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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合同和从合同

6.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7.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也称要约引诱。

(3)要约的生效: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①专人递送:

以签收时间为准

②邮寄:

邮戳为准;

受要约人签收信件为准

③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明示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撤回:

(5)承诺生效的时间

(二)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即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的同一性。

(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即依法成立并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

(1)合同的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表见代理

2.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能否生效,尚未确定,一般须经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种类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追认、撤销通知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

(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违法性

自始无效

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有效合同的无效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三)合同的保全

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

1.代位权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六、合同变更

我国的合同变更界定合同内容的变更。

21学时:

 

任务单元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通过本节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各种合同的概念和建筑施工合同的特点

了解各种合同的概念

第二十一讲

【目的】通过本节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各种合同的概念和建筑施工合同的特点。

【重点】了解各种合同的概念

【授课内容】

任务单元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建设工程合同类别划分

1.按承包发包的范围和数量分类

2.按完成承包的内容分类

3.按发包承包人签订合同时约定方式分类

可划分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型

(1)总价合同

应用前提:

①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准确。

②工程设计程度较深,设计图纸完整、详细、清楚。

③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

④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⑤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详细调查。

⑥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

承包商要承担的风险:

①价格风险报价计算错误;

漏项;

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

②工作量风险计算错误;

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

由于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

1)固定总价合同

特点:

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格不再调整的合同,其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业主没有风险,所以干预工程的权力较小,只负责工程总的目标和要求。

2)可调总价合同

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市场价格浮动等因素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时,可对合同工程总价进行相应调整的一种合同。

常用的调价方法有:

文件证明法;

票据价格调整法;

公式调价法。

3)工程量固定总价合同

(2)单价合同

承包人只承担工程单价、费用方面的风险,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发包人承担。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以及业主为了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

常用的单价合同有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和单价与包干混合合同三种。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是以业主方面提供的工程量为基础,以投标人自行确定并填写工程单价表中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依据,计算工程价格的合同。

纯单价合同:

指承包人在业主拟定的工程单价表上填写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按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工程总价的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最终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计算。

有以下几种形式:

成本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奖金合同、限额成本奖金合同。

(四)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主体

1.建设单位

2.承包商

3.咨询(监理)单位

4.勘察设计单位

5.供应商

(五)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2.合同标的特殊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4.投资和程序的严格性。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22学时:

任务单元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简介

通过本节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施工合同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了解施工合同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二十二讲

【目的】通过本节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施工合同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重点】了解施工合同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任务单元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简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和组成

1.制定

在1991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施工合同条件及《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制定了新范本。

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及线路管道设施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2.组成

由三部分组成:

协议书——总纲性的文件

通用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而制定的,通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条款。

11部分共47条172款

专用条款——双方结合实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条款号是一一对应的。

并附三个附件(见范本)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法律约束力与结束顺序有关

优先解释顺序:

①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专用合同条款;

⑤通用合同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⑦⑧图纸;

⑨工程量清单;

⑩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双方发生交叉不明确处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一〉施工承包合同中承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

1.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场地、施工许可证,具备施工条件(水电、通讯、道路等)、组织图纸会审核技术交底等。

2.施工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责任与义务

完成配套的设计、提供不同阶段的进度计划、提供生活办公设施、噪音、环境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等。

〈二〉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合同工期的约定

总日历天数

开工日期:

承包人不迟于约定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48小时内答复工期顺延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方赔偿损失、工期顺延

2.进度计划

将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对进度计划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实施。

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检查和监督,

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实际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所有的后果都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师也不对改进措施的效果负责。

3.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实施后可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48小时内给与答复,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发包人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承包人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期延误

经工程师确认,顺延工期的原因有:

①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⑥不可抗力;

⑦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

5.竣工验收

按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双方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验收程序: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14天内未给出意见,视为认可。

提交报告后28天内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三〉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标准规范、图纸

(1)合同使用的标准、规范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建筑行业的涉及到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法》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注。

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

——行业——地方(发包人提供)

国内没有双方约定或使用国外标准(发包方提供中文译本,购买或复印承担费用)

发包人不达标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承包人不达标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图纸

发包人按约定日期和套数提供,承包人需增加时,发包人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正确性由发包人保证);

有保密要求的承包人由保密义务(费用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可转借,保修期满后承包人除存档外全部退还给发包人;

施工现场至少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2.检查和返工

未达标准的一经工程师发现,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达标。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不合格由承包商承担;

合格发包人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

中间验收工程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开验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合格,继续施工;

不合格,限定时间内修改重新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的,开验前24h通知承包商,延期不能超过48h;

工程师未提出延期者,承包商自行组织,工程师承认。

合格24h未签字视为认可。

4.重新检验

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开孔或剥离。

5.工程试车

(1)试车组织责任

①单机无负荷试车承包人组织试车

②联动无负荷试车发包人组织试车

③投料试车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要求提前,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试车双方的责任

①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发包人承担

②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采购方承担

③由于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承包方修改费用,不顺延工期

6.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合格,材料、构件及设备有出厂合格证明和进场验收报告。

严格按验收程序,存档、办理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等等

7.质量保修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8.材料设备供应

按附件表格执行,或专用条款的约定

〈四〉费用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1.施工合同价款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可调价格(调整因素《结算》5共条,《示范》共4条)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付款额度:

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工程(包括水、电、暖和卫等)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适当增加;

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用量大的可适当增加。

3.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4.变更价款的确定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5.竣工结算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或咨询机构审查

工程价款审核时间

500万元以下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45天

5000万元以上60天

6.索赔价款结算

7.质量保修金

四、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1.概述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

1913年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成立的,现全球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成员加入了FIDIC,我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

FIDIC文件中应用较广有以下几个合同条件: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机电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1987年第三版

《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模式》白皮书

《设计、施工及交钥匙合同条件》橙皮书1995年第一版

《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1994年第一版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单价合同,通过验工计价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款。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构成。

其中通用条件是固定不变共20项247款。

FIDIC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9年第3版于1977年

第4版于1987年,1988年出版了第4版的修订版,修订17处,1992年作了第二次修改,修改了28处,增加了“中期支付证书”及“最终支付证书”两个概念。

1996年出版了第四版增补本。

增补了以下三个内容:

①总价支付②有关拖延签发支付证书的规定

③将承包商与业主(工程师)之间的争端直接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而不再交与工程师解决。

●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在继承以往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下称新编FIDIC合同条件)。

《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

●FIDIC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

工程咨询、合同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环境委员会。

2.FIDIC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

3.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条件

4.FIDIC合同条件特征

5.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

6.FIDIC合同条件的文件组成(见P117)

7.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见P117)

23学时:

任务单元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通过本节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合同管理的内容和种类,掌握施工合同在实施中的管理

合同管理的种类

施工合同在实施中的管理。

第二十三讲

【目的】通过本节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合同管理的内容和种类,掌握施工合同在实施中的管理。

【重点】合同管理的种类

【难点】施工合同在实施中的管理。

【授课内容】任务单元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通过掌握合法原理后,通过对施工合同种类、计价方式及合同约定方式等多方面的剖析,全面培养合同管理实务能力。

合同管理的目标是保证项目三大目标的实现。

一、合同管理的类型

(一)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场管理角度进行合同管理。

(二)业主对合同总体策划与控制,确立中标人,提供合同实施的条件。

(三)承包商从实施合同的角度进行合同管理。

(四)律师通常协助合同一方进行合同合法性审查控制、解决争议。

(五)监理工程师以公正的第三者的立场实施合同管理。

二、合同管理的内容

1、合同订立前的管理

2、合同订立中的管理

3、合同履行中的管理

4、合同发生争议时的管理

三、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课本)

(一)施工共同管理的特点

(二)施工共同管理的内容

(三)施工共同管理的组织

(三)施工共同管理涉及的程序

四、施工合同在实施中的管理

(一)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管理

1.概念及范围

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处理程序和责任

(1)处理程序

承包方迅速采取措施,结束后48h内向工程师报告损失情况和费用。

如继续发生则每隔7d一次报告,并于事件结束后14d内向工程师提供受损及费用最终报告。

(2)责任承担(P134)

(二)保险管理

1.概念及分类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

危险:

①财产危险——财产因意外或自然灾害而遭毁损或灭失的危险。

②人身危险——生、老、病、死和失业遭致财产损失。

③法律责任危险——对他人的财产、人身实施不法侵害、依法应负的责任。

2.双方的义务分担(P134)

(三)担保管理

我国法定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有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

履行期满后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履行期满前承担责任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物的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类型(转移)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合同标的物)

5.定金:

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订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四)工程转包和分包的管理

1.工程转包是指工程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与承包范围相一致的工程转让给其他建筑安装单位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2.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方按与发包方商定的方案将承包范围内的非主要部分及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另行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安装单位承包的行为。

(五)合同争议的管理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六)施工合同的解除

协商解除

约定解除

(七)违约责任的管理

24学时:

4日期:

任务单元五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通过本节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施工索赔的概念,目的,掌握索赔的种类和处理程序。

索赔的种类和处理程序

索赔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讲

【目的】通过本节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施工索赔的概念,目的,掌握索赔的种类和处理程序。

【重点】索赔的种类和处理程序

【难点】索赔的处理程序。

【授课内容】任务单元五建筑工程施工索赔

一、工程索赔概念

索赔:

英文为Claim,其原意是取回或索回本来就属于自己的东西或费用。

索赔就是索取赔偿或补偿,是指在合同的实施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工程索赔一词的英文为ConstructionClaim,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而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要求。

二、索赔的依据、目的、原因

1.索赔的依据

(1)合同文件

(2)法律、法规和规章

2.目的

3.原因

(1)业主违约的原因

·

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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