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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将新建、扩建、改建电厂在基建期的生产准备工作纳入到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实现使新机组由基建向生产的平稳过渡,确保新机组投产后安全稳定运行,各项安全、可靠、经济、环保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型机组的先进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确定了基建期内在项目准备阶段(从项目起步到集团公司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阶段(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到项目申请报告批复)、项目建设阶段(从项目申请报告批复到168小时试运行结束)、试生产阶段(168小时试运行结束后的半年时间)生产准备工作的管理规范和工作基本方法。

第四条与生产准备管理有关的内容包括:

系统设计、设备选型、设备招标、设备监造、设备安装、单体试运、分部试运、整体试运、生产移交、试生产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坚持基建期内工程管理和生产管理同时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项目准备阶段,明确基建期内生产准备负责人,要把基建期内的生产准备作为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准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建设,并指导、检查、监督、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生产准备工作。

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生产准备工作的落实,各基层企业具体落实生产准备各项工作。

第二章生产准备管理

第七条基建期的工程管理与生产管理应由项目公司统一协调管理,基建期内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同时也是机组投产后的点检人员,具有工程设备管理和生产设备管理的双重职能。

第八条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前,应成立临时生产准备领导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并启动生产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建议书报送前和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的各种设计、技术审查会、专业会,并对审查结果负技术责任。

第九条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成立正式的生产准备领导机构,按照全能值班、点检定修的生产管理模式,明确新机组在商业运行期的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及人员配备,以便在基建期限内生产管理职能随工程进展而逐步到位,充分发挥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准备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条在项目建设阶段,集团公司为系统提供工程设计与设备选用的指导意见和火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范本。

提供有关类型机组设备的运行业绩情况。

分支机构、子公司要参与项目的设计、设备选型、设备招标及试运行、试生产等工作。

项目公司生产人员要全过程地参与设计、设备选型、设备招标、设备监造、设备安装、单体试运、分部试运、整体试运、生产移交等各项工作的技术交流、技术谈判、质量验收,熟悉和掌握设备系统的结构和特性。

分析同类型设备运行使用情况,解决系统中存在的影响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问题。

第十一条在新机组单体试运前,要建立机组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预警机制。

针对设备存在的隐患、缺陷、异常;

针对燃料供应、水源情况、备品备件供应、物资供应等可能对各种试运及试生产的安全性、可靠性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要建立不同的预警级别,根据事件的预警级别,实现逐级报告。

第十二条从单体试运开始,运行人员应在调试人员的监护下完成操作工作。

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于运行操作中的难点项目,要征得其它有关单位的理解与支持,有针对性地加以演练,现场考试合格,掌握确保机组投产后安全稳定运行的技能。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机组的运行方式采用集中控制、全能值班的方式,原则上外围生产控制系统除输煤控制系统外应进入统一的集控系统,设备维护管理采用点检定修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机组整体试运前,完成可靠性管理软件和相关生产管理系统数据报送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确保机组在并网后能够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到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在机组试运阶段,认真执行“新启规”,严把调试试运质量关。

严格做到“三不启动”,即:

设备的设计、安装、试验资料不全不启动;

连锁、保护传动未完不启动;

机组跳闸原因不清和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启动。

确保实现试运后的零缺陷移交。

第十六条基建期内要完成机组的性能考核试验。

第三章基建期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运行生产准备应以熟悉系统、设备特性为主,做好新机组投产前各阶段的培训工作,参与基建的全过程管理和生产准备工作,参与完成设备在基建期的各项试运工作,实现由设备试运到生产运行的顺利交接,确保投产后机组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火电机组集控运行人员(包括值长)应分阶段、分岗位全员竞争上岗。

单元集控运行人员按全能值班考虑,一般每单元2台机组(供热机组125MW及以上,纯凝机组300MW及以上)配置7-11人。

第十九条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配置运行人员,应在主设备安装前完成主要运行人员的配置,机组单体试运前完成全部运行人员定岗工作。

第二十条主要运行技术管理人员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到位上岗,参加设计联络会,对设备系统、保护逻辑等提出科学的优化意见。

第二十一条运行人员的培训应分阶段、按计划实施。

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基建计划进度,制定运行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考核办法,并将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二条运行人员的培训通常按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一)本公司(厂)相关标书,设计文件、图纸,系统设备的学习和了解;

(二)专业基础理论培训;

(三)仿真机培训;

(四)到主设备制造厂参观学习,了解掌握主设备的内部结构和工艺要求;

(五)到同类型设备电厂参加生产实习,有条件的可到同类型设备电厂参加试运行实习;

(六)参加现场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对本公司(厂)系统设备进行全面学习和掌握;

(七)各类规程、操作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学习。

第二十三条未从事过集控运行工作的运行人员应安排不少于六个月时间的集控理论知识学习,主要课程应包括:

集控运行、电工学、汽机设备、电气设备、锅炉设备、泵与风机、继电保护、热工自动原理、热控逻辑等。

第二十四条机组单体试运前,所有集控运行人员必须到同类型控制系统的仿真机培训,主值以上人员必须取得仿真机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机组单体试运前,所有运行人员应到同类(相近)型机组和同类(相近)型控制系统的发电厂进行生产实习,有条件的应到同类型设备电厂参加试运行实习。

了解、掌握同类型机组及其控制系统的实际运行状况。

第二十六条充分利用机组试运的机会,提高运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从机组单体试运开始,安排运行人员进行机组的检查和运行操作,参加设备试运的签字验收工作,并在试运过程中加强运行人员手动调整和手动操作能力的训练。

对于运行操作难点项目,应在试运过程中创造条件,确保主值以上人员实际演练考试过关,为机组移交生产做好准备。

第二十七条在机组整体试运前,值长(单元长)应完成调度部门组织的培训工作,并取得调度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运行人员应参与运行规程、操作标准的编写和参加系统图的绘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运行规程的内容包括:

集控主机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汽机辅机规程、锅炉辅机规程、化学运行规程、输煤运行规程、除灰运行规程、热控自动保护逻辑汇编。

第三十条各规程包括的主要内容:

各规程都应包括所在系统中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和运行说明等内容;

(一)集控主机运行规程主要包括:

主机规范和概述、主机结构、工作原理和运行说明、机组启动停止、机组正常运行维护、机组停运后的保养、主机试验、机组事故处理等;

(二)电气运行规程主要包括:

除发电机、主变压器外的电气设备规范、设备结构、工作原理和运行说明、设备启停、事故 处理、试验等;

(三)汽机和锅炉辅机运行规程主要包括:

汽机和锅炉辅机设备规范、设备结构、工作原理和运行说明、设备启停、事故处理、试验等;

(四)化学、输煤、除灰、脱硫运行规程主要包括:

化学、输煤、除灰、脱硫各自系统的设备规范、设备结构、工作原理和运行说明、设备启停、事故处理、试验等;

(五)热控自动保护逻辑汇编主要包括:

热控CCS、BMS、DEH、MEH、AGC控制原理、热控保护定值、热控主要联锁逻辑等。

第三十一条运行操作标准主要包括:

主机所有设备系统和辅助设备系统的标准操作票。

按系统分为电气操作标准、锅炉操作标准、汽机操作标准、化学操作标准、脱硫操作标准、输煤操作标准、除灰操作标准等。

第三十二条机组单体试运前应完成辅机运行规程和操作标准的编写工作,在单体试运过程中认真执行并完善规程内容和操作标准;

机组分部试运前应完成集控运行规程的编写工作和系统图的绘制,在整体试运前颁布试行;

在机组完成168小时试运后三个月内,颁布经试运完善的集控运行规程和其他运行规程。

第三十三条在机组分部试运前,运行人员应参与完成主、辅设备保护定值清单的确定工作;

参加保护定值、报警定值和控制逻辑的审定工作;

在设备调试和试运过程中参加保护、逻辑的传动、验收工作,并提出优化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运行人员应提前介入新设备投运前的验收及试运工作,并重点检查验收以下项目:

(一)图纸、资料、记录和试验报告;

(二)设备及系统的整体性能;

(三)运行监控系统及操作装置;

(四)保护、联锁的试验及定值设定的正确性;

(五)安全标识、安全设施、介质流向标志、设备标牌;

(六)运行场地、场所。

第三十五条在机组单体试运前,完成机组运行报表、技术台帐、重要系统和设备的标准操作票、班组台帐的准备工作,并在设备试运过程中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在机组单体试运前,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下述规章制度的编制工作:

(一)运行规范化管理制度;

(二)运行标准化作业制度;

(三)“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四)交接班制度;

(五)巡回检查制度;

(六)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制度;

(七)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八)运行分析制度;

(九)运行培训制度;

(十)规程管理与修编制度。

第三十七条机组单体试运前完成《运行岗位工作标准》、《运行人员岗位规范》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生产辅助系统和各外围系统运行生产准备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建期设备维护与检修管理

第三十九条新机组设备采用点检定修制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状态检修。

第四十条点检人员应以熟悉系统、设备特性、设备构造、检修工艺为主,参与并做好基建的全过程管理和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点检人员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逐步到位。

主设备安装前,主要人员应到位。

点检人员的培训应分阶段、按计划实施,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设备点检的概念;

(二)设备点检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三)设备点检作业指导书;

(四)设备管理专业基础、工程概预算、工程合同管理等知识;

(五)现场实习。

第四十二条项目公司的点检人员要组织设备监造与设备质量验收。

在机组设备的安装、调试过程中,熟悉、掌握设备结构和特性,为设备点检管理积累材料,并参加安装质量的监督和验收。

第四十三条在单体试运前,应明确机组投运后的检修工作管理模式,并根据检修工作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检修工作管理制度。

积极推行检修管理招投标制。

第四十四条机组分部试运前,制定出对主辅设备外委维护的管理办法,用招标的办法选择外委维护队伍。

第四十五条在机组单体试运前完成生产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检修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

第四十六条基建过程中,要逐步建立计算机生产管理系统。

机组整体试运前,应完成其中的缺陷管理系统,并在机组试运阶段进行试运转和完善,在机组投产后同步使用。

第四十七条建议按通用性强的国际或国内编码原则(如KKS码)完成设备系统的编码工作,在设备单体试运前完成设备的挂牌工作,并建立完整的、符合现场实际状况的主、辅设备及其系统以及公用系统的设备台帐,并输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MIS)。

在机组试运过程中试行,在机组投产后同步实施。

第四十八条在机组分部试运前,完成检修作业指导书的编写工作,在机组试运过程中试运转,在机组投产后同步实施;

建立规范、全面、可追溯性强的检修记录台帐并输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九条在机组整体试运前应完成点检定修制管理的有关准备工作,可在机组试运阶段进行试运转,在机组投产后同步实施。

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行SIS(电厂厂级实时监控信息系统)技术。

第五十条点检人员从机组单体试运起,参加设备试运的签字验收工作,了解、熟悉设备、系统的运行状况,掌握设备运行的原始数据。

第五十一条依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在机组单体试运前,建立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有完整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在机组单体试运前,收集全面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并取得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依照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在分部试运前,成立在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监控管理网络,明确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十四条按基建工程的计划,做好备品、备件的检验、入库的管理工作,建立备品、备件管理台帐。

确保机组转入商业运行时,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的顺利交接。

第五十五条凡涉及电网结构的专业会、审查会等都要请调度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二次设备设计的选型、配置方案及原理图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反措原则,应事先征求相关调度部门的同意。

第五十六条机组首次并网后,根据电网调度部门“并网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开展自查,并形成专门报告报电网管理部门。

在机组转入商业运行一个月内,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机组。

水电机组及其他类型机组生产准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实行运行、检修外包的电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承包方生产准备工作的检查、监督、考核,加强过程管理,防止“以包代管”,确保新机组的投产稳定。

第五十九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直属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基建期生产准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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