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理技专校院学生竞赛活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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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下列三項,此外可參考「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財產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等法令規範。
a.特色及功能
b.承保範圍與給付內容
c.投保範例
3.保險單條款:
請參考相關險種之示範條款
4.保險商品平面簡介一份(請以A4格式設計)
5.保險商品動態影像廣告一支
6.市場調查結果報告書
7.費率釐定或成本效益評估(由於大專生所受保險理論訓練可能無法完成費率釐定工作,且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僅提供的精算資料並不完整精細,因此本競賽將費率釐定事項列為額外加分項目。
但建議參賽者在無法釐定費率情況下,可以進行成本效益評估,設計具費率合理性與可行性之商品。
)
(二)競賽方式
1.本次競賽共分初賽(審)、決賽兩階段進行。
2.初賽由評審委員依書面資料評審,人身保險組與財產保險組依報名總隊數擇優錄取進入決賽。
3.決賽以現場展示說明方式評審。
4.評分方式
(1)初審評分標準與重點
評分項目
商品設計創意
(含商品創新性、獨特性、社會性)
商品銷售
可行性
商品內容
完整性
配分比
40%
30%
(2)決賽評分標準與重點
保險商品書面資料與市場調查資料
保險商品
平面簡介
動態影像廣告
口頭報告
55%
15%
(3)決賽之評審重點
a.商品設計之創意性,包括商品創新性、獨特性、社會性。
b.商品平面簡介的宣傳效果
c.商品動態影像廣告的宣傳效果
d.商品內容銷售可行性
e.對消費者的效益
f.商品的附加價值
g.相關資源的整合與運用
h.團隊組織與簡報表達能力
(三)獎勵辦法
人身保險組:
第一名(一隊):
每隊獎金10,000元及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張。
第二名(一隊):
每隊獎金6,000元及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張。
第三名(一隊):
每隊獎金3,000元及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張。
佳作(若干隊):
獎牌乙面、每人獎狀乙張。
財產保險組:
註:
若人身保險組與財產保險組之ㄧ,參賽隊數過少,則得獎員額與獎金可流用到參賽隊數過多的組別。
六、主辦單位:
崑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
協辦單位:
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正修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樹德科技大學金融與風險管理系、清雲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
六、賽務諮詢
1.崑山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
finance@mail.ksu.edu.tw
2.聯絡電話:
(06)2050622
4.傳真:
(06)2050622
※競賽之相關規定,請以崑山科技大學財金系網站公告為主。
附件一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行政院金管會94.8.11金管保二字第09402072482號函修正
行政院金管會97.11.27金管保二字第09700162696號函修正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各會員公司保險商品設計品質,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條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之設計,除應確實依據各公司訂立之保險商品設計程序、保險商品開發作業之處理程序規定及其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本自律規範辦理。
前項保險商品應以公司之經營策略、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及公司之清償能力為主要考量。
第三條
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
前項簽署人員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
一、核保人員:
(一)
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二)
核保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三)
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核保類條款。
(四)
要保書。
二、理賠人員:
理賠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理賠類條款。
三、精算人員:
精算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精算類條款。
(五)
計算說明書暨相關報表。
(六)
長年期商品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七)
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八)
分紅人壽保險單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與紅利分配辦法。
(九)
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書。
(十)
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十一)
各項經營風險與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
四、保全人員:
保全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保全類條款。
五、法務人員:
法務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法務類條款。
六、投資人員:
投資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投資類條款。
投資標的說明書。
商品資產配置計畫與商品預定利率間關聯性之檢視。
(九)各項投資風險與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
第四條
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確認:
一、送審文件的齊備性。
二、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三、設計商品內容符合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送審商品採行方式之正確性。
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方式辦理者,於報送保險商品資料庫前,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並確認該商品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正確性及應具備文件之齊備性。
第五條
人身保險業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遵循事項:
一、人身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前,應先明定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二、人身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公司績效,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設計契約條款時應依險別之特性並檢視公司已發生之申訴案件之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另若有援用國外保單時,應確實依國內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四、於釐訂費率時,應蒐集相關統計資料,確認資料與費率釐訂具同質性,並符合費率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則。
五、保單條款約定的承保範圍及給付項目等,應與費率釐訂相互配合。
六、設計保險商品時,應徵詢相關單位之意見。
在送主管機關審查之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並應作成紀錄備查,並送總經理核閱。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親自出席,作成決議。
七、保險商品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採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方式辦理者,應注意其設計內容是否確實符合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與其相關規範,並依前款規定召開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
八、人身保險業如應邀出(列)席主管機關召開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或「投資型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應指派至少一人熟諳該商品之經理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列)席。
出(列)席人員於審查會議前,應詳閱會議資料;
於審查會議後,應將重大爭議及主要結論作成紀錄,向保險商品評議小組報告,並將會議紀錄陳送總經理核閱。
第六條
人身保險業於設計下列商品時應遵循事項:
一、利率變動型保險及萬能保險:
(一)宣告利率應參考公司經營該類業務之資產配置投資報酬率訂定。
(二)應進行商品利潤測試或現金流量測試,並由精算簽署人員或公司指定人員簽名確認。
(三)目標保費與增額保費之設計,應考量其合理性並注意保險保障之本質。
(四)公司於訂定應收取之各項費用(附加費用、解約費用等)時,應考量下列:
1.
保戶的利益及合理期待。
2.
公司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及合理利潤。
3.
公司可能承擔之風險。
二、投資型保險:
(一)應確保商品具有適當之危險保額。
(二)投資標的若含結構型債券者,應確實瞭解下列事項:
計算公式之設計理念(包含payofffunction本身、是否配息、配息公式)。
連結標的之選取原則(包含與公式之搭配)。
定價方法(是否用模擬方法?
模擬模型之考慮因素?
參數如何搭配?
4.
實際操作(包含交易策略、避險策略及交易成本)。
5.
獲利來源(例如是否在參數設定上,或直接收取管理費後再報價)。
6.
獲利水準(約多少bp等)。
7.
風險種類、大小及其風險控管機制。
8.
公司獲利來源與獲利水準。
(三)應依照不同之銷售對象及市場區隔,提供合適之投資連結標的。
(四)含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考量公司之清償能力。
(五)公司於訂定應收取之各項費用(附加費用、解約費用等)時,應考量下列:
三、短年期儲蓄保險【六年期以下(含六年);
繳費期間五年以下(含五年)】:
(一)預定利率之訂立應參考資產負債配置計畫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
(二)所繳總保險費與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及解約金之關係應參考資產負債配置計畫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
四、終身醫療保險:
(一)設計無給付上限之商品,應注意風險之控管。
(二)各項發生率之使用應參考公司或業界實際經驗發生率調整。
(三)對於高年齡醫療發生率與醫療技術之改進,計算費率時應多考量。
(四)設計終身醫療保險應考慮各該公司對RBC風險係數之承受能力。
五、分紅保險:
(一)各項費率計算基礎應參酌公司實際經驗值。
(二)預定利率之訂定及分紅示例應參考資產負債配置計畫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
(三)分紅保險商品,應考量紅利之分配不損及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
六、躉繳保險:
(一)就保戶投資理財觀點,試算保戶採躉繳之投資報酬率。
(二)就稅法相關規定評估設計動機。
(三)資金運用及投資策略。
(四)資產負債管理(ALM)方式,並以現金流量測試分析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五)檢視公司之風險控管(含利率風險及投資風險)。
(六)檢視過去五年實際投資報酬率。
(七)檢視目前公司所有躉繳保險之保險費收入統計,及躉繳與非躉繳保費之利潤測試及敏感分析比較等項精算報告。
(八)逆中介之因應。
第七條
人身保險業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核屬實者,得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罰款;
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本會未依前項規定申報或處理者,主管機關得對本會為必要之處置。
第八條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監事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民國97年09月23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1
一、為便利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
簡稱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品之主要性質。
各險標準名稱如下:
(一)人壽保險:
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人壽保險:
(1)生存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生存保險。
(2)死亡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壽險。
(3)生死合險稱○○○○(利率變動型或萬能)保險。
2.投資型人壽保險:
(1)○○○○變額壽險。
(2)○○○○變額萬能壽險。
(3)○○○○投資連(鏈)結型保險。
(二)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
(三)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
(四)年金保險:
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
險。
2.投資型年金保險:
○○○○變額年金保險。
(五)有關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之定名如下:
1.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品: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2.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保險業(如○○人壽或○○產
物)之名稱,若為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依附加險之性質於
各險標準名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於標準名稱前(後)酌加冠
年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但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
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如有不適用前三項標準者,應於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時敘明理由。
3
三、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辦理之新
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
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列文
件及光碟乙份送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各乙份及其光
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詳附表一)。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詳附表二)。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一)。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詳附表三)。
(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
感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
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供主管機關
查核,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
(六)要保書,並應依其送審內容檢具下列文件:
1.如同時辦理新要保書送審者,需檢附其與要保書示範內容或經核
准要保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
2.如同時辦理要保書部分變更者,需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如
附表九。
3.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需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詳附表五)。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
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紅利
分配辦法。
(九)應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分析模型,檢附下列資料:
1.利潤衡量指標。
2.該商品之年齡、性別、繳費年期、保險金額等之分布假設及分析
。
3.敏感度測試結果,包括:
投資報酬率、發生率、脫退率及費用率
等各項假設,對利潤之敏感度。
(內容詳附表六)
4.公司應說明各種商品之可接受之利潤指標、預期之利潤及損益兩
平業務量。
5.公司對第三目敏感度測試結果所述各項假設之趨勢分析及預測,
與各項假設之合理性分析。
6.人壽保險商品(非投資型)需另檢送以被保險人年齡五歲、三十
五歲、六十五歲之男性、女性,依分紅人壽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
資訊揭露規範(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保字第○九二
○○一二四一六號令)附件之方式二計算之數值。
(十)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者,另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
,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報酬率可達商品假
設之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變動調整資產配置(內容須經投資人員
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但依商品特性無資產配置計畫並敘明理由
者(內容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不在此限。
(十一)風險控管說明書(內容須經投資人員、精算人員、核保人員及風
險控管相關人員共同簽署)。
(十二)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備金之利率一碼(含)
時,應就利率敏感度分析,檢附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
書(本聲明書應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及該商品訂價
合理性說明(由精算人員簽署)。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投資標的說明書。
(二)現金流量測試報告。
(三)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詳附表七)。
(四)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畫,內容應包括資產
管理、行政管理、資訊管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五)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核表。
(六)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料,
並就合理性詳予說明。
4
四、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所送文件內容與示
範條款內容相同者,應註明其與示範條款內容相同;
如有不同者,須
詳列與示範條款之對照說明及修改理由。
如其係參考其他經核准、核
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內容者,應敘明其出處及理由。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時,保險業須詳列與前次送審內容之對
照說明(相異處應據實劃線表示)、修改理由,並檢附修正後之保單
條款、計算說明及相關文件等,其檢送單位及檢附份數準用前點規定
,其餘未更動部分之附件,除主管機關另為指定外不需檢附。
5
五、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辦理部分變更,應依其變更內容檢
具下列文件及光碟,其檢送單位及檢附份數準用第三點規定:
(一)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詳附表五)。
(二)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詳附表八)。
(三)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對照表)。
(四)如同時辦理新要保書送審者,需另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五)如僅為要保書內容之變更應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聲明書(詳附表九
)。
6
六、保險業所送審之保險商品,應由本準則第十二條合格簽署人員,本其
職責及專業知識就有關部分審閱後,依規定於相關聲明書中簽署,確
認所送審商品符合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應注意事項。
前項聲明書並應依規定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進行複審及申請變更內容時亦同。
7
七、保險商品銷售時應依下列規定為相關標示,並於銷售前確實檢視:
(一)於保險單首頁、保單條款及簡介之明顯處,標示下列資料:
1.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1)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2)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
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2.在險種名稱下標註該商品之主要給付項目。
3.如為人身保險商品之組合,其所組合之各保險商品之險種名稱、
文號及日期,該文號及日期之列載準用本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4.免費申訴電話。
(二)於要保書標示下列資料:
1.要保書之文號及日期:
(2)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本準則第二十五條
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3)依本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
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2.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警語,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
應以鮮明字體印刷: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
負責人依法負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保險商品。
(3)依保險商品是否提供契約撤銷權,分別列載下列警語:
(保險商品提供契約撤銷權者: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
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者: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三)保險商品簡介及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應標示查閱公司資訊公開說
明文件之方式,其字體應不小於其他說明內容字體並應以鮮明字體
印刷。
本注意事項發布前審查通過之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