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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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当事人再犯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
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
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
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
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
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F.犯三次以上的;
G.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1:
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情节较轻,依据相应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的拟处罚金额高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可适当降低处罚裁量档次处罚。
2-2:
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3:
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2-4:
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2-5:
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2-6:
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7:
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2-8:
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2-9:
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2-10:
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2-11:
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2-12:
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1:
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不足1倍或者总量超标不足0.5倍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a.超标10%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
超标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
b.超总量10%以下的,罚款10-14万元;
超总量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4万元。
3-2:
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a.超标110%以下的,罚款30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
超标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2万元,以此类推;
超标2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或提高处罚档次处罚。
b.超总量60%以下的,罚款30-34万元;
超总量幅度每增加10%,罚款幅度相应增加4万元;
超总量1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或提高处罚档次处罚。
c.超标或超总量情节较轻,依据相应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的拟处罚金额高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可适当降低处罚裁量档次处罚。
3-3:
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不足1倍或者总量超标不足0.5倍的
a.超标10%以下的,罚款30万元以上32万元以下;
b.超总量10%以下的,罚款30-34万元;
3-4:
属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
a.超标110%以下的,罚款50万元以上52万元以下;
b.超总量60%以下的,罚款50-54万元;
3-5:
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不足1倍或者总量超标不足0.5倍的
a.超标10%以下的,罚款50万元以上52万元以下;
b.超总量10%以下的,罚款50-54万元;
3-6:
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0.5倍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a.超标110%以下的,罚款70万元以上72万元以下;
超标2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
b.超总量60%以下的,罚款70-74万元;
超总量1倍以上的,此幅度内顶格处罚。
4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1:
逃避监管情节一般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2:
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
4-3:
逃避监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恶臭气体的
4-4:
逃避监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舆论影响,或者在启动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逃避监管的
5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5-1:
当事人初犯,且尚未造成设施设备损害及其他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5-2:
当事人再犯的,或者虽系初犯但已造成设施设备损害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5-3:
A.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实的;
B.犯三次以上的;
C.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D.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
E.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F.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6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
(二)项: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6-1:
监测原始记录保存不全面不准确的
6-2:
未进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记录的
6-3:
A.伪造或变造原始监测记录的;
B.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C.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
D.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E.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7-1:
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正常运行,但未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2: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3:
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7-4:
A.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B.近12个月以来被查实的有效投诉举报达三次以上;
C.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D.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8-1:
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公开的
8-2:
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
8-3:
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弄虚作假的
8-4:
9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9-1: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9-2:
排放除有毒有害气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恶臭气体以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的
9-3: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恶臭气体的
9-4:
10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1: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10-2:
当事人再犯的,或虽系初犯但燃用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0-3:
A.犯三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1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己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己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
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己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