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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

(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

(4)、明示毁约无正当事由,即毁约方无法定的解除权、撤销权,不可抗力,合同无效等正当理由。

明示毁约构成违约,却是一种独立特殊的违约形态,它与履行拒绝在许多方面构成违约存在着区别,若将两者合二为一,既不利于确定不同的违约行为,也不利于非违约方选择补救措施。

 

2、默示毁约: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默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方资金紧张,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商业信用不佳,资产变卖等情况。

(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预见是一种主观臆断,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为平衡双方的利益,预见方必须以一定的证据来说明自己判断的恰当性。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若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保证,则不构成预期违约。

(二)、实际违约

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

“一方违反全同,经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

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重要规则,是维护合同纪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其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

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1、拒绝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不适当履行:

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

不适当履行分为以下几类:

(1)、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

(2)、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隐有缺陷;

(3)、加害给付,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于履行利益之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

(4)、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5)、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通过上述探讨不难看出: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它可划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种基本情形。

下面,我们将继续讨论关于违约责任的有关问题。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和免责规定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六章专设“民事责任”,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

(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1)、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

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2)、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

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

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

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1)、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要素。

一般来说,构成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除另有规定者外,总体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依据该项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违约行为是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责。

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一方向受损害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此外,《合同法》还有关于先期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依法可以免除责任。

关于免责的规定,主要涉及:

不可抗力的责任免除和发生不可抗力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及其构成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不可抗力事件是发生在合同订立生效之后;

其次,该事件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均不能预见的。

而依据人们的常识或经验,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事件,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再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如果当事人能够避免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则当事人就不能以此事件为由要求以不可抗力而免责;

最后,不可抗力事件是非由任何一方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三大类:

一类是自然事件,如水灾、地震、瘟疫等;

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暴乱、武装冲突、罢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

再一类是意外事件,如火灾、爆炸等。

2、不可抗力与免责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也就是说,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程度确定免责的范围。

对于造成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免除部分责任;

对于造成全部不能履行的,免除全部责任。

但是,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免除责任。

因为,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合同义务,如果不是迟延履行,就不会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当事人的首要义务,目的在于避免给对方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由于当事人通知不及时,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扩大,则对扩大的损失不应当免除责任。

上述探讨表明:

它有四个显著特征,有其主、客观构成要件,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依法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相反,如非因不可抗力违约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继续讨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实际出发,我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从上述立法技术可以看出,继续履行是一方违约时的首选补救措施。

从现实上看,合同双方必须达到同一标的。

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只有纠正违约、继续履行,才能达到目的。

否则,就无法达到目的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建筑施工合同,由于施工方施工组织的原因延误合同规定的工期造成合同违约的;

又如,供货合同由于供货方主观的原因致使不能按时交货的等等,首选的承担违约责任就是继续履行。

因为不继续履行将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仅凭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又不可能达到标的。

因此,无论从立法技术上看,还是从现实上看,继续履行是一方违约时的首选方式。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的除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在一份《舞台灯光音响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施工方未按合同指定的型号、质量提供设备,出现了违约情况。

双方经过协商,除继续履行外,施工方对错用的设备按合同规定进行了更换;

对部分市场上一时采购不到的设备,采用性能相同的设备进行替代,并作了降低价款的处理。

在这个案例中,承担违约责任、达到合同目的的方式就是采取了补救措施。

因此,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次选方式。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如上述《舞台灯光音响施工合同》,在竣工验收或试用期间,质量仍不符合约定时,除施工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可能造成其他损失,如达不到合同约定效果或造成损害时,受损方还可请求赔偿损失。

这里,需要强调的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方式,也是比较复杂的方式。

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一般发生在合同义务基本履行结束,也采取了补救措施之后,但还是不能完全达到合同标的时,违约方必须赔偿损失。

否则,就失去了公平、公正,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

之所以复杂,是因为涉及到责任构成要件、赔偿原则、赔偿损失的限度等诸多问题。

1、责任构成要件:

支付损失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而所有不同。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损失赔偿金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要件,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根本谈不上支付赔偿金;

第二,违约行为,如果仅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不存在违约行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其他行为造成的,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

第三,主观过错,有了损害事实,也有了违约行为,但没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也不承担责任;

第四,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这四种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赔偿损失。

2.赔偿的原则:

赔偿的原则可分为完全赔偿、赔偿限制、经营欺诈惩罚赔偿等原则。

3.赔偿损失的限度:

违约责任方理应给对方赔偿损失,但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就涉及到赔偿损失的限度问题。

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时,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这并不当然意味违约相对方在明知对方违约时没有任何积极义务。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原则,法律要求违约相对方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违约相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去防止损失的扩大,则其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有两种:

(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就违约金的概念、性质和种类不难看,它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起着弥补守约方损失兼有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应该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必要补充。

另外,有些学者把订金、罚金列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认为可以不列。

理由是违约金本身具有补偿兼有惩罚的作用,订金、罚金与之重复。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

合同违约可划分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承担的具体方式可分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几种情况。

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取其中的一种,也可以几种并用,只要在法律范围内达到合同的目的即可。

总之,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应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维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

《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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