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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管理制度守则

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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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一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客户及与公司

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以下简称非结算会员)的利益,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

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

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证金,指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为了进行期货交易、交割、结算而存放

于公司的资金,属于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所有。

第三条公司从事保证金管理工作及相关岗位人员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保证金账户包括公司和非结算会员(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公司在交易所

的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内部资金账户、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非期货公司)的

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保证金账户是指公司和非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保

证金的专用账户,包括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

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专用结算账户是指期货交易所为公司开立用于期货交易结算的期货交易所内部账户。

内部资金账户是指公司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结算的公司内部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非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本人或本单位名

义开立的用于存取期货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条公司在同一家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只能以公司及分支机构名义分别开设一个期货

保证金账户。

期货保证金账户由公司统一开立、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

擅自开立、变更或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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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在开立、变更期货保证金账户当日,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向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备,公司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须经过公司审批后,

报监管部门备案,公司在报送备案信息日后的第二日方可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公司开立、变更、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后须依据规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及非结算会员。

第七条公司结算部门在客户与公司签署经纪合同、非结算会员与公司签订结算协议后,为

每一客户或非结算会员开设内部资金账户,用于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核算、日常结算处

理。

结算部门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开立内部资金账户后,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客户或非结算会员在使用期货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

前,须在公司进行账户登记,经公司确认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

机构后方可使用。

客户或非结算会员变更期货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须在公司重新进行账户登记。

第三章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第九条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分开管理,专户专存,执行保证金封闭管理。

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存放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除用于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交易、交割等期

货业务结算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十条期货保证金账户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统一调拨。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

在多家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结算银行为主办结算银行。

公司须在主办

结算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间相互划转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

公司根据需要,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

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主办结算银行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公司完成临时周转后需要将调入的资金划回自有资金账户的,只能从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

专用账户划入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累计划出金额不得大于前期累计划入金额。

第十一条除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出金及以下两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严禁

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一)公司为收取手续费、利息,划回代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垫付的款项等,从保证金封闭圈

向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划款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出具划拨资金专项说明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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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为满足客户及非结算会员在不同期货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保证客户及非结算

会员的交易结算,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只能在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与主办结算银行

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之间进行划款,同时必须向主办结算银行说明该笔资金的用途。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客户穿仓时须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时,须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调入主办结算银行保证金专用账户。

公司在支付交易所席位费、年会费、电话费或代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垫付相关费用等,可将自

有资金划入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四章结算准备金和结算担保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结算准备金是公司为交易结算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预先准备的资金,是

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结算担保金是由公司依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该交易所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

资金。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使用自有资金缴存结算担保金、结算准备金,并维持

最低数额的结算准备金,确保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以及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

金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为保证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在同一时点、不同交易所进行

期货交易,必须每日监控公司结算准备金的变动,在各交易所之间统一调拨、合理配置资金,保

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公司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用于与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

用账户之间进行结算担保金缴纳、调整的资金划转。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公司参与交易所结

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

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公司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

算担保金的部分,随公司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

结算担保金应当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以现金形式

缴纳。

当结算担保金不足时,公司根据交易所通知在新季度的第5个交易日前将补交数额划入结

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第五章非结算会员保证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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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及交易保证金。

非结算会员存放在公司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归非结算会员所有。

除用于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交易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不得占用、挪用。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结算协议约定标准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准备金,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

备金以自有资金交纳。

当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协议约定的标准时,结算部门应当及

时下达追加保证金通知,非结算会员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平仓的,公司有权强行平仓。

第十八条当公司调整非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结算部门须在当日结算前向交

易所和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对非结算会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并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

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公司认为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结算部门须将调整后的保

证金比例及时按约定的方式通知非结算会员。

第二十条公司对非结算会员存入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非结

算会员设立内部资金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非结算会员的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

续费等。

第二十一条非结算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公司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各自的期

货保证金账户办理,其客户出入金,只能通过该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第六章出入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本着安全、准确、快捷的原则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办理出入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入金是指从客户或非结算会员的期货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向公司期货保

证金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出金是指从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向客户或非结算会员的期货结算账户

或期货保证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指定的期货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户必须经过公司登记确

认。

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出入金须通过开立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或期货保证金账

户与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

理出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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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以货币资金增加保证金,以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到账确

认为准;客户以有价证券在交易所充抵保证金,以在相关交易所办理完充抵手续后,并在公司在

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上增加相应资金后,确认为资金到账。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和结算部门有权对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入金进行审核确认,在对客

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金来源有疑义时,有权要求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明,并报

告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

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对从事期货交易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其说明的真实

性负有保证义务。

第二十七条客户及非结算会员入金到账后,由公司财务部门通知结算部门并及时在交易结

算系统增加客户及非结算会员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传真、银期转账等方式出金。

(一)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通过书面方式出金的,由其指定的资金调拨人到公司办理;

(二)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根据合同约定的传真方式下达出金指令的,由资金调拨人将经自己

签字或盖章的资金调拨指令传真到公司财务部门;

(三)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通过电话下达出金指令的,相关部门须核对出金指令密码,并同步

录音;

(四)客户通过银期转帐系统办理出入金的,公司须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并要求公司相关

部门及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做好账号及密码管理。

第二十九条当收到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出金指令后,结算及风险控制部门应根据客户或非

结算会员的资金和风险状况,核实出金指令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经核准后财务部门依据公司规定

办理出金,及时在交易结算系统减少客户或非结算会员的权益。

第三十条每日结算后,公司与交易所、银行及客户和非结算会员进行对账,结算部门与财

务部门之间进行对账。

第三十一条公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限制出金:

(一)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涉嫌重大违规,被期货监管部门、交易所调查;

(二)客户和非结算会员被司法部门冻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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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与公司的经济纠纷未了结;

(四)期货经纪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在以下情况公司有权从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直接划转保证金:

(一)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清算差额;

(二)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履行交割时所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未履行

的违约罚款;

(三)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交易所予以经济处罚时,公司代客户和

非结算会员支付的经济处罚;

(四)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支付的仓租或其他费用;

(五)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交易盈亏、应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款;

(六)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中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

情形。

第七章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经公司同意,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可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但亏损、费用、税金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结清。

第三十四条有价证券为以下种类:

(一)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的国债;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三十五条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须与公司签订充抵协议,公司结算

部门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价证券的充抵手续,核定充抵金额。

公司财务部门根

据交易所及公司批准的充抵金额,增加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有价证券充抵期间,公司根据交易所对有价证券金额的调整和公司整体风险状

况,对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充抵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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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及与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签订的协议,定期向客户和非结算会

员收取充抵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方可办

理充抵解除手续,取回交存的有价证券。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充抵期间及期满后,由于客户或非结算会员的自身原因而不能清偿有

价证券充抵债务时,公司有权执行强行平仓、将有价证券变现或兑现的权利。

变现或兑现所得款

项扣除变现或兑现费用后,用于清偿该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债务和相关债务,客户或非结算会

员应承担有价证券兑现或变现时发生的费用。

如仍有不足,公司有权依法向客户或非结算会员追

索。

第八章保证金的结算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对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交易结算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保证金按照

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比例收取,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公司认

为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结算协议约定的标准向

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公司按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当日盈亏。

第四十三条客户和非结算会员进行实物交割时发生的交割货款、交割手续费、税金和其他

交割费用(如出库费、入库费、仓储费等),通过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内部资金账户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结算部门当日结算后对当日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权益、交易所资金状况逐

一核对,向财务部门提供进行保证金平衡试算的相关数据,并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

定,及时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数据。

第四十五条公司结算部门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供结算月报。

第九章保证金的财务核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保证金明细账,保证金明细账对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出入金、

交易盈亏和交易手续费等情况进行登记。

保证金明细账是财务账册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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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每日结算后逐一查询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变动明细及余额,完

成公司银期转账系统端与银行端的对帐,对银期转账中出现的单边账要协调工程部门查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每日结算后与结算部门核对保证金明细及余额。

第四十九条每日结算后,财务部门根据结算部门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各交易所数据及各

银行账户当日余额,进行保证金平衡试算,编制《保证金试算平衡表》,出现单边帐时,应查明

原因,及时通知结算部门调整。

当客户在交易中造成保证金不足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报请公司以

自有资金垫付,当客户出现爆仓损失不能追回时,由公司风险准备金垫付。

第五十条负责保证金平衡试算的人员应每日将《保证金试算平衡表》报送主管领导,并妥

善保管保证金试算平衡表及相关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交存本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章营业部保证金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营业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保证金管理制度,并依据公司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和管理流程。

第五十二条以营业部名义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授权,营业部

不得擅自开立账户存放客户保证金。

营业部保证金由公司统一调拨,未经公司授权,营业部无权

调拨资金。

第五十三条营业部经理及营业部财务和结算管理人员是营业部保证金管理的责任人,对营

业部保证金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对保证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结算

部门、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汇报。

第五十四条当客户提出大额出金申请时,营业部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门,以便公司及时

配置和调拨资金,确保出金的效率。

第五十五条每日闭市后营业部应将当日保证金出入金情况汇总,与公司财务部门、结算部

门进行核对,确保数据准确。

第五十六条营业部结算人员应及时配合公司结算、风控部门完成营业部客户结算账单、追

加保证金通知的送达工作。

第五十七条营业部财务应及时登记保证金明细帐,定期与公司财务部门、结算部门及银行

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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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责任及罚则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警告或者调

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并在员工的月度考评中视情节予以扣分,扣除薪资。

公司认定情节严重,决

定扣除的薪资额度超过月度考评调整的薪资范畴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办理出入金;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开立、使用期货保证金账户;

(三)当期货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时,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保证金安全存管

监控机构报备,或未按约定方式通知客户和非结算会员;

(四)相关人员未及时将客户和非结算会员的资金变动、账号变更等变更信息输入结算系统,

或输入操作错误;

(五)结算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报送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及交易所结算数据,未在

规定时间内向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数据;

(六)营业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保证金存取款凭证及出入金情况日报表;

(七)当银期转账系统出现单边帐时应报未报,应调未调,造成数据不准;

(八)泄露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秘密,情节轻微;

(九)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并

在该部门负责人的月度考评中视情节予以扣分,扣除薪资。

公司认定情节严重,决定扣除的薪资

额度超过月度考评调整的薪资范畴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若部门负责人直接或授权、指

使责任人有上述行为的,按直接责任人处理。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责任人给与批评、警告或者、

调离工作岗位,并在员工的月度考评中视情节予以扣分,扣除薪资。

公司认定情节严重,决定扣

除的薪资额度超过月度考评调整的薪资范畴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情节严重的,予以降

职、开除,报中国期货业协会吊销从业资格证书,涉嫌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为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办理出入金,给公司、客户和非结算会员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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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泄露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秘密,情节严重;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在保证金账户之外存放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金;

(四)以伪造、变造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存取凭证等方式,骗取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金;

(五)故意将客户和非结算会员入金错误存放其他客户和非结算会员账户,或故意将客户和

非结算会员出金错误出至其他客户和非结算会员账户等变相挪用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金的行

为;

(六)贪污、挪用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金;

(七)以客户和非结算会员保证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违反本制度规定,危及公司保证金安全或造成公司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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