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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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等级划分和业务范围1

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2

第四章证书管理3

第五章行为规范4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5

第七章附则5

附件1-1电力工程土建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1-2各级土建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

附件1-3土建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附件2-1电力工程金属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2-2各级金属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

附件2-3金属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附件3-1电力工程电气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3-2各级电气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

附件3-3电气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附件4-1电力工程热控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4-2各级热控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

附件4-3热控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附件5电力工程项目检测试验能力等级要求划分表…………

附件6-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

附件6-2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报资料…………

附件7-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表……

附件7-2电力工程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格式)………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提高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能力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调整方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检测试验专业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检测专业资格证书,并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电力工程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等专业检测试验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检测机构能力认定是指按照电力行业的标准和要求,对检测机构的资源配备、技术管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确认,以认定其具有为电力工程提供准确数据能力的活动。

第六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统一管理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对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各质监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等级划分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检测机构的能力认定等级分为A级和B级,主要依据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环境等基本条件和开展检测试验的能力业绩划分。

能力等级划分条件见附件1-1、附件2-1、附件3-1、附件4-1。

第九条按照电力行业检测试验任务划分,检测机构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个专业类别。

各级土建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见附件1-2,各级金属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见附件2-2,各级电气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见附件3-2,各级热控检测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见附件4-2。

第十条检测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申请不同能力等级和不同专业资格。

申请相同能力等级不同专业资格的,可以同时提出申请;申请不同能力等级资格的,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从事新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单项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可申请单项能力认定,认定标准按照A级标准中对该单项检测试验的有关要求执行。

单项能力认定不分等级,应按照择优的原则严格控制机构数量。

第十二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B级及以上能力等级,独立承担以上工程范围内单项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具有单项能力认定证书。

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对应要求的检测机构能力等级详见附件5。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及由其派出的现场试验室必须按照认定的能力等级、专业类别和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标准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未通过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或超出规定能力等级范围出具的检测数据、试验报告无效。

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考核内容包括: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计量认证或资质许可,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试验项目,仪器设备,计量管理标准,技术档案,环境与安全。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程序为:

申报→预审→评定→公示→发证。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均可提出申请,不受时间、地域限制。

预审工作由各区域中心站负责,评定、公示和发证工作由总站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须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详细填写《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见附件6-1),向本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提出申请。

申报时须按照专业类别(土建、金属、电气、热控)分别递交申报资料(见附件6-2)。

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七条中心站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级别、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等信息资料的完整性。

中心站不组织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中心站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预审通过的,由中心站填写预审意见,将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电子版及时上报总站;预审未通过的,中心站应将申报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在预审阶段,中心站认为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全,或在一些主要方面尚未达到认定标准要求时,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申报单位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应从预审期限中扣除,预审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评定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总站在收到预审合格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确认资料的符合性,并通知中心站和申报单位约定现场评审时间。

(二)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约定时间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

每个专业的现场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三)总站在接到评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的复核,确认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采取评分制,评分规则如下:

(一)评分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各评定项指标的符合性确定扣减系数,然后计算各项评定指标的评分,最后合计得出总评分。

总评分计算公式为:

A=A1+A2+…+Ai+…+A10

其中:

Ai=m×δ

Ai—评定项得分;

m—该项额定分值;

δ—该项权重系数。

各评定项目的内容、标准要求、额定分数和权重系数,详见附件1-1、附件2-1、附件3-1、附件4-1。

(二)专家评审结果分为符合与不符合两种。

在关键项目评审中未出现不符合项,且合计评定分数在80分以上者,其评审结果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分专业组建,每个专业组人数为3~5人,其中组长一名,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及熟悉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申报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须派人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参加现场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组在进行现场评审时,需核查和考评以下内容:

(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机构技术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机构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四)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现场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时,应详细记录各方意见、核查情况和各项评审结论。

在评审结束后,专家组长应及时向总站提交评审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申报资料;

(二)评审记录表及评分表;

(三)现场抽查记录、考评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总站确定评定结果后,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二十六条凡公示期内没有投诉或举报的,其认定程序结束,总站向通过认定的检测机构颁发《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

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总站提出复证申请,总站在接到复证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确定复证审核计划,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复证审核采取现场核查方式,由总站组织现场专家组对检测机构各项条件的符合性和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现场专家组的构成、复核评审方式和评审时间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组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并编写完成复证审核报告。

第二十九条复证审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降级和取消证书四类。

总站将根据审核结论做以下处理。

(一)复审结论为合格的,总站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制发新证书,持证单位须凭旧证书更换新证书。

(二)复审结论中有需要整改项目的,总站将根据审核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持证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检测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后,按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复审结论为降级的,检测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回原证书,总站将按照重新评定等级换发新证书。

(四)复审结论为取消证书的,总站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论予以公告,并收回原证书。

第三十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地址发生变更时,需携带原证书和变更证明材料,在相关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到总站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证书。

检测机构发生重组的,应重新进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

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需要在本专业类别范围内增加检测试验项目时,应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请,并详细注明需增加的试验项目名称及范围。

总站接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增项审核工作。

第五章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检测试验活动,及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应按照认定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对所承担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测试验的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检测试验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检测试验人员遵章守纪,确保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不得将所承担检测试验工作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其它检测试验单位。

因特殊技术要求,需要外委的检测试验项目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并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外委计划进行跟踪管理。

检测机构对外委的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结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或电力工程标准要求,检测机构应在所承担检测试验任务的工程现场设立现场试验室。

现场试验室的设立应满足本办法有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试验工作时,应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费用定额为基础计算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总站将不定期对检测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在抽查考核时,总站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和复制检测试验相关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对检测人员的检测(试验)操作进行抽查。

(四)核查检测试验结果的符合性、准确性等。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总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认定证书。

(一)实际能力达不到认定证书规定能力等级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或转借认定证书的。

(三)超业务范围使用认定证书的。

(四)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或报告的。

(五)因违反规定程序出现检测试验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当对所负责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其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设立的现场试验室,在开展工作前,须通过负责本项目质监机构组织的检测试验能力确认。

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表详见附件7-1。

第四十三条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对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证书。

(二)确认现场检测试验范围。

(三)核查现场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人员资格。

(四)核查现场检测试验设备。

(五)现场试验室工作条件及环境。

(六)检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七)检查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方案或措施。

第四十四条质监机构对现场试验室的能力确认须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现场试验室应予以书面确认。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举报违法违规的检测试验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区域中心站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输电线路工程、330kV以下变电工程和建设规模200MW以下发电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规范本区域内检测机构能力确认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质监机构不得在本办法之外,再进行任何检测试验能力等级认定,不得颁发任何形式的认定证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总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1电力工程土建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1-2各级土建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

附件1-3土建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附件2-1电力工程金属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2-2各级金属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

附件2-3金属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附件3-1电力工程电气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3-2各级电气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

附件3-3电气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附件4-1电力工程热控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

附件4-2各级热控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

附件4-3热控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

附件5电力工程项目检测试验能力等级要求划分表

附件6-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

附件6-2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报资料

附件7-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表

附件7-2电力工程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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