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Z3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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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1

I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I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二.注册

(一)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出发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日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字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印章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己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为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它导致注册时效的情形

IZ301014掌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察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察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管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IZ301022掌握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行政规章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IZ301030民法

IZ301031掌握民事法律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其他组织

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主要包括:

(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财

2.物

3.行为

4.非物质财富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课题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I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又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先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没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I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

二.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I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3.担保物权

I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手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许多种。

其中相对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种。

IZ301037掌握诉讼失效概念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失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声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失效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IZ301040建筑法

IZ30104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是公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IZ30104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老五分包三个序列。

IZ30104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禁止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二)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I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二.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禁止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城堡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IZ30104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二.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得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IZ3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三)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建筑法》第32条第二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建立权限和义务: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建立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性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成败但为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IZ301050招标投标法

IZ30105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供总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IZ301052掌握招标程序

二.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的种类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四.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答解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

3.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IZ301053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很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三)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IZ301054掌握联合体投标

1、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IZ301056掌握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由招标人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

IZ301057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三分之二保密。

4.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二.评标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五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在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IZ301058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IZ301059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IZ301060安全生产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IZ30106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组织保障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赵国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明确岗位责任

3.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三、经济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技术保障措施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IZ30106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准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1.遵守安全产规章制度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IZ30106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IZ3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IZ30107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2)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的安全处室或者专职安全人员要对安全负责

(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IZ30107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IZ30107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人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身产管理人员。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的,有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他有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等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布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五)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域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有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IZ30107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二)检验检测

1.强制检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自制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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