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各建筑物设计节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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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第2.0.2条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小于3.5m;

第3.1.1条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

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3条最大视距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1.2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4.1.2条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6.2.1条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

内廊不应小于2100mm;

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3条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3.3.7条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

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第3.3.8条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0条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

第3.4.2条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第3.4.6条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第3.8.2条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

第3.9.3条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

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

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第3.9.5条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

隔排视线升高低宜为120mm;

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置第3.9.6条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

最后排地面与顶棚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3.9.7条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第3.10.3条体育器材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体育器材室宜靠近运动场,并宜与体育教师办公室和体育教师更衣室相邻布置。

二、体育器材室应设借物窗口和易于搬运运动器械的出入口。

第3.11.2条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第4.2.3条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

6.3.5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

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第2.2.4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3.2.2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

.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7条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3.6.4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

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第3.7.4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一、二级)=10

汽车库,修车库(一、二级)-所有建筑物(三级)=12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一、二级)=6

停车场-所有建筑物(三级)=8

*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0.9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

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第3.2.1条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

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

三、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

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

12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

15m。

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3.2.3条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3.3.1条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

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

第3.3.3条室内外地面

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七、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超过0.50m长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第4.2.4条栏杆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具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二、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距不应小于0.70m;

三、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四、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五、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

六、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七、单侧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八、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之净距:

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4.0.2用地自然坡度水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5.0.3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2挡土墙和护坡上、下缘距建筑2m,已可满足布设建筑物散水、排水沟及边缘种植槽的宽度要求。

但上缘与建筑物距离还应包括挡土墙顶厚度,种植槽应可种植乔木,至少应有1.2m以上宽度,故应保证3m。

1各专业规范都明确规定最小地面排水坡度为0.3%,

2为了便于组织用地高程至少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防止用地成为“洼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高-高=13

高-裙,1,2级=9

裙-裙,1,2级=6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

18m。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8.3.1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4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5.3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道应设防火阀:

8.5.3.1*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8.5.3.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8.5.3.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5.3.4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

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

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

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一、二级=6

一二级/三级=7

一二级/四级=9

三级/三级=8

三级/四级=10

四级/四级=1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

第9.3.10条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二、通过贵重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的送、回风管道;

三、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每层送、回风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

8.0.5.5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4.0.3 混凝土垫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0;

混凝土垫层兼面层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一般民用建筑中的混凝土垫层最小厚度可采用50mm

6.0.24 建筑物四周应设置散水、排水明沟或散水带明沟。

散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散水的宽度,宜为600~1000mm;

当采用无组织排水时,散水的宽度可按檐口线放出200~300mm

6.0.24.2 散水的坡度可为3%~5%。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二、厕所应设前室,前室内宜设置洗手盆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5.2.2 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3.2.3.1旅客、车辆、行包和邮件的流线避免交叉。

3.2.3.2进、出站旅客流线在平面或立体上分开。

5.5.2.1行包库的位置宜靠近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处。

5.8.2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室或旅客站台附近

检票员室应设在进、出站检票口附近

在站房出口处应设补票室

6.1.4 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4.3.2条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4.4.3条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远离振源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第4.4.6条中心控制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5.3.2条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

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

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

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

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3.1.14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4条妇、产科和计划生育

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

第3.2.5条儿科

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二、入口应设预检处、并宜设挂号处和配药处。

四、应设置仅供一病儿使用的隔离诊查室,并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五、应分设一般厕所和隔离厕所。

第3.2.6条肠道科应自成一区,应设单独出入口、观察室、小化验室和厕所。

宜设专用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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