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知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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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知识Word格式.docx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力。

3、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内,就提前终止合同所达成的协议。

解除合同也是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目的是使双方已经订立的合同终结。

解除合同行为属重大法律行为,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协议、通知)。

许多国家民商法对解除合同都制订了限制性措施。

4、解除合同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

(2)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

(3)因不可抗据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届时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声明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如:

西方×

饭店与×

农场主签订购买火鸡合同,准备圣诞节食用,但×

农场主未能按期将所需火鸡交与西方×

饭店。

(因为过了节,就不吃火鸡)故×

饭店提出解除合同。

如果是肉鸡逾期交货,只负违约责任。

造成损失的可赔偿损失。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时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取消。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取消;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并无异议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可以协调解决时,不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

一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

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但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由此可见,并不是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都足以使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只有当一方出现重大违约或违反合同条件时,对方才能解除合同。

如果属部分违约,可协商部分解除,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当然,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另外,如果属政府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解除时还应报批准单位备案。

关于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能否同时并用问题,法律规定解除合同与赔偿可同时并用。

5、债务的抵消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质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以外),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

(2)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6、标的物的提存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者;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7、提存标的物的规定

(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二、中止和撤销合同

中止和撤销合同是商业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业务员应掌握中止和撤销合同的方法。

1、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

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②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

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

当对方提供了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中止、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行使代位权的程序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撤销权的行使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需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业务员一定要明确合同变更的概念、程序等,以便寻求解决方法。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变更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修改原订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变更合同的条件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3)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4)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重大变更还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如果合同变更前或变更时,可能存在或发生的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事实,合同变更后,受损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3、变更合同的程序。

(1)变更合同也应贯彻协商的原则。

①当事人一方应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先做出意思表示);

②对方对要约的承诺与否(是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③双方在没有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单方面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

如:

大宗农副产品预购合同的变更提议,一般应在种植季节前通知对方;

鲜活产品收购合同的变更提议,一般应在履行期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变更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新的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变更解除的电报、图表、书信等也应作为资料保管)。

四、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特殊规定

变更和转让合同有以下相关的特殊规定:

1、可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法定条件

(1)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就可以变更或转让合同。

这里应注意的两个必备条件:

①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单方面是不行的;

②是限制性条件,就是不能因变更或转让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据的因素,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

这主要是指:

发生地震、台风、水灾、雷击、国家计划调整、事故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变更或转让合同。

如:

认为”不必要”:

主要是指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无法达到原来签约的预期目的,在生产经营上已经变得没有意义,甚至可能会受到更大损失,(如:

商业企业与生产企业间签订的季节性商品买卖合同夏令时装,由于生产企业延迟交货,错过销售旺季,已使商业企业应得的利润受到损失,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失更大,--仓库保管,贷款利息等。

因此,合同如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

这时的责任方应是生产企业)。

2、不可变更或转让合同的条件

(1)合同不因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而变更或转让。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动,不能成为变更或转让合同的理由。

在当前企业法律素质较低的情况下,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

新上任的厂长、经理,上台第一件事宣布,”以前的债权、债务本人一律不负责!

从今天开始重打鼓另开张......”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同在签订之后无论是进行变更还是终止,都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协商,然后对变更或终止之后的事项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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