领域,且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多。

2.2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分析

导致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因而对其适当的归纳总结,对于如何合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2.2.1客观原因分析

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网络世界的信息资源是共享的。

与明确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权不同,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人们并不能像对待个人合法财产一样坚守属于自己的事物。

并且,网络本身存在着漏洞,信息极易被泄露,为犯罪行为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打击不力。

由于网络犯

篇二:

论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及对策分析论文

论网络犯罪发展态势及对策分析

随着网络应用的日益广泛,网络安全问题引起了更多的关注,除原有的计算机犯罪频频发生外,其他新型的网络犯罪如网络贩毒、网络诈骗也在扩散。

网络犯

罪与其他犯罪相结合,对网络的安全应用造成了威胁。

因此,对网络犯罪及其控制对策予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对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称谓。

还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概念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

象,实施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里,网络包括Internet网,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与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效应——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必须借助网络空间这一特殊媒介。

行为人通过电脑等设备进入网络空间,运用非法程序侵入他人的网络系统,使用病毒妨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侵犯他人隐私,进行电子诈欺。

二、网络犯罪的基本特征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犯罪现象,有其特殊性。

第一,广泛的犯罪危害性。

危害的广泛性是指危害领域、危害对象、危害结果都具有广泛性。

网络的

应用使得社会的各个部门、行业形成一个“网络社会”,

网络犯罪的危害领域大到高科技产业,小到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产业,如网络购物等。

第二,虚拟化的犯罪场所。

网络把人们交往和行为的场所虚拟化,通过光缆、有线电视网、卫星传送等方式进行。

网络犯罪没有实际的犯罪场所,犯罪人通过虚拟场所进行犯罪行为,它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是分离的。

因此,网络犯罪的场所如何确定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第三,隐蔽的犯罪行为。

对于网络犯罪来说,作

案被逮的概率较低,而获利则很高。

网络犯罪与抢劫等犯罪一样可以获暴利,但比抢劫安全得多。

网络犯

罪的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通常是分开的。

结果产生了,并不能及时查出犯罪人的信息。

网络犯罪也是一种快速完成的活动,有时用分秒计算,犯罪地在哪里,犯罪地是否有痕迹均是未知数。

此外,网络犯罪人,大多数都具备网络方面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网络操作经验,与一般人相比,犯罪更具有隐蔽性。

第四,智能化的犯罪方法。

网络犯罪需要一定的

篇三:

网络犯罪研究

编号:

毕业论文(设计)

网络犯罪研究

摘要

1前言

1.1本文研究背景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2.网络犯罪的概念

2.1什么叫网络犯罪

2.2网络犯罪的基本概念

2.3现代网络犯罪现象2.4网络犯罪的分类

3.网络犯罪成因,特征,年龄及预防

3.1网络犯罪心里特征

3.2网络犯罪年龄

3.3网络犯罪成因分析

3.4网络犯罪现状

3.5预防网络犯罪

4结论与建议

参考文献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网络的结合越来越紧密,网络从一种信息沟通工具,逐步成为虚拟网络社会的载体。

与此同时,网络犯罪日益频繁,犯罪形式不断升级,传统犯罪在网络上出现了新的犯罪形式。

加强对网络犯罪的

研究,不断强化和完善各种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手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

网络犯罪信息安全管理监控。

1前言

1.1本文研究背景

21世纪注定是一个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

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

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一方面极大地提高了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流的效率,变革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乃至社会结构;而另一方面,由于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脆弱性导致网络安全问题日渐严峻,尤其是有着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网络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给社会、国家和个人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同时,因技术和法律滞后等诸因素,我国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尚显力不从心,刑法实践在此方面尚处于低效率的状态,很难适应当前的形势。

探究网络犯罪原因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预防和打击,是现代社会应予特别关注的问题。

所以我们应做好预防准备与全人类一起来迎接这一挑战。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欧美各国刑法多将网络犯罪放在财产犯罪的章节中,立法保护网络信息系统的出发点有三,即保护私人财产权、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可以说仅从立法出发点观之,欧美各国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就比我国要科学合理得多。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明显站在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立场上,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保护却远远不够,这有悖于现代法治观念。

在今天的互联网络上损害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随处可见,如此单薄的刑法规定已经羁绊了我国的司法实践。

2、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过窄,罪名设置较少,对于很多新型网络犯罪并未加以直接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使用困难。

我国刑法直接涉及网络犯罪的条文只有三条三个罪名,即便后来的《决定》扩大了保护范围,但仍没有一条能适应诸如“安置逻辑炸弹”、“善意攻击网络”、“非牟利性传播淫秽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网络犯罪,我国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显然已力不从心。

3、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偏轻。

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86条第一款)。

这样轻的处罚使得不法分子在犯罪时所投入的成本远远低于其冒险成功后的收益,不足以遏制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和传统刑事案件相比,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若法定刑偏低,则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4、我国刑事诉讼法通篇没有直接涉及应如何追诉网络犯罪的规定。

恰恰网络犯罪在证据收集、刑事管辖等许多方面都大大有别于他罪,有其显著的特殊性。

但我们还是在将传统的刑事诉讼规范适用于新型网络犯罪,这难免会产生许多问题。

5、网络犯罪正渐渐向集团化、组织化和跨国化的方向发展,有学者已经提出将网络犯罪作为国际犯罪来对待史振郭。

可见,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协作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尚停留在很小的范围内,与境外的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还很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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