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余姚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政策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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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余姚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政策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对企业应用单项价格超过50万元的“工业设计对接项目”,按实际合同执行价格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机构)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省级、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获得上级首台(套)奖励政策的企业,按上级奖励标准1:

1给予补助。

  5、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创新投入。

对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且已申请发明专利的,技术合作费用补助比例比传统产业企业提高10个百分点,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补助标准参照传统产业企业政策。

支持新兴产业项目申报上级科技计划,对立项项目(应已申请发明专利)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同一项目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强化科技创业风险投资。

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预期经济效益好、对地方产业带动力强的新兴产业项目,经企业申请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占股不超过30%的创业风险投资。

对初创期企业(限成立3年内),根据创业项目和创新团队情况,给予20—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支持,其中对个别海外创新团队或国内高端创新团队携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来姚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种子资金支持,种子资金实行3年偿还制度。

对入驻市科创中心的初创期新兴产业企业,3年内给予房租全免、减半不等的优惠。

  7、深入实施专利标准品牌战略。

对当年新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起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获得宁波市级以上商标、知名商号、名牌的企业,奖励标准按传统产业企业上浮50%。

  8、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市财政安排600万元专项资金,着力推进文化产业园(创意产业街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重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及文化创意企业发展。

具体按余党办〔2010〕78号文件执行。

  9、加快制订新兴产业导向目录。

我市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由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制订。

如没有列入本市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但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和项目,也可享受上述新兴产业扶持政策。

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市财政安排5100万元专项资金。

  10、着力推动传统产业高新化。

对新认定的宁波级、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再奖励5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项目奖励8万元。

对获得上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组成员,奖励2—8万元。

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每家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宁波市重点软件企业的,再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0.5万元。

对新列入“宁波市信息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和国家级信息化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11、鼓励企业大力开展产学研合作。

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项目开发)合作的,按企业所支付技术合作费用(技术股视同合作经费)的20%以内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每年设立100万元的科技合作活动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开展企业与高校院所间的技术对接活动,以及对社会组织开展技术对接活动的补助。

其中对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乡镇(街道)或其它单位组织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对接洽谈活动的,按不高于实际费用支出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2、加强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各类国内外专利,每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0.8—3万元;

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奖励0.05—0.5万元。

当年专利授权数达到20件的企业,奖励5万元,以后每增加10件奖励2万元。

对获得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对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专利数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后每增加10件发明专利奖励0.5万元,每增加10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2万元。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30万元以内的贴息支持(商标权质押贷款贴息参照执行)。

设立1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宣传、专利执法和鼓励企业开展涉外诉讼。

  13、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对当年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含)以上,或研发投入在8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4—20万元的补助。

鼓励引进和设立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升级的各类创新平台,对在我市建立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专业技术(测试)服务平台和国内外重点大学、科研单位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当年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获得宁波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服务平台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

对新列入宁波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0.5万元;

对新评为宁波级优秀新产品和宁波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分别奖励2万元和3万元。

  14、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企业实施符合上级产业政策要求,属于我市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且技术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或单体设备达到一定额度的项目,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3%进行奖励,其中实施零土地技改的,奖励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积极扶持企业上规模。

大力实施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培育扶持工程,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对当年度销售收入前10名和亩均税收前10名(限当年度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其中对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40亿元以上的,对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70%的奖励。

鼓励企业加强销售终端网络建设,对企业在国内外设立具有自主品牌和较强影响力的连锁(加盟)销售店,当年新增数量超过10家、20家、50家,且在本市当年新增销售额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对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兼并重组,且兼并资产2000万元以上的控股企业,按收购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规模实力型企业使用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成立企业集团,对当年新组建的使用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企业集团,奖励10万元。

  16、推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对当年新获得宁波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服务业名牌参照此条执行)。

对当年新获得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授予的“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奖励5万元。

对当年新获得宁波级和省级“区域名牌”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15万元。

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并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奖励30万元。

对企业、专业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机构起草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对主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

对专业行业协会主持起草联盟标准,经宁波市级以上标准化部门确认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申报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对立项且经验收通过的宁波级、省级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以内的补助(宁波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参照此条执行)。

  17、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且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度在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金1倍(含)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6000万元(含)以上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1%以内的风险金补助。

  18、推动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精细化管理。

在全市企业中评选1—2家市长质量奖企业,对获奖单位奖励30万元。

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对成功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CAD\CAM)、计算机柔性制造技术(FMS)、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管理系统(SCM)等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水平,效益明显且软件投入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市级行业协会实行年度推荐表彰,从中推选5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每家奖励3万元。

  19、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基地。

积极推进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对列入宁波市级以上的特色产业基地,每年根据销售收入、财政贡献等指标,在每个特色产业基地中评选前5名龙头企业,给予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其中,模具产业单独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进行扶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市模具协会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20、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

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建筑业资质升级、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具体按余政发〔2010〕76号文件执行。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市财政安排2100万元专项资金。

  21、大力促进商贸项目建设。

对本市企业新建或扩(改)建的商贸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乡镇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

加快推进汽车城(4S大道)建设,对独立注册落户汽车城(4S大道)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30%的奖励,其中对奔驰、宝马、奥迪、雷克萨斯、沃尔沃等经总部授权的五大品牌汽车4S店在姚落户,按上述奖励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22、培育规模企业和服务业品牌。

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办的餐饮服务、零售连锁等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3年内根据企业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已在姚注册并纳税的零售百货店或纯餐饮企业、连锁超市(集团)企业、其他商贸流通企业(不包括塑料城内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1亿元、1.5亿元以上且环比递增1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支持创建服务业品牌,对新评为全国同行业前100名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20万元;

对当年新获得宁波市级以上的钻级酒店酒家、金鼎百货店等称号的,给予2—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服务业商标的企业,给予0.2万元/只的补助。

  23、鼓励业态创新和市场开拓。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建的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上交易市场),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我市新注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网上商城、电子商务企业和落户我市的网上购物总部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别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70%、60%、50%的奖励。

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对我市商贸企业在外地新开设的销售余姚名特优产品的卖场,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2年内每年按其租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鼓励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本市连锁零售企业新开设由总部统一配送的加盟或直营连锁店,给予每家1—2万元的补助。

鼓励加盟连锁店提高商品配送率,配送率达到规定要求的,每提高10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

对由市贸易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含入驻名品直销中心常年展),给予参展摊位费或摊位装修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由市经济发展局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国内展会,参照此条执行)。

对企业入驻由省政府组织的省外名品直销中心展览的,经市贸易局认定后,给予参展费或摊位装修费全额补助和营业员工资50%的补贴。

  24、着力推进专业市场建设。

对本市企业投资新建的经营面积在4万平方米(乡镇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

对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同行业排名国际或国内前100名)入驻我市新建的专业市场开展租赁经营且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3年内给予经营主体70%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租金补助每年不超过15万元。

鼓励市场上等级,各类市场当年新被评为宁波市重点市场(或二星级市场)、省级和区域性重点市场(或三星级市场)、四星级市场、五星级市场的,分别奖励投资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

  25、支持发展商务楼宇经济。

对新建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纯商务建筑面积占80%以上,开发主体自持率(即用于租赁部分占总体商务建筑面积的比例)70%以上的高品质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后2年内租售率达到70%、且入驻企业在我市注册纳税率达到90%的,给予开发商40万元奖励,租售率和注册纳税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各奖励1万元。

大力引进教育培训、智力引进、留学中介、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鉴证、信用评估等新兴服务企业,对新注册入驻商务楼宇、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且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包括商务楼宇开发商自己经营的企业),连续3年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

  26、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培育发展第三、第四方物流市场,对实施主体(平台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物流企业实施信息化系统改造,软件投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物流企业采用先进物流设备,单体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新评定为3A、4A、5A等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12万元、16万元。

物流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且增幅在10%以上的,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60%—8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发展航运运输业,对当年实缴营业税在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50%、70%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补助。

  27、大力提升商务会展水平。

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的专业会展项目(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除外),其国际标准展位在400(含)—600只、600(含)—800只、800只及以上的,每只展位分别补助400元、500元、600元,其中对引进的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国家级品牌会展项目,按上述奖励标准上浮50%。

对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引进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展览,且连续举办2届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10万元。

对于新引进的在我市举办的影响大、对产业推动效果好的会议,按会期和规模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补助。

对在姚新注册的会展公司和专业会议公司开展业务并缴纳税收的,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全额补助,后2年给予减半补助。

  28、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

对在我市新注册纳税且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鼓励类指导目录的中介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当年实缴税费在20万元以上的,第1年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70%的奖励,第2年、第3年均给予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50%的奖励。

对总部型中介服务机构或具有宁波市级以上知名品牌的行业龙头中介服务机构,奖励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并对中介机构租房或购房且经营期在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房屋租金50%或购房款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已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中介机构,当年实缴税费在2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30%的奖励。

  29、支持发展城乡社区服务业。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商业特色街(区)的培育改造和商业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引导社区商业向邻里中心模式发展,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邻里中心认定办法由市贸易局另行制订)。

对城区符合规划要求的由村集体所有并新建、扩(改)建菜市场(净菜超市),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

对评为宁波市级以上菜篮子基地的,按上级奖励标准1:

1分3年进行补助。

对承担政府物资保障预备任务的企业,按其库存量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有条件的中心村发展村级商业中心,建设“一场、一超、一中心(含洗浴、理发、洗衣、早点、订报等综合服务功能)”,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建设标准由市贸易局另行制订。

  30、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

鼓励制造企业分离发展市场开发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现代物流等服务业企业。

对市场开发营销类服务业企业,免征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的水利建设基金。

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返还分离主体企业。

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返还给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四、着力打造生态旅游休闲胜地

  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

  31、鼓励新办旅游项目。

对新投资开发我市旅游项目(不含宾馆、饭店、度假村及旅游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部分)的企业,其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在1000(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的50%、100%给予奖励。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当年旅游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供地,对旅游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3年内按期基本完成开工建设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规划、分期审批的方式,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放权证。

  32、加快旅行社发展。

对本市旅行社进入年度“宁波市十强旅行社”、“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鼓励本市旅行社吸引市外游客特别是境外游客来我市旅游消费,对组织市外旅游者达到下列人数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在1000(含)—3000人次的,给予3元/人的奖励,3000(含)—5000人次的,给予6元/人的奖励,5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8元/人的奖励;

组织市外旅游者在我市境内过夜的,再给予2元/人的奖励。

对市外(特别是长三角地区)协议旅行社单独组团或与本市旅行社联合组团来本市旅游的,按实际组团人数给予8元/人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另行制订)。

  33、加强旅游景区(点)建设。

对新达到3A、4A、5A等级标准并被正式命名的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10万元、40万元、200万元。

对旅游景区(点)企业以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为主要目的的改造项目,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投入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成本),按实际财务投入数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优化完善区内、区间及各景区(点)的卫生设施,对卫生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助,提高我市旅游可进入性。

  34、提高旅游接待水平。

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并被正式命名挂牌的宾馆(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在原有星级基础上获得更高星级的,给予补差奖励。

对创建绿色饭店获得“银叶”、“金叶”级的,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

对新开业、规模在60标间(山区45标间)以上的品牌(或“三花”以上)经济型商务酒店,经旅游主管部门审定后,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对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经营旅游团队餐的城区餐馆,根据接待规模给予每家5万元以内的相应补贴。

对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引进的中高级人才,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

  35、提升“农家乐”发展水平。

对符合布局规划且达到“农家乐”服务质量要求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余姚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点”,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商、税收、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实行绿色通道快捷审批。

实行“农家乐”星级管理,对达到四星和五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奖励1万元和1.5万元;

已建立“农家乐”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的乡镇(街道)、村,可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统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证照,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接洽的旅游团队,可由服务中心或服务站结算并开具发票。

对由工商资本投资、符合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经旅游、农林和规划等部门认定的休闲农业观光基地,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园(示范点)的,分别奖励40万元、60万元。

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打造的“农家乐”乡村旅游典型特色村、典型特色街,经验收合格,一次性补助100—200万元。

  36、开发特色旅游商品。

鼓励企业申请产品认证和原产地域保护,培育旅游商品地方区域品牌和各级品牌,并享受相应的品牌奖励政策措施。

对本市企业投资开发、生产旅游商品,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办旅游商品购物商场(店),凡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经营业态符合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并经认定的,按其经营面积每年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

  37、强化旅游形象宣传和促销。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策划、整合包装、重点推介的要求,用于加强我市旅游对外宣传。

对旅游企业单独或联合在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媒体上或利用大型广告牌对我市旅游进行广告宣传的,经市旅游主管部门确认,一次性广告宣传费用在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宣传费用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积极推进塑料城转型发展

  38、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在2万元以上的塑料原料、塑料机械及塑料辅助材料销售企业,按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0%的奖励,超上年度基数增长15%、25%以上部分,再分别给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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