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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袋除尘器合同模板Word下载.doc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8

16.不可抗力 19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20

18.合同生效 20

19.其它 20

附件1:

价格表 24

附件2:

交货进度表 30

附件3:

<

技术协议>

30

第30页共30页

中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布袋除尘器订货商务合同

一、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中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及业主“-----------------------”。

1.2“卖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质保期”指签发合同设备在连续试运行72+24小时后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至机组运行一年后签署最终验收证书之日止。

1.4“保证期”指卖方保证质保期后合同设备整体质量,并有偿提供备品备件服务的期间。

1.5“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6“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7“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8“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技术协议》中技术资料及交货进度中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9“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1及《技术协议》中供货范围所列示和规定。

1.10“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

此种质量监造不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1“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技术协议》中“性能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和性能验收试验”及其它有关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2“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3“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的验收。

1.14“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是指24小时;

“周”是指7天。

1.15“电厂”是指“---------------------------------电厂”所述的电厂。

1.16“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7“现场”是指“--------------------------电厂”所述的施工现场,为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1.18“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1和《技术协议》中随机备品备件所列示和规定。

1.19“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20“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1“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2“分包商”是指经买方书面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3“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的100%。

1.24“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监造代表”是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2.合同标的

2.1本合同标的是布袋除尘器。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主要设备规格、型号:

详见《技术协议》

数量:

共XX台套(共XX台)。

2.3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安全及强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及强度要求。

2.4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按《技术协议》中的技术规范。

2.5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技术协议》中的供货范围。

2.6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中的“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2.7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技术协议》中的技术服务和联络。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中的供货范围。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技术培训及技术服务和设备包装、运输及运输保险等。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协议》中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服务等按工程进度要求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SSSS万元(大写:

SSSSSSS万元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设计费、安装费、调试费、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4.2合同的分项价格见本合同附件1。

4.3合同价格为含17%增值税的价格。

5.付款方式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付款方式:

银行电汇或汇票。

除运保费外合同其它部分不得单独开列发票,必须计入设备费中,买方不接受除运保费以外的其它非设备发票。

5.3合同款的支付:

5.3.1在本合同正式签订、设计资料提交设计院齐全、卖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财务收据和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招标附件7》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5%做为预付款。

5.3.2在卖方合同设备(或单台)制造完成,买方到现场确定后,并提交(单台)合同总价30%的财务收款收据和(单台)合同价格35%的发票后,买方支付(单台)合同总价30%的设备发货款。

5.3.3

5.3.3.1单台设备除尘器本体安装验收完成(包括框架、灰斗、壳体、梯子平台、花板等设备安装),卖方提交单台合同总价10%收据,买方支付单台合同总价10%的进度款。

5.3.3.2单台设备除尘器清灰装置、袋笼、滤袋及烟气系统(厂家范围部分)安装验收完成,卖方提交单台合同总价10%的收据,买方支付单台合同总价10%的进度款。

5.3.3.3单台设备电气、热控系统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卖方提交单台合同总价5%的收据和单台合同价格25%的发票,买方支付单台合同总价5%的进度款。

5.3.4本合同的全部(或单台)设备安装、调试、连续满负荷运行72+24小时后1周内,买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且卖方提交(单台)合同总价30%的财务收据和(单台)合同价格40%的发票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单台)合同总价30%作为完工款。

5.3.5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质保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且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且卖方提供合同总价10%收款收据后,买方付清质保金,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5根据本合同第10款、第1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30日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扣除。

5.6卖方发票/收据价值应与相应设备/技术服务/运杂费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本设备按照合同附件2要求时间交付。

买方有权对上述交货进度进行调整,此种调整买方应提前通知卖方,但合同总价不变。

卖方应保证及时交货和部套的完整性。

具体分部交货时间见《技术协议》。

6.2在条件具备的条件下,卖方应尽量提前交货。

如卖方变更交货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提前做准备;

提前交货的,应于拟交货时间前30日通知;

迟延交货的,应于《技术协议》中约定的该批次货物应交付日期前45日通知,并说明拟交货时间。

卖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因此导致卖方延期交货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6.2.1本合同设备由卖方负责运输,卖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

-----------------------------电厂施工现场。

6.2.2如果买方要求自己运输,卖方应无偿提供如下服务,并从合同价款中扣出相应的运输费用:

6.2.2.1提前一个月通知买方设备安装顺序和设备运输时间以及车辆的数量、吨位、尺寸等必要资料。

6.2.2.2卖方应负责设备的装运及包装。

6.2.2.3卖方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保证买方车辆及时装运,如因卖方原因产生押车费用,费用由卖方全部承担。

6.2.3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收货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FFFFFF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根据合同要求按时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6.3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照《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大于9米×

2.7米×

3米的大件货物清单。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

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

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设备交货日期以经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修正后的交货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发运日;

3)货物名称、编号;

4)货物总毛重;

5)货物总体积;

6)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7)交运车号和运单号;

8)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9米×

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9)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6如有属于本合同条款3.2条所述的、在本合同附件2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6.7在质保期内由于非买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或买方,并且通知买方。

6.8卖方应按《技术协议》中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按《技术协议》的规定提供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14套(另电子版2套)。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交付进度。

6.9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和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10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项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6.11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2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晒、防冻、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暴晒、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生产令号;

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

宽×

高,以毫米表示);

8)生产日期;

9)生产工厂;

10)保管等级。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机组号、图号和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合格证一份,上述资料用密封防雨塑料袋置于包装箱内。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由双方共同确定。

7.6《技术协议》中供货范围所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应按所属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规定注明相应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

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丢失或质量下降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详细内容见《技术协议》中的技术服务及设计联络。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买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8.4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6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在修改本上签字,以修改本为准。

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7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8.8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9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10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11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2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3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无条件的服从项目经理的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的管理。

卖方服务人员如出现不服从项目经理的工作方式及工作时间管理的,买方有权单方面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违约金从合同总价中扣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2天内卖方没有答复,更换人员4天内没有到现场项目经理处报道的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4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卖方服务人员延迟到场、现场矿工、提早退场按每天2000元计付违约金,从运行款中扣除。

8.11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技术协议》。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

9.1.2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但此监造、检验和签字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技术协议》所列的相应标准。

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的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技术协议》。

9.1.4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4.1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9.1.4.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协议》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

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和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11款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和出厂前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

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买方通知的时间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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