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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笔记

第一章法的基础理论

一.法的一般原理

(一)概述

1。

法的起源

经济根源是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阶级根源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2。

法的本质

法的根本属性:

法只能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法的特殊属性: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反应统治阶级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某个人或者某个集团的意志

3。

法的特征

法律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属性;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社会规范

4。

法的功能

法的功能是指法律承担的基本任务或作用,它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

政治功能:

指统治阶级现实政治统治的功能

经济功能:

指维护统治阶级经济统治的功能

精神文明功能:

指对社会精神文明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社会功能:

指法律具有的执行对社会有益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外交功能:

指的是法律在对外交往方面的功能

5。

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

法的分类形式包括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以下几个部门法构成:

宪法

行政法

民法

经济法

劳动法

婚姻法

刑法

诉讼法

军事法

6。

法的历史类型

两大划分法:

法系划分法和马克思主义划分法

法系划分法划分的五大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印度法系

阿拉伯法系

中国法系

马克思主义划分法划分的法律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7。

法的概念:

法是体现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对人们权利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有力工具。

二.社会主义法

(一)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

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需要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二)社会主义法的概念

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性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法的功能(作用)

1.政治作用——实现人民民主专政

2.经济作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

3.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社会作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5.外交作用——发展国家的对外交往

三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法制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统一

1。

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以及由工人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制度规范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而产生的法律秩序

2。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是要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这是实现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任务

有法必依:

是指必须严格执法、守法、依法办事,这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执法必严:

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程序和制度办事,这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违法必究:

这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平等的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和制裁,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必然要求

(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1.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民主的概念:

代表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多数人的统治

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是指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占有权的基础上,享有共同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全社会范围内绝大多数人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十分重要的两个部分,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第二章.宪法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

它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集中表现为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5.党的领导

(三)宪法的监督保障制度

政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的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我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关键

法律保障:

一是宪法自身的保障,宪法明确规定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是普通法律的保障

组织保障:

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群众保障:

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遵守和执行法律,这是我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基石。

思想保障:

国家推进法制教育,树立法律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这是我国宪法实施保障的精神力量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果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族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由此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首先,它便于人民管理国家,是人民当家的可靠保证

其次,它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利,使国家能够高效率工作

再次,它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

我国的选举制度:

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原则:

实行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

差额选举原则

选民和选举单位代表实行监督罢免原则

国家为选举提供物质和法律保障原则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2.民族区域自治

3.特别行政区

(四)我国的政党制度

1.政党制度的概述

政党的概念:

政党是由一个阶级、集团的中坚分子组成,并为现实反应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制度的概念:

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政党制度的主要内容:

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政党间的相互关系

种类:

一党制

两党制

多党制

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多党合作制的基本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

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基本内容:

参加政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

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

公民权利的概念:

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并保障的公民的某种行为的合法性

公民的义务:

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责任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享受权利的主体极为广泛,享有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广泛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实在的,切实可行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有物质的保障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

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恐高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3。

社会经济权利:

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物质帮助权和退休生活保障权;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受保护

4。

文化教务权利和自由: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5。

人身自由

6。

宗教信仰自由

7。

妇女的权利和婚姻、家庭、儿童、老人受国家保护

8。

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

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

2。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名族团结

3。

遵纪守法

4。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

保卫在祖国,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

6。

依法纳税

7。

其他义务

四.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

我国国家机构组织的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效率和责任制原则

(二)中央国家机关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

中华人民共和过主席

3。

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5。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三)地方国家机关

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

地方各级法院和各级检查院

第三章.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特征:

内容的广泛性

内容的易变形

形式的多样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第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与通常情况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非法定机关行使了应急权,时候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行政机关做出应急行为应该受到有权机关的监督

应急权的行使应当适当,应该把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四)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分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的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它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一般是单向的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和行政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二.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

(一)行政行为

1。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特点: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行政主体的界限是明确的,包括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行政行为是实施行政管理权的管理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上效果的行为

3.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为

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依职权的行为和依申请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指的是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的具体影响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

设定权利和设定义务

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二)行政法制监督

1。

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也称为监督行政,是监督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而进行的监督活动

2。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

就是各种不同的监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三点:

对各级政府制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行政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进行监督

3.行政法制监督的分类

立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政党的监督

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4.我国行政法律监督体系

第一:

由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对蒸发的行政法制监督,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称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二:

由国家行政机关自己实施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经常性的行政法制监督,简称为一般形式的法制监督

第三:

由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的两种专门机构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即由国家监察部门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和由国家审计部门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

由国家监察机关对政府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简称为监察监督

第五,由以法院为核心的国家审判机关对政府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简称为审判监督

第六:

由各种社会力量作为监督主体对政府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简称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

以中国共产党作为监督主体对政府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

三.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

(一)行政责任

1。

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该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特征:

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

它是一种行政责任,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第一,责任法定原则

第二,行政责任与行政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制裁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赔偿

1。

行政赔偿的概念

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的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对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3.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包括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及其赔偿程序

五.行政法律选介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是国家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国家、任命、社会团体的利益和安全而进行的执行与指挥活动

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就是依刑法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2。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

第一,警告

第二,罚款

第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4.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的机关是:

市、县公安局或者是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

处罚程序:

一种是简易程序

另一种是普通程序,包括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等

(二)行政处罚法

1。

行政处罚的种类

申诫罚或名誉罚,包括警告和通报批评

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财产罚,包括罚款和没收

行为罚,包括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形式

2。

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

第一,处罚法定原则

第二,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权利保障原则

3。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行政主体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的权限分工的一种制度

行政处罚的管辖分为: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指定管辖:

4。

行政处罚的决定

两个基本的程序规则:

第一,行政主体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有告知的义务,而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行政主体在做出处罚决定前,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6.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议书规定的义务时,采取强制措施以使当事人未履行的义务得到履行的一种国家活动。

两项基本原则:

第一.行政处罚不停止原则

第二.处罚决定机关与处罚收缴机构分离原则

7.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行措施

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数额的30%加处罚款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1.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一,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再有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第三,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第四,

2.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

复议和诉讼的选择

3.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的受理

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

停止执行事项

4.行政复议决定

5.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渎职处罚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不履行或者推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处罚

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第四章,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用依据话来概括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行法定原则

2。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

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该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二)犯罪的特征

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

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

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处罚性

(三)犯罪构成

1。

犯罪构成的概念

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

犯罪构成的要件:

概念: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形形色色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质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包括: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分子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变现。

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

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已满十六周岁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里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等

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四)排除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

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2.紧急避险

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

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必须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五)犯罪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

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四个特征:

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原因

2.犯罪未遂

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三个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没有得逞

犯罪没有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种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3.犯罪中止

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具备三个特征: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

必须是自动中止或者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必须是彻底中止

犯罪中止的种类:

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六)共同犯罪

概念: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应具备的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犯罪的四种形式

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没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一般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四类:

主犯: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教唆犯:

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必备条件: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的故意

三.刑罚和刑罚的具体适用制度

(一)刑罚

1。

刑罚的概念:

是指国家为了惩罚犯罪,由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强制手段

2。

刑罚的种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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