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核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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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核定
一、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安全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 819 号)规定。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
151 号)规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四
项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煤炭行
业管理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二、核定应具备的条件
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在煤矿生产能力划分标准的一个档次以上的
,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系
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二)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它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
四、办理程序
(一)州市属以下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报告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复
审,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审后提出复审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
化委员会。
(二)州市所属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
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工业
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上报的请示文件及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
报资料的形式审查。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关
规定和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
相关材料内容。
申报材料已被受理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
炭行业管理处于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
会完成审查、核实等工作,由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出具书
面审查意见。
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审查
、核实,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
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处根据煤炭行业技术审查
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起草审批文件,经相关处室会核后,报省工业
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签批。
同意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不同意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退回申报材料,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二、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州级初步审查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
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 号)、《关于加强煤
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 号)、《关于加
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
〔2006〕4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
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
办发〔2009〕151 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内容:
煤矿技改项目实行核准制。
煤矿技改项目必须经云南省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后,方
可开展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审批工作。
三、提交审查材料:
煤矿技改项目核准,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煤矿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逐级请示的文件。
主要内容为矿井在整合方案批复中的整合
类型、矿区面积、整合技改规模等简要情况说明;
(二)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
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五)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
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时限:
县、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核准
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核准项目,按规
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自受理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核准申报材料之
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行文批复。
三、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州级初步审查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
法》(国务院第 168 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6〕1039 号)、《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
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369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审查程序内容: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县(市、区)、州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省级煤矿
企业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受理全
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异地接替、改建、扩建等矿
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三、审查提交材料: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
:
(一)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
(三)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提交省
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改建、扩建项目,提交省工业和信息
化委项目核准文件;
(四)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要符合省政府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
案,提供整合方案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对不在“十一五”
期间矿井指标内的新建矿井,应当提供关闭矿井所在州(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建一关一”的文件、关闭矿井证明材料;
(五)改建、扩建矿井要提供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
证等“六证”复印件;
(六)符合矿井设计规范的地质勘探资料或生产地质报告,省国土
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
意见书);
(七)矿井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五套);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提供防突设计、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高瓦斯
矿井提供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省级审核时限: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受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审查申请,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审查材料完成审核,对
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建设初步设计,在 30 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
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收到专家委员会审查专家组的专家意见之日
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批
四、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受理审查程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
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 号)、《关于加强煤矿安
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
4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
内容: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按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
责。
竣工验收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管、
煤矿安全监察、发展改革委、环保以及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设计、
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
(一)设计生产能力在 9 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
竣工验收,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报省工业和信
息化委批复。
(二)设计生产能力在 9 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
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并批复。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可根
据实际情况,委托省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
家委员会)进行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
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按照隶属关系及
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
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导煤矿建设单位对联合
试运转过程中发现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资料补充完善。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
运转报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完成
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
及通风类型、通风方式发生变化的;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类型
、煤尘爆炸性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
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验收条件: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改建、扩建及整合技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批准的
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矿井安全设施、环保、工程质量认证等专项工程已建设完成
并通过专项验收合格;
(三)煤矿建设项目主要生产系统全部形成,经联合试运转后,运
转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首采工作面和首采区装备完成并具备生产条件,能保持正常
生产接续;
(五)地面生产系统按设计建成,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具备矿井生产的外部条件;
(六)矿井组织机构设置符合生产、安全要求,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职工经过依法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
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图纸、技术资料等档案完整齐全并具
备归档条件。
验收审查提交材料:
煤矿建设单位应当逐级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
出竣工验收申请,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
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其审批文件,开工备
案等材料;
(五)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等相
关材料;
(六)矿井竣工实测图,主要包括:
1.采掘工程平面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
4.井下避灾路线图;
5.井上、下对照图;
6.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时限: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改建、扩
建项目,在 30 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验收。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
格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煤矿建设单位
应当及时申请相关证照变更。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后,经竣工
验收合格,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
,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
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
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
9〕151 号)规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
项为“开办煤矿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煤炭行业
管理处负责开办煤矿审批。
二、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必须符合《煤炭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规定和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关于煤矿矿井
数量控制目标的要求。
(二)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应是经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
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明确的新建、异地接替名单中的煤矿
。
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不在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煤
炭资源整合方案煤矿名单中的,必须按照《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煤矿矿井(坑)“建一关一”政策的通
知》(云煤整合办〔2010〕1 号)要求,严格执行“建一关一”的
政策。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关于开办煤矿的申请;
(二)县(市、区)、州(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
报的签有审查意见的开办煤矿企业准入请示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
(四)县(市、区)、州(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计划
开采范围内无其他矿权设置的证明;
(五)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使用后退回);
(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
明;
(七)申请开办煤矿的建设规模(煤矿建设规模必须与计划开
采范围的资源情况相匹配)、开采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及投资
估算;
(八)资金证明(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或验资报告);
(九)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组织
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至少应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
风安全管理各一名技术人员,应提交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十)开办煤矿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或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合法
性、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执行“建一关一”政策的煤矿矿井应提交省煤炭资源
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实施“建一关一”的批复文件。
(十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四、初步受理审查程序
(一)拟开办煤矿的企业向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报及所
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州(市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请示文件。
(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报及所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查,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向省工业和信
息化委员会上报请示文件。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
请示文件及申报材料后,经审查、核实,符合准入条件的,在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不同意准入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云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
一、依据 :
(一)《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 2009 年第 18 号)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
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
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
151 号)规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五
项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内设机构煤炭行
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瓦斯等级鉴定。
二、审查提交材料
(一)提供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瓦斯等级鉴定报
告;
(二)提供县(市、区)、州(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
见并盖公章的申请文件;
(三)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汇总表
;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三、受理和程序及时限
(一)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矿井进行瓦
斯等级鉴定,形成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煤矿企业向县(市、区)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 1.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煤矿
企业提交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和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章。
对条件不符或资料不全的,退件并说明情况;符合规定的,行
文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2.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收到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提交的初审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出具汇总表并
行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审批时限 :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
符合条件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资料后,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资料不齐全的或不合格的,不予受理,退件并说明情况。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对煤矿瓦斯等
级鉴定报告进行审查。
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齐全和符合规定的煤矿瓦
斯等级鉴定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省工业和信
息化委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
进行批复。
审批时限 :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条
件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