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4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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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人情况
李升,男,1980年10月6日生,持“B2”驾驶证,驾驶证号码:
412822************,档案编号:
412800166734,初次领证日期:
2006年12月6日,证件有限期至:
2022年12月6日,驾驶证登记住址:
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乡赵洼村委前庙,系号牌悬挂悬挂豫AEA763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杜红雷,男,户籍:
湖北省襄阳市,系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陈永明,男,户籍:
四川省沐川县,系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物流部副部长。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悬挂豫AEA763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
已磨损看不清楚,车辆识别代号:
LZZAELND4AC129569,发动机号:
已磨损看不清楚,车辆实际拥有人:
李升,该车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承揽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输业务。
(四)相关单位情况
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镇湾坞村新兴路91号(后因派出所重新用二维码编订门牌,变更为湾坞村新兴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81MA34A62W19。
法定代表人:
杜红雷,注册资本:
壹拾万圆整,成立时间:
2016年8月9日,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国内船舶代理;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五)相关技术鉴定情况
1.死因鉴定
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李升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7年5月17日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安公鉴〔2017〕236号分析意见书,分析意见:
李升符合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2.车辆技术状况
本起事故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4月26日委托福建行健司鉴所司法鉴定所对豫AEA763重型自卸货车灯光系、转向系、行车制动系的技术性能检验鉴定,2017年5月19日出具闽行健司鉴所〔2017〕车(性能)鉴字第J010111号鉴定报告书,检验结果为:
(1)豫AEA763号重型自卸货车前大灯总成在肇事时破碎,后尾灯装置机件齐全、紧固牢靠,后尾灯不亮。
该车在肇事前,前大灯会亮,后尾灯不亮。
(2)豫AEA763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方向盘脱出,方向机固定完好,直拉杆固定完好,横拉杆与前桥脱落。
该车肇事前转向系的技术性能合格有效,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技术要求。
(3)豫AEA763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的技术由于分配器至储气筒的管路因长时间的磨擦造成破损,导致储气筒的气压泄露,造成制动失效。
(六)事故现场环境
现场位于福安市湾坞镇镍业厂区内1号路路段,水泥混凝土性质路面,路面干燥,道路平直,道路宽度21米,东西走向,东往青拓镍业有限公司厂区大门方向,西往青拓镍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方向,道路南侧为青拓镍业有限公司高空传送带,道路北侧为青拓镍业有限公司脱硫塔设备车间,夜间有灯光照明,无交通信号控制。
本起事故发生时间:
2017年4月23日23时55分许;
现场天气情况:
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4月1日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物流部副部长陈永明代表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编号:
DWSY-WL-2017040101),约定由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转运镍矿、煤、焦丁等物资,驾驶员李升所驾驶悬挂豫AEA76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前,负责运送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的球磨灰。
2017年4月24日1时26分,李升驾驶悬挂豫AEA763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从福安市湾坞镇青拓实业方向沿鲤鱼顶隧道往青拓镍业厂区内方向行驶,行经鲤鱼顶隧道下坡路段处时,车辆失控后驶入青拓镍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先后连续碰撞青拓镍业厂区内一号路导流岛及道路南侧高空传送带的地面支撑钢梁,造成李升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处置情况、善后情况
1.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王武行(青拓镍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120”、“119”等报警电话,2017年4月24日00时51分“110”接警,接着市公安局湾坞派出所、交警大队、“120”、“119”、青拓镍业有限公司、安监局、交通局、湾坞镇政府工作人员陆续赶到现场,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李升已经死亡。
2.善后情况
经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及死者家属多次协商达成一致,于2017年5月4日,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李升死亡一次性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死者李升家属贰拾柒万元整。
(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6月2日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认字〔2017〕第00039号),认定意见为:
李升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事故路段,在车辆失控后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做出如下认定:
当事人李升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过现场勘查,了解有关当事人,调阅有关资料,结合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认字〔2017〕第00039号)的认定意见。
调查组认为:
李升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事故路段,在车辆失控后采取安全措施不当,致使碰撞厂区内固定物体,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事故间接原因
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不到位,明知该车不具备营运运输资质,接纳该车,还安排该车承接具体的运输生产任务,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
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意见
(一)事故有关人员处理意见
1.李升,车辆实际所有人(驾驶员):
李升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事故路段,在车辆失控后采取安全措施不当,致使碰撞厂区内固定物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李升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因李升已死亡,不予追究。
2.杜红雷,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足,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由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的规定,对杜红雷给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车辆处理意见
悬挂豫AEA763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无牌无证,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GB7258-2012)的技术要求,福安市交警大队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车进行报废处理。
(三)事故有关单位处理意见
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不到位,明知该车不具备营运运输资质,接纳该车,还安排该车承接具体的运输生产任务,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由福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的规定,对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福安市众邦物流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运输生产经营,杜绝雇佣违法、违规车辆承揽运输业务;
要完善车辆管理、使用、保险、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等档案,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及时了解掌握车辆驾驶人工作强度、违法、事故和安全行车等情况;
要加强对驾驶员安全考核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加大宣教力度,切实加强管理。
(二)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要加强外包运输单位的管理,督促外包运输单位做好违法、违规车辆排查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湾坞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辖区内车辆的动态监管,突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动态监控,提升路面管控效能,严厉打击无牌无证从事运输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四)福安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大营运车辆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营运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我市辖区内的路面车辆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无牌无证从事运输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附件:
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组成员名单
24”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福安市“4•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