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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坐在上诉席位一方的当事人请向法庭报告一下你们的情况。

上诉人吴军、吴爱祥。

两位上诉人的代理人是北京市中赢律师事务所上海分属的闵天阳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席位上就坐的当事人请报告一下你们的情况

被上诉人何丙针、付言娟、可采英、何晓双。

四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了两名委托代理人,一名是上海市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还有一位是被四个上诉人的亲属孙有根。

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孙有根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天安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黄埔支公司的当事人是否到庭

第三人:

到庭了,黄埔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现在开庭!

本庭今天审理的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院审查明的事实表明,吴军驾驶吴爱祥的轿车在南汇区南六公路发展东路附近撞击同向的两辆轿车后,车辆应故失控,冲过中间绿化隔离带,与对面驾驶轻便摩托的何振华相撞,造成何振华死亡。

现何振华亲属提起诉讼,向吴军及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吴爱祥索赔人民币82万余元。

原审判决吴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家属574210元。

车辆投保人天安保险公司上海市黄埔支公司承担强制责任险52000元。

并且判决吴爱祥与吴军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吴爱祥、吴军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上诉人吴军、吴爱祥与被上诉人何丙根、付言娟、可采英、何晓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之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周笑,代理审判员陈宜、代理审判员沈伟宾组成。

由周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充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上诉人

不申请

被上诉人

第三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51条、第52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上诉人

听清楚了

现在进行法庭的事实调查阶段。

两位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一致

一致

请陈述一下你们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南汇区人民法院2007汇民一民初字第4733号民事判决书。

依法发回重申,或者直接予以改判。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死者何振华,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第一,无证驾驶;

第二,在非机动车内行使;

第三,没有按规定带安全帽。

因此此起交通事故何振华本身有严重的过失,而不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一般过失。

为此南汇交警支队认定死者何振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对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死者何振华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于法于理均无据,更不符合法院审判该类案件的惯例。

其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付言娟是有收入来源的,而且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故不属于被扶养,不应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三,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精神赔偿的数额过高。

其他事实根据还有还有支持。

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必然造成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道依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

被上诉人一方,你们在接下来的庭审当中意见表述是否一致。

意见表述一致

如果一致的话请你们也委派一名代表发言,是否清楚

清楚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判决是公正的。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完毕了吗

是否需要展开

不需要。

请你在接下来的发言能够正对话筒,这样可以让这边听的更清晰一点。

第三人是否接受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第三人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下面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请各方当事人打开一审判决书。

我们先番到第3页,请注意第3页的最后一行一直到第6页的第3行结束。

这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我们逐段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请各方当事人先看第1段,第1段查明的是事故发生的经过,车损评估以及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书。

这是在第3页的最后一直行一直到第4页的第1个自然段结束的结束。

上诉人一方对一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事实有没有异议

对这部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

但是我们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是遗漏了相关的事实

遗漏的事实我们在稍候的补充事实栏目进行补充。

现在仅就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进行核对。

被上诉人一方队院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事实有没有异议

对这一段事实我们在一审当中认为……公安局认定死者负有次要责任,我们认为当时死者是没有责任。

现在我们对判决书不提意见,所以我们保留自己的意见。

请问你当时公安机关是不是客观上做出了这样的一个责任认定书,是不是

是的

第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事事有没有异议

对原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事实有一点异议

有一点异议,哪一句话

就是原告在诉讼当中所称到的,被告吴军在逃逸过程中先后撞击两辆车后才仓皇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车辆失控跨过了护栏,对于这一点一审法院他没有认定

对不对打断一下,第三人现在是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没有就当事人的诉讼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核对。

一审法院查明的第一段事实,就我刚才框定的一段范围,在第3页的最后一行一直到第4页的最后一个自然段结束,对于这一段查明的事实内容你有没有异议,

这个没有异议

假如你有事实补充的话,也可以放在稍候的事实补充栏目来进行。

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现在请你们看原审法院查明的第二段事实,在第4页上,这段事实是罗列了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的内容以及原审原告聘请律师所花费的费用,还有公安机关作出了调节终结书这些事实。

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事实有没有异议,

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一方有没有异议

第三人一方有没有异议

现在请看原审法院查明的第三段事实。

第三段事实查明了吴军在公安机关及有关医院的陈述就诊投英状态的过程。

另外,还查明了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吴军疾病属癫痫疾病症状的一个事实经过。

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这一段内容有没有异议

这一段没有异议

现在接下来看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的最后一段。

最后一段事实查明了被害人父母的生育及收入情况,另外还查明了事故质量的保险状态。

上诉人对这一段查明事实有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有没有异议

第三人有没有异议

上诉人,除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外,你们一放在今天的庭审过程当中有没有新的事实需要向法庭补充。

有的

请讲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

就是死者何振华他驾驶摩托车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那么这个地方我们在一审时候已经提出来,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也予以确认,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书上没有体现出来,这是其一。

其二,死者何振华在驾驶摩托车行驶的时候没有带安全帽,除了无证驾驶,他还骑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且没有带安全帽。

这一点也没有在这个一审判决中体现出来。

我想补充的是这么一点。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刚才所补充的第一节事实,他认为何振华驾驶摩托车是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有没有异议

我们看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以后,撞击的时候应该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上诉人,现在被上诉人对你所主张的事实提出了异议,本庭问你,就此节事实你在一审的时候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哪些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

首先,一审庭审的时候上诉人就提出过这个事实,而且也还请法官看一下原审的庭审记录里面非常清楚的记载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被上诉人认可何振华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二,南汇交警支队他们做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里面,明确的说明了出事的地点在南六公路西侧,靠近西侧绿化带的地方。

而且他们用图尺标标出来,很明确的。

这是南六公诉西侧路基,这个地方就是非机动车还没有熄灭,靠近路边出的事情。

那么,这个现场图纸上勘察的那个事故现场图上也明确是在非机动车内,甚至在非机动车还往西面出的事情。

一个是被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确认过的,这个问题。

第二个道路交通勘察笔录,第三个是现场的事故图。

这三个方面确认死者何振华他是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

就此节事实今天的审理过程当中有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应该说一审的时候,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和交通事故图都应该有的,没有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首先对于上诉人就此节事实在一审的时候提供的两份现场图及勘察笔录,这两份证据你们是不是看到过

因为时间长了,现在记不起来

那么其他当事人是不是看到过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刚才上诉人提出了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图上面提出了讲吴振华在非机动车上行驶,实际上交警跟我们说发生现场事故图上面明确……

对不起打断一下,我的问题是你们是不是看到过这两份证据,看到过吗

好的可以

被上诉人:

我们把这两份交给法庭

法庭这边有,只是问你是不是看到过。

看到过

另外,请被上诉人听好了,上诉人主张这一节事实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你们曾经自认过,也就是说你们认可过何振华将摩托车开在非机动车道上,是不是有过这样的自认

应该没有的,我们觉得还是应该以证据无主,这个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诉人,你们主张被上诉人自认过,请问原审开过三次庭,在哪一次开庭中做过这样的自认

好象是第一次。

我专门问到这个问题,法官也专门问过被上诉人,当庭问的。

后来他们好象是说跟事故的责任好象没有关系,他们是这样认为。

但是非机动车内这个是当庭确认的

这一次庭审的笔录你是不是仔细看过,第一庭审的笔录

我在那个庭审以后看庭审笔录的时候我看到过这个表述。

具体可能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我可能也记不清楚,反正是前两次

被上诉人听清楚了,向你们告知一下,你们的代理人在原审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明确地向法庭陈述,何振华当时是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法庭有明确的记录。

至于在非机动车上正常行驶是不是要承担事故的责任,这是另外一回事,合议庭要在评议的时候作出决定,听清楚了。

现在核对上诉人补充的第二节事实,上诉人主张在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害人何振华没有带安全帽,对此节事实被上诉人是否认可

这个是事实,是没有带安全帽

被上诉人,你是否认可上诉人所称的未带安全帽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也就是说何振华应当为未带安全帽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你们是否认可他这个主张。

不认可,

有没有相关的主张,为什么

因为这起事故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事故。

当时的肇事者是在马路的对面反方向行驶的,他是撞了两辆车以后,对穿越中间的绿化带,然后再撞到被害人。

这样的结果完全是由上诉人一方造成的。

被上诉人,被害人的何振华的尸体检验报告书你们是否看到过

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是否认可尸体检验报告书所鉴定的内容,上诉人

对尸检报告我们基本上认可。

但是尸检验报告上也有过头部受伤的描述也是有的。

不带安全帽的话我们认为对他的头部的撞击可能影响更大,如果带了安全帽的话,可能对头部的影响可能减少到最低,或者说带了安全帽的话生命能够保存下来。

被上诉人对尸检报告是否认可

认可

第三人认可尸检报告书

被上诉人,除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本庭刚刚所涉及的事实之外,你还有没有其他事实要向法庭补充

没有

第三人,除了刚刚法庭说涉及的事实以及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之外,是否有其他的事实需要向法庭补充

我想补充一点就是,上诉人吴军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当时他是先撞击了两辆轿车以后,在逃逸的过程当中车辆失控,跨过了那个隔离栏,然后撞到被上诉人,也就是撞到了那个死者,所以我们认为这个交警队,对一起事实完全没有作出认定,而且在责任认定书上面对前两辆事故的车辆也没有提起,这一节事实是我们保险公司自己去调查后了解到的。

而且两辆车撞击的位置和撞击死者的位置当中大概相隔了6、700米。

我们也到事故现场去勘察过的,也画过草图,而且就是也向吴军征询过它的意见,他自己也承认当时的时候脑子一片空白,就是想逃离现场。

那么对于这些证据材料我们在一审已经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但是法庭对吴军这一节事实并没有作出认定。

他只是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加强险这样一个责任。

上诉人,对保险公司刚刚所说吴军存在逃逸的情况,这一节事实是否认可

不认可。

刚才第三人陈述的逃逸的行为,在判决书显示出来是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原告方是这样认为。

但是事实究竟是怎样,交警大队已经否定了原告这种逃逸的说法。

在刑事案子的审理中,也否认这一说法。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这个事实的时候认定他不存在逃逸的这样一个事实。

认为在这个事故逃逸的事实认定上,一审认定是正确的

被上诉人,对保险公司主张的吴军存在逃逸情况你们是否认可

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一审起诉的时候我们认为是逃逸。

但是经法庭审理后,最终法院认定是因为他患有癫痫疾病,没有服用相应的药物,产生这个。

现在我们对起诉书没有异议。

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应该是不认可的

第三人保险公司,你主张吴军存在逃逸情况,在原审的时候你提供了哪些证据证明

一个是吴军自己的笔录,我们保险公司跟他做的笔录。

第二个是,我们向被吴军所撞击的另外两辆车的司机所做的一个公安部门的110的接警记录。

因为他跟前面两辆被撞以后都打了110了,他陈述就是说有一辆车撞击了他以后马上就逃掉了,车牌号码他们也不是很清楚,然后就是报警,大概就是在这起事故之前大概几分钟。

还有一个是我们到现场去绘制一个现场草图。

从这个现场草图上面就可以看出来,第一个车和第二个车的撞击点与死者的撞击点要相隔了大概一个桥左右的距离,大概有6、700米。

我们认为这起事故其实是吴军在逃逸过程当中就是可能因为慌张,车辆失控,又撞上了死者造成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

至于逃逸的这一事实,我们认为南汇交警支队没有把前面两辆车都算进去,因为这两辆车据我们了解后来他们以后跟吴军达成了私了

吴军,第三人提供了四方面的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你存在事故中逃逸状况,你是否认可上诉人所提供的这四份证据材料所列的内容

上诉人在一审的就提出了,公安是草图,那些勘察书,到最后也出来了,明确了是上诉人吴军的行为是失控,而不是逃逸。

第三人是从它的本身的利益出发,他是理赔的。

所以他认为是逃逸,但是事实结果已经出来,包括交警大队,包括法院都认可是失控,而不是逃逸

对他提供的这几份证据资料你有什么意见要发表呢

他这份证据是一审的时候应该是质证过的。

其中的几份,有一份草图他们是现场临时,事后公安把下面的结论推翻,公安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现在第三人是通过前面的一些现场的临时人的描述,他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是有问题的。

刚才第三人在庭审的时候已经说了,对第一起事实南汇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书他没有异议,现在说逃逸,逃逸要负全责,而不是分主次责任。

所以我们认为第三人陈述本身是有矛盾,而且不符合事实

由于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强制责任险后,保险公司并未上诉,所以当庭主张逃逸状态是否存在并不应该二审法院对保险公司责任的判处。

所以对逃逸与否这件事实本庭不再深入审理。

各方当事人都清楚了。

下面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相互的发问,上诉人有什么问题要向被上诉人或者第三人提问

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都问过了,没有新的问题了

被上诉人有没有新的问题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第三人有没有问题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法庭事实调查终结,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当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注意,首先围绕本庭审理焦点展开自己意见。

也就是说,在本案当中上诉人应否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点,发言必须简洁明了,清晰准确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三,法庭辩论进行两轮,每一轮各方当事人委派一名代表发言,下面先请上诉人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

一审判决出来以后上诉人第一感觉这个判决,判决上诉人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额赔偿,上诉人认为这是于法于事实都是不符的。

一审法院的认定死者何振华只有一般过失,他说何振华的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那么根据刚才庭审的情况,上诉人认为死者何振华,有三方面的严重的过错,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他是无证驾驶。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第10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悬挂号牌,并随身携带机动车的行驶证。

第19条认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的驾驶证,也就是说你没有驾驶证你不能在道路上行驶,上诉人认为死者何振华是严重的过失,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没有驾驶证不能上路,他仍然上路,因为机动车驾驶是一项有风险的行为。

如果你没有取得相关的证照,没有经过合适的合格的培训,那么你安全驾驶的能力应当说能力就不强的,遇到突发性的事故你的应变能力就差。

那么本起事故中,第一个他没有驾驶证,第二他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法律明文规定,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横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那么死者何振华应该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但是他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恰恰本起事故的发生,相当的责任是由于死者他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那么我们可以知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前面有自行车,人力车其他三轮车之类的,他躲避风险的速度没有在机动车道内那么迅速,那么这个也是他一个严重违法交通规定的行为。

第三个他没有带安全帽。

没有带安全帽等于我们开车的时候没有带安全带一样。

可能他带了安全帽,他生命就可以保留下,但是如果没带安全帽的话,整出事故的死亡概率相当高,所以法律这种规定,驾驶机动车一定要带安全帽,还有一个各行其道。

所以通过以上三点上诉人认为,死者何振华他本身在本起事故中,有严重的过失,而不是一审法院法官认定的仅仅是一般过失。

如果没有驾驶证照又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又没有带安全帽,这几种认为是一般过失的话,那么是不是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纵容无证驾驶人员。

现在都在公安部门大力做交通的号牌整治,那么如果法院认为何振华自己一点责任都没有,全部是上诉人的责任的话,无疑是在鼓励无证驾驶,鼓励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我们在一审的时候也认为我们承担主要责任我们没有异议,尽管对方没有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是我们承担主要责任我们是没有异议,但是这不仅是说死者就是一点责任都不承担,无论从公民的角度从事实的法律从法律的角度。

我们认为死者何振华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明确死者何振华承担次要责任。

那么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理应按照事故的责任大小来进行赔偿责任的分担。

《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可能被上诉人认为这无证驾驶事实上是很多,这种情况在农村郊区比较多,但是对无证驾驶法律是严厉处罚的。

《交通安全法》第99条列取了8种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的20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8种。

其中第一种,位于首位的就是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对他人的损害对于自己的损害,由于没有培训,没有这方面的交通安全的意识,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交通法律法规他不懂,因为没有培训过,没有学习过,所以他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所以他没带安全帽,这都是由于他没有参加机动车专门的培训,没有受过这方面的法律的培训造成的。

因此,判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法院向一审法院判决他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话,我们认为这个首先是违反交通法这个大法。

其次也不利于现在的交通安全的。

第三个,这个也纵容放纵无证驾驶行为的发生。

我还补充,无证驾驶在法律上跟醉酒驾车,跟严重超速他可以列为同一类,都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

因此,上诉人认为由于死者何振华有重大的过失,因此应当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个各自过错的比例来确定。

那么这个比例的确定我们在一审的时候也提提出过,我们认为是三、七开。

但是具体的规定根据本案的情况由法院来定。

还有一个我们认为精神赔偿上是否也高了一点。

还有一个我们刚才庭上也说是否有还有一个付言娟他有生活来源。

那么这个生活费如何出示。

我在另外一个法院审理同类案子的时候,那个法院就认为,你这个平时有生活来源的不能享受被扶养的生活费,所以各个法院处理标准不一,这个也请二审法院来审核。

其他没有了,我们认为主要是一个过错责任的问题。

我们认为被上诉人一放也是有严重过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全额赔偿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进行第一轮的答辩

本起事故应该说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上诉人吴军造成的。

这起事故他是在连续撞击两辆车以后冲过了中间的绿化隔离带,然后再撞到道路西侧的被害人,所以这个事故的行为的肇事者是上诉人吴军,那么和被害人何振华是没有关系的,也就是何振华是不应该承担责任。

那么就像法院认定的这起事故中吴军着非常重大的过失。

作为被害人何振华当时没有驾驶执照,没有驾照执照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那么这个法律关系是另外的一个法律关系,和本案赔偿的法律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

对于过失的重大、一般过失我们还要看这个过失与结果的关系。

所以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何振华只是一般的过失是完全正确的。

同样没有带安全帽和事故本身也没有一个必然的关系。

至于在非机动车上行驶还是在激动车上行驶,本庭刚刚质证过程中我们已经向法庭提供了事故现场图,足以证明当时何振华当时是在机动车上行驶。

第二个,同样的即使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和本案也没有必然的一个因果关系。

所以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定吴军存在重大的过失,何振华只是一般的过失且和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完全正确的。

上诉人吴军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至于付言娟,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我们认为上诉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上诉人刚才讲是另外一个法院怎么判的,我们首先认为在我们国家并不是以哪个法院判的为标准,更何况他所说的那个法院也不是相应的权威的法院,而且这两个案子到底是谁判的对,谁判的不对,上诉人根本是不能提供相应的依据。

所以这个应该是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精神抚慰金,其实被上诉人认为4万元是不足以弥补对被上诉人心灵和精神上的一个创伤的。

何振华的年龄正值36岁,是人生的一个最宝贵的,他是上有老,下有小,孩子只有十几岁,应该说法律规定只有判几万快,我们认为判4万块已经是应该说对这个判决略有不满,但是因为差的仅仅是1万元,我们也没有提出上诉,对我们判定4万元精神损失是完全是已经应该说相应的判的少了。

其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最大的伤害是本案的被上诉人,现在他们所获得的赔偿再多何振华已经不可能再活过来,他已经死亡,他的母亲,他的妻子,他的父亲精神上所造成的伤害,不是用金钱可以来弥补。

所以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第三人天安保险公司黄埔区支公司进行答辩

我们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向被上诉人赔偿52000元,可能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我们同意上诉人的观点,按照三、七开的比例由事故双方来进行承担

下面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相互辩论,上诉人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上诉人认为,死者何振华,他无证驾驶本身主观上有过失,有严重的过错。

没有驾驶证的话,没有培训过的话,开在道路上本身风险是非常大的,你的安全驾驶能力不强,你应付突发的事故没有这个能力。

本起事故中,死者何振华就是在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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