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章程合成docx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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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蔬菜、茶叶、中药材、坚果、食用菌及其他农作物种殖,销售;
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
苗木、花卉培育,种植,销售;
畜禽、水产、特种养殖,销售;
食品加工,销售;
住宿及餐饮服务;
劳务输出;
建筑工程;
建筑劳务分包;
公路工程;
桥梁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工程;
土石方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其他土木工程;
物业管理服务;
农村实用人才服务;
农村劳动力服务;
土地复垦、治理与整治;
农业基础设施水、电、路及其他设施建设;
公路工程,供水设施工程,供电工程,民房民居改造工程,移民搬迁工程,小水窖工程;
农业观光产业园建设及旅游服务,高效农业示范产业园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
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所生产的产成品;
组织采购、供应本社成员所需生产资料;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为本社成员提供技术管理、包装、运输、贮藏、销售、初加工、品牌打造和农业机械服务,开展农业及其他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组织本社社员发展高效农业示范园、观光农业产业园、乡村旅游、农庄;
组织发展本村集体经济。
第四条本社按照“民办、互利、民社共赢”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集中经营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权利平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五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集体资产入股体现、自愿以土地折价入股或现金入股的本村村民,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方可成为本社社员。
本社的社员可以是其他本村村民,但建档立卡贫困户100%作为社员进入合作社。
本社社员名册见后附表。
第七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享受本社提供的各种免费服务,优先利用本社设施。
3.参加本社共有成果的受益和分配。
4.参加本社的股金分红;
5.可对本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并进行监督。
6.建议召开社员大会;
7.本社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社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2.按规定交纳入社股金和会费;
3.积极参加本社活动,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4.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履行合同认真完成本社安排的生产经营等任务;
5.发扬互助精神,群策群力,共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活动;
6.本社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社员要求退社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办理退社退股手续;
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社员需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利,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若是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到的亏损金额。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执行。
第十条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社章程规定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社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继承,并承担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办理退社退股手续。
第十一条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社员大会决议,取消其社员资格。
1.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决议,不履行社员义务;
2.从事与本社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3.不按本社的技术指导和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给本社信誉、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4.其它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
取消社员资格,须召开社员大会进行表决,出席的社员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社员被取消资格后,除给本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退还其入股资金,但不参与当年股金分红。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1.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2.决定有关本社终止或与它社合作、联合等重大事项;
3.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4.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6.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
7.审议批准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年终盈利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办法;
8.审查批准对本社工作人员的聘用、奖励、处罚及报酬标准;
9.审议决定取消社员资格;
10.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时,理事会可临时召集社员大会;
第十六条社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所做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社员同意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取消社员资格、本社终止与合并等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同意。
社员大会决议对每个社员都有约束力,全体社员必须共同遵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组成人员由社员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对社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并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每届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胡正林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经选举:
本届理事长为兰忠超,副理事长为胡航、毛承忠、胡永军。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1.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社员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2.在社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3.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4.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资产;
5.聘用或解聘本社所属企业实体经理或工作人员,并制定奖励、处罚办法和报酬标准;
6.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或协议;
7.对社员进行技能培训,组织社员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8.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力。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工作实行协商一致原则。
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如理事长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临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
所做决定,须取得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理事的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社员监督本社的业务活动。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人。
每届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不得由理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兼任或担任。
经选举,本届监事长为胡远强,监事为胡永帮、蒋孝国。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向社员大会提交监事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
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和社员大会;
6.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
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做出反映,并负责办理或答复,否则视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所做决定,须有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章社员出资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自有资金包括以下几项:
1.社员会费或股金;
2.社会捐助和政府、有关部门扶持资金无偿部分;
3.每年从盈利中提出的公积金、公益金;
4.其它自有资金。
社员交纳会费或股金可以以现金方式进行,可以以土地、不动产等实物资产进行出资;
技术、管理、劳务等在估价后,也可进行出资。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万元,分为股,每股元。
其中:
等人现金出资
万元,并负责对产业基地的管理和销售;
110户社员以土地量化入股元,占本社股本的%;
精准扶贫户共户,以扶贫项目的%折算量化计入,占本社股本的%,并实行保底分红的方式,在股东分红前直接扣除计入当年成本。
本社社员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召开社员大会对的劳务、管理等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将其所占有的股份比例维持在%。
社员详细出资清单附后。
第二十七条本社交纳会费、股金,接受损赠、对外捐赠等都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接受外部无偿捐赠和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拨款,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社的共有财产。
第二十八条本社共有财产属全体社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平调、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会计制度建立帐目,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纳税。
设立独立的财务人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社长)、监事会主席不得兼任财务人员。
特殊项目可由财政分局管理,包村领导签字报销。
第三十条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监督。
理事会须于每季度将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社员提出的疑问。
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经监事会审计过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分配方案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等,经大会讨论、审议、批准后执行,同时供社员和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一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30%,作为理事、监事,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具体分配方案由理事会研究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公益金,用于社员技术培训、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三十三条本社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合作社的风险金,用于本社扩大再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购买农业保险抵御合作社经营的市场风险。
第三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的可分配利润,由理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经社员大会决议进行分配(前三年,暂定不低于60%用于社员分红,集体股东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分红,余下40%作为未分配利润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或下年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本社作为产权单位按有关协议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六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
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股金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股金,由社员大会讨论批准增补的办法。
第五章终止和解散
第三十七条本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社员大会决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2.与其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时;
3.其它原因造成合作社无法开展活动时。
第三十八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在1个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宣布。
第三十九条本社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五人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本社资产。
第四十条清算时,本社共有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本社雇佣人员工资、生活费用;
2.本社所欠税费、贷款;
3.抵偿债务;
4.按社员所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
5.若资不抵债时,扣完社员股金后,不再承担其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改,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