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设计相关国家标准及强制性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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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梯和电梯…………………………………………………………………………………………42

4.2走廊和出入口………………………………………………………………………………………43

4.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43

4.5附建公共用房………………………………………………………………………………………43

第三部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5照明标准值……………………………………………………………………………………………44

6照明节能………………………………………………………………………………………………49

第一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1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3.1民用建筑分类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3.5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公共交通部位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居住区及民用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实施范围和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

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

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1平面布置

6.1.3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

对有私

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2层高和室内净高

6.2.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

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

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

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

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

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3.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

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

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3.4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6.4.3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5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自然通风道;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表6.5.2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

类别

平面尺寸(宽度m×

深度m)

外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

1.20

内开门的厕所隔间

1.40

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

1.10×

无障碍厕所隔间

1.40×

1.80(改建用1.00×

2.00)

外开门淋浴隔间

1.00×

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

(1.00+0.60)

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

盆浴(门扇向外开启)2.00×

2.25

淋浴(门扇向外开启)1.50×

2.35

6.5.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脸盆或盥洗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盆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

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

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6.6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

栏杆高度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楼梯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洼: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7.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表6.7.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楼梯类别

最小宽度

最大高度

住宅共用楼梯

0.26

0.175

幼儿园、小学校等楼梯

0.15

其他建筑楼梯

0.17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

医院、旅馆和大中学校等楼梯

0.28

0.16

专用疏散楼梯

0.25

0.18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

0.22

0.20

注:

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6.7.11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6.10门窗

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拦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6.10.4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6.12楼地面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2.7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用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3.1公共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一87

3.1.4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3.7.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一86

3.3.7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3.2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一89

3.1.3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3.1.7走道

一、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表3.1.7

走道长度

(m)

走道净宽(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40

1.30

>40

1.50

1.80

内简结构的回廊式走道净宽最小值同单面布房走道。

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3.1.3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一90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应设在餐厅、厨房、食品贮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一88

3.1.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3.1.11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2.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3.3.3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一89

2.0.4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3.2.7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

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

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厕所应采用水冲式。

3.3.3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人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二、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三、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四、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一99

4.1.8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

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少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

4.2.9书库内工作人员专用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80m,坡度不应大于45°

,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4.5.5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一2000

4.2.10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

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5.7.1 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一99

5.3.2 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5.5.6 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1.1 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3 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7 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2.5 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6.2.6 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一99

3.2.2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一92

5.1.4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5.6.3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布置,必须避免联检前的旅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旅客及行包接触混杂。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一95

5.1.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 进站广厅入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 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一98

3.2.1.4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 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

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 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一88

2.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

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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