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关于“四项监督统筹衔接”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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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关于“四项监督统筹衔接”的调研报告.docx

市纪委监委关于“四项监督统筹衔接”的调

研报告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监委成立后,随着监督检查部门的组建,监督力量进一步增强,如何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四种力量整合起来,统筹推动,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成为纪委监委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课题。

按照**省纪委工作安排,**市纪委监委对“四项监督如何统筹衔接”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了思考和建议。

一、工作情况

**市纪委高度重视监督工作,在推进“四项监督”上进行了多方面的有益探索。

(一)探索监督方式方法。

监察委成立后,提出做好监督工作的“四盯”(盯全、盯紧、盯近、盯微)工作法,为“四项监督”监督什么、怎样监督提供方式方法。

在“盯全”

方面,建立健全廉政档案,明确各项监督自己的监督内容,突出政治监督,对监督对象和内容做到“盯全”,实现空间的全覆盖。

在“盯紧”方面,围绕监督内容和突出问题,以时间为轴,列出详细的监督计划,画出日常监督的“施工图”,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时间的全覆盖。

在“盯近”方面,采取“短、平、快”方式,深入被监督单位、隐蔽场所等实地查看、走访干部群众,把找问题始终放在“第一线”。

采取座谈、报备、谈话、列席会议、接受举报等方式,经常性地主动了解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切实把监督挺在前面,实现零距离监督。

在“盯微”方面,注重抓早抓小,采取一事一分析法,在分析研判中发现苗头性问题,并及时约谈函询、谈话提醒。

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规处置,切实防止问题由小变大,实现苗头性监督。

2019年以来,为深入推进“四盯”工作法的落实,形成全覆盖、全时段、全方位的监督格局,更精准、更有效地履行监督第一职责,深化实施,选取三个单位开展“四盯”法样板田建设,深度落实“四盯”法。

三个相关监督单位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宣传动员;找准监督对象和内容;灵活运用监督方式,精准发现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水平;

建章立制巩固工作成效等,推动了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个相关监督单位发现和反馈一般性问题*个,查处违纪问题*个,纪律处分*人,督促健全制度*项,实现了监督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实践探索。

(二)以精准思维抓监督。

为进一步指导各监督主体开展监督工作,*年*月制定《**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精准思维实现监督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的意见》,通过指导基层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精准制定计划、精准选取重点、精准发现问题、精准防治问题、精准解决问题、精准有效问责六个方面,做好监督工作。

(三)完善工作运转机制。

为推进“四盯”法成果转化,压实监督责任。

从*年起,**纪委建立监督发现问题线索月报告制度,每月*日基层纪(工)委、驻纪检组向市纪委报送每月监督问题线索发现情况。

根据全年问题线索发现情况,对工作开展优秀的单位,在年底纪委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对工作落后的单位予以扣分。

(四)通过实践加强磨合。

在重点节日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监督,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等工作中,在各方案制定上明确党风政风监督室统筹协调开展工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协作区内监督工作,各派驻机构和基层纪(工)委严格履行职责范围内监督工作。

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统一汇总移交,对需要问责的问题统一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协调做好问责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扭转不到位。

对监督是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

受传统纪检监察工作模式和考核体系影响,存在监督工作没有直接办理案件产生的工作成效大的政绩观,以办理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为重心的工作理念根深蒂固,导致整个监督工作不被重视。

部分纪检部门对履行监督责任站位不高、认识不深,落实“三转”

不到位,存在错位监督、越位监督甚至监督“棚架”。

有的认为监委专门“打虎”“拍蝇”,就是要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重调查轻监督,导致日常监督工作虚化、弱化。

监委成立后,从县乡层级纪委实际情况看,问题线索成倍增多,减少腐败存量的任务较重,集中各方面力量办理案件仍是县乡层级纪委的重点工作,因此新设立的监督检查部门仍在参与大量的问题线索办理,未能聚焦监督的主业。

(二)统筹机制不完善。

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在监督力量整合、工作协作配合、信息互通共享方面协调衔接不够。

如,巡察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派驻机构,问题线索传递和问题清单移交如何更加紧密有序;监督检查部门如何加强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需要继续探索完善;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如何更好地分工合作,在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上有效衔接起来,还需在机制制度层面予以明确。

(三)监督职责不明确。

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都担负有监督职责,但由于职责不明晰,监督事项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

如,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分管联系地区、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承担对驻在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责,但在工作实践中,监督检查部门由于面大量宽,对分管联系地区、单位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监督不够,而派驻机构由于“熟人社会”等原因,对驻在部门班子成员等“关键少数”的监督乏力,二者亟须统筹协调、衔接配合。

(四)能力水平不匹配。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随着纪检监察工作逐步迈向高质量发展,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谁来监督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如何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是对“监督”的“再监督”的认识,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对干部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意见建议

(一)转变思想观念,提升监督认识。

加强监督是实践“四种形态”的需要。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就要摒弃监督是隐性政绩,办案是显性政绩和抓大案要案的政绩观,牢固树立监督全覆盖理念,把工作重心转向加强监督抓早抓小,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监督必须先行。

各级纪委监委要在内部考核、制度保障等方面为监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明确统筹部门,做到各司其职。

建议由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衔接监督检查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本身作为监督部门、综合协调部门,长期履行纪律监督职责,统筹能力较强。

同时要明确其他部门职责,如监督检查部门直接履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聚焦联系地区和单位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开展监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问题线索的规范处置,加强线索、案件综合分析,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沟通反馈,并牵头做好与审计监督部门的协查协审协作。

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职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监督,重点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监督。

巡察机构负责巡察监督的统筹协调、组织安排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强化与纪委监委机关的日常协调联系。

(三)统筹监督力量,加强协作配合。

一是强化监督力量整合。

监督检查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定期将监督情况报送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由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统一梳理汇总、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牵头建立监督检查成员库,定期更新并共享,监督检查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请,报请同意后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强化工作协作配合。

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按月提出监督重点任务清单,协调监督检查部门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监督检查部门与派驻机构要联合开展交叉监督检查。

巡察机构要建立巡察监督联动机制,在巡察前,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督检查室及派驻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向巡察部门提出相关巡察建议,提高“靶向”发现问题的效率;巡察中,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选派干部参加联系地区或单位巡察工作,融入巡察日常监督;巡察后,严把问题“整改关”,整合各方力量做好“后半篇文章”。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问题线索,按程序规范处置,加强对问题线索、查办案件的综合分析,定期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数据。

(四)统筹监督方式,实现有序监督。

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和侧重点,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如监督检查部门通过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参加民主生活会、建立廉政档案、回复党风廉政意见、专项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加强警示震慑、分析研判整改等方式开展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通过监督决策、受理举报、谈心谈话、开展约谈、重点检查、监督整改、分析研判等方式开展派驻监督;巡察机构通过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巡察“回头看”、巡察整改监督等方式开展巡察监督。

(五)统筹监督培训,提升监督能力。

纪委监委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和岗位练兵,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与监督业务相关的各类知识,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法律法规能力。

通过公开招录、选调等多种途径,把优秀人才充实到执纪监督、巡察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干部队伍当中。

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定期交流轮岗,提高履职能力。

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制度,使巡察岗位成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进一步加强内部防控监督制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过硬监督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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