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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 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四条 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核、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子女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以及训练等所需的有关装备、器材保障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相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岗位等级

  第五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

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

由高到低设一级职员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六条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所在单位现役军官(文职人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1∶3∶6;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不设结构比例。

  文职人员非专业技术岗位中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 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聘用到正高级岗位的,确定为四级;

  

(二)聘用到副高级岗位的,确定为七级;

  (三)聘用到中级岗位的,确定为十级;

  (四)聘用到初级岗位的,根据学历确定为十三级至十一级,其中,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确定为十三级;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二级;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确定为十一级。

  对首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国内知名专家,经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同意,可以高定一至两个岗位等级。

  第八条 首次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和本人的学历、资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确定为十级职员;

  

(二)硕士毕业生确定为九级职员;

  (三)博士毕业生确定为八级职员;

  (四)社会流动人才比照相同学历、资历人员的岗位等级情况确定岗位等级。

  第九条 聘用到领导岗位的文职人员,通常按照该领导岗位职务等级对应的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根据其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岗位等级。

  第十条 确定文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专业技术岗位:

十三级至十一级由团级单位审批,十级至八级由旅、师级单位审批,七级、六级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五级、四级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三级以上由总政治部审批;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

十级职员、九级职员由团级单位审批,八级职员、七级职员由旅、师级单位审批,六级职员、五级职员由军级、副军区级单位审批,四级职员、三级职员由军区级单位审批,二级职员、一级职员由总政治部审批。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工作满本级岗位最低工作年限、在本级岗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可以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标准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其中,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只能分别在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等级幅度内晋升岗位等级。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本级岗位的最低工作年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专业技术岗位:

十三级岗位,大学本科学历的为一年,大学专科学历的为两年;十二级岗位为三年;十级、九级、七级、六级、四级、三级岗位,分别为四年;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

十级职员岗位为一年;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分别为三年;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三级职员、二级职员岗位,分别为四年。

  第三章招聘、续聘和解聘

  第十三条 聘用文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标准,遵循专业对口、公开公平、择优聘用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聘用到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应学位;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但是,硕士研究生以下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聘用到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

  聘用到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文职人员,必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招聘工作,由编制有文职人员的团级以上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教学、科研、工程、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内设学院(校区)、部、系、所等下属单位,以及各级机关的所属部门,不得组织实施文职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需求,通过全军文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报至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对各聘用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需求进行汇总审核,拟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文职人员招聘方案,经本单位政治机关审定后,报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军区级单位上报的文职人员招聘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拟制下一年度全军文职人员招聘计划,报总政治部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于全军文职人员年度招聘计划下达后,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网(以下简称军队人才网),向社会公布除涉密岗位外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应当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的文职人员招聘信息,通过军队人才网报名应聘;报名时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报本人基本情况、应聘岗位、学历学位、专业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

  总政治部干部部通过军队人才网对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并通过军队人才网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 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军队统一组织的文职人员招聘考试。

  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于每年12月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第二十条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按照聘用单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参加各聘用单位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计划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比例低于1∶3的,可以确定全部应聘人员参加体格检查。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应聘人员提供本人考试成绩以及是否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查询服务。

  聘用单位应当将参加体格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被确定参加体格检查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由聘用单位组织,在军区级单位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标准和程序按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体格检查合格的,由聘用单位组织进行面试。

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五名以上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面试考评组,采用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考核,以无记名打分方式确定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并将面试成绩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通过军队人才网为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提供本人面试成绩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招聘人数120%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考试和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聘用对象,并将预选聘用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组织对预选聘用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

  预选聘用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其政治考核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他预选聘用对象的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对预选聘用对象的综合考察,采取调阅档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预选聘用对象的现实表现、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预选聘用对象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情况,综合衡量后按照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拟聘对象,并将拟聘对象名单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拟聘对象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拟聘岗位,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拟聘对象的问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查证,作出结论。

  第二十六条 拟聘对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证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于当年7月底前与批准聘用的拟聘对象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统一确定为当年8月1日;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和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保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试用期间,总政治部干部部应当对其身份、学历学位、专业资格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聘用单位。

对未通过复审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试用期满后,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试用情况进行评定。

对经评定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对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文职人员,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办理文职人员聘用批准书。

批准书由聘用单位存入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应当从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已聘文职人员中择优选聘。

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规定。

  第三十条 因工作特别需要招聘下列人员为文职人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一)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国家级科技奖励的;

  

(二)具有专业特长,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的;

  (三)祖传师授的特殊专业人才。

  招聘前款规定人员,由应聘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组织进行初审面试、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综合考察和公示后,逐级上报至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核;通过审核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文职人员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续聘,符合聘用条件,且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有一次为基本称职其余均为称职以上并有一次以上为优秀的,可以续聘。

  文职人员续聘,应当由本人于合同期满六十日前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续聘申请,聘用单位提出续聘意见,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于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与文职人员续订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以上为优秀,或者属于两次以上续聘,本人要求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续聘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在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十年,且聘用期间表现优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本人要求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一)取得竞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竞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竞聘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

  (三)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两次以上为优秀。

  文职人员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由文职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提出聘用意见,逐级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核准后,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

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与文职人员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职员以下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以上非专业技术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应当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备案。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出具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的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文职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培训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文职人员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和军事训练。

  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我军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根本职能教育和文职人员职责教育,军队相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学习,以及上岗前的基本业务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适应军队工作的基本素质和岗位任职能力。

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岗前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军区级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在职培训主要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首次在职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在职培训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主要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着重提高文职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专业培训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总参谋部军训部和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组织实施。

  军事训练主要进行与履行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相关的军事勤务、军事技能训练,着重提高文职人员执行作战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能力。

军事训练通常由聘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军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在职攻读与聘用岗位专业一致或者相近专业的学位。

文职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并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备案。

文职人员在职攻读学位的,聘用单位在提供学习条件和报销学习费用方面应当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

  文职人员自愿脱产攻读学位,应当向聘用单位说明情况,并提出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脱产攻读学位的原文职人员完成学业并取得学位后,申请应聘原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的,原聘用单位应当优先聘用。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纳入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文职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参加军队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和评审的,发给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条件和程序按照军队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评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数量,均不得超过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编制数的130%。

  聘用单位对文职人员聘用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认可。

  文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命,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审批,由审批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

文职人员聘用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与聘用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免除。

  第三十八条 文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其领导职务任免按照相应职务等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任免决定由批准单位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下达;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其领导职务自行免除。

  第五章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教育和日常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将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纳入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并结合文职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聘用前是党(团)员的,聘用关系确立后,聘用单位党(团)组织应当督促文职人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将文职人员编入本单位党(团)组织。

  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做好文职人员党(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文职人员党(团)员较多的基层党(团)支部,应当有文职人员党(团)员参加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文职人员与军队其他人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建立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完成各项任务。

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军队其他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第四十三条 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着军队统一式样的文职人员服装,佩带文职人员胸标。

文职人员服装和胸标的式样及其供应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作训服,佩带单位臂章。

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应当遵守有关着装和军容风纪的规定。

  文职人员非因公离开营区时,应当着便装。

  第四十四条 对文职人员通常以岗位职务,或者姓加岗位职务,或者岗位职务加同志称呼;不知道文职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时,可以称同志。

  文职人员与军人之间、文职人员之间,当文职人员着便装或者文职人员服装时,相互不敬礼;当文职人员着作训服时,可以参照军人礼节的有关规定相互敬礼。

  文职人员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文职人员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与军外人员交往,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商或者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

  

(二)不得参加各类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三)不得擅自在军外媒体发表言论和文章;

  (四)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

  (五)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得参与其他有损军队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文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应当严格遵守军队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请假销假规定。

  除规定的休假或者探亲时间外,文职人员每年因事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

  文职人员请假,通常由其直接领导批准,其中,休假、探亲以及请假一日以上或者离开单位驻地的,应当报所在单位政治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首次聘用的文职人员通过复审且试用期满经评定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为其办理文职人员证。

  文职人员执行任务、办理公务等需要证明其文职人员身份的,凭文职人员证证明。

  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将其文职人员证收回、注销。

  第五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保密管理,将文职人员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范围,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

  文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军队的保密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聘用单位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文职人员发生失泄密问题的,依法依纪追究本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上岗前,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聘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五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文职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案件。

  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事故,由文职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其他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由文职人员所在单位协助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文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按照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军队单位可以派遣文职人员出国(境)执行任务。

文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军队派遣人员出国(境)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不得因私出国(境),其他文职人员确需因私出国(境)的,应当在规定的休假、探亲时间内安排。

文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出境入境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文职人员因私出国(境),不得暴露本人的军队人员身份。

  文职人员因公或者因私出国(境)前,聘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

文职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回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每名文职人员建立聘用工作档案。

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聘用前本人档案材料副本,以及招聘、续聘、考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职务任免、岗位等级晋升、培训、待遇、奖惩、解聘、退休等材料。

  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档案的材料原件需要存入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经保密审查后,由聘用单位及时转交文职人员本人档案的管理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考核

  第五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以文职人员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文职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遵纪守法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

  (四)完成本职工作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

  (六)身体、心理素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文职人员的平时考核,以月或者季度为考核周期,采取工作登记统计、专项检查、考勤、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守制度规定等情况。

  对文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于每年年底进行,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反馈复核和审定、纪律监督,参照专业技术军官考核评价办法执行,考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聘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文职人员总人数的40%。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束后,由聘用单位政治机关将考核结果填入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七章待遇

  第五十六条 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文职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组成,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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