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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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Word文档格式.docx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情况。

疏忽大意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心理态度。

继续犯:

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犯罪形态。

缓刑:

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一种刑罚制度。

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制度。

犯罪对象: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犯罪形态。

时效延长:

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时效延长。

罪刑法定原则:

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原因所引起,因而不认为是犯罪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教唆犯: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犯罪分子。

拘役: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刑罚方法。

单位犯罪:

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危害社会行为。

过于自信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心理态度称为过于自信过失。

管制:

是我国主刑中最轻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刑罚方法。

想象竞合犯:

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数个不同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犯罪形态。

追诉时效:

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

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某种具体社会关系。

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犯罪分子。

刑事责任:

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法定情节: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情节。

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社会关系。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行为。

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犯罪分子。

特殊预防:

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驱逐出境:

是指强迫犯罪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外国人特殊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刑法溯与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行为是否适用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与力;

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与力。

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假释:

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一项刑罚制度。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犯罪:

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行为。

犯罪故意:

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未遂: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犯罪形态。

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刑罚方法。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未遂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特征包括: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所致。

3.简述我国刑法采用数罪并罚原则与其基本适用规则。

我国刑法采用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折衷原则。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基本适用原则包括:

(1)判决宣告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采用吸收原则。

(2)判决宣告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

(3)判决宣告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

(4)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

正当防卫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第一,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产生与存在。

第二,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进行状态。

第三,正当防卫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第三者实行。

第四,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防卫意图。

第五,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简述共同犯罪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是共同犯罪主体条件。

(2)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客观要件。

(3)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主观要件。

3、简述一般自首概念与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即犯罪分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其本人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事实。

1、简述犯罪构成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与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有机统一整体。

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整体。

(2)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2、简述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限制性规定。

(1)死刑适用条件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

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条件性规定。

(2)死刑适用对象限制

即对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人和审判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3)死刑适用程序限制

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限制

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1、什么是犯罪不作为?

构成犯罪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所谓犯罪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情况。

构成犯罪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义务。

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1、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是如何划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行为人对自己实施刑法所禁止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年龄。

我国刑法典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2、简述想象竞合犯构成特征。

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主观特征,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客观特征之一。

(3)行为人所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直接客体。

这是想象竞合犯另一客观特征,也是此种犯罪形态触犯数个罪名原因所在。

(4)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这是想象竞合犯法律特征。

3、什么是一般缓刑?

适用一般缓刑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制度。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根本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1.简述单位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危害社会行为。

(2)单位犯罪基本特征

第一,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2.什么是紧急避险?

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行为。

(2)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起因条件——危险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第三者合法权益。

4限制条件——只有在迫不得已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

5主观条件——紧急避险实施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3.简述主犯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1)主犯:

(2)主犯分为三种:

第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犯罪分子;

第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犯罪分子;

第三,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罪分子。

(3)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全部犯罪处罚。

1.什么是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各有什么特征?

(1)犯罪过失:

(2)疏忽大意过失有两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3)过于自信过失也有两个特征: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2.简述教唆犯概念、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1)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犯罪分子。

(2)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故意;

二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行为。

(3)教唆犯刑事责任:

第一,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

这是对教唆犯处罚一般原则。

第二,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教唆不满14周岁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3.简述特别自首概念和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行为。

(2)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成立特别自首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

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

这是成立特别自首关键性条件。

1.什么是犯罪故意?

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

二者有哪些区别?

(1)犯罪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主观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特征包括: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3)间接故意特征包括:

第一,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心理态度。

第二,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4)二者区别:

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第三,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与其支配下行为定罪意义也不相同。

2.简述犯罪预备概念和特征。

(1)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预备特征包括:

在客观上,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

在主观上,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意图和目,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所致。

3.简述刑事责任概念和基本特征。

(1)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2)刑事责任基本特征包括:

第一,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

第二,刑事责任具有刑事法律性;

第三,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惩治性;

第四,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

1.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是什么?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2.简述犯罪中止概念和特征。

(1)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中止特征

自动放弃犯罪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再具备有效性特征。

3.简述刑罚概念和特征。

(1)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最严厉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特征

第一,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最严厉法律制裁方法;

第二,刑罚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第三,刑罚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第四,刑罚种类与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第五,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第六,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1.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可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回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主观估计是不同。

间接故意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认识和估计;

而过于自信过失心理则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二者对危害结果态度不同。

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有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持有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态度。

2.简述牵连犯概念和构成特征。

(1)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犯罪形态。

(2)牵连犯构成要件,表现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

第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危害社会行为。

第三,牵连犯所包含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第四,牵连犯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什么是假释?

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

(1)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一项刑罚制度。

(2)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第一,假释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

第二,被假释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刑罚。

第三,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第四,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

1.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概念和基本要求。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

它是指,犯多大罪,就应承担多大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因素。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要求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立法要求

这是指,刑法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具体犯罪法定刑幅度。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司法要求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基本含义,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下列问题:

第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

第二,纠正重刑主义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执法观念。

第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现象,实现执法中平衡和协调统一。

3.简述自首概念与其成立条件。

(1)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行为。

(2)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自动投案;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3)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简述正当防卫概念与其成立条件。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2)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2.简述特别累犯概念和构成条件。

(1)特别累犯,亦称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分子。

(2)构成条件

第一,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前罪被判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刑罚种类与其轻重不受限制。

第三,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

3.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

我国刑法把各种犯罪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四个不同档次,即: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简述一般累犯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此为构成累犯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此为构成累犯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这是构成累犯时间条件。

(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此为构成累犯罪质条件。

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区别所在。

3.简述减刑概念和条件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制度。

根据刑法典规定,对犯罪分子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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