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3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协议书(易达)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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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三:

惠州深宝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汝湖镇东亚村东新工业区

914413026649524509法定代表人:

姚晓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甲方,甲方和乙方合并称双方)

鉴于:

1、深圳市易达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一家于2016年7月2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H3DP6F),注册资本为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

2、目标公司的现有股东分别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一),占股比例为45%,杭州聚芳永控股有限公司(即甲方二),占股比例为40%,惠州深宝科技有限公司(即甲方三),占股比例为15%,甲方愿意出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

3、因甲方对目标公司享有2650万元债权(其中甲方一为1192.5万元、甲方二为1060万元、甲方三为397.5万元),在本次挂牌时已明确,该100%股权受让方须在股权转让的同时受让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前述全部债权。

4、甲方转让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下称目标股权)事宜,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易达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批复》(深农〔2016〕65号)批准了本次股权转让。

经评估和备案后,甲方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对目标股权及甲方对目标公司2650万元债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底价为人民币13610.74万元(其中100%股权挂牌价为10960.74万元,其余2650万元为债权转让款)。

本次挂牌已明确乙方须在股权转让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前述2650万元债权转让款。

5、随后,联交所已在其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刊登了转让目标股权及债权转让的信息。

根据联交所的交易规则,乙方为最终受让方,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6、本次挂牌,甲方已设定了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并披露了目标公司的有关信息,乙方已知悉且无异议;

乙方已自行对目标公司及主要资产进行考察,且详细阅读了甲方留存在产权交易所的全部合同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租赁合同》等),对标的企业的现状和瑕疵均有充分的了解。

乙方经审慎考虑和充分研究,同意按本协议的内容受让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100%股权及受让甲方对目标公司的2650万元债权。

7、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康片区金源路东侧的宗地号G08511-4(3)及其地上的两栋房屋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1372号和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1325号;

该宗地土地面积15,120平方米;

土地用途为工业仓储;

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从1993年12月23日至2043年12月22日止。

两栋厂房的建筑面积分别为10,088.01平方米和306平方米;

竣工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

该厂房红本在手,无抵押。

鉴此,经友好协商,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关于股权转让的约定

1.1在满足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同时,本次交易的成交价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元整(小写:

¥元)其中目标股权成交价为万元,其余2650万元为债权转让款。

(成交价处须填写最终成交价,填写不同的,以最终成交价为准;

如通过竞价成交的,竞价升值额全部作为目标股权的升值额,债权转让款不变)。

1.2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件,甲方将100%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一出让45%股权,甲方二出让40%股权,甲方三出让15%股权,乙方受让甲方合计100%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后,乙方为目标公司占股100%的股东。

双方确认:

甲方一、二、三为联合出让。

1.3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8月31日,双方同意在评估基准日后的目标公司损益及净资产变化不调整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格及本协议的其他条件。

乙方及目标企业无需对未披露的其他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关于债权转让的约定

2.1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为2650万元整,乙方对此债权及数额予以确认,并同意以2650万元的价格受让该等债权。

2.2乙方同意在受让该2650万元债权后,与目标公司完善债权债务手续,乙方自行向目标公司追索,追索结果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关于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债权转让款的约定

3.1双方同意:

乙方已向联交所缴纳的保证金4000万元,其中3200万元转为股权转让定金,800万元转为债权转让款定金,均委托联交所迳付到第3.3条的甲方账户。

在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后,前述定金转为最后一笔价款。

3.2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总价款一次性(含4000万元定金)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以下结算账户:

户名: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4000091919100006478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

3.3为方便乙方,甲方委托甲方一收取全部款项,甲方之间自行分配安排,与乙方无关。

甲方一的账户如下:

单位全称: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

银行账号:

680210020000000680

3.4乙方支付到联交所的款项,均委托联交所迳付甲方(乙方应承担的佣金、交易费、服务费、鉴证费等应自行支付,不得影响该转付)。

乙方应另向联交所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委托联交所将收到的全部款项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后支付给甲方。

如乙方未出具该函件的,则视为乙方未付款且承担未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且,联交所仍有权依据本协议转付上述款项,且无须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由联交所留存一份)。

3.5双方确认:

债权转让款及股权成交价款的总额是本次交易的总价款,对此双方没有异议。

不管如何,乙方所付的款项优先作为债权转让款。

第四条声明、保证与承诺

4.1甲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a)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100%股权。

甲方具有转让目标股权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方还保证:

签订本协议未受甲方以外任何其他人的委托。

(b)目标股权没有设置质押权等其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第三方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也不存在被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c)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经通过其内部合法的批准程序,本次对目标股权的转让没有违背甲方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甲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d)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目标股权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

(e)甲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效力的行为。

4.2乙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a)乙方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乙方具有以自身名义受让目标股权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乙方还保证:

签订本协议未受乙方以外任何其他人的委托,且保证受让、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b)乙方在本次挂牌期间已获得本协议的版本及获悉全部内容,经过充分时间的认真审慎地研究,已充分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风险,并已现场考场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情况,对目标公司的现状和瑕疵情况,乙方已充分了解。

乙方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没有任何异议。

乙方还承诺:

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返还已付的任何款项。

(c)乙方不存在足以妨碍或影响本协议的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

(d)乙方能够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全部款项,且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e)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已经通过其内部合法的批准程序,没有违背乙方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乙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f)乙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并于支付完全部成交总价款后的五日内完成办理目标公司股权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

(g)乙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效力的行为。

(h)乙方保证没有任何与拟实际购买目标股权不符的意图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与其他意向方的任何联系(向目标企业主要资产的承租方了解物业使用情况的除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或竞买人串通的的任何意图和行为。

(i)乙方确认获得本次目标股权转让信息的方式是:

□经过中介机构推荐,中介机构名称为:

□未经过中介机构推荐。

第五条关于鉴证、工商变更及移交的约定

5.1双方同意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的三日内,共同向联交所办理本协议鉴证手续。

5.2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登记机关收取的变更登记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该手续须在甲方收到乙方全部价款(包括联交所转付的款项)之后五日内办理完毕。

5.3在工商变更登记办妥后的五日内,双方共同办理目标公司的移交手续,移交范围包括目标公司的证照、公章、财产权属凭证等。

第六条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约定

双方同意:

与本协议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费用,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没有规定、约定的,由甲、乙方各承担50%。

第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7.1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条款的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目标公司亏损及资产的贬值、各方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以及实现此赔偿的法律成本或其他成本等。

该情形出现时,经守约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或已无法纠正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2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任何一笔价款且逾期十日的,则本协议解除和终止,不管何种原因,甲方可再行挂牌,且甲方无须通知乙方。

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拖欠额的20%,且可在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抵扣或抵付。

7.3乙方在第4.2条(i)中对获得目标股权转让信息的方式作虚假陈述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后甲方可再行挂牌,且甲方无须通知乙方。

而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如因此造成联交所或甲方被地产中介起诉的,前述违约金变更为人民币200万元,且乙方需赔偿联交所及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中介费)

第八条关于涉及目标公司有关事项的约定

双方已知悉以下事项,且无异议:

8.1目标企业的主要资产为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康片区金源路东侧的G08511-4(3)号宗地及其地上的两栋房屋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1372号和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81325号;

8.2上述房产现已由目标公司出租给深圳市深宝华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宝华城公司)用作生产办公,深宝华城公司系甲方一的下属公司,将逐步对该生产场所进行搬迁,因此租赁期限为1-2年,租赁期限最长至2018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5万元。

乙方已对留存在联交所的《租赁合同》进行了查阅,同意该《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目标公司继续履行该《租赁合同》。

8.3乙方在向联交所提交报名资料前,已自行对上述房产作了充分考察,并对物业的现状和瑕疵均有充分的了解。

8.4本次交易按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的现状进行,双方均无异议;

本次挂牌的评估报告,及价值分析报告仅供乙方参考,不作为甲方的承诺,乙方无权依据评估报告或价值分析报告向甲方主张任何利益,目标公司的或有债权及或有资产也由甲方享有。

8.5在目标股权办妥工商登记变更前的盈利属甲方所有,已包括在股权转让价中,乙方无需另行付款。

8.6乙方在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前,不得办理目标股权及目标公司资产的质押、抵押手续,但在乙方为了付清本次交易的总价款的融资活动的被调查工作,甲方将如实介绍情况、积极配合。

第九条关于其他事项的约定

9.1双方清楚:

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为不动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康片区金源路东侧的G08511-4(3)号宗地及其地上的两栋房屋建筑物),且对甲方负有债务,因此,双方同意在目标股权转让的同时约定乙方受让甲方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事宜,债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同样重要,如因各种原因将导致债权转让关系解除或部分解除的,则股权转让关系一并解除,股权转让关系无法解除的,则债权转让关系不得解除。

9.2本协议的条款均独立有效,任何条款或任何条款的某一部分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或该条款的其他部分的效力。

但第9.1条的内容及另有约定的除外。

9.3双方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的通讯地址:

收件人:

郑桂波联系电话:

0755-83700990邮编:

518057

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联系电话:

邮编:

就本协议及有关事宜,甲方或乙方按上述通讯方式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对方发出文件的,经过3天,视为对方收到。

甲方或乙方变更通讯方式的,须书面通知对方,未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9.4各方因本协议及有关事宜发生争议时,须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5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6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三份,乙方两份,目标公司、联交所、工商部门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页)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名):

杭州聚芳永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惠州深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

签署地: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0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A座11层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签署日期:

年月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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