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准确把握实践载体深入开展市政公用事业实践活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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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围绕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这一中心任务,结合实际确定活动主题,依托特色开展实践活动,着力转变思想观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快提升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促进了市政公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科学定位,突出特色,准确把握实践载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把握好活动的实践载体至关重要。

市政公用事业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做好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城市功能的完善和有序保障,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是市政公用行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

市政公用局党委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把解放思想,服务民生,全力推进城市三年大变样,加快提升公用事业保障能力确定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践载体。

从开始,市政公用局围绕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建设目标,开展了成效显著的学习实践活动,实践证明,解放思想,服务民生,全力推进城市三年大变样工作,加快提升公用事业保障能力这一实践载体,符合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实际,符合学习实践活动的要求,为市政公用系统党员干部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地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供了保障。

两年来,市政公用局完成固定投资约11亿元,主城区新增、改造绿化面积130万平方米,新建、改造道路面积111万平方米,新增公交车辆448部,新增用水量255万立方米,新增用气量1.66亿立方米,新增供热面积402万平方米,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立方米。

概括起来讲就是12234工程,即完成了一网(路网)改造,开放了两园(南湖公园和罗城头公园),竣工了两百(100个小停车场和100个小游园),打造了三带(北迎宾线、107国道南、北口绿化),实现了四增长(供热、供气、供水、公交),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为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奠定坚实基础。

二、注重实践,推动工作,各项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市政公用局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环保优先、循环发展的理念,大力开展路网、水网、绿网工程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强力推进城市路网工程建设两年来主要完成了高速北迎宾路、中华大街南北段、滏河大街、光明大街、农林路、和平路等10条主干道改造以及54条小街巷综合整治等任务,改造道路面积111万平方米。

尤其在工程建设中,创造了一年道路投资总数最多(3.3亿元)、施工改造时间最短(每条道路施工时间不超过100天)、拆迁征用土地面积最大(共完成拆迁0.96万平方米、租用协调土地5.6万平方米)三项历史纪录。

按照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在加大对主次干道改造的同时,小街巷的整治同样重要。

仅一年,就对展览路、怡园街、油厂胡同、学军街、劳动路等30条小街巷进行了路面、便道、排水、路灯等综合整治,沿街实施拆墙透绿,经改造后的小街巷街巷展现出亦街亦园、街景和美的面貌和特色。

(二)全力抓好重点工程建设重点实施了10万立方米煤气储气柜建设、五百工程、城市防汛排沥、河道截污整治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重点工程建设。

一是东污水扩建工程竣工投产。

这是全省市政公用行业首家采用bot融资模式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厂于12月18日正式运行,我市污水日处理能力提高10万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由68%提高到81%,结束了污水直排滏阳河的历史。

二是煤气铁西储气柜工程建成投运。

投资1800万元完成了原3万柜拆除和10万柜的建设任务,全市煤气储气能力由18万立方米提高到25万立方米,成为燃气行业当年开工、当年建设、当年投用的工程典范。

三是铁西热源工程并网运行。

自筹资金1.5亿元建设铁西热源工程,该工程于供热期年投运,城市集中供热能力提高300万平方米,满足了铁西区域广大群众集中供热需求。

四是四河一湖生态水系工程扎实推进。

南湖中心景区一期工程于9月底竣工并向市民开放,该公园以植物、水景为主体,占地700亩,种植草坪10万平方米,乔灌木1.3万株,周边景观环境明显增强。

五是强力推进城市防汛工程。

重点实施了青年河清淤改造工程,完成了河道进行封闭改造。

为提高城市防汛能力,完成100余条街道、9座立交桥共46公里输水管网清掏工作。

有效提高了城市防汛排沥能力。

六是100个停车场、100个小游园提前完工。

100个停车场、100个小游园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是五百工程之&

一,8月开工,经过10个月的艰苦奋战,提前一年半时间完工,新增停车场面积7.2万平方米,新增停车泊位3150个;

新增绿地面积16万平方米,切实让广大市民得享受到了三年大变样的工作成果。

(三)扎实推进绿化美化工程以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打造生态宜居环境为目标,以公园广场、出入市口、城市街道的绿化美化为重点,新增绿化面积101万平方米。

建成了罗城头公园,启动了动植物园工程,续建整治沁河带状公园,升级改造了丛台、龙湖、滏阳等现有公园。

对高速北口、107国道南口、107国道北口等三个出入市口进行了绿化建设。

结合路网建设开展了中华大街、北环路、滏河大街等10条道路绿化工程,营造了良好道路绿化景观。

新增市级园林式单位20家、园林式居住小区9家,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分别增至44.5%、37.5%和12.5平方米。

(四)努力提高市政公用行业保障能力市政公用局进一步拓展公交、供水、供气、供热和市政设施服务保障能力,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

一是城市公交发展壮大。

围绕构筑方便快捷、四通八达的公交网络,调整优化线路,开辟郊区线和旅游线路。

举办了三届公交无车日活动,更新公交车448部,使公交新车占有率达到55%,空调车占有率达到11%。

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16.67%,正点率达到98.5%。

二是城市供水范围不断拓展。

加大硬件设施建设力度和发展用户步伐,铺设市内线路和永年供水管网,组建永年洺州供水公司;

建成投运高开区供水加压站;

完成了铁路和邯钢新区供水工程;

实施马头水厂工程,增加供水量255万立方米。

三是城市供气能力显著提高。

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在建2座日供气能力分别为3万、2万立方米的天然气加气子站,20xx可完成北环天然气加气站建设。

四是城市集中供热保障能力切实增强。

实现最大供热面积1100万平方米,创造了供热期运行态势和用户满意度历史最好水平。

同时实施主干线管网工程11公里,新建热力站4座,在建热力站22座,热计量改造面积5万平方米,管网输配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三、服务民生,造福百姓,实现便民利民惠民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市政公用局从群众的所思、所求、所需、所盼出发,切实解决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使群众真正成为学习实践活动的受益者。

开展了为民服务活动周、送服务送温暖,保运行保安全活动周等主题实践活动,利用两周时间在全市各大广场开展义务为民服务活动。

编置十余张宣传展板供市民了解市政公用行业的有关知识,利用多媒体播放器播放了安全常识,发放供水、燃气、供热安全常识近1万余册,现场解答市民咨询4000余人次。

广泛听取群众针对市政公用行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300余条。

为推动我局公用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各行业大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供气开展了阳光服务进社区活动,供水开展了水源义务服务大行动、公交开展了市民评公交和巴士之星评选活动,供热开展了访千家、进万户、送温暖等活动。

这些活动多方位的为市民提供免费的义务维修和正确、安全的设施使用常识,让市民得到了方便快捷的服务。

通过这些活动,共征求意见建议近万条,解决热点难点问题98%以上,全系统服务满意率达到98%,12319热线收到表扬电话同比上升20%,投诉电话同比下降6.5%,市政公用系统为民服务水平大幅度提升。

四、强化管理,完善机制,实现市政公用事业可持续发展坚持不懈地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管理、行政审批工作以及内部管理等各项改革,不断为科学发展增添活力。

(一)完善法规,制定规划,提升行业发展机制一是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的特许经营监管体系。

将城市规划区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和特许经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是加快立法步伐,逐步完善市政公用法规体系。

在现有市政公用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将《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列入市5年立法计划。

三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制定了公交、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八个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强化管理,节能降耗,科学发展增效益市政公用系统各行业从管理、安全、服务等方面制定了《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办法》、《公园、广场、游园、街道绿地精细化管理标准》、《燃气安全工作包干管理连带责任制》、《自来水公司岗位工资实施办法》等多项制度,煤气行业全面推行燃气输差管理核心,完善燃气供输程序,减少中间转输亏损;

园林绿化落实四定管理责任制,建立三级考核机制,推进社会化管理新模式;

公交实行两控一挂,在一线司乘岗位推行岗位工资考核机制;

市政设施管理调整管护职能,实行三查三验制度,实现了单位效益的新提高。

(三)精简审批,提升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市政公用局在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用硬措施,花大力气,开展了行政审批四项清理工作。

行政审批收费事项由原有的40项精简到12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取消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费,用实际行动减轻企业负担。

审批全程只加盖一枚公章,取消其他一切用章。

将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由6项精简为3项,将配套服务事项由6个环节精简为2个环节,对所有审批事项实行动态运行机制,使平均办理时限由现在的10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

(四)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促进工作落实建立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制度,是促进干部作风转变的根本性措施。

通过开展履职尽责,勤政为民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围绕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了五项制度,即并联审批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站式收费制度,全程代理服务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监察制度。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公用事业配套服务方面,推行一站式服务、首问首办和联审联办制度,一门受理,全程办理。

围绕抓好工作落实,在三年大年样百日攻坚大会战中,制定了科学可行的工作措施,实行了领导分包重点工程责任制和重点工程督导制,做到项目到人,责任到人。

实行5+2,白加黑、一线工作法工作法,这些都成为攻坚克难,顺利完成任务的前提和保证。

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部门工作、内部管理和干部考核办法,着重在工作目标综合考核机制上下工夫,实行了年度工作目标承包考核制,这些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充分的调动各单位和党员干部创新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促进科学发展、服务群众创造了良好条件。

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准确把握实践载体深入开展市政公用事业实践活动&

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应用本文作者:

肖文原创投稿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应用肖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

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

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

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

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

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

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

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

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

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

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

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

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

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

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

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

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

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

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

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

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

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

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

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

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

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

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

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

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

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

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

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3、.抓争议的主要焦点。

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会有几种乃至十几种诉讼请求。

在调解时,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调解成功的可能。

如我院审理的李某等商户诉黑龙江长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有十一项,但经过与合同对比分析,合法的请求只有三项,而在这三项的合法请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

抓住这个主要争议焦点,法官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是:

一是坚持发展这个主题;

二是全面发展;

三是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所谓坚持发展,就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所谓全面发展,就是要着眼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发展;

所谓协调发展,就是各方面发展要相互衔接、相互促进、良性互动;

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子孙后代着想。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长期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是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

作为教育工作者,要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教育工作的全局。

无论是从优化育人环境,还是从自我完善的要求,都要准确地把握科学的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并予以贯彻落实。

作为一名小学教师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是要注重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教师要培养的是人材,而不是造就产品。

我要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着想,让他们学会认知,学会生活,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在实践中不断的充实和完善自己。

二是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是高智能的复合型人材。

我要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都得到协调发展,而不能让学生死读书,读死书。

我要把课堂变成学生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乐园,要让学生愉快地学习,健康地发展。

三是要注重学生个性的培养。

我在使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和培养学生的个性能力的发展,不能抹杀学生的个性,我要把学生培养成个性鲜明,具有独立人格的合格人材。

要保护和发展学生鲜明的个性,尊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特点及教育的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的积极主动地发展自己的个性。

四是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所在,也是教育科学发展的根本目的。

总之,我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高度,自觉地按照科学的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总结经验教训,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思路,把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作为我们的首要任务,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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