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附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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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50
水(给水)﹑电﹑暖齐全,室内水泥地坪或面砖,取下限;
塑钢窗或铁窗等多项目酌情核增,最高不超过上限
三等
460-505
水(给水)﹑电﹑暖齐全,室内水泥地坪,缺任意二项或缺一项不达标的取下限;
多项酌情核增,最高不超过上限
0122砖木结构
465-510
水(给水、排水)﹑电﹑暖设施齐全﹑室内水泥地坪或铺瓷砖取下限;
有吊顶,厨房卫生间配套等多项酌情核增,最高不超过上限
425-465
水(给水)﹑电﹑暖设施齐全﹑水泥地坪,取下限;
340-425
水﹑电﹑暖设施齐全﹑水泥地坪,缺任意二项或缺一项不达标的取下限;
0123砖包皮
300-400
水﹑电﹑暖设施齐全﹑水泥地坪,满足两项可取上限
0124
土木
结构
300-380
有室内装修,水﹑电﹑暖设施齐全﹑水泥地坪,满足两项可取上限
250-320
013
简易
0131砖木草顶
240
0132土木草顶
200
014
葡萄凉房
0141砖结构
0142土结构
序号/
名称
补偿
标准
02
入户费
021自来水
600
元/户
022有线电视
400
023电话
80
03
地坪
031
水泥地坪(水泥板块地坪)
厚度>6cm
45-70
5cm以上的砂石、砾石等地基取上限,5cm以下的砂石、砾石等地基取下限
厚度≤6cm
25-45
032砖铺地坪
15-22
砂石、砾石等地基取上限,无砂石、砾石等地基取下限
04
围墙
041砖石围墙
90
042花墙
70
043土构墙
57
044铁栅栏
105
045木栅栏
68
046草栅栏
34
05
棚圈
051砖混结构
350
含混凝土饲料槽
052砖木结构
053土木结构
120
054简易棚圈
75
06
厕所
061砖混结构
预制或现浇混凝土顶
062砖木结构
150-235
若无顶棚,则补偿标准下调20%
063土木结构
110-155
064简易厕所
100
07
菜窖
071砖混结构
170
元/m3
072砖木结构
135
073土木结构
08
大门
081铁质大门
195-225
无垛子者取下限,有砖混垛子者取高值,有土垛子者取中间值,根据铁门质量情况适当浮动
082木质大门
135-195
无垛子者取下限,有砖混垛子者取高值、有土垛子者取中间值,根据雕花情况适当浮动
附表2
09
温
室
091砖混墙、钢架
塑膜棚
50-70
砖混墙体,钢骨架塑膜顶棚
092砖混墙、木竹架
40-50
砖混墙体,木竹架塑膜顶棚
093土构墙、木竹架
20-40
土构墙体,木竹架塑膜顶棚
094简易塑膜棚
10-20
无墙体,木竹架塑膜拱棚
10
馕
坑
101
砖馕坑
1011
大馕坑
425
元/座
外围为砖砌,占地面积>1.5㎡
1012
小馕坑
255
外围为砖砌,占地面积≤1.5㎡
102
土馕坑
1021
295
全部为土或土块构筑,占地面积>1.5㎡
1022
全部为土或土块构筑,占地面积≤1.5㎡
11
灶台
(室外)
111砖砌灶台
110-140
元/口锅
全部为砖砌且贴马赛克或水泥抹面精修者取高值;
砖土结合构造者取低值;
只对房屋外的灶台进行补偿
112土构灶台
只对房屋外的灶台进行补偿
12
凉
棚
121木质凉棚
170-255
根据木柱、木梁等雕花、油漆、做工情况浮动取值,以垂直投影面积为计量依据
122简易凉棚
圆木搭建,上有草席或葡萄藤蔓,以垂直投影面积为计量依据
13
炕
131砖、石炕
90-135
主要由砖、石砌筑。
外贴马赛克或水泥抹面者可取高值,砖土结合构造者取低值;
只对房屋外的进行补偿
132土炕
全部为土筑或土块构筑;
只对房屋外的炕进行补偿
14
沼气池
141砖混
15
青储饲料池
151砖混
180
152土构
附表3
附表4
备注
16
水井
161压井
900
元/眼
包含铁井头、井台等附属设施
162
机井
1621井深<50m
6
万元/眼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
1622井深50-80m
6-8
征地拆迁补偿参考价;
每米井深按900元核算,最高不超上限
1623井深80-100m
8-10
1624井深>100m
10-18
17
砖窑
171轮窑
0.6-1
万元/门
此补偿标准只是砖窑这一个体的补偿标准,不包含砖机、推土机、小推车、鼓风机等动产;
烟囱按0.25万元/米高补偿。
172土式砖窑
500
含烟囱、烘干室等
18
坟墓
181单棺
少数民族的多墓穴坟墓补偿标准由单棺补偿标准乘于其具体葬穴数确定
182双馆
1600
19
搬迁过渡费
191统一安置一次性补助
元/人
192自建住房一次性补助
20搬家费
201一次性补助
21滴灌设施
1000
元/亩
指地下管线设施,不包括地上可以转移的管线
附表5
树种
树木规格(胸径、厘米)
补偿单位
1
阔叶树
5厘米以下
元/棵
5-15厘米
20-30
15-30厘米
30-40
30厘米以上
2
针叶树
30
35-55
55-75
80-90
3
果树
苹果树
35
50-150
150-400
400-300
梨树
85
120-240
240-400
枣树
115
150-300
300-500
500-800
桃树
杏树
桑树
45
60-180
180-300
300-200
核桃树
巴旦木树
150
200-400
400-800
800-1000
附表6
蟠桃树
李子树
100-200
200-300
樱桃树
150-350
350-500
500-350
石榴树
400-200
4
灌木
葡萄
3年以下未挂果
40-80
元/墩
3年以上已挂果
120-150
无花果
15厘米以上
枸杞
3年以下未到盛果期
3年以上已到盛果期
60-90
其他灌木
郁闭度20%-40%
郁闭度40%-60%
500-600
郁闭度60%以上
700-800
5
苗圃※
用材林苗圃
3000-5000
经济林苗圃
5000-8000
幼苗※
苗圃外的幼苗
用材林苗木
0.5-1
元/株
经济林苗木
1-3
※注:
苗圃株距不小于10到15厘米,每亩不超过5000株;
幼苗一般情况下胸径不超过2厘米,株距不小于30-50厘米,每亩不超过2000株;
按保持苗木正常生长的栽植密度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包含各种果树支架的木杆、水泥杆、铁丝等配套设施。
经济林每亩合理株数应以当地通常栽植密度和林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准,超过每亩合理株数部分不予补偿。
主题词:
国土资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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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依努尔校对:
张炜共印:
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