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条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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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胶轮车运输管理必须执行公司下发的《胶轮车辅助运输管理规定》。

严禁胶轮车带病运行。

3、小绞车运输必须实施“五人联签”制度,绞车做到设施完好、司机审核备案、安检员实时监管,凡设施不完好、司机未备案或现场无安检员安全确认签字。

严禁实施绞车提升作业。

4、倾斜巷道运输必须按照斜巷规定提升。

严禁上、下地点同时运输作业。

5、倾斜巷道停车时,必须有可靠的阻车装置,阻车形式可采用卡轨式阻车器、阻挡时、牵引式等多种形式。

严禁斜巷停车阻车安全设施不到位。

6、斜巷车辆掉道、运输车辆倾翻等发生运输线路的吊装,必须有安检员在现场。

严禁现场无安检员进行复位。

7、必须建立健全运输线路竣工验收制度。

严禁验收不达不到标准要求投运。

8、凡使用或改造运输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必须上报公司机电管理部,经论证批准后实施。

否则严禁使用与改造。

三、机电专业(21条)

1、煤矿机电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本岗位操作规程作业。

严禁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

2、矿井在用机电设备及材料“两证一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严禁使用证件不全或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及材料。

3、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保证使用完好。

严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投入运行。

4、大型固定设备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的设备进行检修。

5、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必须按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严禁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投入运行。

6、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必须配齐安全保护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严禁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保护装置失效的设备投入运行。

7、在用提升机必须安排专人进行日常检查。

严禁无专职维护工进行日常检查的提升机投入运行。

8、用于提升人员的提升机、安全保护装置、井筒装备、连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提升装置提升人员。

9、矿井主通风机每个月必须倒机运行,其它大型设备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倒机运行。

严禁单台设备长期运行,不进行倒换。

10、特种设备必须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建档登记。

严禁无使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11、特种设备必须与特种设备专业化维保机构签订维保协议,定期进行维保。

严禁未经专业化维保的特种设备投入运行。

12、防爆电气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必须符合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及设施出现失爆现象。

13、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检修、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

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14、井下电缆的连接(修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与电压等级不相适应的电缆连接装置。

15、井下使用胶带、电缆入井前必须进行阻燃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严禁非阻燃胶带、电缆入井使用。

16、所有生产矿井必须装备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实行24h不间断运行。

缺少安全避险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严禁组织生产。

17、矿井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相关联设备。

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18、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

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19、安全监控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

严禁擅自停止运行安全监控设备。

20、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必须真实反映监测数据。

严禁故意移动或遮挡传感器。

21、矿井每一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

严禁出现他人代替相关人员定位卡入井现象。

四、供电专业(10条)

1、矿井必须有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电源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严禁矿井采用单回路电源供电或在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

2、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立井绞车、瓦斯抽放泵、为压风自救系统供风的空压机、主排水泵、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等主要设备房和井下变(配)电所必须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定期切换供电线路运行。

严禁单回路供电运行。

3、矿井必须使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4、矿井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和继电整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试验。

严禁电气设备甩掉保护运行。

5、矿井电气设备容量及电缆、线路截面必须满足正常工作需求。

严禁超负荷运行。

6、矿井供电系统的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严禁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操作。

7、矿井供电系统的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检修。

8、电力系统调度命令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发受调度指令。

9、矿井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

严禁约时停送电。

10、井下使用的局扇供电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严禁未定期进行切换试验。

五、通风专业(14条)

1、矿井(盘区、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执行“以风定产”规定。

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采区延伸巷道应优先布置总回风巷道;

准备采区通风系统未形成前。

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和其它巷道。

3、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单位编制贯通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贯通时必须指派专人现场指挥。

严禁无安全措施贯通。

4、采煤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要求全部掘完巷道工程(包括高位抽采巷及联络横川)后方可回采。

巷道工程不到位严禁组织生产。

5、矿井排放瓦斯必须按规定制定瓦斯排放措施。

无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严禁排放瓦斯。

6、矿井必须制定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和回撤期间的瓦斯治理及防灭火方案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严禁无防灭火措施进行回采。

7、矿井必须建设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体系。

抽采效果不达标严禁组织生产。

8、矿井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

防灭火系统不完善严禁组织生产。

9、采煤工作面灌浆巷应及时封闭,综采工作面灌浆巷密闭墙滞后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70m,综放工作面灌浆巷密闭墙滞后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0m。

必须对灌浆巷闭墙及闭墙前巷道至少5m范围采取喷堵措施,确保闭墙严密不漏风。

严禁闭墙封堵滞后。

10、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防尘系统不完善严禁组织生产。

12、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严禁违章爆破作业。

13、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

严禁组织生产。

14、瓦斯抽采泵站、抽采泵输入管路必须设置甲烷、一氧化碳、流量、温度传感器,对瓦斯抽采实行在线实时动态监测监控。

严禁无监测监控设施组织生产。

六、地测防治水(20条)

1、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严禁盲目开采。

2、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探放水制度,探放水工必须按照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作业。

3、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4、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牢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

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否则严禁施工。

5、钻机开工前,必须检查钻孔方位角是否与设计相符,检查钻机各部位安装是否稳固。

否则严禁开钻。

6、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必须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要有规定。

按要求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严禁无孔口装置探放水。

7、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必须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反之严禁探放水。

8、探放水施工时,必须有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无设计和措施施工。

9、探放老空积水前,必须撤出探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严禁探水点以下有人进行作业。

10、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严禁延误处理时机。

11、施工放杆前,设计部门必须书面告知地测部门,由地测部门要认真检查,复核设计图纸,并下发开口通知单。

严禁口头接受任务,直接使用未经检查、复核的图纸。

12、放线使用的起始数据,必须经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严禁使用未经核对的数据。

13、在高瓦斯矿井测量工作时,必须使用防爆仪器。

严禁使用未取得防爆合格证的仪器。

14、仪器观测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执行,整平、对中、按测量程序操作。

严禁在未经整平、对中的情况下进行观测及违反测量程序进行作业。

15、设置井下测点时,必须在顶板及辅助登高设备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严禁在不检查顶板及辅助登高设备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16、测量工作开展前,必须对起始点进行检核,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严禁直接进行测量工作。

17、施工放线必须按两个镜位标定,取其平均位置。

严禁用一个镜位标定。

18、大型贯通必须要有设计、审核、总结,一般贯通要有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下发贯通通知单。

严禁先施工后设计、无计划贯通。

19、原始观测值和记事项目,必须在现场记录在手簿中,数字记载正确、清楚、整齐。

严禁涂改、擦改、转抄、凭记忆补记。

20、测量数据必须经过检查、对算、审核、并建立成台帐。

严禁将观测数据直接用于计算。

七、洗选专业(10条)

1、所有工艺系统改造、产品结构调整及大型检修项目必须先报审。

严禁未经批准实施。

2、每周必须有不少于10小时以上的固定检修时间。

严禁边生产边检修。

3、所有检修、施工,必须按规定制定适合特定环境和条件的专用安全措施。

严禁用通用措施代替。

4、所有安装检修工作,必须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

严禁未停电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等工作。

5、处理煤仓堵仓跑仓事故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处理堵仓跑仓事故时组织生产。

6、值班领导必须按规定值班。

严禁领导值班不到位。

7、必须防止洗选厂有结冰。

严禁在在瓦斯积聚地点使用火炉和明火取暖。

8、洗煤厂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

严禁兼职挂靠。

9、新上岗人员、转岗人员、停工复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严禁未经培训上岗操作。

10、必须控制好洗选参数,保证产品质量达标。

严禁擅自调整洗选参数。

八、调度专业(7条)

1、必须严格执行“信息畅通、令行禁止”的调度工作原则。

严禁谎报、隐瞒安全生产事故。

2、必须严格执行矿领导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制度。

严禁在值班值守期间以任何事由擅离职守,而延误处置突发险情的处理时机。

3、必须严格执行矿领导24小时不间断轮流带班下井制度。

严禁出现空岗、空班。

4、必须严格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时间,与工人同上同下。

严禁推迟入井或提前升井。

5、必须严格矿领导带班下井线路及地点,落实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严禁走过场、敷衍了事。

6、必须严格区队长井下带班作业。

严禁工人在跟班干部不到位的情况下井作业。

7、必须严格按“优化采掘接续、保持正规循环”的原则组织生产。

严禁超强度生产。

九、安全管理专业(9条)

1、煤矿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规定,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责任。

严禁不具备条件的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承揽工程项目。

2、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

严禁越层、越界不符合规范组织生产。

3、必须严格落实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规定。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4、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取证。

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5、生产建设必须建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制度,配齐人员。

严禁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建设。

6、生产建设必须按规定排查和治理各类隐患。

严禁隐患未排除进行生产作业。

7、煤矿生产建设必须设立专职救护队或与有资质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严禁在不能保证救护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8、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安全措施。

严禁安全措施不落实进行生产作业。

9、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没有按照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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