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完整法律案例word范文 24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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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

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

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

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

本案应如何处理?

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

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装的滞销。

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了重大误解。

(1)双方当事在缔约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

(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

(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

因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

本案情况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

(1)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

(2)已履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

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甲又无正当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

试问甲是否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什么?

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

因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免费条款,属于合同法

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同时也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

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

法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法院的判决正确。

判决红桥商场支付货款的根据,10万件服装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一方为红桥商场。

红桥商场承包合同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规定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代理人。

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无效条款: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现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代理后果。

案例六:

201X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

试问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

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

因为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

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某丙。

(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某甲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

(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

所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案例七:

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拒不发货。

双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

试问此时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

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

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

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销合同。

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即买受人。

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会的情形时,在服装公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即织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案例八:

某年3月14日,原告G市某贸易公司和被告Y省某新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由贸易公司供给新联可以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

为此,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贸易公司与新联公司的购销合同有效成立。

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业务科长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表明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未协商一致,视为未变更。

合同法第77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未变更。

”后来双方又协商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

合同未变更,合同当事人就应按原合同履行,新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构成实际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九:

某市百货商场与该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供应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以前,由服装厂一次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总价款20万元。

百货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什(来自:

WWw.:

完整法律案例)么?

本案属合同义务的转让争议。

百货商场是债权人,外地服装厂为第三人,第一服装厂为债务人。

百货商场与第一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供应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服装厂与外地服装厂签订的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亦即债务移转,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称之为债务的承担。

本案中的合同义务转让属于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

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转让须具备条件:

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须以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

如果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本案中第一服装厂将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的债务转让给外地服装厂,但百货商场做为债权人并不承认债务人第一服装厂债务转让行为。

因此,债务转让合同无效,百货商场拒收有理,法院应当支持,第一服装厂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违约金,如商场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有损害,违约金不足的,还可请求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案例十:

1995年8月,某县石宇有限责任公司与开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个转让经营权的合同。

1997年11月,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

因此,石宇公司遂以玉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玉龙公司和开达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由权益和责任两个方面组成。

对玉龙公司而言,它享有对采石场的经营权,即除供应给石宇公司50万吨石料外可以自行销售剩余石料,同时,玉龙公司承担了相应负担,即每年向石宇公司依原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

本案核心是开达公司把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实质是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构成条件:

1)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2)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权利义务同时存在。

3)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须与承受人达成有效协议。

4)合同承受须得到被承受的合同的相对人的同意。

本案中,开达公司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做为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开达公司,把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开始并未得到原合同即被承受的合同相对人石宇公司书面同意,本该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合同无效。

但由于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石宇公司接受了合同承受人第三人玉龙公司的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即本案承受的合同因玉龙公司履行义务,石宇公司接受履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

本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应当支持石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玉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石宇公司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十一:

某县医药店商店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新产品,总价7800元。

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与他人的合同因违约而受损。

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

试问尹某的主张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这是一个提存的典型案例。

尹某提出的所谓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是侵权,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支持。

尹某与第三制药厂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后来发生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

债权人尹某已支付了价款,却迟迟不提货,且下落不明,其单位又拒绝制药厂发货。

这样债务人第三制药厂就很难履行其债务。

为此,第三制药厂依法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为了不使用药品因过期而失效,该厂经公证处同意后将药品变卖,并将扣除保管费用后的价金予以提存。

药厂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属于合法提存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厂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

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第三制药厂依法提存后,其与尹某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尹某不得再向第三制药厂主张债权,而只是向提存部门主张权利。

案例十二:

甲公司与某农场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农场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西兰菜花30吨,甲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农场遵守合同。

请问:

1、甲公司的要求是否适当?

2、甲公司能否答应某农场的要求解除合同?

3、某农场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如果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5.甲公司能否要求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如果甲公司提出这个请求需要提供何种证据?

6.农场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1、甲公司要求农场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西兰菜花是适当要求。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甲公司不能答应某农场解除合同的要求。

3、某农场要求解除合同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

因为农场是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要求某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法律依据,即合同法第107条。

5、甲公司能要求某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甲公司应当提供有关合同未履行部分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该未履行部分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方面的证据。

6、西兰菜花属于农副产品,应当不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标的。

因此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只是说明按原合同的价款条件供货,农场接受不了,不能说明农场无法供货。

所以根据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据此,合同中虽未约定违约金,但按照原农副产品供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的法定违约金为无效,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的5-25%的违约金,如果甲公司尚有损失违约金尚不足弥补损失的,农场还要赔偿损失,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损失不赔偿,这时只需支付违约金了。

甲公司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农场在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因为农场不存在合同法第110条不继续履行的法定条件。

案例十三:

乙公司是一家电脑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承诺在客户提出要求的三天内上门安装电脑服务,但是没有具体约定该服务的内容。

要收取适当的费用。

1.甲公司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2.乙公司的拒绝有无法律依据?

3.乙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是否格式合同?

你如何看待产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

4.对此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你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的哪些条款的规定对和同进行解释?

1、甲公司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2、乙公司的拒绝无法律依据。

3、根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22条规定: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担保合同,当属格式合同。

在法律上是从属于买卖合同的担保合同。

4、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也称合式合同。

本案中电脑生产企业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就是电脑买卖合同的商品和售后服务的质量担保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乙公司提供上门安装服务。

”现对“服务”有两种解释,甲公司主张包括硬件服务和软件服务,且均不收费。

而乙公司主张软件服务要收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乙公司一方的解释。

即应该无偿提供软件安装服务。

乙公司应按产品说明书承诺无偿向甲公司提供软件安装服务。

案例十四:

某年5月,某市百货公司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员凭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否有效?

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一种什么代理?

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已经表示追认?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1、业务员售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属于效力未定合同。

因为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此合同已成立因欠缺主体资格,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百货公司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见表示才能确定合同效力。

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以及服装公司寄来图纸和样品,经理看后没有提供异议,服装公司见对方没有异议加紧生产,则表明服装公司与百货公司订合同是善意的,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已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

“本人事后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百货公司经理知道了业务员以本人名义与服装公司订立的服装合同,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即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经理同意了业务员代理行为。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

按合同法第141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示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失应当由百货公司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43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

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案中,约定交货的时间为某年8月12日。

但买受人百货公司超过约定的期限仍未提货,货物于8月13日因不可抗力雷击造成部分货物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

案例十五:

某食品加工厂与某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

因此,该损失应当由供电局赔偿。

l,供电局对停电是否承担责任?

2.供电局是否应当对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负责?

1、供电局对停电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因暴雨造成停电,属不可抗力范围,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

2、应当负责。

合同法第181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发生因暴雨造成停电事故后,食品厂要求供电局及时抢修,8月21日其他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厂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

迟延一天供电所造成食品厂的损失,供电局应当赔偿。

案例十六:

某个体户杨某见本村的小学很破,遂答应捐款100万元,逐年改善校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该赠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公证,是否可以撤销?

2.如果已经公证,是否可以撤销?

3.杨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1、不可以撤销。

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本案中个体户杨某的捐款给小学,属于社会公益之举,所以不可撤销赠与合同,杨某不能行使撤销权。

2、如已公证,也不可撤销,理由见上条。

3、杨某不可以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20万元。

因为杨某无撤销赠与合同权,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杨某无撤销权,赠与20万元的行为未被撤销,当然也不能要求返还已赠与的20万元,杨某以“合同法第195条行使赠与拒绝履行”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杨某因患上白血病,花掉自己的所有积蓄,同时还有许多欠款。

表明个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可以拒绝履行尚未履行的捐款60万元。

4、如果杨某没有患病,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这是属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社会公益赠与。

案例十七:

张某为了做生意,向本村的个体运输户李某借了10000元,期限为两年。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双方的合同如果有效,那么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3.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20%,假如当年的国家银行利率为6%,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合法吗?

4.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5.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当怎么处理利息问题?

1、双方的合同为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可以口头合同。

即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借款合同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

2、货款人个体运输户李某1万元交付张某时生效。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货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合法。

根据最高法院1981年8月发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民间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未超过4倍,故合法。

4、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61条规定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退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本案中借款利息支付应在年届满1年时支付。

5、视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十八:

某运输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租赁了某居民的临街门市房屋三间。

根据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有效?

2.在房屋需要维修的情况下,出租人没有维修,如果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是否可以?

费用由谁承担?

3.出租人如果出卖房屋,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什么权利?

1、有效。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虽约定租期1年,但未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有效。

2、某运输公司自己维修所租私房是可以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3、承租人某运输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230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贷房屋的,应当在出

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十九:

某企业需要购买一套生产DVD的生产线,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了甲公司的DVD生产线,然后租赁给某企业。

1.甲企业应当向谁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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