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的设计策略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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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也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引发矛盾的典型例子.真功夫重组时由股东制定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蔡达标方和潘宇海方分别委派,而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两者有明显冲突.在个人关系比较融洽的情况下,矛盾不容易爆发.而一旦有冲突,这种自相矛盾的公司治理设计,就引发巨大的管理冲突,冲突双方分别根据不同的文件进行人事任免直到爆发不可调和得激烈冲突.
所以,公司契约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到了是否产生冲突,以及冲突可能产生的成本大小.这里所说的“契约”,主要就是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产物,只要有一个股东不同意,协议都无法签订.公司章程在首次制定的时候,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确认,以后的修改,则凭借持表决权特别多数(2/3以上)的股东同意即可.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制定的时候更像“协议”,而在修改的时候更像“法律”.
用好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先设计的重要环节.我有如下建议:
其一,公司章程尽量吸收股东协议的内容,保留股东协议.并且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里面都明确载明两者出现不一致(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都是可以修改的,因此可能出现更多的不一致)的时候的处理方式.
其二,首次制定的公司章程全部吸收股东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及公司治理的内容(关于公司设立和筹备的内容除外),并明确约定章程中的某些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论哪个方案,应尽量减少必须全体股东通过的事项,以保障公司运作的效率.
精心设计三个细节
落实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实现财产权益的最重要条件.可是,股东滥用知情权,又会给公司的商业秘密带来威胁.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
小股东利用知情权搅得公司不得安宁的案例比比皆是.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最直接的就是查账.法律对此有规定,可是过于简单.《公司法》第34条规定:
股东有要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在实际公司设计中,如果在事先约定中明确细节,会省却很多麻烦.而具体要如何落实,则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不同公司有不同设计.比如,我在协助一家公司进行公司设计时,建议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摘录公司账簿及财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同时规定了股东的保密义务,除了在股东内部洽淡时使用,以及依法维护股东权益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以外,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这是因为,该公司股东人数不多,股权没有过度分散,最小的股东也持有公司5%的股份,股东对公司的参与程度也都很高.而且该公司业务非常市场化,操作也比较规范,对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没有特别的担心.作为配套制度,建议约定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约定股东控制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主要表现为参加股东会.这方面,法律留给股东自治的空间很大,需要解决的总是也很多.比如:
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经理如何产生?
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选择中的“累积投票制”进行了确认,而对有限公司并未提及.这样,占简单多数持股比例的大股东似乎可以完全控制董事会监事会,因此需要股东对此做出适合自己公司的约定.
例如,M公司由股东三人组成,其中甲股东是主要投资人,占公司70%的股份,并承担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职责,任总经理.乙股东和丙股东分别占18%和12%的股份,也在公司起比较重要的作用.乙、丙的股权部分来源于实际出资,部分来源于甲的配股(配股实现时间为两年).
经过充分的协商,股东们一致认为,既要保证乙和丙对甲的适当牵制.我根据与股东们沟通的情况,提出了一下建议:
1、明确公司重大事项(除法律规定事项之外).
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重大事项由股东会经股权2/3以上并股东人头2/3以上多数同意方能决定.(重大事项甲不能一个人说了算,但没有甲的同意,乙和丙做不了重要决策.)
第二项,还有一个备选方案,就是重大事项由持有公司股权80%以上股东同意决定.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下,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对股权转让预先约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这样的态度:
对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不做任何限制;
向股东之外的转让股权,适当限制以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但是最终不限.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对股要转让另作规定.
其实,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影响极大,对其他股东的权益影响极大.这种转让可能导致公司话语权的极大变化,也可能使苦心设计的公司治理方案付诸东流.关于股权转让,M公司做了如下个性化约定:
1、股东向其他人(包括股东)转让股权(包括股要的继承、赠与及共同财产分割),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收购其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决定收购其股权的,收购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事先设计的公式确定股份价格.二人以上的股东决定收购的,协商确定收购份额,协商不成的,按所持股份比例确定份额.
2、股权转让以后不影响现有股权结构的,原则上由新股东承继原股东因本协议而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导致现有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变化的,应由全体股东重新协商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3、有配股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不得转让股权.但是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除外.
4、有配股的股东,未满两年因股东个人原因退出公司或者不能正常提供约定的劳务,其配股部分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注销,或者按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退出股东必须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因为股东死亡、残疾等非主观原因不履行义务,以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又不能弥补的,其股权根据已履行义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保留.
上述方案有两点可供借鉴之处,一是确定了股权价格计算方式(当然每个公司情况不同,公式也应该不同),避免了因股东对股权价格认识不一产生的纠纷;
二是明确了配股的股权实现过程中的转让问题.
避开引发“心脏病”的股权设计
某些股权节后本身就是矛盾的渊源.最容易导致毁灭性矛盾的股权节后主要有两种:
平衡型股权节后和平均分散型股权结构.
先说平衡型股权节后导致僵局的例子.
有两个人,同学多年后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业务发展不错,效益也十分可观.但没到一年公司便垮掉了.原来,两人在经营战略、用人理念上发生了分歧,都很坚持自己的看法.正好俩人各占公司50%的股份,谁也不能单独作决定.开始还只是理性的争执,后来变成了感性的抬杠,凡是对方主张的一概否决,导致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活活被拖垮.
还是典型的平衡股权的难题.两个人股份想相当,对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的行使力度一样.积极地一面是,两个人力度一样大,可能互不相让;
消极的一面,也可能互相观望——反正赔了也有你的一半.
只要存在两个大股东,两个大股东对公司的影响都非常大,就都属于平衡股权.比如50/50、51/49、45/4510、40/30/分散小股东,等等.真功夫的股权结构就是标准的平衡股权,即便是引入风投进行重组之后,也未摆脱平衡股权的桎梏.在平衡股权结构下,两个大股东死掐,有时候甚至连关闭公司的决定也无法做出,边形成所谓的“公司僵局”.
平均分散的股权结构一旦产生股东矛盾,也可能是致命的.我有一个客户,从零起步,已经运作了近十年.开始时两个股东,一大一小,两个人互相配合,业务做得还不错.后来为了做大,经过几次增资扩权,包括给有能力的职业经理配股,变成了七个股东.其中最大的股东占了30%股份,最小的两个股东占5%,另有两人各占20%,两人各占10%.大股东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其他股东分任不同的职务.
这种股权结构,导致该公司即便是小事情也难以决定.一次,公司决定中秋节全体员工去爬香山,行政部经理却为了这件事,哭了好几场,都无法协调好.原因是这些股东(他们在企业里面,都被称为“×
总”)意见不统一.负责销售的股东根本就不同意去,认为正是拿单的时候,不宜耽误时间,负责财务的股东认为预算太高,不值.负责产品的股东认为预算还太少,要搞就得像样一点.在重大决策上,大家要么表态但不关痛痒,要不就不表态.谁也不作责任的思考,谁也不作有力的担当.而担任总经理的大股东的意见也时常遭到否决.就这样,这家开始发展还不错的公司,后来一直不死不活,租用写字楼的品质越来越差,办公场地也越来越小.
这个案例反映的是平均分散股权结构的弊端.由于股权平均分散,没有人能真正地行使控制权,极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搭便车最突出的莫过于人民公社,这已证明是没有效率的方式.在这种股权节后下,只有产生一个英雄,有极大的人格魅力并大公无私,公司才有希望.
股权结构设计五原则
现实中没有绝对完美或者正确的股权结构,但根据多年经验,笔者对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提出如下建议:
最好有大股东,但大股东不绝对控股必须要有相对大股东对公司负最终责任,其他股东有参与的积极性,有参与的必要,也有参与的力量.
在资本力量不是很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最好占大股控制利益与基于股权的财产利益一致,有助于避免非股东(或者小股东)控制人绑架股东利益.在资本力量足够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可以占小股或者不占股份.
相比平衡股权和平均分散股权,民营企业一股独大更有助于公司发展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有一定弊端,比如容易形成独裁,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等.现实中,理论界对一股独大的恐惧和非议,更多来源于国有企业的一股独大,这是股东缺位状态下一股独大.民营企业股东一般不会出现缺位,反而具有一股独大的独特优势:
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相对统一,不容易发生矛盾;
控制成本低,决策效率高.
民营企业过早的股权分散是灾难股权过早分散,大股东积极性降低,小股东积极性也不高.尤其是在我国,大多数人缺乏规范的股权意识和公司治理意识,往往把股东和管理者的角色混为一谈,容易造成公司管理的混乱.
警惕用配股的方式激励员工股东的积极性,正面来源于对公司剩余对投资血本无归的恐惧.剩余索取与剩余控制权息息相关.配股太少,行使剩余索取权的成本增大.相比于投资获得的股份,配股股东血本无归的恐惧大为减少.
投资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当考虑股权结构问题,尽量避免畸形股权.如果畸形股权结构已经形成,或者不得不形成这样的股权结构,就要通过其他手段尽时弥补.比如,设计适应公司实际情况的治理模式,用优先股解除部分股东的控制权,等等.当然,如果不幸矛盾激化,病入膏肓,就不得不考虑动手术了.比如及时通过股份重组、股权收购、公司分离等方式解决问题.
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乙方愿意被聘用到甲方工作,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本保密协议。
本协议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
本协议所称任职期间,是指自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
第一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下商业秘密:
甲方所有、使用、支配、提供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或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对甲方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和/或资料以及按照法津和/或合同,甲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三条在甲方任期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何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甲方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承诺遵守职业道德和商业领域公认的准则,不做、不参与下列行为:
1、设置任何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障碍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造成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获取或者设法获取乙方工作之必需的甲方商业秘密等:
2、利用甲方的客户或公关渠道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益。
第五条乙方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被泄漏或者因其过失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范围的进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六条乙方同意,因完成甲方所交给的工作任务和/或主要利用甲方仪器、设备、资料等物质或技术条件完成的作品、技术成果等智力成果,乙方享有署名权和/或者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甲方享有该智力成果的其他全部相关权利。
智力成果为专利的,乙方应协助甲方申请专利权。
乙方进一步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及的有关资料、信息等用作商业目的或者为他人用于商业目的提供方便。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办公电脑使用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个人电脑(自带笔记本电脑、PC机及掌上电脑等)不得自行拆开机箱: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及刻求设备等)或通过网络将公司办公电脑中的文件导出。
第八条乙方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
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九条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经甲方查实的,甲方可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可以根据法律对乙方采取惩戒措施。
第一十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方均可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约定不影响被侵权人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一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书面变更或者书面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中若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双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本协议有关条款。
但此修订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第一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一十四条本协议条款在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年内仍存在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