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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内容不同

信托是受托人以管理和经营财产为主要内容

代理是代理人为代理行为

3、财产权属不同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受托人取得法律上的财产权,受益人取得信托财产的利益

代理人不因代理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代理人所涉及的财产权与利益均属本人

4、使用的名义不同

信托中,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在代理中,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或本人的名义对外活动

5、掌握的权限不同

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拥有为执行信托义务所必需的广泛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委托人有所保留和限制,在执行信托过程中,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只受法律和行政的监督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权限仅以本人的授权为限,并且在代理业务中,代理人需要接受本人的监督

6、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不同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直接由本人承担

7、期限的稳定性不同

信托关系一经成立,原则上不能解除,即使出现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或被宣告破产等情形,对信托的存续期限一般也没有影响,因而信托期限有较大稳定性

代理关系中,本人可随时撤回代理,并因代理人或本人任何一方的死亡或终止等而终止,因而其期限的稳定性较差

由于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这种被管理的财产通常是资金或与资金相联系的财产形式,同时具备了融通资金的职能,且受托人信托机构或国外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是金融机构,故又称为金融信托。

金融信托是一种具有融通资金、融资与融物以及融资与财产管理相结合的金融性质的信托业务,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标的物主要是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等。

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是专门经办营业信托的行业总称,其主体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会和银行信托部等。

1.2信托的起源

信托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信托从产生开始,就与维护私有财产有关。

自从私有制度确立,个人拥有财产以后,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和维护就成为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财产所有者不仅在活着的时候占有它、维护它,且还关心到身后对财产的处理和安排,因而产生了委托他人代为维护和管理自己财产的信托行为。

13世纪前后的英国人,因对宗教信仰的虔诚,非常热衷于在自己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等宗教团体。

由于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因此侵犯了封建君主的利益。

13世纪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以让与教会者须经君主许可,否则一概没收。

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是教徒,为了对付《没收条例》,创造了Use制度,即教徒将其土地以转让为名而移交给社会上的某人,实际上却是委托该人为教会的利益而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

这种做法在土地继承上获得推广,使土地所有者得以将土地遗赠给长子或独子以外的其他人或者使作为继承人的未成年人得以维持生计且逃避向封建领主缴纳高额的土地继承税。

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Use制度设计。

经过相当时期的演进,由于英国封建制度衰落及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法院基于良心、公平、正义原则,判决受让人必须履行指示中的义务,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Use制终于被承认而发展成为信托。

可见,信托的初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摆脱法律对土地处分而设置的诸多障碍。

所以说,信托在极大程度上是规避法律的产物。

由于信托制度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因此,为当时的资产阶级极力推崇,信托的内容也大大地丰富了。

信托不仅应用于宗教,而且也应用到社会公益、个人理财等方面;

标的物也从土地延伸到了商品和货币等。

信托的概念日益明确,信托的做法逐渐完善,到19世纪逐渐形成了近代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

然而信托业务从民事信托发展到商事信托则源于美国。

1.3信托业的形成过程

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因此我们就从英国的信托史来看信托业的形成过程。

英国信托业的形成分为五步:

表1.2信托业的形成过程

第一步

英国信托的奠基阶段

法院的判例增多,给予财产的见解遗赠许多便利,于是信托制度的基础就确立起来了。

第二步

英国信托的制度化阶段

1893年颁布《受托人条例》后,确定了经办信托的准则,并得到了法院的监督,开始了信托的制度化。

第三步

英国信托的有偿阶段

在此之前,受托人接受委托都是无偿的,直到1896年的《官选受托人条例》与1897年的《官选受托人条例施行细则》的颁布,不仅解决了受托人不能确定的困难,而且使官选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的多少征收相当的报酬。

第四步

英国信托的法人受托阶段

英国在1908年创立官立信托局,开始出现纯粹的团体法人。

官立信托局受托事务费用很低,都按实际费用开支,无任何利益。

第五步

英国信托的盈利阶段

20世纪,英国出现不少私营的信徒公司,多数银行的保险公司也纷纷兼营信托业务,于是信托业务渐渐趋向商业化,此时的英国信托从无偿信托演变为有偿信托,又从有偿而无任何收益的信托演变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信托的团体法人。

可见,现代信托业的形成过程是从个人受托为主向法人受托为主演变而来,从无偿信托为主向有偿信托和营业信托演变而来的。

1.4信托业的特点

信托业在业务经营中具有以下特点:

1、除一般信托业务外,还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特定目的的投资,发挥促进资本形成的功能。

信托公司往往被称作信托投资公司,是一个金融中介机构,将闲散资金导入正确的投资之途。

2、以受托人的地位出现,为委托人或受益人经营业务,从他人利益出发,仅从中收取信托报酬,是一种服务性业务。

因此与银行业有很大不同。

3、业务方式和方法有多样化和灵活性的特点。

比如它能把资金和物资结合起来进行融通,把间接金融与直接金融结合起来开展业务,这是其他各金融行业都望尘莫及的。

1.5信托业与银行业的比较

有人认为信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补充或延伸,认为有些信托业务,因银行业碍于法律政策的原因不能办,才由信托公司去经营,以满足社会上的各种需要。

中国的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就曾经出现过这种问题,既认为信托业在我国不形成独立的、自成体系的一种金融行业。

因此有必要对银行业与信托业进行一下比较。

表1.3银行业与信托业的比较

银行业

信托业

1

运用存款资金,直接负担其损益,与存款人无关

运用委托资金,以委托人及受益人利益为原则

2

吸收存款,需要有支付准备

有严格的契约,资金可从容运用,不须巨额支付准备

3

服务对象是工商企业或法律上具有行为能力的人

服务对象是本身无暇顾及、不能或不愿自身处理其财产事务的人和组织,或是法律上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某些公益团体

4

业务经营的标的物大都为货币资金

经营的标的物除货币资金外,还有不少实物资产

5

授信业务重在短期资金融通

授信业务多从事中长期资金融通和投资事业

6

业务处理比较简单,业务关系为双方当事人

业务处理比较复杂,要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

7

经营收入为利差和手续费

经营收益主要为手续费

2.信托业务分析

2.1我国传统的信托业务与国外信托业务比较

在了解我国信托业务之前,有必要先看一下国外信托业务的划分。

图2.1国外信托业务图

财产处理信托:

合同信托、遗嘱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

个人信托业务人寿保险信托:

个人保险信托和事业保险信托、无财源的和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

特定赠与信托

个人代理业务:

保管代理、辅助代理、管理代理

证券发行信托

商务管理信托

公司信托业务设备(动产)信托

收益债券发行信托

公司代理业务:

过户代理、登记代理、支付代理、整合代理、保管代理、其他代理

公共基金信托:

社会公众信托、专项基金信托

公益信托业务(美国)公共机构信托

慈善剩余信托:

慈善剩余年金信托、慈善剩余单一信托、共同收入基金信托

公共机构代理:

捐款代理、现金管理代理、保管代理、账目代理

养老金信托(日本):

法定退休养老金信托、福利养老金基金信托、非法定养老金信托

形成财产信托

其他信托业务职工持股信托

个人退休金储蓄信托

自我雇佣者的退休金信托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传统信托业务有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信托代理及信托咨询等业务。

(见下表)

表2.1我国传统信托业务划分

信托存款

1、单位信托存款;

2、公益信托存款;

3、专用基金信托存款;

4、个人特约信托存款

信托贷款

1、联营投资信托贷款;

2、补偿贸易信托贷款;

3、技术改造信托贷款;

4、科研试制信托贷款;

5、房产抵押贷款

信托投资

1、契约式投资;

2、股权式投资;

3、贷款式投资;

4、其他投资方式

信托代理

1、代理收付款项;

2、受托经营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

3、代理保管业务;

4、代理催收欠款

信托咨询

1、资信调查;

2、商情咨询;

3、投资咨询;

4、金融咨询;

5、经济可行性咨询;

6、介绍客户

与国外的信托业务相比,我国的传统信托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范畴,不仅容易产生运营中的不规范,而且也很难为信托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托。

2.2当前我国信托公司业务种类

2.2.1《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范围

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对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权、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了下列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80%。

第二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第二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2.2.2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具体介绍

(1)资金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资金的行为。

表2.2我国的资金信托业务

证券投资信托

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

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和债券投资信托等

房地产投资信托

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

企业年金信托

以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为主要客户,客户将计提的年金(养老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专业管理与运用,并给予受益人分享信托利益的一种信托方式。

基本建设投资信托

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自益型资金信托。

贷款信托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风险投资信托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2)动产、不动产信托

表2.3我国的动产、不动产信托业务

设备(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它是管理和出卖'

土地及地面固定物'

为目的的信托。

按照信托目的的不同,它可分为管理信托和出卖信托;

若按其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房屋信托和土地信托。

(3)财产权信托

表2.4我国财产权信托

股权信托

它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

受益人取得收益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

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债权信托

即设定的信托标的物为债权的信托形式。

如,银行可以将其持有的企业或公司的债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由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提高债权资产的价值。

抵押公司债信托

是公司债券债权人将作为债券发行抵(质)押物的实物资产上的担保权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即全体债券债权人的利益,管理和行使担保权的一种外部财产管理行为。

表决权信托

表决权信托是有价证券管理信托中的一种,其主要内容是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表决权信托合同,在信托期间内将他们所持有的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

(4)其他信托

1、遗产信托:

为是指委托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就自己死亡后的遗产所设立的信托,它是遗嘱人在其生前设立的,但却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信托。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2、人寿保险信托:

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以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带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人,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在定期支付给受益人的信托。

2002年,我国信托业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存贷业务下降幅度较大,同时产生了一批新的信托品种,请参看本报告后面的论述。

今后,信托业核心业务分为三大块:

一是主管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和代理业务;

二是兼营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包括基金业务、并购重组业务等;

三是自营业务,即自有资金运用。

信托业主要依托的是资产管理市场,主要利润来源是经营受托理财业务所收取的报酬(佣金和手续费)。

据保守估计,目前各种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不会低于一万亿元人民币,预计未来五年内起码翻一番。

当前资产管理市场的矛盾焦点不是没有需求,而是有效供给不足,有待信托投资公司以专业理财者的身份进入。

3国外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现状

要研究现阶段中国信托业的定位与发展,就必须要研究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过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由于国家制度、历史等情况的不同,还必须要立足于本国本地的具体情况,探索适合的发展战略。

3.1寡头垄断的日本信托业

日本信托业的经营机构随着1922年和1943年的两次法制规范而急剧集中。

1950年之后,由于政府严格信托业的审批,日本的信托业便一直集中在主要七家信托银行手中。

近年来随着日本经济、金融持续萧条,日本的信托业更是有进一步走向集中的趋势。

日本信托业的这种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不仅有利于行业规模效应的发挥,而且还便于政府的集中管理和控制,为日本信托业的创新和稳步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1.1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表3.1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

1900年至1922年

初创阶段

1922年至1943年

整顿发展阶段

1943年至1953年

混业经营阶段

1953年至九十年代初

分营、创新和蓬勃发展阶段

九十年代以来

调整、重组及重新探索阶段

1985年之后日本的股市、地市急剧膨胀,形成泡沫经济。

在泡沫形成期间,日本的许多信托公司将大量的信托资产投向了股市及房地产市场。

九十年代泡沫破灭之后,各信托公司的资产急剧缩水,大量的不良债券及停滞不前的日本经济使各信托公司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与此同时,欧美原有的银行信托混业经营制使许多西方金融机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百货公司”,日本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受到严重挑战。

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日本的各大信托银行也都不得不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起走向了合并重组之路,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与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并,2000年4月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经营。

目前日本的信托业仍处在一个整顿和调整过渡阶段。

3.1.2日本信托业的业务内容

图3.1日本信托业业务内容

全球经济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不断发展的同时,日本的信托银行业务也日趋多元化、专业化,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地被开发和使用。

到1997年为止,日本信托银行受托的信托财产总额达231万亿日元,其构成见下表:

表3.2日本信托业务构成

金钱信托

养老金信托

其他钱财信托

其他

合计

70

40.4

31.2

45.9

20.3

23.1

231

30.3%

17.5%

13.5%

19.9%

8.8%

10%

100%

上述信托品种所占比例近几年呈以下变化趋势:

(1)金钱信托与证券投资信托所占比例相对稳定;

(2)养老金信托与其他所站比例呈逐年增长趋势;

(3)贷款信托与其他钱财信托所占比例呈逐年下滑趋势。

3.1.3日本信托业的特点

(1)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据和保障。

日本的信托业除了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等这些基本的法律对行业内的公司从全局加以规范和约束外,还根据不同的信托业务种类而设立了许多信托特别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及《抵押公司债信托法》等等,此外,许多新设的信托业务都是与政府颁布的其它法律密切相关,并往往以其作为该项业务创办的依据,如年金信托中的退休金信托、福利养老金信托便是分别以修订的《法人税法》和《福利养老金保险法》而设立的。

(2)严格实行银行、证券和信托业的分业经营。

日本政府通过各种法规和行政条例对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范围提出了严格的分业要求。

除七家信托银行和三家商业银行之外,其他银行都不得经营信托业务,而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也仅限于在信托有关的范围内进行。

(3)结合国情进行业务创新。

在业务经营中,既突出信托业的专项职能,又不断开创极具本国特色的业务品种。

日本的信托业还根据政府“长、短期金融相分离”的原则,利用日本的信托财产大都是长期稳定财产的优势,确立起了自己在长期金融领域中的重要地位,与长期信用银行成为日本长期金融业务领域中的主要从业者。

(4)服务网络四通八达。

日本的信托银行机构遍布全国各主要城市和地区,为适应各地的需要而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从而发展迅速。

到1993年9月末,日本信托银行机构已达405家,其中包括在中国的机构14家。

到1995年3月,仅日本国内信托银行的机构网点数就已达588家。

截至1994年底,在海外的分行有64家,海外办事处43家,当地法人机构57家。

3.2银信兼营的美国信托业

美国信托业脱胎于英国,是最早开始发展商业信托的国家,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民事信托向商业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其突出的经营特点之一就是广泛开展银行信托。

即商业银行在经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同时,又允许开办信托业务,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来从事信托业务。

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虽然美国信托业经营机构包括专门信托公司和兼营信托机构两种,但专门信托公司数量较少,而兼营信托机构则比较多。

与日本的信托银行制度不同的是,美国的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

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另一方面还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

这种经营模式上的兼业制与业务独立分离式管理方法体现了美国信托制度的独特性,反映了银行业务和专业信托业务的区别与联系。

3.2.1美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表3.3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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