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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决定采购中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

第五条公司采购部门为公司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公司物资采购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六条对下列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具备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不足50万元,但当年需要分批购买,累计采购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具备公开招标采购的同类商品;

3、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或公司认为需要公开招标的其它项目。

上述公开招标项目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本公司组织公开招标,也可委托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具备邀请招标采购的项目。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采购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4、公司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招标采购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经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

2、招标后没有足够的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经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

5、公司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它采购项目。

第九条招标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技术部门审核并报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同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采购项目;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

3、原招标合同的后续补充订货;

4、公司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它采购项目。

第十条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小宗物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询价过程需公司纪检部门参与并会审,选择质优价低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小宗物资,可采用直接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采购部门可以自行采购:

⑴对单项合同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小宗物资

⑵技术含量较高、较专业的产品(非标产品);

⑶野外作业或出差在外因工作急需而必须即时购置的产品;

凡因以上原因需自行购买者,应事先征得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并办妥有关手续(上述第三款情形例外),采购完毕应凭有效发票及时办理验收和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对突发性生产设备事故、爆管事故及抢险救灾等急需的采购项目,无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制定紧急采购计划,报请董事长批准后,采购部门根据质优价廉原则,可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物资采购应当按计划,遵守相应的程序进行。

1、在公司确定年度基建、管网改造、技措、费用等计划后,计划项目的负责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进度,拟订或编制单项目或多项目工程所需求物资申请采购计划,列明求购物资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使用时间等要求,报送采购部门。

2、工程项目中所需的设备、主要材料原则上应列入申请采购计划目录、由公司统一组织采购,未经批准,不得将设备、主要材料列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范围。

3、公司采购部门根据公司生产、技措等计划项目负责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物资申请采购计划单,进行审核并按物资的种类进行分类后编制公司的物资采购计划目录,并制订采购实施方案,报请分管领导或董事长审批。

4、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经公司有关部门(技术职能部门、合同审核部门等)会审,经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根据职责由采购部门组织实施采购;

5、中标单位供货到库后,采购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物进行检验;

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的,根据合同和财务制度办理付款手续;

经检验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负责会同合同审核部门与供货单位进行交涉,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出现特殊情况,无计划或超计划需要采购的,应由项目负责单位提出临时采购申请,报经董事长批准后由采购部门依本办法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参与竞价的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计划资金预算的,应先报请董事长决定是否放弃采购,需要继续采购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请追加计划金额。

第十六条依本办法规定应公开招标但无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招标工作由采购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媒体及公司外部网站上发布。

因采购项目复杂或公司自行组织招标力量不足的,经公司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批准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且在公司未出台专门规定前,参照财政部2004年制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本办法应报请公司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物资采购评审委员按照评标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报请董事长审批后;

授权采购部门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由采购部门与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天将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物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使用时间、采购方式、报名地点、联系人等要求在相关采购网站上公开发布,征集合格供应商。

在采购活动完成后20日内,也应当将采购结果在相应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邀请招标应在提前10天公开发布邀请招标公告的基础上,经物资采购评审委员会审批,由采购部门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竞争性谈判人员组成,由采购部门成立谈判小组。

报请分管领导或公司董事长审批,原则上参加谈判小组人员应3人以上组成,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在提前公开征集供应商基础上,初步审核合格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报请分管领导或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件的方式进行最后报价,并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统一开封,将报价评审结果报请分管领导或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采购部门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在规定时间内与确定的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产品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报请分管领导或公司董事长审批后,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部门成立,报请分管领导或公司董事长审批,原则上参加谈判小组人员应3人以上组成,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在提前公开征集供应商基础上,初步审核合格供应商名单中、择优选出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

询价过程严格执行询价程序,并做好书面记录。

3、应明确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书面加盖公章后,以密封件的方式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最终价格,并定时、定点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统一开封。

报价评审结果报请分管领导或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材料科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确定的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

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部门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提出询价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后,报请分管领导或公司董事长核准后,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并在规定时间内与确定的成交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采购部门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时、妥善保存,造册和归档。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包括:

采购商务洽谈记要、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询价过程评审资料、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商务洽谈记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采购合同价格;

采购方式,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废标的原因;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合同履行与物资验收、付款

第二十四条采购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主要条款和实质性内容。

合同的订立、审查、变更、解除及履行管理按《福州市水务地热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尚未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公司订立采购合同的,应取消其成交供应商的资格,另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采购合同履行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的,在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且不改变合同原有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七条物资到货后由采购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必要时可请技术职能部门)就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技术等在索赔期内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并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等问题,采购部门应及时会同法务等相关部门进行索赔或退换。

第二十八条采购用款的支付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采购部门应加强物资资料信息管理和收集,逐步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和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对不良行为供应商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本公司采购活动。

第六章物资采购纪律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不得将具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一条采购部门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和要求采购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物资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部门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优先选用国家标准产品。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有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尚未设立监察、审计部门由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门代为执行。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应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不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2、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七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对实际降低企业物资采购成本成绩突出,对价格、质量监管成绩突出,对企业物资采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敢于揭发抵制利用合同进行违章、违法和犯罪行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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