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评析可编辑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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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评析可编辑0

银行业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评析(可编辑)

精选资料 浙江省工商局收集的银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个人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中:

贷款人有权自行调低上述借款额度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评析:

合同是基于对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达成的合意合同法第条规定借款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额度是借款合同最主要的权利义务内容贷款人可以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而自行调低借款额度违背了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确定的基本原理。

、借款过程中出现借款人个人收入情况下降、信用状况下降、企业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可视情况单方面调减和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借款金额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评析:

贷款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悖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并非是任意的不仅要有证据而且是较为严重的情形要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在对方不能提供担保或不能在期限内消除不安之情形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该条所列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个人收入情况下降、信用状况下降、企业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这些情形在订立合同前都是可以预见的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形“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表述不明确。

上述情形不能成为不安抗辩的理由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违法。

债权人如行使抗辩权需要有证据证明并且应当是主动向对方提出。

三、如借款人提供了担保或者不安事由消除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

显然如出现贷款人行使抗辩权的情形贷款人直接排除了借款人提供担保等的可能性。

、担保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担保物时有权处置任一担保人的担保财产。

评析:

当出现多个担保物同属于借款人时或多个担保物都是第三人提供时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贷款人是有选择抵押物顺序行使抵押权的权利。

但是当一个债权出现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共存时债权人行使抵押物的顺序是有先后顺序的法律规定须先执行债务人的担保物。

“有权处置任一担保人的担保财产”擅自扩大了贷款人处置担保物的权力。

、债务人应将其与售房者之间的往来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向售房者缴纳的购房款、定金、费用以及售房者向其支付的违约金、违约利息、保险赔偿金等通过其开立在其银行的上述帐户进行结算。

评析:

该约定有悖合同的相对性。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主体是售房者与购房者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贷款人与借款人(购房者)法律上这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贷款人不是合同的其中一方其指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帐户结算必须在其银行中结算限制了债务人的选择权。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债务人与售房者就本合同项下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任何纠纷的本合同自动中止。

债权人有权根据上述纠纷的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

评析:

一、违背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二、贷款人滥用不安抗辩权。

属债权人将与其无关事件或主观推断事项或不明确的事项作为单方中止、解除合同的事由并排除对方的抗辩权。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务人与售房者之间发生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的纠纷时此时发生纠纷的主体是债务人与售房者法律上与银行没有直接的关系。

“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还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按照法律或本合同规定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为担保财产办理足额保险。

担保人中断或撤销保险的贷款人有权代其投保有关费用由担保人承担贷款人有权直接从担保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评析:

一、银行无需通知借款人直接从其账户中划收是一种强行扣款行为是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的突出表现。

法律没有赋予银行强制执法权银行以格式合同作为当事人同意会造成对借款人其他权利的侵害。

二、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性财产有特殊的保护规定不得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金、养老金等“三金”。

“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在未经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可能把借款人账户中如养老金等人身性利益的财产给划收。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评析:

属于民事合同的借款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的承担责任。

法律没有授权银行行使公权性质的信贷制裁、公开披露的措施。

如借款人出现上述情形银行可按照人民银行《借贷通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评析:

这一义务不应当是借款人的一项主动义务而应该是经贷款人请求而发生的被动义务建议修改为:

本合同项下借款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应贷款人请求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其还款的不利情形保证人应于事项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评析:

由保证人向贷款人就借款人出现的情形履行通知义务加重保证人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担保人声明与承诺:

担保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担保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担保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合同担保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评析:

此款看似很绕口很难直接理解其真实含义这正是其要达到的目的。

此款意在规避法律对因贷款人恶意或应当明知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当出现贷款人明知担保人超越授权而签订担保合同时此时担保合同应属无效。

此款中贷款人采用声明与承诺的方式排除自身明知或应知担保人超越权限的可能性避免担保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形。

、保证人实施以下行为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评析:

一、本项列举的事项均涉及保证的经营自由权保证人在行使时除了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二、须经贷款人同意方得实施的事项涵盖范围过于广泛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侵害了保证人的经营自由权属于自我保护过度。

法律规定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的减少需要依法履行股东大会决议及时通知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或为债权人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即可。

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涉及多个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贷款人作为其中一个债权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无权干预。

、最高额担保合同中: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最高借款余额基于被担保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项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担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评析:

一、将最高担保债权额与担保的债权范围混淆二、最高担保债权额不明确使最高担保债权额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法律规定最高额担保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要确定最高的担保债权数额最高担保债权数额没有明确实质上对银行实现债权时反而不利。

三、“执行费用”等不属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近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以及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借款人保证不因此而提出抗辩。

评析:

一、任何情况下是否享有抗辩权取决于事实而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取消一方的抗辩权。

在合同中约定取消债务人的抗辩权违反法律规定。

二、借款人与贷款人可能存在多个借款合同多个合同构成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因在一个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未必在事实上危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因此而出现危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亦因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评析: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抗辩权。

“无论何种原因...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实际上是隐性的剥夺了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抗辩权。

、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息的应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债权人同意见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一定金额作为提前还贷的违约金。

评析:

一、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归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还款不是违约行为而是一种积极的履约行为无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二、即然借款人提前还贷不是违约行为就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但可适用“补偿金”。

三、补偿金应仅有补偿目的而不宜具有违约惩罚性质。

补偿金应仅用于补偿当前损失而不应及于期待的利益损失。

建议明确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而不是约定具体的数额。

四、从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鼓励借款人提前还贷确保贷款安全。

、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债权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发放贷款债务人应按债权人要求立即偿还。

评析:

作为债务人一方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发生“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的事由债权人应尽到及时通知协商变更如终止合同还需要给予债务人提前归还借款应有的、合理的必要的还款宽限期。

显然债权人在此条款中免除了自身应尽的通知等的合同义务。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借、赠与、转让、重复抵押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评析:

是否交付是抵押和质押的根本区别。

由于抵押不以交付抵押物为成立条件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发生移转抵押人能正常的使用抵押物抵押物的使用价格得到了充分的发挥这正是抵押这种方式优于质押的地方。

出租、出借都是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换押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偿还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评析:

该约定超越了保护贷款人债权的必要限度。

“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为他人提供保证、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属借款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对自有财产的合法处分。

在贷款人的债权已得到担保的情况下对借款人作出不合理的限制侵害的是借款人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分权。

、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予以遵守。

评析:

“银行的有关规定”属于文字表述内容不明确。

同时“银行的有关规定”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银行内部规定对外不发生效力将“银行的有关规定”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加重消费者责任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评析:

认识不一致可能是主观原因引起的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引起。

贷款人不能自认各方认识一致。

建议贷款人可借鉴保险风险提示做法让借款人对该合同的内容解释等签字确认已经提示过。

、债权人以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视为已送达。

评析:

债权人以主观推断代替客观送达免除自身送达不能的责任。

参照民诉法的规定从公平角度送达以当事人签收为准只有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方式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如涉及债务人个体的合同内容的需先采用其它方式的送达形式。

采用公告送达送达时间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才视为送达而不是“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民诉法第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起诉只能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评析: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采取“以原就被”的原则。

即被告HYPERLINKhttp:

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BDFEaction=editredlink=o住所(页面不存在)住所地的法院对于因被告而发生的一切民事诉讼皆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只能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剥夺了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

评析:

在格式化合同中作为合同制定方更有制定合同的优势制定方在格式化合同中也应体现双方地位的平等权利的对等。

建议文字表述更具人性化用词更恰当。

在不影响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对保单进行修改此条文字表述过于强硬体现出强势一方霸气十足。

、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

一、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此处“通知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等的证明”是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的一项义务。

银行按约定放贷是其主要义务如发生不可抗力债权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

此条债权人免除了自身应尽的所有义务。

二、不可抗力指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讯或网络故障等原因”还没有达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程度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对不可抗力的要求。

、对于非现金交易借款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很行记账日起的利息。

评析:

一方部分违约应承担与其对等的违约责任“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很行记账日起的利息”实质上是对借款人部分欠款进行全额罚息加重借款人承担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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