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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增删解析文档格式.docx

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

(3)删除了自首加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4)明确了减轻处罚的含义:

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判处。

  3、累犯:

(1)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人不构成累犯。

即第一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再次故意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2)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

从危害国家安全罪扩展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司考在考察时,可能不直接考察关于累犯的法条,而经常从是否必须从重处罚、能否缓刑、能否假释等角度来考察,这就需要考生更加牢固的掌握关于累犯的基础知识,并且可以灵活应用。

  4、缓刑制度:

(1)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明确了不致危害社会的四个条件;

(3)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4)社区矫正。

  5、假释:

(1)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假释;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6、减刑:

(1)死缓: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减刑后的刑期: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7、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8、新增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恶意欠薪罪、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食品监管人员失职罪。

应注意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酒后驾车的区别。

  9、取消了十三个罪的死刑,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盗窃罪,取消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两种情况,可以结合故宫失窃案把握。

  刑事诉讼法

  新增考点:

  1、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中,一方面,刑事诉讼程序条款在宪法当中具有重要地位,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监狱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可以与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结合记忆。

  3、辩护制度

  

(1)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

  

(2)辩护权是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

  (3)辩护制度的存在是被指控人被视为程序主体的最低要求,允许辩护人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则是为了巩固其程序主体地位。

辩护制度的建立实为程序主体性理论的具体体现与要求。

  4、刑事证据概念、意义、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

证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证据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

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工具。

  (3)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5、刑事证据规则

  

(1)刑事证据规则的概念、意义及分类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2)关联性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是审查的重要内容。

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自白任意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做出的供述不具有可采行,必须予以排除。

  (5)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Rule),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6)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2条第3款规定: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这一规定就是对证人意见证据的排除。

  (7)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的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

  (8)最佳证据规则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6、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和相当性原则。

应考虑下列因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

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个人情况。

  7、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的关系

  民事部分是解决物质赔偿问题,这种赔偿是由刑事犯罪引起的;

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同一审判组织审判,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密不可分。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8、期间的重新计算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或者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168条)

  

(2)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38、168条)

  (3)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94条)

  新增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12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10年10月1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考点:

将刑事诉讼结构修改为刑事诉讼构造删除考点:

刑事诉讼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立案的意义、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要考点:

  1、选民登记的新规定

  

(1)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3)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2、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考生注意联名的村民人数。

  3、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上述规定看出,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

  4、增加村民小组会议制度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5、修改后的法律明确,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6、法律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7、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8、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司法制度和职业道德

  1、司法改革:

  不断改革、适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途径。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从人民群众的要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

司法改革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我们推进司法机制体制改革、谋划司法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

要吸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要总结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宝贵司法经验,要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

司法改革要以满足人们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

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利。

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主要围绕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的形式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公开制度、司法考试制度,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党外人士形式民主监督司法职能的工作渠道和机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等方面积极推进。

  2、法官的职业道德:

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中关于发起人的规定成为2011年司法考试的新增考点,在公司法中见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章,其中考生需要正点掌握的有发起人的概念,发起人的职责,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1、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

  2、发起人的职责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即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按照公司发的规定缴纳出资,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3、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区分

  

(1)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了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公司,关键在于发起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自己利益还是为公司利益,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对人明知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则成立后的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即考生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相对人的主观情况,来判断责任主体。

  

(2)发起人责任还包括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发起人内部的违约责任,公司未成立情况下爱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具体法条见公司法解释三第4、5条。

  经济法

  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1、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主体。

  2、免税主体

  考生需要记住免征车船税的主体,主要有四类:

  养殖渔船、用和武警专用的车船、军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3、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考生注意区分车船是否需要登记。

  4、车船税纳税义务取得时间

  考生需要注意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而非下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保险法作为新增法规,意味着劳动保险制度,尤其是工伤保险制度将纳入考试范围,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1)保险费缴纳主体: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2)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认定是工伤

  (4)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5)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绝治疗的。

  国际法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解析:

此次国际法变更不大,只是在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中新增了一个考点“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

国际争端是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冲突。

国际争端的特点是:

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争端涉及的利益往往较为重大,影响较为深远;

争端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各种因素交织,情况复杂;

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主要作用。

国际争端额可以分为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和事实性争端。

其中政治性争端因为其很难用法律方法解决,也被称之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这三种分类具有相对意义,对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有着指导作用,在实践中,许多争端都是这三种典型的混合。

针对该考点,考生应结合实际理解国际争端的特点,其与自然人及法人之间的不同之处,并且能够判断,题目中给定的具体争端属于哪种类型的争端,并结合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及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综合掌握,形成知识体系。

国际私法

中国关于定性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适用、信托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将识别改为定性、将分割论与单一论修改为主观论与客观论

国际私法在今年的大纲修改中变动较大,经过分析考生可以发现除了关于定性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之外,新增内容都是中国关于某具体事项法律适用的规定的,这些知识点较为琐碎,需要考生在学习过程中认真理解,反复记忆。

  1、定性、公共秩序保留及直接适用的法: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注意此条很可能与我国实体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考察。

  2、关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或主营业地法律。

  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的规定:

有协议者从协议,无协议者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无共同经常居住地者适用行为发生地法。

  4、代理及信托法律适用规定:

有协议者从协议,无协议者,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信托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5、婚姻家庭法律适用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无协议者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扶养和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6、遗嘱: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7、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8、涉台民商事案件: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地区当时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受法律平等保护。

符合援引规则的情况下,台湾民事规范可在判决中援引,因公共秩序保留的除外。

  国际经济法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改

(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年相比,删除了DDU,DAF,DES,DEQ、增加了DAT(DeliveredAtTerminal)与DAP(DeliveredAtPlace),将贸易术语整合为11种,并按照所使用的运输形式划分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IP,CPT,DAP,DAT,DDP,EXW,FCA和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CFR,CIF,FAS,FOB。

在FOB、CFR、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货运港口被装上船为界。

(2)在DAT术语下,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指定地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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