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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计税销售额

  

(二)销售代销货物;

  

(1)计税销售额

  

(2)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兼营收入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共同点:

  1.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2.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不同点: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

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3.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比较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行 为

判 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

征两税

2.未分别核算:

税务机关核定

四、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一)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9项,注意多选题)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8.★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0.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1.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三)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5项)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四节 税 率

一、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4种

  1.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2.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列举货物

  3.零税率:

出口货物

  4.其他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13%低税率货物  

(一)农业产品

  1.植物类

  

(1)粮食: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茶叶: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1)水产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也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食用植物油

  (三)自来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暖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冷气

  (六)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十二)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十四)农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清毒剂等),不属于农药范围。

  (十五)农膜  

  (十六)农机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十七)食用盐

  (十八)音像制品

  (十九)电子出版物

  (二十)二甲醚  

四、增值税征收率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P96)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规定

  1.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来水: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依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

销售情形

计税公式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4%)×

4%÷

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1+17%)×

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3%)×

2%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共19项)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类型:

  免税、即征即退100%、即征即退50%、先征后退、规定法定征收率、起征点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三、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四、军队军工系统  

五、公安司法部门

  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即征即退

  (四)即征即退50%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七、电力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

  

(二)三峡电站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葛洲坝电站

  自2003年1月1日起,葛洲坝电站对外销售电力产品按应税收入的17%计算纳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八、医疗卫生

  

(一)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二)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对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三)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四)国产抗艾滋病药品

  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供应非临床用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九、修理修配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十、煤层气抽采

  十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十二、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征收率为4%。

  十三、进口仪器、设备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十五、软件产品

  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例题·

单选题】某软件开发企业2008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68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1346元;

支付运费300元,取得的国有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上列示:

运输费用200元,保管费60元,押运费40元。

该企业上述业务实际应负担的增值税为( )元。

  A.10200  B.2040  C.10193  D.2010

[答疑编号1074020404]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应纳税额=68000×

17%-1346-200×

7%=10200(元)

  实际税负=10200÷

68000=15%,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68000×

3%=2040(元)

  十六、债转股企业

  十七、供热企业

  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六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二)销售额确定

  1.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

  价外收入:

指价格之外向购买方收取,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例如:

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消费税税金。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金。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款不应包含在销售货物的价款之中。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3)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需要换算的情形:

  

(1)混合销售的销售额:

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合计;

其中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视为含税销售收入。

  

(2)价款和价税合并收取的销售额。

  ①价税合计金额

  ②商业企业零售价

  ③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

  ④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⑤逾期包装物押金

  换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3.核定销售额:

在两种情况下使用:

  

(1)8种视同销售中无价款结算的

  

(2)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额的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

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10%)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入消费税税额。

  计算公式为:

(1+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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