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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社新版章程示范文本

合作社联合社

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置大会,由全体设置人一致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化程度,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增加组员收入,依据《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联合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联合社地址:

,邮政编码:

理事长为联合社法定代表人。

联合社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等自愿联合组建经济联合体。

以产业为基础,资本为纽带,联合合作为关键,助农增收为目标,寻求共同利益为宗旨。

实施独立核实,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四条联合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她人捐赠和正当取得其它资产所形成财产,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联合社组员以其组员账户内记载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负担责任。

第五条联合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独立核实,自负盈亏。

第六条联合社及全体组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1、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

2、开展组员所需运输、贮藏、包装等服务;

3、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组员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4、为组员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指导组员合理组织生产;

5、为组员依法开展资金互助等业务。

6、为本社组员提供畜禽养殖、销售及养殖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

7、为本社组员提供中药材、农副产品种殖、销售及种植殖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

…………

联合社依据实际情况,能够调整经营范围,但须经联合社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二章组员出资

第七条。

由个组员共同出资设置,组员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组员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法

出资百分比

(%)

出资时间

组员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联合社在银行开设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经全体组员评定作价,也能够申请含有资质中介机构验资,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八条本社组员认缴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

并由联合社向组员颁发出资证实书。

第九条联合社增加或降低组员出资,须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

第十条经理事会审核,组员大会讨论经过,组员出资能够依法转让。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股份合作社)和社会团体、企业、机关等,含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认可并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请加入联合社。

联合社组员以专业合作社(新型股份合作社)为主体,专业合作社(新型股份合作社)最少占组员总数以上[注:

按相关法律要求,最少80%以上]。

第十二条联合社为每个组员设置组员账户,关键记载以下内容:

(一)组员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组员公积金份额;

(三)量化为该组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形成财产份额。

联合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形成财产,作为联合社财产,按出资百分比量化到每个组员。

第十三条 组员入社程序: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理事会批复;

(四)发放组员证书。

第十四条 组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根据出资百分比分享联合社盈余;

(二)参与组员大会,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联合社新增组员出资时,优先根据其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

(四)参与联合社举行和之相关多种经营活动;

(五)查阅联合社会计帐簿,查阅、复制联合社章程、组员大会会议统计、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汇报;

(六)对联合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

(七)自由提出退社申请,依据章程要求退出联合社;

(八)联合社终止后,按其实缴出资百分比分得联合社剩下财产。

第十五条 联合社组员义务:

(一)遵守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组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章程要求向联合社出资。

(三)主动参与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接收联合社提供技术指导,根据联合社要求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严格推行和联合社签署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寻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联合社利益,珍惜生产经营设施,保护联合社组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联合社组员共同利益活动;

(六)按出资百分比负担联合社经营亏损;

(七)组员共同议决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组员退社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由联合社办理退社手续,收回组员证书。

组员退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联合社经营盈余,根据本章程要求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亏损金额。

第十七条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给予除名,收回组员证书:

(一)不推行组员义务,不参与联合社活动,情节严重;

(二)给联合社声誉或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三)组员共同议决其它情形。

联合社对被除名组员,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结清其应负担债务,返还其对应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须对联合社作出对应赔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联合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组员大会,组员大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实施分类表决制。

即在保障组员基础权利方面,对所议事项表决实施一员一票基础表决权加附加表决权制。

在内部管理、业务经营、人事安排、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事项方面,按投资股份实施票决制。

第十九条 组员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次[最少于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之内召开一次]。

组员大会须有2/3以上组员出席方能召开,组员因故不能参与组员大会,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组员代理。

一名组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组员表决。

第二十条联合社在保障组员基础权利方面,对所议事项表决实施一员一票制:

(一)审议、修改联合社章程;

(二)决定组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降低出资;

(三)选举和免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实施监事);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理事会相关组员变动情况汇报;

(四)审议同意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五)对联合社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

上述事项须经在1/2以上组员表决经过。

但对联合社修改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联合社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组员经过。

第二十一条出资额占本社组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组员,享受附加表决权[注: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出本社基础表决权20%]。

享受附加表决权组员及其享受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组员(代表)大会召开时通知出席会议组员。

本社附加表决权情况

组员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附加表决权数

备注

组员享受附加表决权,在组员大会实施一人一票制时使用,应于组员大会召开前通知出席会议组员。

第二十二条联合社在内部管理、业务经营、人事安排、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事项方面,实施票决制:

(一)审议、修改联合社各项规章制度;

(二)审议联合社发展计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三)审议同意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同意理事会、监事会(实施监事)提交年度业务汇报;

(五)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它重大事项;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

上述事项须经1/2以上表决权组员表决经过。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合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组员提议;

(二)监事会(实施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推行或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推行职责召集临时组员大会,监事会(实施监事)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组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联合社设理事会。

由名理事组成。

理事会组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注:

也可不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则设实施理事,理事会相关事项由实施理事负担]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对组员大会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组员大会并汇报工作,实施组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联合社发展计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三)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填补等方案,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组员培训和多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联合社资产和财务,保障联合社财产安全;

(六)接收、回复、处理监事会(实施监事)提出相关质询和提议;

(七)决定组员入社、退社、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用或解聘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九)推行组员大会授予其它职权。

联合社理事长或理事能够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并署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实施监事)、经理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联合社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注:

如不设经理,该项职权为理事长。

]

(一)主持联合社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联合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联合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联合社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联合社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联合社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联合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要求或未经理事会同意,将联合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联合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接收她人和联合社交易佣金归为已经有;

(四)从事损害联合社经济利益其它活动;

第三十二条 联合社设监事会(实施监事),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是联合社监督机构,由组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注:

若不设监事会,本条则可表述为:

联合社设实施监事一人,代表组员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职员作,由组员大会选举产生。

实施监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

联合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卸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年内[注:

最少一到时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实施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组员大会决议和章程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验联合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联合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组员和经理推行职责情况;

(四)向组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汇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善工作提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七)推行组员大会授予其它职责[注:

如不作具体要求此项可删除]。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

标准上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需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决议应书面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应15日就相关质询作出回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该有1/2以上组员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应该经1/2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并由出席会议监事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注:

如不设监事会,上述两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联合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联合社财务、会计制度。

严格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实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联合社资金起源包含以下几项:

(一)组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她人捐赠款;

(六)其它资金。

第三十八条联合社实施财务公开制度。

每个月日前将关键财务数据公告。

第三十九条本年全部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即为本年盈余。

本年盈余填补亏损即后即为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条联合社从本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公益金,用于组员技术培训、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和联合社文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联合社从本年可分配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填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组员出资。

转为组员出资公积金根据出资百分比量化到每个组员。

第四十三条本年可分配盈余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数额,按组员帐户中记载出资额及公积金份额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联合社经营亏损,经组员大会讨论经过,用公积金填补,不足部分也能够用以后年度盈余填补。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实施监事)负责联合社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实施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组员大会汇报。

第六章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联合社和其它同类联合社合并,须经组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联合社承继。

第四十七条联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联合社组员少于二名;

(二)组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联合社和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联合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六)组员共同议决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联合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依法组建清算组进行清算;联合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汇报,报组员大会大会确定,并报送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公告联合社终止。

第四十九条联合社接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下资产分配给组员,处理措施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十条清算组由联合社组员组成,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使职权和负担义务。

第五十一条联合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次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其它债务;

(四)归还组员出资、公积金;

(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下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组员大会经过或申请人民法院确定后实施。

联合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联合社需要向组员公告事项,采取书面方法公布,需要向社会公告事项也可采取报刊、电视方法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设置大会表决经过,全体设置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组员或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组员大会讨论经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置人署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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