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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核定

一、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安全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

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 819 号)规定。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

151 号)规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四

项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煤炭行

业管理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二、核定应具备的条件

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在煤矿生产能力划分标准的一个档次以上的

,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系

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二)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它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

四、办理程序

(一)州市属以下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报告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复

审,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审后提出复审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

化委员会。

(二)州市所属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

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工业

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上报的请示文件及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

报资料的形式审查。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关

规定和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

相关材料内容。

申报材料已被受理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

炭行业管理处于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

会完成审查、核实等工作,由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出具书

面审查意见。

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审查

、核实,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

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处根据煤炭行业技术审查

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起草审批文件,经相关处室会核后,报省工业

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签批。

同意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在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不同意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退回申报材料,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二、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州级初步审查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

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 号)、《关于加强煤

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 号)、《关于加

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

〔2006〕4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

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

办发〔2009〕151 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内容:

煤矿技改项目实行核准制。

煤矿技改项目必须经云南省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后,方

可开展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审批工作。

三、提交审查材料:

 煤矿技改项目核准,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煤矿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逐级请示的文件。

主要内容为矿井在整合方案批复中的整合

类型、矿区面积、整合技改规模等简要情况说明;

(二)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

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五)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

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时限:

 县、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核准

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核准项目,按规

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自受理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核准申报材料之

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行文批复。

三、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州级初步审查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

法》(国务院第 168 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6〕1039 号)、《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

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369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审查程序内容: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县(市、区)、州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省级煤矿

企业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受理全

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异地接替、改建、扩建等矿

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三、审查提交材料: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提交省

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改建、扩建项目,提交省工业和信息

化委项目核准文件;

(四)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要符合省政府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

案,提供整合方案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对不在“十一五”

期间矿井指标内的新建矿井,应当提供关闭矿井所在州(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建一关一”的文件、关闭矿井证明材料;

 

(五)改建、扩建矿井要提供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

证等“六证”复印件;

 

(六)符合矿井设计规范的地质勘探资料或生产地质报告,省国土

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

意见书);

(七)矿井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五套);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提供防突设计、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高瓦斯

矿井提供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省级审核时限: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受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

设计审查申请,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审查材料完成审核,对

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建设初步设计,在 30 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

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收到专家委员会审查专家组的专家意见之日

起,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批

四、云南省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受理审查程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

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 号)、《关于加强煤矿安

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

4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

内容: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按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

责。

竣工验收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管、

煤矿安全监察、发展改革委、环保以及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设计、

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

(一)设计生产能力在 9 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

竣工验收,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报省工业和信

息化委批复。

 

(二)设计生产能力在 9 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

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并批复。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可根

据实际情况,委托省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

家委员会)进行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

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按照隶属关系及

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进行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

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指导煤矿建设单位对联合

试运转过程中发现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资料补充完善。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

运转报告,向相关部门申请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完成

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矿井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

及通风类型、通风方式发生变化的;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燃类型

、煤尘爆炸性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开采地

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验收条件: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改建、扩建及整合技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批准的

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矿井安全设施、环保、工程质量认证等专项工程已建设完成

并通过专项验收合格;

(三)煤矿建设项目主要生产系统全部形成,经联合试运转后,运

转正常,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首采工作面和首采区装备完成并具备生产条件,能保持正常

生产接续;

(五)地面生产系统按设计建成,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具备矿井生产的外部条件;

 

(六)矿井组织机构设置符合生产、安全要求,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职工经过依法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

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图纸、技术资料等档案完整齐全并具

备归档条件。

 

验收审查提交材料:

煤矿建设单位应当逐级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

出竣工验收申请,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

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四)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其审批文件,开工备

案等材料;

(五)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等相

关材料;

(六)矿井竣工实测图,主要包括:

1.采掘工程平面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

4.井下避灾路线图;

5.井上、下对照图;

6.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时限: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改建、扩

建项目,在 30 个工作日之内组织验收。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

格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煤矿建设单位

应当及时申请相关证照变更。

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竣工后,经竣工

验收合格,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

,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

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

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

9〕151 号)规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

项为“开办煤矿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煤炭行业

管理处负责开办煤矿审批。

二、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必须符合《煤炭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规定和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关于煤矿矿井

数量控制目标的要求。

(二)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应是经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

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明确的新建、异地接替名单中的煤矿

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不在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煤

炭资源整合方案煤矿名单中的,必须按照《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煤矿矿井(坑)“建一关一”政策的通

知》(云煤整合办〔2010〕1 号)要求,严格执行“建一关一”的

政策。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关于开办煤矿的申请;

(二)县(市、区)、州(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

报的签有审查意见的开办煤矿企业准入请示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

(四)县(市、区)、州(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计划

开采范围内无其他矿权设置的证明;

(五)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使用后退回);

(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

明;

(七)申请开办煤矿的建设规模(煤矿建设规模必须与计划开

采范围的资源情况相匹配)、开采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及投资

估算;

(八)资金证明(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或验资报告);

(九)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组织

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至少应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

风安全管理各一名技术人员,应提交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十)开办煤矿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或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合法

性、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执行“建一关一”政策的煤矿矿井应提交省煤炭资源

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实施“建一关一”的批复文件。

(十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四、初步受理审查程序

(一)拟开办煤矿的企业向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报及所

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州(市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请示文件。

(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申报及所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查,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向省工业和信

息化委员会上报请示文件。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

请示文件及申报材料后,经审查、核实,符合准入条件的,在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不同意准入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云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

一、依据 :

(一)《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 2009 年第 18 号)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

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

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

151 号)规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五

项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内设机构煤炭行

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瓦斯等级鉴定。

二、审查提交材料

(一)提供由具备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瓦斯等级鉴定报

告;

(二)提供县(市、区)、州(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

见并盖公章的申请文件;

(三)由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汇总表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三、受理和程序及时限

(一)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单位对矿井进行瓦

斯等级鉴定,形成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煤矿企业向县(市、区)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 1.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煤矿

企业提交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和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

章。

对条件不符或资料不全的,退件并说明情况;符合规定的,行

文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2.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收到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提交的初审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出具汇总表并

行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审批时限 :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

符合条件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资料后,

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资料不齐全的或不合格的,不予受理,退件并说明情况。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对煤矿瓦斯等

级鉴定报告进行审查。

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齐全和符合规定的煤矿瓦

斯等级鉴定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省工业和信

息化委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

进行批复。

审批时限 :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条

件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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