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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钢筋采购供应合同

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土建工程

钢筋采购供应

 

合同协议书

 

甲方:

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

乙方:

XXXX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一、合同协议书

二、

三、

四、合同条款

五、技术规范

六、标价的工作量清单

七、

八、

九、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根据集团总公司〔2010〕纪要55号会议的精神,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委托XXXX(以下简称“供应商”)完成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钢材的采购供应工作,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表;

(2)合同条款;

(3)技术规范;

(4)标价的工作量清单;

(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3、钢材的品种、数量

(1)本项目需供应的材料品种和数量见附表1,附表1所列各品种数量为估算数量,业主有权对此数量进行调整。

(2)所供材料品种有变化时,双方另行约定。

4、供货

(1)时间按业主的要求执行,具体以乐自路各合同施工承包人提供的计划为准。

(2)地点为业主指定的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承包人工地仓库(详见附表2)。

(3)具体交接验收由业主、供应商和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签订《乐自高速公路钢筋采购供应三方交接验收合同》。

5、计量支付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支付方式按本合同条款中的第12条“价款结算”执行。

6、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在钢筋全部供应完毕并且货款结清后,本协议书自动失效。

7、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业主:

(单位全称)(盖章)供应商: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签字)(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表1

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土建工程钢筋采购数量估算表

路基施工标段

各型号钢筋数量(T)

合计(T)

I级(R235)

Ⅱ级(HRB335)

Ⅲ级(HRB400)

φ6-8

φ10-22

φ32

φ10

φ12-14

φ16-25

φ28-32

φ20-25

φ28-32

LJ1

79.68

37.75

248.79

884.81

1598.96

90.97

18.93

401.71

34925.35

LJ2

1362.39

1082.32

798.88

562.32

7065.58

1018.31

143.04

4272.83

LJ3

98.12

82.25

207.54

711.43

783.10

235.26

36.72

93.58

LJ4

137.45

116.36

562.51

1003.05

888.26

395.00

100.49

253.70

LJ5

225.04

120.31

596.72

1476.32

1156.84

608.54

254.76

233.92

LJ6

293.82

98.01

1046.13

1418.37

886.67

364.12

451.80

321.92

小计

2196.50

1537.01

3460.56

6056.31

12379.41

2712.18

1005.73

5577.66

LJ7

109.48

882.63

345.32

7788.13

1261.95

240.10

154.24

43.04

45527.19

LJ8

240.21

4246.17

90.85

127.45

449.95

1923.27

62.91

54.52

LJ9

244.89

691.22

88.91

236.69

1769.58

LJ10

353.85

226.70

1083.63

2561.65

1772.80

460.00

385.72

835.37

LJ11

129.70

101.69

282.49

1131.13

987.85

230.25

219.39

LJ12

137.71

95.78

406.58

1166.41

1230.80

345.04

375.55

LJ13

246.77

179.15

604.22

1312.88

1250.37

457.15

150.32

92.23

LJ14

265.58

121.28

1209.45

1723.09

1139.03

520.34

262.40

421.34

小计

1728.19

6544.61

179.75

4059.16

16369.93

11335.65

2315.79

1602.13

1391.98

附表2

各施工合同段供货地点

合同段号

卸货地点

LJ1

地点1

乐宜跨线桥右

地点2

乐宜跨线桥左

LJ2

地点1

车子镇岷江特大桥

地点2

九峰镇岷江特大桥

LJ3

地点1

凌云收费站左

地点2

凌云收费站右

地点3

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

LJ4

地点1

乐山市市中区茅桥镇乐自高速四合同拌合站

地点2

乐山市乐山市井研县马踏镇

LJ5

地点1

乐山市井研县马踏镇

地点2

乐山市井研县马踏镇

LJ6

地点1

乐山市井研县胜泉乡

地点2

乐山市井研县竹园镇乐自高速六合同拌合站

LJ7

地点1

荣县长山镇五通村

地点2

荣县来牟镇鸽子村

地点3

荣县来牟镇踏紫村

LJ8

地点1

自贡市长山镇青龙村

LJ9

地点1

自贡市荣县杜家镇子涵村

LJ10

地点1

自贡市荣县度佳镇

LJ11

地点1

自贡市荣县过水镇刘家庙村

LJ12

地点1

自贡市荣县双石镇大竹村七组

LJ13

地点1

自贡市贡井区白庙镇白庙村

地点2

自贡市贡井区桥头镇白房村

地点3

自贡市贡井区荣边镇桂花村

LJ14

地点1

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全胜村四组

地点2

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瓦石村七组

 

 

 

二、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

是指业主与供应商双方达成并签署的约定有关钢筋供应事宜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1.1.2钢筋供应合同:

是指供应商与业主和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协商签订的供货合同,明确供货过程中三方的责任权利。

1.1.1.3技术规范:

是指供应商提供的钢筋所应遵守和执行的技术(标准)要求,以及本工程的设计方提出并与业主协商后同意执行的对现行技术标准的任何修改、增减或调整。

1.1.1.4书面形式:

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和传真等(盖章者有效)。

1.1.1.5变更:

指对合同明确规定应实施的内容由业主、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设计方做出的任何改变、增减或修改。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业主:

是指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即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

1.1.2.2供应商:

是指XXXX。

1.1.2.3承包人:

是指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钢筋交接验收合同的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的路基土建施工单位。

1.1.2.4监理工程师:

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3本工程:

是指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土建工程。

1.4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的具体特征,是产品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技术标准:

是指国家法律、政策对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包装、运输等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

1.5数量:

是指产品的计量尺度,是用具体的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产品的多少。

计量单位:

指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6验收:

是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第六章技术规范中的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接受钢筋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质量检测报告:

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1.7钢筋单价: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将钢筋运至业主指定的承包人工地仓库(除工地卸货费以外)包括所有成本、利润、税金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的综合单价。

1.8合同生效日:

指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

1.9工地交货:

指供应商将钢筋交至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业主指定的承包人工地的仓库。

1.10服务:

指合同规定供应商必须承担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及其他义务。

1.11解释

1.11.1本“合同条款”中任何各款的标题均不应视为条款内容的本身或部分。

只是为了便于查阅,而不具有解释或理解本合同的意义,在合同文件的解释或构成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

1.11.2“合同文件”中提及的任何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均指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经营范围的企业、组织或社会服务性机构。

1.12通知

1.12.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任何一方给出或发出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任何这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拒收或贻误。

1.12.2承包人发给供应商的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证书、通知和指示,或供应商发给承包人的证书、通知,都应邮寄、电报、传真或直接送交到所指定的对方的地址。

改变通讯地址要事先通知对方。

2.合同文件的生效、解除、终止与变更

2.1合同文件的生效

本合同文件自业主和供应商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2.2合同的解除

 

如在钢筋供应过程中,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除按钢筋供应合同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供应商将承担为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2.3合同文件的终止

钢筋供应完毕并且货款结清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2.4合同文件的变更

在本合同文件有效期内,业主和供应商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文件的有关内容。

2.5合同文件的语言

合同文件的语言为汉语。

2.6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本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果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附表;

(2)合同条款;

(3)技术规范;

(4)标价的报价单;

(5)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7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3.业主和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3.1供应商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供应商在钢筋供应过程中应承担下列责任与义务:

(1)供应商应认可其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钢筋单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

上述钢筋单价应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义务和风险:

(2)供应商应同意业主按12.3款的规定在每期货款结算中扣留当期结算总额的6%作为钢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3)在本工程施工期间,供应商在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7天内,应与业主选定的承包人签订钢筋供应合同,对钢筋的供应数量、规格、交货准确地点、交货期限、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验收方法、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

供应商就产品质量直接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需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向供应商开具交接验收单据。

业主根据承包人验收合格后出具的交接验收单据支付钢筋货款。

除此之外,业主对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供应商应建立专门服务于实施本工程的质量自检监督机构,并合理配备专职质量检测人员,规范质量自检程序和制度,形成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

(5)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应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

(6)供应商运至现场的任何批次的钢筋在工艺上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人向供应商发出通知(同时抄报乐自项目办和计划处),并说明理由,拒收该批钢筋,供应商应立即修复缺陷或调换,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

(7)供应商不得让业主承担因供应商设备、服务、产品质量等因素导致承包人或第三方向业主索赔的损失,上述损失一旦发生,业主将在付给供应商的任何一期结算款中直接扣回该金额。

(8)供应商应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书和质量检验报告。

(9)本合同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均属于钢筋供应合同中供应商应尽的一般义务,供应商不得违背。

(10)供应商应选定运输路线,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供应商的任何运输工具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

超重件和超限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

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供应商应与相应的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和因供应商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供应商承担。

3.2业主的义务

业主应保证承包人与供应商签署的钢筋供应合同与本合同条款第4条至第19条的规定相一致。

在供应商和承包人签署钢筋供应合同期间,如双方就某一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业主有责任予以解释和协调。

(1)业主对买卖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由于供应商自身的原因不能签署钢筋供应合同,业主将视供应商违约。

(3)业主应根据承包人出具的交接验收单中标明的数量和结算凭证及时支付钢筋货款。

3.3供应商的违约

如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向承包人提供的某种或某几种钢筋价格在与业主结算时高于其合同规定的结算单价,业主有权没收其履约担保,终止本合同文件,并且对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4业主的违约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供应商赔偿损失。

(2)若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每延迟一天,供应商有权按本期结算总价和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向业主加收滞纳金。

3.5转让和分包

严禁供应商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钢筋供应任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发生这类事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或业主可以直接)以供应商违约为由终止钢筋供应合同并没收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3.6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端、纠纷、赔偿时,应以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若经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

本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为济南市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机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机关裁定的比例承担。

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协议各自义务以保证乐自高速公路项目的正常施工。

4.承包人和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4.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除合同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负下列一般责任:

(1)按时提供总体计划、月计划、应急调峰计划。

(2)确保本合同中约定的接货地点汽车运输能到达,承包人负责从地方道路到承包人的场内仓库库便道的通畅,同时负责仓库到工地的二次搬运。

(3)负责组织钢筋的验收和工地现场的质量检验并报监理工程师抽检,抽检频率必须满足《乐自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4)负责与供应商办理钢筋的所有权交接手续;

(5)按合同规定提供工地的卸车条件并卸货,承担相关所有卸车费用。

在正常情况下,承包人应保证钢筋运达指定地点12小时内完成卸货。

(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接到书面通知七天内支付违约金;

(7)承包人应就供应商所提供的钢筋质量问题向业主负责,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提供钢筋的质量是否合格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8)对于业主统一采购的用于本工程的钢筋不得挪作他用;

(9)负责每月按时与供应商办理钢筋的结算手续,以便于供应商和业主结算钢筋货款。

若拖延办理时间超过十天,承包商应赔偿供应商相应损失。

(10)钢筋供应合同签订后,对于乐自路甲供材料,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自行采购。

如自行采购,承包商将承担全部责任,业主将不予结算钢筋货款。

4.2 供应商的一般责任

除合同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供应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负下列一般责任:

(1)供应商向承包人供应钢筋,其单价按本合同条款第10条、第12条规定与业主进行结算;

(2)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月计划、应急调峰计划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到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收货单位供应钢筋,确保按计划供应;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应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合同供应商供应的带肋钢筋定尺长度为9米或12米;

(4)供应商自设仓库并负责管理(供应商提供的钢筋不允许露天堆放),供应商应根据承包人最低日库存量的要求保持每日的最低库存,定时向承包人通报库存动态;

(5)供应商应在设备检修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包人,若停机三天以上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6)供应商的各类工程用料必须首先确保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的月度计划、应急调峰计划的需要,否则不得销售给其它单位;

(7)按照合同条款与业主指定的承包人办理钢筋的所有权交接手续;

(8)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接到书面通知七天内支付违约金;

(9)参加承包人组织的生产调度会。

供应商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必须派出代表参加承包人组织的生产调度会,并对调度会提出的钢筋供应方面的要求尽快全面贯彻落实;

(10)供应商必须服从承包人现场调度的统一指挥、安排、服从承包人的现场统一管理,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钢筋的装卸工作;

(11)供应商应负责办理为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险、钢筋运输险的保险,其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12)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供应商所供钢筋的质量和数量争议,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3)供应商应参加业主组织召开的有关例会,并根据业主提供的文件格式提供相关报表;

(14)供应商应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书和质量检验报告。

5.供应商的人员

5.1供应商的驻工地代表

为使合同适时、全面地得到履行,供应商在合同文件的实施过程中,应授权或委派常驻工地的代表,全权处理实施本合同中的所有事务与对外联系,接受并负责执行承包人及其承包人的委托方为合同目的签发的任何指示、指令通知和证书。

如果承包人认为供应商驻工地代表其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合同赋予的职责,则承包人有权建议供应商做必要的更换。

6.现场内外交通运输及责任

6.1场外交通及运输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应商还应自行、自费取得进入现场(地方公路)和为合同的实施所需通过的任何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的通行权,并交纳相应的费用。

这部分费用包含在钢筋单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6.2避免损坏道路

供应商应采取一切必要与合理措施,避免供应商的各类运输车辆,对进入现场或通往现场的任何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及其他设施的破坏或损坏。

6.3运输损坏的责任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属供应商责任的事故并造成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隧洞和专用公路损坏,则供应商应承担自费修复此类损坏和由此引起的索赔、处罚、诉讼和其他费用,并保障业主或承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和赔偿。

7.包装物

7.1包装物的含义及要求

钢筋的包装按国家现行规范执行,并符合国家标准。

8.采购品种和数量

8.1计划

钢筋供应合同的具体实施是通过总体计划、月度计划、应急调峰计划来体现的。

如果承包人当月未申报计划,计划月度内不组织供货。

8.1.1总体计划:

总体计划指根据本合同段用料数量及工程计划进度安排,而编制的工期内总体用料计划。

签订合同后10日内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

8.1.2月度计划:

月度计划是具体的供货计划,本合同通过月度计划具体实施。

承包人在每月的15前将下月的供应计划以书面形式进行申报,供应商按照业主计划处下达的月度采购计划合理组织供应。

8.1.3应急调峰计划:

承包人通过应急调峰计划灵活适应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工程的高峰施工需要,原则上每季度最多只能申请一次。

承包人的应急调峰计划应在需用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供应商据此组织生产、供货。

8.1.4储备计划:

业主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增加或减少各施工合同段钢筋的储备。

此外,承包人的用量计划须经驻地审查后报乐自项目办审核,计划处根据乐自项目办审核后的计划向供应商下达供应计划。

8.2交货期限

供应商应按月度计划、应急调峰计划提供的交货时间组织钢筋的供应和交货。

8.3品质

钢筋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及乐自路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其中如有一项技术指标出现偏离,将视为不符合本项目要求而予以拒绝。

8.4数量

附表1所列数量为估算量,并不代表承包人必须采购的数量,具体采购数量以业主下达的采购计划为准。

9.预付货款

9.1预付货款

业主不向供应商提供钢筋预付款。

10.价格条款

10.1单价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计列的单价应是将钢筋运至乐山至自贡高速公路业主指定的承包人工地仓库(除工地卸货费以外)包括所有税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综合单价。

业主根据承包人验收认可的数量及该单价给予支付,符合调价规定的按相关条款执行。

10.2价格调整

(1)调整原则

在材料供应期间,钢筋结算单价不因实际采购数量与附表1中的估算数量有差别而进行调整。

当到货当月“我的钢筋网”上发布的威钢、攀成钢二家钢铁厂成都地区同类钢筋挂牌价的平均值与合同签订月威钢、攀成钢二家钢铁厂成都地区同类钢筋挂牌价的平均值的差值在±80元/吨内时,结算价格不变;当差值在±80元/吨之外时,对超过±80元/吨的部分进行调整。

业主每月公布钢筋结算单价,供应商按此单价每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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