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12892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docx

第四单元建行贷款合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大分理处

住所:

 湘潭市湘潭大学南阳村            邮政编码:

411105

负责人:

何方

传真:

0732--8293319    电话:

0732--8293319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国家助学借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基准利率:

在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此后,是指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利率调整日当日乙方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起始日: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首次发放日。

借款到期日: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还清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均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日不受首次还本日调整的影响。

借款支用期间:

自借款起始日起,至离校日止,不包括甲方休学期间。

在借款支用期间以外,甲方无权要求支用借款,除非乙方另行同意。

离校日:

甲方结束借款起始日所在学校的学位教育阶段、并办妥有关手续之日。

甲方结束前述学位教育阶段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出国、被取消学籍等。

利率调整日:

为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

起息日:

乙方首次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账户之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计息起始日。

首次还本日:

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之日。

首次付息日:

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利息之日,为甲方离校日后的次月1日。

自首次付息日起,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下利息,不再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第二条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第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支付甲方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四条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第六条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每年于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

遇利率调整时,如利率调整日是结息日的次日,则调整日当期按调整后利率计算利息或罚息;如利率调整日不是结息日的次日,则调整日当期仍按照调整前利率计算利息或罚息。

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二、计息

(一)借款计息期自起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

对于逾期、挪用借款,均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日利率=月利率/30。

对于非逾期、挪用借款,每月月初借款余额按月计息、当月新发放部分按日计息。

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

(二)在首次还本日之前,每月利息计算方法为:

如借款余额当月没有变化,则利息总额为每月月初借款余额按月利率计算所得。

如果当月存在新发放借款,利息总额还应当加入新发放部分的利息,此部分利息以当月新发放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和当月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三)在首次还本日之后,计息方式与还款方法的关系如下:

1.等额本金还款法。

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2.等额本息还款法。

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三、结息

借款每月结息一次,以次月一日为结息日,利息最迟应在结息日清偿。

借款首次支用当月利息按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后归入下月结息时一并偿付。

借款本金结清时,结清当月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七条还款

一、还本期间和付息期间

还本期间自首次还本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首次还本日应不迟于离校日后两年,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予以约定。

在还本期间,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甲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付息期间自起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分为国家财政贴息期间和甲方付息期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财政贴息期间自起息日起至甲方首次付息日止,该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贴息。

甲方付息期间自首次付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该期间的利息由甲方按月偿还。

在甲方付息期间,借款每月结息一次,以次月一日为结息日,利息最迟应在结息日清偿。

二、还款原则

借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

(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三、还款方法

甲方同意使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还款方法。

四、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甲方选取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乙方能够按时全额扣收借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所用账户,须提前十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在上述情况下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柜台还款方式。

即甲方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

对本合同项下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中约定。

五、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甲方在离校日前,应与乙方确认债务关系,约定首次还本日、还款方式等,并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六、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且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甲方提前还款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

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按照本合同约定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上一结息日次日至提前还款日的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提前还款后,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原借款期限而调整分期还款额或不调整分期还款额而相应缩短借款期限。

第八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借款展期),但应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展期后的借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申请展期:

(一)甲方离校日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在向乙方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并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后,乙方参照继续攻读学位所需的时间,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展期期限不超过3年。

(二)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后,甲方确实无法按计划偿还借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

(三)甲方因休学需要展期的,在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的同时向乙方提出申请。

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展期期限不超过休学时间。

甲方申请借款展期,如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利息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计收。

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甲方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六)甲方如累计拖欠借款本息超过12个月,同意乙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拖欠纪录及其毕业学校名称等信息进行公布;

(七)在借款本息还清之前,甲方应在下列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1.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

2.甲方发生休学、记过级以上处分(含)等情形的;

3.甲方联系方式(包括学校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发生变动的。

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四)乙方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五)乙方有权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七)如甲方累计拖欠借款本息超过12个月,乙方有权对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拖欠纪录及其毕业学校名称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十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违约情形:

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其休学、记过级以上处分(含)、联系方式变动等信息或资料,或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四)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五)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六)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七)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八)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甲方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十)甲方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十一)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

(十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违约救济措施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或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对于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择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二)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除前款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外,乙方还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或中止向甲方发放借款;

3.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全部清偿;

4.从甲方任何账户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同,乙方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借款;

5.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

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通知

甲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等须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借款申请书、提前还款申请书、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份数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

第十八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第十九条对第二条的约定

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大写)不超过元。

其中,学费和住宿费借款金额(大写)不超过元;生活费借款金额(大写)不超过此栏空白元。

第二十条对第四条的约定

借款期限为月,借款起始日为年月日,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

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起息日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起息日为准,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第二十一条对第五条的约定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即如不能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有权停止或中止发放借款:

1.甲方未出现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

2.乙方收到甲方所在学校提供的甲方在最近一学年的成绩单,且甲方在最近一学年补考科目不超过2门(含2门);

3.甲方未受到所在学校的记过级(含)以上的处分;

4.乙方收到甲方所在学校提供的本学年借款发放对象清单,且甲方属于借款发放对象。

5.双方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此栏空白

此栏空白。

二、在借款支用期间,乙方按下列约定支用借款:

1.学费和住宿费借款:

元。

甲方委托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账户户名湘潭大学,账号:

43001510263050000286。

2.生活费借款:

在每年2月、8月不支用生活费借款;在每年2月、8月以外时间,每此拦空白(月/季)支用一次,每次此栏空白元。

甲方委托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

此栏空白。

三、在借款支用期间,甲方有权自愿提前终止支用借款。

在提前终止支用借款前,甲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在借款支用期间以外(含甲方转学后、休学期间),甲方无权要求支用借款,除非乙方另行同意。

第二十二条对第六条的约定

一、贷款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下调)--%。

二、罚息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挪用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0%。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50%。

第二十三条对第七条的约定

甲方同意使用以下第贰种还款方法: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二十四条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一、以下空白;

二、;

三、;

四、。

第二十五条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此栏空白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此栏空白),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六条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