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校方法律责任认定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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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学校体育地位与意义非同一殷。
然而,近年来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却成萎缩状态:
学校组织大型体育活动的频率逐年下降;
体育老师在开展体育课教学中,一些对抗性强,运动强度大,容易出现伤害事故的科目仅作演示或者干脆取消。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学校缺少体育场地、设备、资金,体育活动成为学校头疼的严重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近年来,各种学校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生伤害事故中出现频率高,事态严重的一种。
在学校体育活动中,由于体育活动的性质决定了体育活动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伤害事故方面法律。
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社会对教育部门的压力很大,事故解决难度更大。
因此,从法律上明确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实施课程改革,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顺利执行都是很有必要的。
2分析与讨论
2.1确定学校校方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没有完备的专门关于校园伤害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更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但是,我们可以从《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各方面责任有相关的规定,不难从中分析总结出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中校方应负法律责任。
传统观念认为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监护人责任,家长交了学费,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切都由学校负责。
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学校理所应当负全责。
但是,我们仔细分析,就会知道这种观念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
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读书,不能等同于把钱存进了银行。
绝不是学生一到学校,家长就不用管了。
从法律上,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生安全的职责,这种“保护”职责是一种“派生”职责,而家长的保护管理则是“全部”,就是《民法通则》中所讲的“监护”。
保护不能等同于监护,《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的责任是“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是否适当、措施是否落实”。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判断学校有无过错,主要就应该是从以上‘三个是否’来看。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的责任强调的也是是保护的责任。
2002年教育部颁布施行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在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职责和责任,为今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过错责任来分清伤害方和受害方。
《办法》以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基础,充分考虑了学校和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规定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以及事故处理的途径和程序,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责任12种情形,以及学生和学生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5种情形和学校免责的10种情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强调过错责任,即尽职则无过错,在法律上就不予以追究,未尽职则追究责任。
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的分析,我认为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校方并非在所有的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都承担的完全的法律责任。
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以下两点来明确:
一、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决定。
二、在学校无过错时,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保护弱者、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考虑,学校在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应给予学生一定的经济或其他补偿。
2.2学校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学校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学校提供的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维护管理不当,存在可以预见的安全隐患。
学校在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体育课余训练和竞赛活动中安全教育不到位,组织不严密,管理不到位,没有尽到了管理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职责。
学校教师在组织教学,实施管理中采取了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学校对已知的特殊体质的学生没有特殊照顾,未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伤害扩大的体育活动中老师殴打,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
教职员工在体育活动的教学管理工作中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其他学校应该承担则情况
2.3学校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了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中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若干种情况。
结合学校体育活动的实际情况,可以归纳出下面几种情况学校方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由不可抗力造成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造成学生在体育活动发生事故。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在体育活动中由其他意外因素造成伤害事故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伤害事故的。
未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或主管部门根本不知道,教师私自组织体育活动,造成伤害事故的其法律责任就由行为人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
2.4公平原则的应用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基于一旦出现伤害事故,学生及其家长江承受巨大的痛苦;
学校在虽然在法律上无过错,但学生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虽然不存在监护权转移的问题,但是学生大量的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的教育管理在学生健康成长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民法通则也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校园法》对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案件做出规定,但是根据我国立法的精神及与学校教育教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监护人,民事责任的认定等相关规定,可以比较清晰的认定学校方面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认定的原则就是以有过错作为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
以过错导致伤害事故的严重程度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在导致伤害事故发生所占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大小;
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保护弱者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把公平原则作为处理校园体育伤害案补充。
这样,就可以做到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明确了学校在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重大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同时把学校维护学生安全的职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法律上规定了学校在保护学生的职责,真正维护了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肖国良.
试析体育教学中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J]北京体育大学学
报,
2001,
(01)
.
[2]
陈静,朱素英,王喆.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探析[J]北京体育大
学学报,
2006,
(05)
.
[3]
孙金蓉.
关于学校体育运动事故防止对策的研究——以日本的事故实际
状态为线索[J]湖北体育科技,
2003,
(03)
[4]
许传玺.
中国侵权法现状:
考察与评论[J]政法论坛,
2002,
[5]
何敏.
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D]湖南师范大学,
2003
[6]
卢考纯.
高校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思考[J]解放军体育学院学
[7]
蒋荣.
学校体育安全教育的研究与对策——盐城市中小学体育安全教
育调查与分析[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03)
[8]
李登贵.
西方主要国家学校事故赔偿法制的比较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
学报(教育科学版),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