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国道特大桥钻孔灌注桩安全技术交底书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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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平台上安装的导向架,在插打钢护筒时,应将平台牢固地支撑在钢护筒上。

2.4在围堰内除土、吸泥,直至封底前,应经常检查围堰内水流的冲刷情况,并有防止围堰倾斜的措施。

2.5在处理桩顶被撞击的破损部分(混凝土、钢桩)的残碴及浮浆时,应加强安全防护。

在绑扎钢筋连接时,作业人员应互相配合。

2.6当承台及墩身混凝土灌注后,应将承台顶面的钢结构切除。

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机械设备使用前应经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使用;

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防爆设备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3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2.1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对机械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

2.2操作人员应按机械设备的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超负荷运转;

2.3驾驶室或操作室内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2.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

2.5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有制动、防滑、防冻措施。

3、施工机械检修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调整;

3.2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作业检修时,应释放压力;

3.3不得在坡道上停放或检修机械,当需在坡道上检修时应做好防护。

4、施工机械在特殊环境中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危险地段作业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4.2在高压电线下附近作业或通过时,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3.4的规定。

表2.3.4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m)

机械类型

电压

(kV)

位 置

起重机械

其他施工机械

<1

1~15

20~40

60~110

200

1~25(不含)

25~110(不含)

110~200(不含)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1.0

2.0

2.5

沿水平方向

4.3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应加固。

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

土台半径:

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质情况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4.4在埋有电缆、管道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应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未探明地下设施位置走向前,应由专人现场监护作业。

严禁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盲目作业。

4.5内燃机械在洞内作业时,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

5、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1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

5.2用于走行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扭结、变形。

5.3起重用钢丝绳的接头,必须采用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不得短于300mm;

非起重用钢丝绳接头,可用索卡连接,但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与绳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应按表2.3.5-1中的规定执行。

表2.3.5-1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45~55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21(卡板)

绳卡子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10

5.4钢丝绳有磨损或锈蚀时,应按表2.3.5-2的规定进行折减,并按折减结果决定降低使用等级或更换。

当钢丝直径与公称直径相比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断丝,该钢丝绳亦应报废。

表2.3.5-2钢丝绳折减系数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

15

20

25

30~40

>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是以每根钢丝的直径计。

5.5钢丝绳断丝达到表2.3.5-3的规定时,应予更换。

表2.3.5-3钢丝绳断丝更换标准

钢丝绳的股数

及丝数

19=114

加麻芯一根

37=222

61=366

18×

19=342

钢丝绳结构形式

交叉

纹丝

顺向

每扭节距中不准

超过的断丝数

12

22

11

36

18

6、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6.1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专职人员担任。

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环境、行使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

6.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

2)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时;

3)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

4)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

6.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购进行停机。

6.4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

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6.5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7、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2.3.7的规定。

表2.3.7起重吊装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缆风绳

吊索(无弯曲时)

手动起重设备

4.5

捆绑吊索

8

机动起重设备

载人升降机

14

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

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心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3、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

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

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4.1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4.2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4.3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领座电气连接;

4.4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4.5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4.6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5.1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5.2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5.3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5.4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向负荷供电。

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6.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6.2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6.3架空线路之间给予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4.6-1的规定。

表2.4.6-1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2)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外电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5m。

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表2.4.6-2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栏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表2.4.6-2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安全操作距离(m)

7、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7.1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7.2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7.3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8、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8.1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8.2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8.3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8.4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9、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9.1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殊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9.2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组织钢模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河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10、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

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11、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并应定期检查。

12、夜间和井、地下及影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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