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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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文档格式.docx

三、收案后的律师工作

(一)一般规定: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

收取原件的、要制作证据清单,由委托人、律师签字附卷。

2、向委托人解释和讨论案件如下主要事项:

(1)案件管辖与主管问题;

(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

(3)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审判实践精神;

(5)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6)说明诉讼风险,必要时应作《风险提示告知书》(附件六);

(7)其他需要考虑的事项。

3、及时与相关办案机关取得联系,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相关函件。

(二)、代理伤、死者一方案件的律师准备工作:

1、讨论确定是否申请办理诉讼(诉前)保全及先予执行措施。

2、起草民事诉状。

3、制作《赔偿清单》(见附件七)

4、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三)、代理机动车一方案件的律师准备工作:

1、查阅、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

2、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3、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四)、代理强制保险公司一方案件的律师准备工作:

2、审查强制保险保单、出示强制保险条款。

3、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

4、起草答辩状或答辩意见。

四、诉讼案件举证期间的律师工作

1、律师应依法收集证据,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制作《证据目录》(见附件八)并提交相关证据。

2、需依法举证的诉讼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事故认定资料;

(2)伤情治疗资料;

(3)费用发生资料;

(4)法医鉴定资料;

(5)乘客家庭状况资料;

(6)保险资料;

(7)垫付款项资料;

(8)工作、生活、学习、居住状况资料;

(9)其他治疗状况资料;

(10)依法需要举证的其他材料。

五、第一审庭审中的律师注意事项(需进行具体规定)

(一)、代理伤、死者一方案件的律师注意事项

·

(二)、代理机动车一方案件的律师注意事项

(三)、代理强制保险公司一方案件的律师注意事项

六、第二审程序的律师工作

1、参照本操作指引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操作指引没有规定的,参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再审程序中的律师的工作

参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执行程序中的律师工作

九、结案和归档

1、办案律师签收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向委托当事人送达,并与其办理《送达回证》(见附件九)手续。

2、在法律文书向委托当事人送达后,应询问当事人意见。

对于有上诉或申诉意愿当事人,应向其讲解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3、办案律师代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写出结案报告或其他结案文书,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并交律师事务所存放保管。

4、档案目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1)《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2)《咨询笔录》、《立案审批表》、《风险提示告知书》

(3)所有当事人身份资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民事诉状》或《民事上诉状》、《赔偿清单》;

(5)《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代理提纲》;

(6)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7)第三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8)本方《代理词》、其他诉讼参加人的《代理词》;

(9)《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及本方当事人的意见笔录,《送送回证》;

(10)《结案审批表》;

(11)关于本案办理的其他材料。

十、附则

本操作指引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附:

附件1、2、3、4、5、6、7、8

交通事故案件咨询笔录

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咨询人:

律师:

记录人:

我们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就你们咨询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宜,作如下笔录:

问: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答: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交通方式与地位、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

是否报警、是否出警?

是否扣留车辆进行相关鉴定、交警大队是否送达法律文书(具体扣留、送达时间)?

你们对交警大队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意见?

是否有伤、死者?

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住院时间多少天?

是否做法医鉴定或其他法医检验(包括尸检、毒物检验、亲子鉴定等),结论如何及对其意见?

是否有财务与相关经济损失、是否对物品损失进行物价评估?

答:

事故车辆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

事故车辆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车辆损失险、商业车上人员险、商业车辆强盗险及相关附加险及保险人的情况?

伤死者是否获得事故车辆强制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预赔付)?

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道路救助基金或其他救助基金(包括官方及非官方的)的给付或资助?

伤、死者有无投保社会保险与人身(人寿)险、在本次事故中是否使用相关保险金或获得保险理赔?

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所在单位任何形式的福利、补助、资助?

伤死者是否因本次事故获得机动车一方的垫款?

伤死者户籍状况及实际生活、工作、学习、居住状况?

目前本次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是否处于事故认定阶段、交警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

你们咨询目的及拟委托律师的具体要求?

针对你们的目的和要求我们作以下答复: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相关风险问题:

1、我们就本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结果,不能向委托人作任何形式的承诺与保证;

2、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

3、我们的咨询回答是建立在你们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

对于案件的办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故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诉讼风险。

其他:

以上谈话记录请看一下,无误后请签字。

以上笔录与我所说的一致。

特别提示:

请你阅读上述笔录,如无异议请在每页签上你的名字和时间。

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委托代理合同

(20)律字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议定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交通事故纠纷案审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负责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如实反映全部案情,提供可靠的证据和材料。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因甲方过错或甲方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扣除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后余额退还甲方。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律师服务费、办案费,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五、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告知其民事案件审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承办法官依法之自由裁量权、证据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的差异等因素,故乙方指派之律师应勤勉的依法办理案件,且尽量告知甲方须自行承担可能的诉讼风险。

六、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一般代理

七、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元。

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乙方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办案费(含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八、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撤诉及案外和解等)。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十、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民族:

住址:

工作单位:

受委托人姓名:

电话:

现委托在与

纠纷一案第审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受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名)

被委托人:

(签名)

年月日

注: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

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风险须知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帮助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

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

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交通事故诉讼表面证据清单

一、主体资料

1、当事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其他经济组织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事故处理资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及《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3、车辆痕检检验报告

4、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5、法医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记录

7、证人证言

三、伤情、病情资料

1、门诊、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2、住院病例、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票据

3、复诊病历、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4、用药清单

5、死亡记录、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报告

6、法医伤残鉴定书及法医鉴定费票据

四、事故当事人家庭关系资料

1、户口本

2、暂住证、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住证明

3、驾驶证

4、行车证

5、家庭关系证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及继承关系证明

五、事故当事人间相关关系证明

1、雇佣关系证明

2、劳动关系证明

3、借用关系证明

4、帮工关系证明

5、委托关系证明

6、车辆盗抢证明

7、车辆挂靠、承包、合作、出租关系证明

六、涉案事故车辆保险资料

1、保险单、保险卡、商业保险条款

2、保险费发票

七、其他经济损失资料

1、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2、误工证明、工资单、纳税证明

3、其他

八、各事故当事人间垫款资料

1、垫款证明、说明

2、收条、欠条

3、医疗费预交收据

九、其他

风险提示告知书

贵方委托我们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证据瑕疵/法律法规变化/审判实践原则变化的等)原因,我们告知贵方该案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对此我们作如下建议:

贵方对该问题的抉择与意见:

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

1、医药费:

2、诊疗费:

3、住院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天×

天=

5、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

6、整容费:

7、营养费:

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

1、丧葬费:

元÷

12个月×

6个月=

2、死亡补偿费:

元/年×

年=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4、残疾赔偿金:

元/年×

年×

%=

5、残疾辅助器具费:

6、护理费:

7、康复费:

8、交通费: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住宿费:

元/天×

11、误工费: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

1、法医鉴定费:

2、其他直接财产损失:

四、其他:

1、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2、营运车辆停运损失:

3、

4、

5、

合计:

上述第一项小计元。

A、其中强制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元;

B、超出部分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上述第二项小计元。

C、其中强制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元;

D、超出部分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上述第三项小计元。

E、其中强制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元;

F、超出部分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上述第四项小计元

G、由车方按责任赔偿,赔偿公式:

综上,强制保险公司应赔偿:

A+C+E=元,已垫付元,还应赔偿:

车方共应赔偿:

B+D+F+G=元,已垫付元,还应赔偿:

合计原告还应获得总赔偿为:

证据目录

编号

名称

来源

证明目的

律师事务所

送达回证

我所现将办理该案的相关文件送达如下:

文件名

形式

份数

1

原件

1份

此致

律师事务所

以上文件阁下(贵司)清点收悉后,请签收确认:

项目

计算标准

佛山标准

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

 

专家会诊费、器官移植费、后续治疗费

一次性赔偿,另行起诉,再起诉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

实际减少的损失(不包括经营利润损失、特殊工种补助费)

2

无固定收入

1、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医院证明、定残前一天

2、或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50元×

护理费

每天护理费(误工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至自理时止≤20+5+10年

(40元-----60元)×

交通费

以交通票据为准:

发票、汽车票、火车票、出租车发票,过路费

没有票据的,每人每天30元

住宿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150元×

营养费

参照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0元----40元)×

残疾辅助器具

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及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60周岁以下,20年

21574X20×

(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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