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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多数人认为汉语区分词类不能单纯根据狭义形态,也不能单纯根据词汇意义,要重视词的语法功能(有的称“结构关系”,有的称“词与词的结合关系”,实质上是指词的“句法功能”);

第三,在区分词类的理论上和建立汉语词类体系上,各家都摆出了自家的意见。

这次讨论在汉语语法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汉语词类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

1.250年来汉语词类研究的进步

从上个世纪汉语词类问题大讨论到现在,已经整整50年了。

在这50年里,虽然在词类问题上没有再展开过这样的大讨论,[1]但是并没中断这个问题的研究。

这期间发表的有关汉语词类问题的论文和著作很多,汉语词类问题的研究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这表现在:

(1)在区分词类的根据或标准问题上,由采用多标准转为单一的功能标准

20世纪50年代的大讨论中,人们对区分词类的标准存在着不同意见,较多的人主张采用多标准,如有的提出意义、形态、功能“三结合”,有的提出在根据语法功能的同时,要参考意义标准或形态标准。

正如朱德熙指出的:

在那次讨论中,“尽管大家都承认不可能单纯根据意义划分汉语词类,可是始终没有人敢于正面提出词义应排除在划分标准之外。

当时把流行于苏联语言学界一些并无真知灼见的泛泛之谈拿来当作教条。

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认为词类属于‘词汇·

语法范畴’。

在‘语法’前边加上‘词汇’,就是为了把词义拉进来”。

[2]人民教育出版社汉语编辑室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1956)就是多标准的,它明确提出划分词类的标准是“根据词汇·

语法范畴”。

这个观点反映了当时的主流看法或者说是学界妥协的意见。

由于这是集体制定的汉语教学语法系统,因此它极大地影响到中学乃至许多大学所使用的教材(特别是师范大学的教材)的语法系统。

[3]

上述这种情况到改革开放以后才有所改变。

如果说上个世纪的50—70年代在汉语的词类区分上是“词汇·

语法范畴”理论指导下的多标准占主流的地位,那么上个世纪的80年代至今可说是结构主义语言学理论影响下的单一的语法功能标准占主流的地位。

[4]

说到单一的语法功能(句法功能)标准,从少数人主张到现在为汉语语法学界多数人认可,是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的。

明确提出单一功能标准的,最早当推陈望道。

早在“文法革新讨论”时,他就提出功能标准,指出形态标准和意义标准都有不能自圆其说之处,只有功能标准才能救其偏缺。

[5]在上个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的学术讨论中,[6]他反复地、多次地批评了汉语词类区分中的意义说、形态说和“三结合”(意义、形态、功能三者结合)多标准说,提倡功能说。

这种观点在《文法简论》(1978:

38-57)中作了如下表述:

词类“从本质上说,就是词的功能分类”,“词类区分的准据是功能”,“意义不是区分词类的准据”,“形态也不是区分词类的准据”,“多标准意味着无标准”。

朱德熙也是坚决主张根据单一的功能标准区分词类的。

他(1960)在《关于划分词类的根据》一文中明确指出“划分词类的基本根据应该是词的语法功能”。

[7]他在《语法讲义》(1982:

37)里又强调:

汉语的词的分类“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

他在《语法答问》(1985:

11)里再一次说“划分词类的根据只能是词的语法功能”。

胡裕树(1954)本来主张区分词类应以形态(指“广义形态”)为标准。

[8]但他主编的《现代汉语》(1962:

254-255)提出“分类的基本根据是词的语法功能”(笔者按:

他在编写《现代汉语》时听取了陈望道的意见)。

田申瑛(1985:

58-59)也采取陈望道的观点,认为词类是“词在语法上的功能类别”,主张以语法功能作为划分词类的“根据或标准”。

值得指出的是,吕叔湘在大讨论时倾向于把结构关系作为分类的主要标准,然后照顾形态、意义等标准(实质上是多标准)。

[9]但是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1979:

33-34)中改变了看法,他说“汉语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就不能不依靠句法功能”,所以也明确主张“用句法功能做划分词类的依据”。

邢福义在《词类辩难》(1981)中认为词类是“根据词的语法特点,结合词的意义”(实质上也是多标准)划分出来的词的类别;

但在《词类问题的思考》(1989)中提出“语法特征是划分词类、判别词性的根本依据”。

他所说的词的语法特征,实际上是指词的句法功能特征。

[10]

胡明扬在《现代汉语词类问题考察》(1995)中也认为“词类只能根据句法功能”。

(2)在探究功能的形式上取得不少进展

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句法功能)区分词类的理论很早就提出来了,但根据句法功能区分词类时要按照各种词类的句法功能的表现形式(有的称作“分布形式”,有的称作“语法特点”或“语法特征”)来确立词类,即找出一些具体的操作方法来和辨别或鉴别不同的词类。

这方面的研究较早的是赵元任的《国语入门》(1948:

33-35)和《汉语口语语法》(1968:

231,233,292),提出了一些测试性的句法“框架”或“出现的环境”作为区分词类的具体操作方法,如名词能受D-M复合词修饰,可以填进动词之后宾语这个框架之中等,动词可以受“不”修饰、可以后加“了”、可以放入问话式“V不V”里等;

又如按照动词在句法结构中的“出现的环境”把动词下分为9类。

朱德熙的《语法讲义》(1982)为了使分类具有可操作性,对现代汉语的各个词类的语法特点作出了全面、系统、细致的描写。

他的操作方法是借助于句法位置,如名词的特点是:

可以受数量词的修饰,不受副词的修饰。

又如谓词里的动词和形容词的区别方法是:

凡受“很”修饰而不能带宾语的谓词是形容词,凡不受“很”修饰或能带宾语的谓词是动词。

等等。

邢福义的《词类辩难》(1981)、陈爱文的《汉语词类研究和分类实验》(1986)、胡明扬主编的《词类问题考察》(1996)等对现代汉语词类区别的具体操作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辨、实验和考察。

郭锐(2002)的《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在凭借句法功能表现形式来对各类词进行具体划分的操作上处理得相当细腻。

(3)对各种词类和词类区分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更广泛、更深入的探索

在专题研究中,除了继续讨论词类区分的根据或标准以及划分词类的操作方法或功能的形式特征以外,还广泛地探讨了现代汉语各种词类以及跟词类区分有关的各种问题。

对某些词类(如如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虚词、介词、量词、方位词等)及其次范畴(如名词中的时间词和处所词问题、动词中的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问题、形容词中的性质形容词和状态形容词问题等)的专门研究有不少成果。

[12]在深入的研究中,人们还发现了一些新的类别,如区别词(也称“非谓形容词”)、方式词(也称“专职的动词前加词”)、唯补词等。

另外,对词的兼类、活用、动词形容词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的性质(名物化、名词化等等)以及一些具体词的定性或归类等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讨论。

1.3当前汉语词类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50年来词类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这并不意味着汉语词类区分的理论已经取得共识或分类问题已经解决。

汉语词类区分中不少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词类区分的理论问题。

尽管一般认为通常所说的词类(名词、动词、形容词…等等)是词的语法功能(准确地说是句法功能)的类,区分词类的根据或标准是词的句法功能。

但进入新世纪后出现了反对的意见。

如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2002)在分类根据或依据上不赞成句法功能说或分布说,提出了“表述功能”说,认为词类的本质不是句法功能,而是表述功能。

今年4月在安徽芜湖举行的纪念词类问题大讨论50周年专家座谈会上,这个问题就发生了争论。

在会上,郭锐说:

“词类从本质上说不是分布的类,而是词的语法意义的类型,这种语法意义称为表述功能,即词类实际上就是以词在词汇层面上的表述功能为内在依据进行的分类”。

[12]这个观点当场就有与会者提出异议,如袁毓林就针锋相对地指出:

词类本质上不是表述功能的类,“而是语法功能的类”。

他还从科学哲学和分析哲学角度对这一观点遇到的挑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证明“词类是语法功能的类”是经得起检验的。

[13]我们认为,由于词的表述功能是词的语用功能,推理的结果必然是:

词类是词的语用分类,而不是句法分类。

把词的语用分类的根据看作词的句法分类的根据显然是有问题的。

看来,关于区分词类的根据或标准问题今后还会有争论。

(2)汉语词类体系各家有相当大的差异。

对汉语词类该分多少类、分哪些类上各家有不同的方案。

一般的语法教科书分为12-14类:

名词、动词、形容词、区别词、数词、量词、代词、副词(以上为实词)、介词、连词、助词、语气词(以上为虚词)、拟声词、感叹词(有的语法书里没有区别词或语气词或将拟声词和感叹词合而为一);

分类分得比较细的有朱德熙、田申瑛、郭锐等。

朱德熙《语法讲义》(1982:

40)分为17类:

先分为实词和虚词,再分出名词、处所词、方位词、时间词、区别词、数词、量词、代词(以上为实词中的体词)、动词、形容词(以上为实词中的谓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语气词(以上为虚词)、拟声词、感叹词。

田申瑛《语法述要》(1985:

63)分为20类:

先分为实词(实词又分为体词、用词、点别词、副词)和虚词,再分出名词、代词、时间词、处所词(以上为实词中的体词)、动词、形容词、断词、衡词(以上为实词中的用词)、数词、指词、简别词(以上为实词中的点别词)、副词(即实词中的副词)、方位词、介词、连词、助词、量词、语气词(以上为虚词),外加感词、象声词(实词和虚词之外的词)。

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2002:

179)分为19类:

先分出组合词和叹词,在组合词中分出实词和虚词,在实词中分出核词和饰词,核词中再分出谓词和体词。

在谓词中分出动词、形容词、状态词,在体词中再分出量词、名词、方位词、时间词、处所词,在饰词中分出拟声词、数词、数量词、副词、区别词、指示词;

在虚词中分出介词、连词、语气词、助词。

叹词。

分得粗好还是分得细好,很难说,一方面要看功能表现形式的区别性特征如何设计,另一方面更要看看分类的目的而定。

汉语语法体系究竟采用怎样的分类方案(怎么分层级、分为几类以及分为哪些类)仍然是一个有待深入讨论的问题。

(3)词类区分中的某些具体问题(如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的次范畴分类问题以及词的兼类、名词和动词的界限等问题)还有一些不同的处理和争议,某些词类(如代词、方位词、量词、助动词等)的归属问题也还悬而未决,这些也需要继续深入研究。

二.汉语词类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

汉语词类区分中要讨论的理论问题很多,这里就着重谈三个问题:

2.1词类区分的根据和词类区分的辨别方法

我在《论词的功能分类》(1990)一文中,提出“应当把词类区分的根据和词类区分的辨别方法(或手段)区别开来”。

并指出“词类区分的根据应当是而且只能是词的语法功能,词类是词类是词的语法功能的类;

但辨别词类的方法(或手段)要凭借功能的形式,而这种形式在不同的语言里往往是不一样的,…这犹如生物的性别分类,性别分类的根据是性(生殖)功能,能够产生精细胞能力的是雄性,能够产生卵细胞能力是雌性。

在辨别生物的性别时,一般凭借性功能的外在形式(包括性器官的外貌及其它的外貌形式),而不必解剖生物体去寻找。

郭锐(2002)也有类似的看法,也认为应该把分类的“依据”和“鉴别”的方法区别开来,也认为划分或鉴别汉语的词类应采用语法功能标准。

但他认为分类的“依据”是“表述功能”,分类的“标准”是“语法功能”。

这种认识似可讨论。

第一,把“表述功能”和“语法功能”对立起来好不好?

“表述功能”是词的“语法功能”之一种(它和句法功能都是语法功能),只不过它是词在语法结构中的语用功能。

如果从语用角度区分词类,可以把表述功能作为词的语用分类的依据;

但问题是郭锐所说的词类仍然是词的句法分类。

既然是句法分类,当然要拿句法功能做依据。

第二,把分类的“依据”和“标准”割裂开来好不好?

“依据”和“标准”实质上是一回事,只是说的角度不同:

“根据”或“依据”着眼于说明词类的性质或本质;

“标准”着眼于说明以“依据”为转移的词类区分的逻辑准则;

所以区分或划分词类的依据和标准应该是统一的,都是语法功能,在区分词的句法分类的问题上,句法功能既是词类区分的依据或根据,也是分类或辨类的标准。

我们认为讨论词类区分的“根据”或“依据”问题,纯粹是对词类的理论的或哲学的认识问题,不大会影响具体分类时的实际操作。

因为在根据句法功能标准来区分或鉴别词类具体操作时,大家好在都认识到应凭借句法功能(严格地说是句法功能的各种形式特征)。

2.2关于词的语义分类和语用分类问题

1953年至1955年的汉语词类问题大讨论所讨论的词类以及现在语法书上一般所说的词类,是指词的句法分类,即讲词在句法平面所体现出的句法功能的类别。

这种分类受制于句法结构也服务于句法结构。

但是从三维语法所说的“三个平面”来看,词在三个平面有三种语法功能:

在句法平面有句法功能,在语义平面有语义功能,在语用平面有语用功能。

[14]一般所说的“语法功能”实际上是指词的句法功能。

既然词还有语义功能和语用功能,那么从语义平面和语用平面给词进行分类从理论上说也不是不可以。

也就是说,词的语法分类可以有三种:

句法类(根据句法功能分类),语义类(根据语义功能分类),语用类(根据语用功能分类)。

词的语义功能指词在语义结构里充当语义成分的能力。

根据词的语义功能区分词类,现在还没有得到全面的研究,这方面应引起重视并作深入的探索。

比如在基干动核结构里,有些词通常作动核,可称为动核词;

有些词通常作动元,可称为动元词。

例如:

“张三批评了李四、张三遇见了李四、张三醉了、张三是老师”这四个句子中的“批评、遇见、醉、是”在动核结构中作动核,为动核词;

“张三、李四、老师”在动核结构中充当动核所联系的动元,为动元词。

有些词专门作为名核结构的定元的,可称为定元词(如“三人、大型飞机”中的“三、大型”);

有些词专门作为动核结构状元的可称为状元词(如“刚走、互相爱护”中的“刚、互相”)。

又比如,动词的配价分类(分为“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名词的配价分类(分为“零价名词、一价名词、二价名词”)本质上是词的语义分类。

此外,名词中有生名词和无生名词的区分以及无生名词中物质名词、抽象名词、处所名词、时间名词等的区分,动词中肢体动词、言语动词、心理动词等的区分,似乎也偏重于从语义平面的角度进行分类的。

词的语义分类跟词的句法分类有一定的联系:

语义上的分类是句法分类的基础,如名词一般表现为动元词,谓词一般表现为动核词,定词一般作定元,状词一般作状元,及物动词一般是二价或三价动词,不及物动词一般是一价动词。

但两者并不完全对当,如谓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动元(就是所谓“名物化”,如“打是疼,骂是爱”中的“打、骂”),名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作动核(就是“述谓化”,如“春风风人,夏雨雨人”中第二个“风、雨”);

又如动词的配价分类跟动词的及物不及物分类也不完全一致,有的二价动词不一定是及物动词(如“致敬、道歉”等)。

词的语用功能是指词在语用结构里充当语用成分的能力,语用是讲“表述”或“表达”的,所以词的“表述功能”或“表达功能”也就是词的语用功能。

根据词的语用功能区分词类,现在也还没有得到全面的研究,这方面也应引起重视并作深入的探索。

比如主述结构里,经常作主题的词(表示主题功能)可称作主题词,经常作述题的词(表示述题功能)可称作述题词。

从陈述和指称的角度来说,主要用于指称的(指称名物为指称功能)可称作“指称词”,主要用于陈述的(对名物进行陈述为陈述功能)可称作陈述词。

动词下面分为叙述动词、描写动词、解释动词、评议动词等次范畴,似乎也是偏重于从语用平面角度进行分类的。

此外,某些词有其独特的语用功能,如代词就是一类语用词,主要用来表示替代、指示、疑问等。

一般语法书把汉语的代词分为人称代词、指示代词、疑问代词三个小类,实质上是词的语用分类。

又如助动词(“应该、能够”之类)和情态副词(“大概、也许”之类)也有独特的语用功能,它们在评议结构中用来充当评议语,表示说话者对事物或事件的主观评议。

某些虚词也有其独特的语用功能,如语气词(句末的“的、了、吗、呢”之类)的语用功能是在句子里表示句子的特定的表达用途;

体助词(动词后的“了、着、过”等)的语用功能专表示事件的进程状态;

“关于、至于”的语用功能专用来标示主题;

“是、连”的语用功能专用来标示焦点;

词的语用分类跟词的语义分类、句法分类都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区别。

比如主题词、指称词、动元词(名物词)、名词之间关系就很密切,但并不对当。

三维语法对三个平面的词的功能类系统如何处理,有两种可能的方案:

一种是采取三分,即把词类分为句法功能类、语义功能类、语用功能类三个并行的系统;

另一种是采取既分别又结合的综合分类系统,比如上位的大类是句法功能类,下位的小类或次范畴分类可以是语义功能类或语用功能类。

从理论上说,前一种也是可以的;

但从实用上看,也许三结合的综合分类系统更好一些。

综合分类可粗可细,不同的实用目的要求也不一样:

服务于一般语法教学的词类体系,可以粗一点,可以在句法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适量的语义分类和语用分类;

但如果应用于机器自动翻译、人工智能研究等工程,词类体系则需要细一点,就要在句法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极为细密的语义分类和语用分类,未来在这方面需要做的工作是大量的、艰巨的。

词的句法类别、语义类别和语用类别之间的关系如何?

究竟怎样三分又怎样结合?

这是一个很值得探索的课题。

2.3词类区分的几条原则

词类区分的原则,主要为:

(1)多角度分类的原则。

即从不同的角度(句法的、语义的、语用的)区分词类。

过去主要从句法角度区分词类,但也有不自觉地从语义或语用区分词类的,今后应该自觉地从三个不同角度区分词类,并结合起来综合构建实用的汉语词类体系,这将有助于汉语词类区分的系统化、完善化。

(2)多层级分类的原则。

词类可以分成大类,还可以在大类中不断进行下位分类,比如就汉语词句法分类来说,一般首先分为实词和虚词两大类;

在实词中又分出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

在虚词中又分出介词、连词、助词等;

在动词中又分出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等。

显然,下位的类和上位的类在逻辑上是属于不同等级的。

词的语义分类和语用分类也可以采取多层级分类。

(3)单一标准的原则。

分类要讲究逻辑,逻辑分类只能采取一个标准,多标准等于没有标准。

虽然不同的角度或不同的层级分类标准不尽相同,看起来整个词类区分好像用了多个标准;

但是在某个角度上或某个层级上都只能使用单一标准。

如词的句法分类,就只能根据单一的句法功能标准,而不能兼用意义标准或语用功能标准。

讲词的语用分类就只能根据单一的语用功能标准,而不能兼用意义标准或句法功能标准。

又如同是句法功能标准,不同层级应采用不同的句法功能标准,比如在形容词和副词这个层级,区别它们是根据能否作谓语和定语这个句法功能;

在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动词这个层级,区别它们是根据能否带宾语这个句法功能。

(4)从静态短语求句法功能和语义功能、从句子求语用功能的原则。

即从静态短语中词的句法功能和语义功能确立词的句法类别和语义类别,从句子中词的语用功能确立词的语用类别。

实词的句法分类,原则上在静态短语里(不必进入句子)就可以确定,如静态主谓短语中作主语的是名词,作谓语的是谓词(广义动词)。

实词的语义分类跟动核结构有关,而基干动核结构是由静态主谓短语表示的,所以也就可以在静态短语里确定实词的语义类别,如静态主谓短语中作主语的是动元词(名物词),作谓语的是动核词(述说词)。

至于词的语用类别,则要视其在句子中的语用功能而定。

如代词的确立,就是根据它在句子中代替功能;

语气词的确立,就是根据它在句子中的语气表达功能。

(5)凭借功能形式来探求并验证功能意义的原则。

语法功能是个语法范畴,而语法范畴都是语法意义和语法形式的统一;

所以无论是句法功能、语义功能还是语用功能,它们都既含有意义又含有表现意义的形式。

意义是隐层的、内蕴的,形式是表层的、外显的。

意义容易见仁见智,而形式比较显豁,所以在给词分类的时候,凭借形式去探求、验证并说明语法功能是条通途。

就以词的句法分类而言,就要凭借表示句法功能的一切形式特征,包括广义的形态(有的称为分布,有的称为句法位置,有的称为词与词的结合形式,有的称为句法框架,有的称作语法特点)和标志句法功能的狭义形态。

如汉语名词的句法功能的主要形式是:

a.能出现在静态主谓结构的主语位置上,b.表数量的词语能置于它的前边,c.能放在介词后边组成介宾短语,d.助词“们”能附着在指人名词后面。

词的语义功能和语用功能也要凭借形式,如动核词语义功能的形式是能出现在静态主谓结构的主语后的谓语中心词的位置上,三价动词的语义功能的形式特征是在静态的主谓结构中能联系着三个名词;

又如代词的语用功能的形式是:

一般置于句子中所指代的的先行词之后,并且可以用先行词替换。

(6)分清“一般和特殊”以及“经常和临时”的原则。

即要分清词的一般功能和特殊功能以及经常功能和临时功能。

就句法功能而言,静态语境中的功能是一般功能和经常功能,动态语境中的功能在多数情况下跟一般功能、经常功能一致,但在有些情况下跟一般功能、经常功能不一致。

比如动词、形容词句法的一般功能是作谓语,但有时可作主语就是特殊功能;

词的特殊功能必有一定的句法限制条件。

词在句子中的临时功能往往是修辞上随情应境的用法,如形容词“绿”,在“绿草”、“花红柳绿”中作定语、谓语是“绿”的经常功能,而在“春风又绿江南岸”中的“绿”带宾语(作及物动作动词用)则是“绿”的临时功能。

词的分类或定性应当根据词的一般功能和经常功能,而不应该根据词在具体句里的特殊功能和临时功能。

三.关于汉语词类的体系问题

3.1汉语词类层级中的一些问题

学界公认汉语词类体系是个层级系统,但汉语词类的层级系统究竟分多少层级和各个层级如何分类也还是有不同的意见的。

就汉语词的句法分类而言,一般是这样分层级的:

第一层级。

一般分为实词和虚词。

[15]在这个层级上,主要是拟声词和感叹词的地位如何摆的问题。

过去较多的语法论著把这两类词放在虚词;

但也有放在实词的,如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的《现代汉语》(1983:

312,319)。

现在较多的语法论著把这两类词看作跟实词、虚词并列的一个类,如胡裕树主编的《现代汉语》增订本(1981:

331)称其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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