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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106000施工合同管理
本章分值:
20分左右,为重点考试章节,复习时一定要注意
2Z106010施工承发包的模式
常见的施工任务委托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视需要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
2.发包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发包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3.发包方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而平行委托多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Z106011施工平行发包
一、平行承发包的含义
平行承发包,又称为分别承发包,是指发包方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控制的要求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一定的原则分解,将其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平行承发包的一般工作程序为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招投标→施工→完工验收。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在选择施工承包单位时通常根据施工图进行施工招标,即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每个施工承包合同都可以实行总价合同。
二、施工平行承发包的特点(记住)
1.费用控制
(1)对每一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发包,都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较有依据,工程的不确定性程度降低了,对合同双方的风险也相对降低了;
(2)每一部分工程的施工,发包人都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最好的施工单位承包,对降低工程造价有利;
(3)对业主来说,要等最后一份合同签订后才知道整个工程的总造价,对投资的早期控制不利。
2.进度控制
(1)某一部分施工图完成后,即可开始这部分工程的招标,开工日期提前,可以边设计边施工,缩短建设周期;
(2)由于要进行多次招标,业主用于招标的时间较多。
3.质量控制
(1)符合质量控制上的“他人控制”原则,对业主的质量控制有利;
(2)合同交界面比较多,应非常重视各合同之间界面的定义,否则对质量控制不利。
4.合同管理
(1)业主要负责所有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
(2)业主要负责对多个施工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工作量较大。
5.组织与协调
业主要负责对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及组织协调,承担类似于总承包管理的角色,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
三、施工平行承发包的应用
对施工任务的平行发包,发包方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结构进行分解发包,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的不同专业系统进行分解发包。
2Z106012熟悉施工总承包模式
一、施工总承包的含义
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施工任务。
经发包人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资质的分包人。
施工总承包的一般工作程度为:
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总承包的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
二、施工总承包的特点(记住)
1.费用控制
·一般以施工图设计为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较有依据;
·在开工前就有较明确的合同价,有利于业主对总造价的早期控制;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则可能发生索赔。
2.进度控制
一般要等施工图设计全部结束后,才能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开工日期较迟,建设周期势必较长,对进度控制不利。
这是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缺点,限制了其在建设周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3.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4.合同管理
·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与一个施工总承包商签约,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小,对业主有利。
5.组织与协调
·业主只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量大大减小,对业主比较有利。
总之,与平行承发包模式相比,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业主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减小了,组织和协调工作量也大大减小,协调比较容易。
但建设周期可能比较长,对进度控制不利。
2Z106013熟悉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一、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含义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MC)不同于施工总承包模式,采用该模式时,业主与某个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的单位或者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或合作体签订施工总承包管理协议,由其负责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管理。
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而具体工程的施工需要再进行分包单位的招标与发包,把具体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分包商来完成。
但有时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担部分具体工程的施工,这时它也可以参加该部分工程的投标,通过竞争取得施工任务。
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比较
1.工作开展程序不同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
先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
而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对其进行招标。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
2.合同关系不同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有两种可能:
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认可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施工分包往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由业主认可;而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中,所有分包单位的选择都是由业主决策的。
业主通常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单位。
一般情况下,分包合同由业主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但每一个分包人的选择和每一个分包含同的签订都要经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认可,因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要承担施工总体管理和目标控制的任务和责任。
如果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认为业主选定的某个分包人确实没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而业主执意不肯更换分包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可以拒绝认可该分包合同,并且不承担该分包人所负责工程的管理责任。
有时,在业主要求下并且在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
4.对分包单位的付款
可以通过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也可以由业主直接支付。
5.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合同价格
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中一般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通常是按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百分比计取,也可以确定一个总价),而不需要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这也是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招标可以不依赖于施工图纸出齐的原因之一。
三、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特点
1.费用控制
·某一部分工程的施工图完成后,由业主单独或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投标报价较有依据;
·每一部分工程的施工,发包的都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最好的施工单位承包,获得最低的报价,对降低工程造价有利;
·在进行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总承包管理费,没有合同总造价,是业主承担的风险之一;
·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与分包人直接签约,加大了业主方的风险。
2.进度控制
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不依赖于施工图设计,可以提前到初步设计阶段进行。
而对分包单位的招标依据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也可以提前,从而可以提前开工,缩短建设周期。
3.质量控制
·对分包人的质量控制主要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
·对分包单位来说,也有来自其他分包单位的横向控制,符合质量控制上的“他人控制”原则,对质量控制有利;
·各分包合同交界面的定义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减轻了业主方的工作量。
4.合同管理
·一般情况下,所有分包含同的招投标、合同谈判、签约工作由业主负责,业主方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
·对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又可分为总承包管理单位支付和业主直接支付两种形式,前者对于加大总包管理单位对分包单位管理的力度更有利。
5.组织与协调
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对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大大减轻业主的工作。
这是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
与分包单位的合同一般由业主签订,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对分包单位管理的力度。
2Z106020施工承包与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2Z106021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
工程师:
明确为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有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二、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发包人的责任
1.1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1.2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
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
1.3施工安全责任:
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4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同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5工程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6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2.发包人义务(共8点)
2.1 遵守法律
2.2 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三、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1 遵守法律
1.2 依法纳税
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10 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1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2.3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四、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进度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2.开工日期与工期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3.工期调整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4)工期提前:
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4.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监理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条款(即由于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情况除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取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五、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质量管理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4.隐蔽部位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有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除监理人另外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约定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清除不合格工程
6.试验和检验
(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2)现场材料试验:
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3)现场工艺检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六、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2.工程进度付款
2.1 付款周期:
同计量周期
2.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每个付款周期末,提交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付性证明文件。
2.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2.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3.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4.竣工结算
4.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4.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5.最终结清
5.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5.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即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七、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的含义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己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己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验收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己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4.单位工程验收
5.施工期运行
6.试运行
7.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八、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缺陷责任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根据缺陷和(或)损坏原因处理。
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