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导航民用服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附件)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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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取得覆盖申请提供服务相关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3.2产品/服务质量

申请提供分理级服务的单位近三年提供的服务无用户投诉;

申请提供终端级服务的单位近三年生产的产品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应提供相应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4

财务资金状况

4.1财务会计报告

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应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或经过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

4.2资金实力与经营状况

申请提供分理级服务的单位资产总额应大于1000万元,申请提供终端级服务的单位资产总额应大于300万元;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总资产报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

经营信誉

5.1合同履行

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申请无源终端级服务资质应满足年度生产销售合同总量超过50000台套。

5.2银行资信

银行资信良好,账号未曾被冻结过。

5.3纳税

应按时足额纳税。

5.4缴纳社会保险

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6保密资格★

生产有源终端产品的单位应取得二级以上保密单位资格证书。

注:

标注“◆”只适用于申请提供分理级服务的单位,标注“★”只适用于申请提供终端级服务的单位。

-28-

附录1

北斗导航终端产品生产设备和计量检测设备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

备注

1.1

游标卡尺

分辨力:

不低于0.1mm

范围:

不低于0-500mm(覆盖标准抽屉式设备)

2.2

数字万用表

直流电压最大量程:

不低于70V(标准中发现最高工作电压54V)

直流电压测量误差:

不超过0.1%

交流电压最大量程:

不低于300V(覆盖220V+20%范围)

交流电压测量误差:

不超过0.8%

3.3

温度试验箱

温度范围:

-60℃-150℃

相对湿度范围:

30%-98%(25℃-80℃)

温度误差:

±

0.5℃ 

4.4

电子称

0-10kg

误差:

不超过10g

5.5

直流稳压电源

输出电压调节范围:

0-70V

输出电流调节范围:

0-20A

不少于2通道输出,或单通道不少于2台。

6.6

数字示波器

带宽:

不低于100MHZ

通道数:

不低于2通道

采样率:

每通道不低于300MHz

7.7

频谱分析仪

频率范围:

0-10GHz(覆盖至少4次谐波频率)

分析带宽:

10Hz-1MHz

相对功率测量准确度:

优于0.2dB

频率测量分辨力:

1Hz

显示平均噪声电平DANL:

不高于-130dBm

8.8

矢量信号分析仪

最大测量宽带:

不低于21MHz

9.9

功率计

测量带宽:

5kHz-3GHz

功率测量误差:

不超过0.2dB

显示分辨力:

0.1dB

10.10

时间间隔计数器

测量频率范围:

最高可达3GHz

不低于12位

时间间隔测量误差:

不超过0.3ns

11.11

直流电子负载

单路电子负载150W/60V/30A,负载具备定电流、定电压、定电阻、定功率、动态测试及短路模式等操作模式。

12.12

噪声源

10hz—18Ghz

电压驻波:

<

1.3:

连接器:

BNC阴头

13.13

GPS导航信号源

模拟GPS信号,仿真运动场景

14.14

北斗RDSS测试系统

模拟北斗RDSS信号卫星灵敏度测试、定位成功率测试、通信成功率测试等

15.15

北斗RNSS测试系统

模拟北斗RNSS信号B1/B2,仿真运动场景

附录2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分理服务平台建设要求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分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以及机房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对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用户终端民用用户进行监控管理及信息服务时,政府或管理部门应用的北斗用户终端监控管理服务平台,以及由企业搭建的北斗分理服务平台;

可作为研制、建设、验收北斗分理服务平台,以及获得北斗分理服务资质证书的依据;

也是制定各北斗分理服务平台技术要求、以及对各北斗分理服务平台进行应用选型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国家标准对于本技术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国家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国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2312-1980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GB20263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GB/T8566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

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3.1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eiDou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

中国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简称北斗系统(BDS)。

具有卫星无线电测定(RDSS)和卫星无线电导航(RNSS)两种业务,可以提供导航、定位、授时、位置报告和短报文服务。

3.2北斗应用设备BeiDouteminal

北斗系统各种用户应用终端设备的总称。

北斗应用设备按照应用北斗卫星业务的不同服务模式,分为北斗RDSS终端和北斗RNSS终端两种类型;

按其用途主要分为导航型终端、测量型终端、定时型终端和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

3.3北斗RDSS终端BeiDouRDSSterminal

利用北斗RDSS业务,可以提供定位、导航、定时、位置报告和短报文通信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终端。

3.4北斗RNSS终端BeiDouRNSSterminal

利用北斗RNSS业务业务,可以提供定位、导航、定时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终端。

3.5北斗分理服务平台BeiDouoperationandservicecentre

利用北斗RDSS和RNSS业务,为不同行业众多用户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共享、短报文信息转发、数据传送、远程测控,并具有用户信息管理、查询、调阅、指挥调度和管理、通播、组播、单播,以及各类信息增值服务的机构。

3.6北斗应用平台BeiDouapplicationplatform

北斗应用平台由北斗应用软件、计算机和网络通信设备组成。

应用平台通过网络与北斗分理服务平台联接,实时获得用户所管理的北斗应用设备的位置、状态、短报文等信息,并可综合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北斗应用设备的位置监控、信息处理、信息发布和控制等功能。

根据平台功能和使用用户的特点可分为政府应用平台、企业应用平台、个人应用平台等类型。

3.7服务状态servicestatus

表明北斗应用设备其注册业务服务功能开通状态的标识,以及由于欠费或其他原因被北斗分理服务平台注销其注册业务服务的标识。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成套性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的成套性包括:

基础设施、网络设施、主机设施、应用系统和备份系统。

4.1.1.1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机房和办公场地,并配置有主/备供电系统、稳压器、不间断电源、过电压防护设备、温湿度调节设备等。

4.1.1.2 网络设施

网络设施包括多台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因特网、网络监控设备、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地面总站之间的专用光纤缆、入侵防护设备等。

4.1.1.3 主机设施

主机设施包括多台高性能、高稳定性的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专用存储设备、多台北斗终端信息播发设备(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北斗用户终端)、集成显示切换器设备、机柜、多台系统运营维护专用计算机等。

4.1.1.4 应用系统

应用系统包括系统软件、入侵防护软件、数据库软件、应用软件等,安装在主机应用服务器或数据库服务器上,为用户提供并发数据应用服务。

4.1.1.5 备份系统

备份系统包括冗余的网络设备、主机和因特网资源,本地数据的备份和恢复设施及技术手段,异地的数据备份和恢复设施及技术手段,以及避免关键节点单点故障的技术手段等。

4.1.2 系统架构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包括有运营服务数据处理分系统、基础支撑分系统、运营管理分系统,这三个分系统。

其中:

a)数据处理分系统负责北斗应用设备的数据接入、分类、融合、存储等处理,并向政府、企业或个人用户提供信息分发、信息共享等服务。

b)基础支撑分系统是向政府用户、企业用户或移动目标伴随的个人用户提供基于电子地图或电子海图显示的业务操作平台,用户通过浏览器或客户端,以北斗分理服务平台中已注册的帐号、密码登录该平台,实现基本的业务操作,包括北斗应用设备的位置跟踪、短报文信息互通、增值业务等。

c)运营管理分系统负责对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的用户信息管理、北斗应用设备管理、运营计费管理、运营数据统计、运营值班监控管理等处理。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的系统架构图,如图1所示。

图1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的系统架构图

4.1.3 接口要求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以下接口:

a)与北斗卫星地面总站之间的接口遵循北斗卫星地面链路接口协议;

b)与北斗应用设备之间通信的接口遵循北斗用户设备数据接口协议;

c)与GNSSRNSS应用设备之间的接口应用公众移动通信网络,该数据接口应能适用于多种领域,如海事卫星系统、全球星卫星系统、阿高斯(Argos)卫星等多种卫星系统,以及船舶防碰撞系统(AIS)、短波电台等用户终端设备,与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系统之间实现双向的短报文信息数据传输;

d)与北斗应用平台之间的接口

政府用户、企业用户或个人用户可直接通过登录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的电子地图或电子海图业务操作平台,获得位置信息、短报文信息互通、信息查询等服务。

同时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应具有向政府用户行业应用平台或企业用户行业应用平台开放的实时数据及历史数据查询的接口。

具体的接口协议见附录A。

4.2 功能要求

4.2.1 数据处理分系统功能

4.2.1.1 数据接入

接入北斗应用设备的数据。

其数据类型包括定位数据、短报文、紧急报警、区域报警、电源报警、解除报警等,北斗RDSS终端的数据接入是必备功能,北斗RNSS终端等应用设备的数据接入可作为扩展功能;

同时可向北斗应用设备发送指令、短报文等。

4.2.1.2 数据处理

将接入的北斗应用设备的数据按照各自的协议进行解析,并将数据转换成统一的基础数据表示格式。

4.2.1.3 数据存储

对处理后的数据分类存储到数据库中,同时以对帐文件方式存储原始数据收发信息,用于数据对帐。

数据库的设计应保证数据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以及数据查询的灵活性、高效性。

4.2.1.4 数据分发

根据用户注册信息,将数据分发到不同行业应用支撑分系统。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应支持同一行业的多客户端接入,并保证分发到同行业不同客户端数据的一致性。

4.2.2 基础支撑分系统功能

4.2.2.1 动态位置信息服务

可向各类北斗应用平台用户(政府、企业或个人)推送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北斗应用设备的动态位置数据信息,同时北斗应用平台用户可通过北斗分理服务平台进行发送指令,调取授权管理的设备当前最新的位置信息。

4.2.2.2 短报文互通服务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提供北斗应用设备之间、北斗应用设备与北斗应用平台用户之间,以及北斗应用设备与普通手机用户之间的短报文互通服务。

4.2.2.3 行业信息服务

根据行业业务特点,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功能,包括短报文采集传输、紧急报警、区域报警、气象信息发布、公告信息发布等。

此功能为扩展功能,其中:

a)短报文采集传输:

行业专用设备采集到短报文信息,通过北斗应用设备向北斗分理服务平台传送,北斗分理服务平台进行处理、存储,并分发给北斗应用平台用户。

b)紧急报警:

北斗应用设备用户在应急情况下,可向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发送紧急报警信息,北斗分理服务平台进行处理、存储,并转发到授权的北斗应用平台用户。

c)区域报警:

当北斗应用设备处在报警区域时,自动向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发送区域报警信息,北斗分理服务平台进行处理、存储,并转发到授权的北斗应用平台用户。

d)气象信息发布:

政府或企业用户可通过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向北斗应用设备用户发送气象信息。

e)公告信息发布:

政府或企业用户可通过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向北斗应用设备用户发送公告信息。

4.2.2.4 行业增值信息服务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可接入、收集、编辑、处理行业增值服务信息,并转发到指定的北斗应用设备用户、北斗应用平台用户。

此功能为扩展功能。

4.2.2.5 历史数据查询服务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向授权的北斗应用平台用户提供历史数据查询服务,包括:

位置信息查询、短报文信息查询、行业业务数据查询、行业增值业务数据查询等。

4.2.3 运营管理分系统功能

4.2.3.1 用户信息管理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应实现对北斗应用设备用户、北斗应用平台用户以及手机用户的注册、权限、及计费帐号等信息的管理。

4.2.3.2 北斗应用设备管理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应实现对北斗应用设备入网注册、设备基础信息、设备行业信息等管理。

4.2.3.3 运营计费管理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计费和收费的规则,并根据该规则进行信息服务的统计、计费和结算。

不得以计费和收费规则作为行业垄断和恶意竞争的手段。

4.2.3.4 运营数据统计分析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应实现对各类用户数量、信息服务量、运营费用等数据的统计及分析功能,为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4.2.3.5 运营值班监控管理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具有全年无故障运行的能力,应具备可视化的系统运行值班监控管理功能,对北斗分理服务平台软硬件工作状态、网络状态、上下游数据服务状态等自动检测、自动报警,可实现简单故障自动隔离。

4.2.3.6 备份系统

为保障北斗分理服务平台不间断运行,应建立软硬件备份系统,并制定有效的备份策略,实现重要数据的备份与恢复。

4.3 性能要求

4.3.1 数据处理分系统性能

4.3.1.1 北斗应用设备接入能力

该分系统的北斗RDSS终端用户接入能力不少于5万,北斗RNSS终端用户接入能力不少于5万;

4.3.1.2 北斗应用平台接入能力

北斗应用平台可接入的政府/企业用户数不少于2000,个人用户数不少于10万。

4.3.1.3 并发处理信息能力

该分系统可并发处理动态位置、短报文、行业业务信息等实时信息量不小于200条/秒。

4.3.1.4 信息交换处理时延

动态位置、短报文、行业业务信息等数据从北斗分理服务平台接收,并通过专线互联网络出口发送的信息处理时延小于等于5秒钟。

4.3.1.5 数据存储时间

用户注册信息可永久保存。

动态位置、短报文、行业业务信息、增值信息等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4.3.2 基础支撑分系统性能

4.3.2.1 可支撑行业数量

并发的行业应用系统数量不少于2个。

4.3.2.2 短报文转发优先等级

支持不少于4种短报文转发的优先等级。

4.3.2.3 短报文发送成功率

短报文发送的成功率大于等于93%。

4.3.2.4 历史数据查询时间

北斗应用平台用户从北斗分理服务平台查询下载20000个历史位置或短报文结果的返回时间不大于300秒钟。

4.3.2.5 轨迹回放

一次查询单个北斗应用设备的历史轨迹回放时间段不少于30天;

最大可支持10个北斗应用设备同时进行轨迹回放,每个北斗应用设备一次历史轨迹回放的查询时间段不少于8小时。

4.3.3 运营管理分系统性能

4.3.3.1 数据查询统计时间

对运营服务保障需要的查询统计,查询统计结果返回时间最长不超过30分钟,具体可根据查询统计需求分别出具详细指标。

4.3.3.2 数据存储时间

计费账户信息永久保存,账户充值记录永久保存;

北斗应用平台用户指令、短报文,以及运营值班记录等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4.3.3.3 故障检测时间

软硬件发生故障后30秒钟内可检测到,并在在运营值班监控系统上报警。

4.3.3.4 数据备份

重要数据应保存在一个以上的备份介质中。

5 安全性要求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安全性要求应符合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第三级要求。

5.1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安全性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数据处理分系统、基础支撑分系统、运营管理分系统应具有充分的安全措施,具体安全性要求有:

a)安全、路由、交换等网络和服务器设备能兼容并有效整合;

b)所有安全产品应具有公安部销售许可和国家信息化办公室的安全认证;

c)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网络要求高度的安全性、稳定性、冗余性;

d)网络、服务器和安全设备要求功能模块灵活配置,并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

5.2 应用安全性措施

5.2.1 数据保护

数据采用多种存储方式相结合的模式,可以通过相互同步来保证数据完整性、一致性。

5.2.2 可信路径

a)北斗应用平台通过加解密算法与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建立安全信息传输路径;

b)北斗应用平台与北斗分理服务平台进行连通时,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可实时对信息传输路径进行全面监控,如流量、连接状态等。

5.2.3 数据访问控制

为保护北斗应用平台访问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的合法性,在其登录连接到北斗分理服务平台时,进行用户身份验证。

5.2.4 权限管理

北斗应用平台用户身份划分权限等级,享有不同的操作和管理功能。

5.2.5 入侵防护

对于外界通过互联网对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的非法入侵和恶意攻击,使用成熟的具有IPS功能的防火墙产品,阻止DoS、Ddos、IP、ARP等的攻击。

5.3 数据安全措施

5.3.1 数据库安全

数据库存储在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内部服务器上,不对外开放数据库接口。

保护北斗分理服务平台数据库系统的安全。

5.3.2 业务数据安全

北斗应用平台与北斗分理服务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应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5.4 操作系统安全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系统服务器采用防火墙技术、杀毒软件定时更新、系统扫描和入侵检测等技术来保障操作系统的安全性,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5.5 网络层安全

5.5.1 安全的网络拓扑结构

合理划分网段,利用网络扫描监控、防火墙技术等安全设备控制内外网络间的访问,保证网络安全。

5.5.2 防火墙技术

采用防火墙技术实现禁止非法入侵内部网络和访问内部服务器,保证合法用户可以且只能访问到某些指定的服务器资源。

5.5.3 网络访问控制

a)网络边界部署访问控制设备,启用访问控制功能;

b)根据会话状态信息为数据流提供明确的允许/拒绝访问的能力,控制粒度为端口级;

c)实现对应用层按协议命令级控制;

d)连接会话处于非活跃一定时间或会话结束后终止网络连接;

e)限制网络最大流量数及网络连接数。

5.6 主机安全

主机安全包括以下要求:

a)对重要服务器性能资源进行实时监视,包括监视服务器的处理器、硬盘、内存、网络等资源的使用情况;

b)确保系统内的文件、目录和数据库记录等资源所在的存储空间,在被释放或重新分配给其他用户前得到完全清除。

6 可靠性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连续运行1年内累计服务中断时间不大于10小时。

7 机房要求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机房要求应符合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第三级要求。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机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具有专业运营机房场所,合理配置、摆放各类运营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

b)机房具有主备供电系统、应急不间断电源,保证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的电力稳定、可靠、持续;

机房供电线路配置稳压器和过电压防护设备;

c)机房具有恒温、恒湿设备,控制机房温湿度在合理范围内;

d)机房具有防静电、防尘、防水、防火、防电磁干扰、防雷击等防护设备及手段;

e)机房出入口设置门禁装置;

f)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g)机房应部署防盗窃和防破坏系统。

8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管理要求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管理要求应符合GB/T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第三级要求。

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8.1 人员管理

a)为保证运营服务工作正常运转,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应设置运营值班监控岗位。

配备运营值班人员、网络维护人员、设备维护人员、数据库维护人员等各专业、专职人员;

b)北斗分理服务平台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运营规章制度,具有运营值班记录、故障处置预案和各操作流程;

c)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

d)定期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

8.2 介质管理

a)应对需要送出维修或销毁的介质,首先清除其中的敏感数据,防止信息的非法泄漏;

b)应根据所承载数据和软件的重要程度对介质进行分类和标识管理。

8.3 环境管理

a)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定期对机房供配电、空调、温湿度控制等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b)应配备机房安全管理人员,对机房的出入、服务器的开关机等工作进行管理;

c)应建立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对有关机房物理访问,物品带进、带出机房和机房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作出规定。

 

附件2

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申请表(样式)

北斗导航民用服务资质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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