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工作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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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招投标监察

第七章经济合同监察

第八章员工行为监察

第九章管理人员利用职务职权参与或变相参与公司所属业务项目监察

第一十章人事监察、绩效考核监察

第一十一章制度监察

第一十二章集团总裁办例行及专项监察

第四编监察程序

第十三章监察程序

第十四章监察保密制度

第十五章附则

1.监察概念

本规范所述监察均指内部监察,是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反馈,对公司内部人员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及必要时采取听证,对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进行调研,从而向公司管理决策层提供经营、管理上的客观信息,协助管理决策层及时完善操作规范,节流堵漏。

2.目的

2.1健全企业管理,完善企业运行机制;

2.2规范员工职务行为;

2.3规范企业与员工关系;

2.4完善内部监察规范体系,规范监察工作。

3.权责

3.1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监察工作由集团总裁办统一负责。

3.2负责监察工作的人员根据本管理规范开展监察工作。

3.3集团总裁办负责本管理规范的解释、修订和执行。

3.4总裁办在行政管理体系上直接向总裁负责,接受总裁的指挥、监督。

3.5总裁办定期向集团总裁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监察成果提出报告并将相关的建议与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

4.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广西弘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集团、各子公司、各项目。

5.监察原则

5.1监察工作原则:

切实有效、及时监察;

5.2监察行为原则:

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有理有据、客观廉洁、忠诚守密;

5.3回避原则:

内部监察人员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6.监察依据

6.1具体事项的监察范围不限于本管理规范的规定;

本管理规范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均可以成监察的依据。

6.2监察结果如认定被监察行为违规的,应有生效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会议纪要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6.3如被监察行为在现有生效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中无明确规定,但此种行为对公司利益确实造成重大影响及危害的,总裁办应呈报集团总裁,经集团总裁书面认定/OA认定该行为确属违规行为并决定处理方法后,总裁办方可进行通报等处理。

1.配合义务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在总裁办提供了集团总裁(或其授权代表)签批同意开展该项监察工作的文件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裁办季度/月度工作及资金计划表或OA流程文件或会议纪要),对总裁办的工作须给予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如实陈述事实情况等。

1.1被监察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见监察专员或拒绝跟监察专员谈话;

1.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无故拖延向监察专员提供合同、招投标档案、财务、相关证明材料或资料等;

2.回避申请权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怀疑监察专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与被监察事件、部门、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监察的公正性的,有权向总裁办负责人提出相关人员的回避申请。

如总裁办负责人维持原监察专员的构成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权向集团总裁提出监察专员回避申请,集团总裁最终决定相应人员是否须回避。

3.监察过程中的抗辩权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在监察专员根据集团总裁签发的文件进行监察调查时,对有关事实认定或监察依据的适用有权提出抗辩。

监察专员应认真听取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抗辩,并在监察报告中列明抗辩的内容;

监察专员有权决定对被监察部门或个人的抗辩是否采信。

4.申诉权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在监察过程中,有权向总裁办负责人或集团总裁提出申诉。

申诉的内容可以包括下列事项:

4.1监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2监察专员有无以权谋私的行为;

4.3监察专员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客观、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4是否有生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作为监察依据;

4.5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适用是否恰当;

4.6其它可以申诉事项。

1.监察人员与被监察的相关人员有亲朋关系及亲密的工作往来,可能影响监察的正常进行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或在监察负责人的要求下回避,以防监察立案取证工作中产生舞弊或不公的行为。

2.监察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依法依规监察。

做到严谨、稳健、负责。

不得隐匿不报或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串通,隐瞒事实真相。

3.监察人员不得接受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任何馈赠、费用报销、宴请等。

4.监察人员不得借监察谋取私利。

5.监察人员对监察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需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6.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如违反上述条款的,一经发现并证实,根据其程度给予教育、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予以开除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7.根据监察计划安排或总裁、总裁办指定的各项监察项目,有权对各部门及公司调阅、查询、复制有关的资料,有关部门及公司应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8.监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监察当事人对监察调查取证的各种数据予以签字确认。

9.根据监察工作开展的需要,有权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被询问人员应就被询问的问题如实回答并签字确认。

10.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一旦发现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裁办有权拟定处理意见,报请总裁批准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1例行或专项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

10.2发现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隐匿、伪报相关资料的;

10.3被监察单位及相关人员通过各种途径阻挠监察工作进行,或通过各种手段,对正当进行监察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10.4发现有妨碍监察专员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1.有关部门是否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有关部门负责记录的员工考勤数据是否真实。

2.各部门、各层级员工有无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

3.公司内部各部门的管理制度及约束制度是否执行完善,有无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工作没有按期完成等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

1.公司档案有无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分类存档,档案的销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的各种印章是否按公司规定保管、登记使用。

3.公司印章使用的记录数据是否按公司规定完善保存并存盘。

4.公司的各种证件是否妥善保管;

各部门需使用时是否及时请示、登记并归还。

5.公司的各种证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地/国税证、贷款证、劳动使用证、劳动保险证、统计证明、车辆行驶证等)有无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年检。

6.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完规划、国土、建委、工商、税务、设计单位等政府部门或其它单位的批文及各种证件(如:

房产证、房地产确权书等)有无及时移交有关档案部门存档。

1.招投标监察

1.1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成员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有无将所有发包项目进行招标并完成登记工作。

1.2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成员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有无故意透露“标底”内容,以达到收受贿赂的目的的行为。

1.3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成员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有无私自与投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1.4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成员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有无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没有进行招投标,直接签订经济合同。

1.5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成员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做到公正邀标、评标、定标,是否私自引荐个人关系户进入投标,将优秀投标单位排除在外,以达到个人目的。

1.6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成员或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1.7招投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违背集团招投标相关规定

1.8招投标过程的资料收集和考察阶段,有无将不具备投标入围资格的单位仍允许其参与投标,造成实际陪标的现象。

1.10招投标过程中,有无投标单位报完价之后我方更换标底现象,或中标单位最终实价高于我方标底价的现象。

1.11其他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

1.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或个人是否按合同程序执行。

在审核、签订经济合同前,有关部门或个人是否从经济和法律角度审查合同的条款。

2.在审核、签订经济合同前,有关部门或个人是否直接介入资信调查、商务谈判等工作。

3.经济合同生效期间,有关部门或个人是否检查、监督重要合同的履行情况。

4.在审核、签订核经济合同过程中,有关审批文件上是否有规定的人员的签名。

5.经济合同签订后,是否按时移交公司有关部门归档。

6.经济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换页、增加或减少页数、更改价款项的行为。

7.子公司及地区公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无超过集团总部授予的权限或范围。

8.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公司员工正常上班期间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打卡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2.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其仪表、态度、谈吐和办公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文明办公的规定,是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3.员工个人有无以公司名义私下与其它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私自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行为。

4.员工个人在联系各种业务(如:

广告、工程、工程结算、园林、市政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经销、设备、租赁、维修等)招标过程中,有无故意透露招标底线或经销底线、工程结算结果,以从中收取回扣、佣金及其他等价物的行为。

5.员工个人在进行经营活动中,有无故意与业务单位进行私下交易,夸大价格向公司虚报以从中收取回扣的行为。

6.员工个人在进行经营活动中,有无将原来各项收费标准有意夸大虚报的行为;

有无在政府新政策已下调价格或可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时,仍以原价格、政策等向公司虚报的行为。

7.员工个人在进行经营活动中,有无与合作单位合谋,在工程质量上有无“偷工减料”行为,材料采购上有无“以次充好”的行为;

有无工程质量不按国家建设部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条款执行的行为。

8.员工有无收受或索取回扣、礼品、红包、佣金或收受馈赠礼物价值较大的行为,且没有向总裁办登记上交的行为。

9.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各级管理人员是否以企业或单位名义为个人、企业等提供信誉或经济担保以及未经公司许可的各种证明、说明的书面文本。

3.各级管理人员是否以个人或亲属名义以合伙、合资、兼职等方式从事与本公司相关或相似的经营项目或以各种参股形式参与公司设备租赁、承揽工程、装修、劳务等各项业务。

本规定下发前已经参与的,应立即退出。

4.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向本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推荐、介绍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从事与本公司相关或相似的经营项目。

5.各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擅自将本公司的资金、账号、票据、物资、房屋、场地、设备、器材等借、贷或租赁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或自己能从中获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6.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擅自将本公司的业务转让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或自己能从中获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定或政策规定的行为.

1.人事监察

1.1各部门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1.2公司员工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1.3公司员工是否有恶意造谣、破坏公司信誉的行为。

1.4公司员工内部是否有搞裙带帮派或以某个人为代表的团体,拉帮结派,对公司产生分化的行为。

1.5公司领导,是否有以个人小团体为中心,包庇违章违纪行为以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的行为。

1.6公司员工是否有以公务权力谋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

1.7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绩效考核监察

2.1绩效考核是否按照已公布的制度或会议决议执行。

2.2绩效完成情况是否有数据支撑。

2.3绩效考核事项或绩效目标调整程序是否合规。

2.4公司及部门是否进行绩效评审、绩效反馈及绩效辅导。

2.5主管或上级评分是否按照评分标准或时间节点要求或绩效目标要求进行。

2.6绩效考核数据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

2.7人资部门是否对员工绩效改善情况进行年度分析。

2.8其他与绩效考核相关的事宜。

1.集团总部及各下属集团、各子公司、各项目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

2.各下属集团、各子公司、各项目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集团总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相冲突,或未经集团总部授权擅自改动集团总部规章制度的某些条款。

3.集团总部及各下属集团、各子公司、各项目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已有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漏洞或不合理之处,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4.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集团总裁办每年对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及各子公司财务、行政、工程及规章制度方面的工作进行例行年度检查,要求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及各子公司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按要求提供资料、陈述情况。

2.总裁办对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及各子公司、各项目的季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例行季度检查活动,要求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及各子公司、各项目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按要求提供资料、陈述情况。

3.针对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的部门、工作环节,以及确已发现有重大问题的部门、工作环节,集团总裁办将对此开展专项监察;

集团总部各中心部门及各子公司、各项目应做好配合工作,根据总裁办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资料、陈述情况。

第一十三章监察程序

1.总裁办发现可能违规的事件,或拟执行本制度所规定的监察事项时,须获得集团总裁(或其授权代表)审批同意的文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裁办季度/月度工作及资金计划表或OA流程文件或会议纪要)。

2.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总裁办须按集团总裁签发的同意监察的内容编制监察实施方案。

2.1如被监察事项为突发事件,证据可能在短时间内被毁损、灭失而给监察工作造成无法挽回的障碍的,总裁办可口头向集团总裁汇报,获得口头批准后可实施监察。

事后按本章第一条的规定补办申请报告,以完善程序,并存盘备查。

2.2总裁办未向集团总裁提交监察申请报告,或监察申请报告获得批准前,监察专员有权对涉嫌违规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或提出改正建议,避免损失扩大。

3.集团总裁办向被监察单位提前一周发出监察通知书。

4.集团总裁办开展监察工作,进行调查取证。

5.调查完毕后,总裁办完成监察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发送被监察单位(也可以通过会议形式讨论)。

6.被监察单位三天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反馈。

7.总裁办编写正式的监察报告,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并向被监察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8.被监察单位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9.总裁办结合被监察单位的整改完成情况,完成整改情况报告,并发送集团总裁审批。

10.对监察过程中产生的监察申请、工作底稿、监察报告、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检举材料、档案资料等作为公司机密材料归档保存。

第一十四章监察保密制度

1.监察专员在监察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程序及相关的保密制度,对各种采集取得的材料、检举人员的相关信息,作为公司机密归档保存,严格保密,防范泄密。

2.监察专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监察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3.对公司内部人员及外部的检举人员,稽查专员及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检举人员的权益。

4.公司其他部门或人员对知悉的检举人员、事项等信息,也应严格予以保密。

第一十五章附则

1.本规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2.与本条例适用的检举和奖励制度以及申诉制度由总裁办另行制定。

3.本规范由总裁办负责解释和修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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